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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遗传毒性杂质研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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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TONGJUN
时间:
2015-4-27 09:09 PM
标题:
关于遗传毒性杂质研究的困惑
我们在进行一个品种的杂质研究,由于该API的结构中就含有一个遗传毒性杂质的警示结构,因此,与该API相关的起始原料及中间体中几乎都含有该结构,那么参照ICH M7中的相关规定,这些杂质属于杂质分类中的第4类(前提是这些杂质均查不到相应的毒性的相关数据),当然就是这些杂质就需进行相应的毒性评价(细菌突变Ames试验),根据毒性评价的结果再确认具体的可接受限度。 我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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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个项目涉及10~20个杂质,都是这样的结构,是否一定要这样去做或是有无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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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一定要这样去做,在进行细菌突变试验时所涉及到的试验单位是否一定要具备GLP的资质,相关法规依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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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nryyelei
时间:
2015-4-28 08:48 AM
安全性评价必须在GLP实验做,你有20个杂质,不如去做一下了,我感觉比一个个控制来的省事儿,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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