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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8月29日医药全资讯 每天三分钟,知晓医药事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5-8-29 06:52 PM
标题: 2015年8月29日医药全资讯 每天三分钟,知晓医药事
本帖最后由 xiaoxiao 于 2015-8-29 07:02 PM 编辑

【行业信息】
722731818之后,申报资料如何规范整理及撰写
连载之(一)
提交资料表格准备
1、《药品注册申请表》:4
2、《药品注册研制情况申报表》:4
3、《药品注册研制情况核查表》:4份(注:仅填表头)
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4份(注:仅仿制药)
5、《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4份(注:仅仿制药,只填表头)
6、真实性自我保证书:几个受理号准备几份
7、授权委托书:几个受理号准备几份
8、如有委托,跨省的增加一个省份申请表增加1份,研制情况表增加5份,核查表增加1
9、注册申报资料3套半,其中至少两套为原件。
注释:
以上为北京局申报受理要求,其它多个外省在申报受理时仅需要提供一套申报资料及一份申请表、研制情况申报表。核查完后由企业自己将2套半资料及注册申请表、药品研究情况申报表及核查报告、省局审查意见表、受理通知书寄往CDE。今后肯定会全国统一受理要求。
申报资料
1号资料
药品名称、成份及命名依据。
注释:
创新药报临床使用代号的、新药需要修改通用名、核准的,需在报产前临床试验完成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药典委员会进行通用名命名申请。
2号资料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GMP证书复印件。
注释:
1)新药报临床可不提供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复印件,报产必需提供。
2)增项:新药报临床如果注册申请表填写机构1则需要增项,如填写机构2不需要;所有类别报产如果无生产范围的都需增项。
2、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需提供专利查询单),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特殊药品需提供立项批复文件;
4、如有委托研究需提供所有委托研究合同及委托单位证明性文件
注释:
如使用境外研究机构提供的试验研究资料,须有境外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该机构合法证明性文件(需经公证)
5、联合申报的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
6、包材注册证或进口包材注册证,如注册证过期或还没有批准的提供受理通知书。
7、新药报产需提供中检院对照品标定的回执单。
注释:
11.63.4类可不用提供,3.2类中检院有的对照品可不提供。
2)生物制品报临床前需去中检院进行对照品委托标定。
8、报产还需提供临床批件复印件、临床用药的质量标准、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
9、使用商标的还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报产时提供)。
10、申报原料:起始物料的合法来源
11、申请制剂还需:
1)原料药的合法来源: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注册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厂家报告及自检报告都需有)、合同(含长期供货协议)、发票(赠送的提供赠送证明,报产不允许使用赠送证明)。
注释:
如使用进口原料药需进品药品注册证及口检报告,其它同上。如进口原料药未批准,可一次性进口,提供一次性进口批件。
如原料从经销商处购买除上述要求还需提供经销商的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GSP证书)及经销商与原料生产厂家的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
2)辅料的合法来源
12、进口注册:CPPGMP证书;国内申报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原件;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注释:
1CPPGMP证书需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及译文
2)制剂与包装厂分开的,应该同时提供制剂厂商与包装厂商的GMP证书,需公证及认证
3)专利、权属相关情况及保证书需由持证商出具
4CPPGMP、委托书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地址必需完成一致,有缩写或简写不一致的,必需由持证商出具公文说明,不需要公证与认证。注册申请表与CPPGMP其它内容也必需要一致,不一致的均需要持证商出具说明。
3号资料
按指导原则要求撰写
主要内容:
1. 品种基本情况
注释:
注明申报类别,非原研药说明原研药物情况,及是否载入国内外药典
2. 立题背景
3. 品种的特点
4. 国内外有关该品种的知道产权等情况
5. 综合分析
6. 参考文献
4号资料
按指导原则要求撰写
主要内容:
1. 品种基本情况
2. 药学主要研究结果及评价
3. 药理毒理主要研究研究及评价
4. 临床试验主要结果及评价
5. 综合分析及评价
注释:
报产时,还需要总结临床批件中提出的问题的补充研究总结及其它补充研究情况。
56号资料
1、需符合24号令及相关的多个通知要求。
2、说明书必需严格按照“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模版书写。规格、贮藏需按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包装需与注册申报表填写一致。
3、报产时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必需核准非常清楚,申报后不会再有几年前的批产前让企业核对。
46号包装、标签样稿资料报临床化药新药不需要提供,生物制品需要提供。要有WORD版本可供修改。
CFDA监管升级,GMP、GCP认证取消还无定论
2015年8月26日,CFDA官网公布了一个项目中标公告,名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数据标准管理子系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引起了医药行业不小的猜测,但有些过度解读,老仙儿就几个热点问题表达下自己的观点。
“一期工程”到底是什么
其实CFDA监管信息系统早在“十一五”期间就进行了规划,十二五期间一期工程开始陆续实施和建设,其目的主要是要“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并且在“十二五”期末建成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信息网络和国家、省两级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安全、信息标准和应用支撑平台三大支撑体系,一期工程共分了10个招标包,基本都已经验收完毕,而且部分模块已经上线运营,虽然中间有些模块又重新进行评估和论证(做软件的应该明白是怎么回事),但在进度上还是总体可控,本次招标从公告上来看,是第二次招标,这里也就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第一次招标流标了,二是本次招标是补充招标。
能看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取消认证么?
老仙儿觉得这事儿还是比较不靠谱的,我们先看猜测的几个依据:
招标依据在这里
招标文件中的叙述是
虽然提到了GCP监管,但并不能说明就是要取消GCP的认证。
老仙儿翻了翻CFDA的招标公告,并没有GCP监管应用软件的招标公告,只查到2012年9月孙咸泽副局长出席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监管项目验收会议的新闻。
那GCP的监管是否也在电子信息化,答案是确定的,并且是由天津市局承担的,有信息公告为证,
目前该链接已经无效,最大的可能性是还未到统一推广的时机。

