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亚洲最早向西方学习近现代法制的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始于明治政府时期,此后陆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明治维新至1959年的第一阶段、1959年至2002年间的第二阶段、以及2003年后的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日本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在第二阶段,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失败告终,随后被美国占领,其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被美国改造,得以学习和继受美国法律。在1959年至1970年间,日本对原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集中修改。在第三阶段,日本小泉纯一郎内阁宣布实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此后至今,日本进行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法活动。
日本法律之现代化以欧洲法律体系为基础。二战后,日本法律体系经历了司法改革. 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法性质法律和刑事诉讼法依照美国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但是总的来说,日本还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成文法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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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专业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化,修法次数频繁,以便与美国为主的经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和力度上保持一致。
日本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0 C/ C& u. O3 W0 L1 a% G4 d' D6 f序号 | 法律 |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 |
1 | 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12月4日第122号法,最新由2003年7月16日第119号法修改) | |
2 | 特许法(专利法)(1959年4月13日第121号法,最新由2011年第63号法修改) | 专利法实施细则(1960年3月8日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第10号条例,最新由2007年3月30日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第26号条例) |
3 | 实用新案法(实用新型法)(1959年4月13日第123号法,最新由2011年第63号法修改) | 实用新型注册命令(1960年3月24日第40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8年12月26日第404号内阁命令修改) |
4 | 意匠法(外观设计专利法)(1959年4月13日第125号法,最新由2011年第63号法修改) |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1960年3月8日MITI第12号条例,最新由2009年1月30日MITI第5号条例 |
5 | 版权法(1970年5月6日第48号法,最新由2010年12月3日第65号法修改) | 版权例外规定法,与统一版权公约相一致(1956年4月28日第86号法,最新由2000年5月8日第56号法修改);版权和邻接权管理法(2000年11月29日第131号法,最新由2008年5月2日第28号法修改) |
6 | 商标法(1959年4月13日法第127号,最新由2011年第63号法修改) | 商标法实施细则(1960年3月8日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第13号条例,最新由2007年3月26日第14号条例修改);商标法执行命令(1960年3月8日第19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6年10月27日第342号内阁命令修改) |
7 |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1998年5月29日第83号法,最新由2007年5月18日第49号法修改) |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实施细则(农业,林业和渔业部1998年12月3日第83号条例,最新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2012年5月29日第33号条例修改) |
8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1985年5月31日第43号法,最新由2006年6月2日第50号法修改) |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权的内阁命令(1985年12月24日第326号内阁命令,最新由2007年8月3日第233号内阁命令修改) |
9 |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5月19日第47号法) | |
10 | 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庭法(2004年6月18日第119号) | |
11 |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1978年4月26日第30号法,最新由2003年5月23日第47号法修改) |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执行条例(1978年7月29日MITI第34号条例,最新由2010年11月10日METI第56号条例修改) |
12 | 独占禁止和保护公平贸易法(1947年4月14日第54号法,最新由2009年6月10日第51号法修改) | 公平贸易委员会事务总局规则(1978年4月5日首相办公室第10号条例,最新由1995年3月29日第6号条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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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日本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 对日本生效时间 |
1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 年)》 | 1995年1月1日 |
2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967 年)》 | 1975年4月20日 |
3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年)》 | 1899年7月15日 |
4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887 年)》 | 1899年7月15日 |
5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2002年)》 | 2002年3月6日 |
6 |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 | 1989年10月26日 |
7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2002年)》 | 2002年10月9日 |
8 |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 年)》 | 1978年10月1日 |
9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5年)》 | 2000年3月14日 |
10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1995年)》 | 2000年3月14日 |
11 | 《商标法条约(1996年)》 | 1997年4月1日 |
12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2005年)》 | 2005年10月2日 |
13 |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年)》 | 1993年12月29日 |
14 |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68年)》 | 1982年9月3日 |
行政管理机构
经济产业省下设的日本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农业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以及实施种苗法。软件情报中心半导体电路登记部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1 h8 O. G0 s9 W5 X8 A. b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
审查流程
图中,(10)驳回后,对于日本国内申请人,复审请求期限为3个月,对于包括中国申请人在内的海外申请人,复审请求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
日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下图: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的开始 (1)由原告的诉讼开始,法院对其诉讼内容审查后,指定第一次开庭时间。文书通常由书记员送达,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
日本近几年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案件数量以及平均审理周期8 v" w6 J# l; F5 n
日本全国高等法院上诉审的案件数和处理周期见下图:
东京高等法院的案件数及处理期间见下图:
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途径:
在日本,当被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专利权人可通过如下措施获得救济:海关
日本海关法规定,遭受知识产权侵害的日本企业有权向海关提出禁止进口商品侵权的请求。受到海关执法程序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等,基本上与中国国内市场的保护范围一致。海关有权没收侵权货物、处置侵权货物或责令进口人退运侵权货物。欢迎光临 药群论坛 (http://www.yaoqun.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