所以此证据不成立。
业内人士的分析?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提到了咨询业内人士,原文是:“经咨询业内人士,GLP、GCP主要是关于药品临床实验机构认证的监管,从试点来看,未来国家局将逐步取消临床实验机构的监管,未来药企做临床实验可以自己去挑选临床实验机构,再结合目前药品审批制度的改革,临床实验数据自查,那么,未来临床实验有问题,药企要自己承担责任了。一旦数据出现问题,怪谁啊?告别了对临床实验机构的审批后,国家局已经没有责任了,要怪只能怪药企自己了,没有挑选好临床实验机构啊。药企身上的责任更重了。”
老仙儿不知道到底咨询的是谁,但他所说的分析依据并不能支持GCP认证要取消的结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改革是要进行的,但不意味着CFDA能够扔掉所有的责任,所以此依据也不成立。
那GMP认证取消的消息是哪来的?
其实从这个招标文件和电子监管系统并不能推测出认证取消的结论,有消息称“GMP认证取消,国家局早已放出风声,最新消息称,国家局副局长吴浈在最近的一次的会议中也明确表示未来要取消GMP认证”来自某公众微信号,吴浈副局最近就是在上海的《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但也没提到GMP取消的言论,而且跟会议主题也不相符,老细儿辛苦的扒啊,终于找到出处了。
原来该消息是源于在8月25日全国注射剂工业大会上,CFDA法规司的吴丽雅司长的讲话。
GMP认证是不是取消,也许有这个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执行了这么长时间的规定,单不说阻力,就是技术手段也会很复杂,首先是监管的问题,认证取消,监管是要跟上,如何监管是一个庞大的专业性的问题,单凭一套电子系统是根本不够,其次是监管人员的配置问题,全国有4000多家药厂,以目前CFDA的人手来看,根本无法完成全面、彻底的监管,缩减药厂的数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药物临床试验以后如何监管?
想必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所以对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探寻,也能看出未来的趋势。
1、加强试验备案,信息透明化:以后必须要要在电子系统上进行备案,一是简化了备案流程,二是试验信息的更加详细、透明,公开速度更快。
2、规范临床试验的过程,尤其是对严重不良事件的监管,不报、瞎报都会收到惩处,目前国内对于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十分混乱,本来是应该由研究者报告,现在基本都是CRA或机构代报,电子监管系统上线后,直接和机构相连,报告的过程会简化,但监管的力度是更严格的。
3、对关联性数据信息可进行大数据分析,问题无所遁形,例如对多中心的进度分析,及该类试验既往的情况,能够及时向监管部门提示风险情况,为飞行检查提供依据。
从长期来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GCP认证)是不会取消的,主要是两点原因;
一是我国医院的软硬件参差不齐,如果以医院备案为主体方向,会迅速混乱,况且现在机构数量有点供大于求,像美国的方式更不可行,主要是医改到底会不会成功,医生以后的定位都不明确,这也根本不可能行得通。
二是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体系还不成熟,谁来管、如何查、怎么处罚,甚至连法律的支撑都缺乏,从未来看CFDA和卫计委的联合执法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
所以,从根本上来看GMP认证取消前面的道路还很长,至少得在十三五以后(信息监管系统二期工程预计在十三五时期开展实施),不过,从改革方向上来看,真正的简政放权还是彰显了管理层从思想上有了转变,回归到监管的作用,也是认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愿CFDA以后的政策更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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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晚药群论坛的群课花开老师讲的是特别精彩,可惜很多朋友真是不懂得珍惜,飞飞姐用自己的那份苦心给大家开药物临床试验方面课的目的都是希望申办方多了解药物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和在从事这方面工作老师的经验分享,不像国家一个药物药物临床试验的自查都让申办方自己都不知所错的开始自查,其实我想说的是申办方早做什么去了啊,丢给CRO都万事大吉了嘛....,真正的责任难得会是CRO全部给你承担完嘛?药群论坛的群课是飞飞姐一个人承担完成的,请老师的过程也是艰辛的,毕竟在药群论坛群课的舞台上都是工作中老师经验分享,他们不是什么大碗是实实在在工作的朋友,有多少愿意真正的出来分享呢?当然学习都是自愿,你自己都不愿意学习,还需要分享什么课件和录音嘛?平台是搭建好的,自己错过的都不用埋怨任何人。
昨晚课还没上完的时候CFDA网站晚上的一个药物临床自查结果的公示,导致了一串微信号大神的评述,这个xiaoxia都展示给大家吧,都代表他们个人的观点了仅供大检查参考,对错呢还是大家自行评判吧。
          详解CFDA公布自查结果
8月28日晚,CFDA公告临床试验自查结果: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值得一提的是,CFDA表示接下来将逐一核查自查结果,而主动撤回时间表也被延后至9月8日。
距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和报告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8月25日近70个小时之后,CFDA终于披露自查结果。
数据显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既未提交资料也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10个;多个申请人申报但撤回意见不一致的注册申请8个。
自查报告提交和撤回数量到底占比如何?
经过33天的自查,CFDA了解到,1622个品种中,有193个产品不需要提交自查报告。那么,提交自查报告的注册申请占实际需要自查品种(1429个)的比例是76.6%,因主动撤回或未提交任何资料而终止报批的比例是22.9%,此外有8个意见不一致的产品将在7天后最终判定。
自查截止前最后7小时发生了什么?
与此前披露的数据对比,在最后7个小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至少收到了146份注册申请。以去重后提交数据粗略估算,这7小时平均每小时的提交数量为20.9份,是21日24小时平均提交数量的4倍,是22、23日平均提交数量的3倍,是24日至25日下午5点前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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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进入首批不予批准名单?
8家企业的10品种因注册申请既未提交自查资料也未主动撤回,视为临床试验真实性存疑,领到不予批准“红牌”,他们分别是:
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盐酸舍曲林分散片(受理号:CXHS1000009)
北京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强龙益肾片(受理号:CXZS0600096)
湖南星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降糖宁片(受理号:CXZS0601661)
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纯化甲型肝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受理号:CXSS0700056、CXSS0700057)
华兰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申报的人免疫球蛋白(受理号:CXSS0800010、CXSS0800011)
南通慧英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罗红霉素片(受理号:CYHS0690372)
陕西金维沙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通脉片(受理号:CXZS0504345)
中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陀螺银屑胶囊(受理号:CXZS0502251,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已退出申报)
撤回意见不一的企业都是怎样的存在?
在自查结果中,CFDA公布了8个由多个申请人共同申报但撤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E药经理人跟进了解下述企业的相关情况,以下信息均来自公司官方网站及公开报道:
金草止咳口服液(受理号:CXHS1000009)
申请撤回:北京长城制药厂【原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年底归属国家经贸委管理,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国新兴总公司,旗下有7种剂型50余种产品】
不同意撤回: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隶属长安集团,旗下已上市产品为一款调脂软胶囊以及斯威特苗条减肥化妆品,除本产品外,还有一种中药口服液处于III期临床】
富马酸卢帕他定片(受理号:CXHS0900004)和富马酸卢帕他定胶囊(受理号:CXHS0900005)
申请撤回: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万川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建有综合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等四个车间,剂型产品包括注射剂、滴眼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等。万川医药成立于2002年9月,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集团性企业,下辖5家全资或控股企业,年营业额近10亿元人民币。】
未回复: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和西藏天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创建于1998年8月,从事药物研发,隶属于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区;多次获得北京市科委高成长企业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十二五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等基金支持;已与国内60余家大中型制药企业开展了技术转让与技术合作;西藏天行生物药业,公司情况不详,2009年曾与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开展的“国家Ⅰ类新药免疫共刺激因子融合蛋白B7.1-Fc的临床前研究”。】
盐酸美金刚口服溶液(受理号:CXHS1000119)
申请撤回:烟台荣昌制药有限公司【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3月,公司及其旗下公司共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90余个,主要为中成药。其中,拳头产品为肛泰和甜梦两大系列。】
不同意撤回:北京万全阳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北京德众万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德众万全系港股上市公司中国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从事全球性原料药和制剂技术开发服务、临床研究服务、药品注册服务、合同制药以及市场推广服务。】
阿折地平胶囊(受理号:CXHS1100259)、匹伐他汀钙胶囊(受理号:CXHS1100261)、米格列奈钙胶囊(受理号:CXHS1200075)
申请撤回:迪沙药业集团【迪沙药业集团始建于1993年8月,下设四个产业集团、20多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成西药制剂、原料药、中药、兽药、海洋生物新材料、高科技精细化工品六大生产基地。位列2014年医药工业百强榜单第55位。】
未回复: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旗下“福德”( 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 “亿优”( 银杏达莫注射液)、“普司立”(奥硝唑注射液)等多个品牌药物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市场份额处于领先地位。 】
注射用重组抗肿瘤坏死因子α人鼠嵌合单克隆抗体(受理号:CXSS1200005)
申请撤回: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从事抗体药物的国际合作研发、国际合作生产、合同加工。据介绍,公司是国家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及上海市各有关部门重点支持的生物医药企业,先后获得了包括国家863、重大新药创制、蛋白药物专项等在内的10多项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
不同意撤回: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基因工程药物,尤其是单克隆抗体药物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中试工艺研究,是全国第一个该领域的技术平台。公司为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意味深长的最后通牒
除了发布自查结果,CFDA在第四、第五条中传递最新要求:将不再采取“抽查”的飞行检查方法、不再以“8月25日作为最后撤回时限”,而是“对完成自查资料填报的药品注册申请逐一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以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申请人仍可主动申请撤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追究其责任”。
117号文件显示,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自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锁定证据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15年9月8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这意味着,11天倒计时已经启动,各省局将成为监督企业做最后决定的人。这让此前CFDA副局长吴浈的表态如今看起来更耐人寻味:“全系统对这次整顿要狠下决心,不怕暴露问题,不怕揭短露丑。发现问题、暴露问题是有能力、有勇气、有成绩的表现。隐瞒问题、遮掩问题是失职,甚至渎职,要追究责任”。
对于那些提交自查报告仍深感不安的企业来说,是丢脸还是被立案调查,这是一个必须再掂量掂量的两难选择。

下周CFDA飞检开始,药企/CRO一个都跑不了
本来是个挺好的周末,结果周五CFDA的一则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又把人搅得心神不宁,这CFDA是在学纪委的节奏啊!不过自从25号自查的最后期限以后,心里顿时就有点落空的感觉,这现象不好,毕竟万里长征才开始第一步,神经还要绷紧一点,下面老仙儿对CFDA下一阶段的检查安排和标准做一下总结吧。

自查情况总结

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其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占 67%;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占20%;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按照总局的目标:1、自查:申办者主动发现问题撤回一批。2、核查:发现存在的真实性问题打击一批。3、长效机制:自查-核查-审评机制,保证临床数据真实可靠。
从目前的第一阶段自查的情况来看,基本也算达到效果,但也出现了小插曲,那就是僵尸号和撕逼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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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肯定会很严格
很多人一直对这么多的品种核查有很大的疑问,认为CFDA没有这个能力,俗话讲“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总局还是有一定考虑的,据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核查会分成三步:
第一步、尽早派出检查组,针对筛查出的高度可疑品种和线索,涉及5-10个品种。
第二步、对筛选出的80个品种开展核查
第三步、随着核查经验积累,核查员队伍壮大,对筛选发现的所有有问题的品种、CDE审评发现需要有因核查、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品种,逐一开展核查
估计头一波的会非常的严厉(昨天已经有申请人接到了核查通知),可见CFDA心里是非常有数的。
核查组如何组成
人员
原有GCP 检查队伍
通过上挂方式抽调30-50人
通过招聘,逐步招录30人
省级中心借调部分人员
临床试验机构选调部分人员
分工
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选取由临床医学、临床药理、实验室检测、药物分析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核查组。
核查组一般3-5人组成,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可以请稽查人员和药审中心临床试验审评人员参加核查工作。
组长由药化注册司、核查中心或省局省中心具有丰富检查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检查,负责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核查标准
•     BE/PK试验核查标准:
        5个部分,46个小项,其中有12个关键项
•     临床试验核查标准:
        4个部分,57个小项,其中有12个关键项
个别CRO可能会涉事
上周开始,行内就有流传CRO也会被核查,理论上CFDA直接去CRO检查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毕竟原始数据全都在医院,但对个别CRO负责的项目有针对性的核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尤其是BE部分的,从坊间流传的几个版本来看,某CRO公司的名字在这几个版本上都有,另外8月12日,核查中心的通气会上,局领导提到的大包型SMO或也涉及该CRO公司,但毕竟这还是传言,可信度是高还是低,还无定论,我们还是密切注意吧。
照这个情形来看,第二阶段已经开始了,如果说自查是空袭,第二阶段就是地面进攻了,战况肯定会很惨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临床试验核查标准
4个部分,57个小项,其中有12个关键项

1. 临床试验条件

1.1*     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1.1.1所开展试验品种必须与资格认定专业相符;
1.1.2同一研究团队不得在同一时间承担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试验;
1.1.3机构和/或伦理委员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
1.1.4临床试验专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   

1.2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CFDA批准件时间相符性(项目实施时间以伦理批准时间为准)。
1.3伦理审查情况
1.3.1具有伦理委员会批件
1.3.2伦理审批件的内容与执行一致(方案和知情同意书)。
1.3.3应具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人员签到名单、委员讨论意见的会议记录
1.3.4委员表决票数及审查结论应准确并保存完整。      

1.4 临床试验设备
1.4.1临床试验关键设备、仪器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并有相关维护记录;
1.4.2临床检验项目需具备室间质评证书。  

1.5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所有开支。

1.6 申办者/CRO按照合同承担了相应职责。

2.临床试验部分

2.1受试者筛选入组情况
2.1.1*入组时间应晚于伦理批准时间;入组时间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的例数;
2.1.2受试者筛选表等资料应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

2.2 知情同意书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2.3*     知情同意书签署
2.3.1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与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和入选病例数一致
2.3.2所有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完整(研究者的电话号码,签署日期与入组时间的相符)。     

2.4 试验用药品的批号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报资料一致。

2.5 试验用药品来源和检验具有合法性。

2.6*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发放、使用、回收有原始记录,其数量一致。  

2.7试验药物管理
2.7.1试验用药物保存条件符合试验方案要求;
2.7.2药品保存条件发生温湿度异常后应有报告和处理记录。   

2.8* 药物发放必须遵循随机,破坏随机应有报告和处理记录。记录未随机例数。

2.9 受试者用药应有记录,如受试者日记或医嘱等。

2.10    CRF记录
2.10.1* CRF记录的数据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
2.10.2如采用 E-CRF系统有稽查轨迹、验证记录。   

2.11*   受试者门诊/住院病历中应有临床试验相关记录(必要时,可通过医院HIS系统核查门诊就诊信息)。   

2.12*   AE /SAE记录及报告
2.12.1临床试验过程中对发生的不良事件(AE)、应进行与试验药物相关性判断及记录,并纳入统计分析;AE漏报例数;
2.12.2对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应有处理和报告记录,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SAE漏报例数。     

2.13    CRF合并用药记录应与门诊/住院病历的记载一致。     

2.14    合并用药
2.14.1* 违背方案的合并用药例数。
2.14.2合并用药记录不全的例数   

2.15*   偏离和/或违背方案情况
2.15.1偏离和/或违背方案应有相关记录和处理措施,应与统计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相一致;
2.15.2偏离和/或违背方案的实际发生例数;
2.15.3偏离和/或违背方案是否直接影响疗效和安全性评价。  

2.16    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致。  
2.17*   数据库中的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数据锁定后的修改应有记录并解释。

2.18    统计分析报告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3. 委托研究
3.1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4. 其他
4.1*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
4.1.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4.1.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4.1.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1.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4.1.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4.2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磅:1622个自查品种的审批状态分析
       “723”时,13个药品“在审批”,1个药品“待审批”。在审批的13个药品,已有11个转变为制证完毕,另外2个仍旧为在审批,分别是左奥硝唑胶囊和参茶阴道凝胶剂。1个待审批的药物为盐酸依匹斯汀片,目前状态为在审批。

  首先对于825时,7个“在审批”的药物,其中1个已完成三合一审评,正在进行三合一审核,此品种为上文的左奥硝唑胶囊,本品2015年5月即开始进行三合一审核,在7月7日即变为在审批状态,目前仍旧是这个状态,看来获批可能还是遥遥无期啊。
  
  其次对于1个“审批完毕”的药物,8月20日状态变化,723时,状态为在审评,该品种为氯沙坦钾片。
  
  再次对于15个“制证完毕”的药物,5个药物在8月5日时已发生产批件,2个药物已完成三合一审评,状态变为制证完毕的时间为8月21日,这样看来应该是即将获批。除了批准的,还有3个品种已经出现不批准公告。
  
  最后在自查完之前就有一些药物批产,或者准备批产,小编实在猜不出来国家局怎么想的,如果计划批准这些药物了,为何还要在自查名单里体现呢,既然体现了,时间未到,又急着批产,这让人怎么想啊。
  
  此外,根据昨日下午已提交的名单,有少部分药品还是会撤回的,然而,国家局已经承诺不公开这些企业的名单,目前根据咸达数据库,这些撤回的药品名单还未更改状态,后续小编将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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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CFDA:请解自查报告
的业界困惑(更新)

致中国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2015.8.28晚间于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公布了万众瞩目的7-22自查报告初步结果,业内对此空前关注,其中有部分疑问,希望获得解答。
1.   关于总数:依照2015.8.28公布的最终数据,提交项目数为1094,撤销项目数为317,减免项目数为193,由此相加1094+317+193=1604,那么16221604之间相差的18如何解释?
(更新:18个为10未撤销+8有分歧)
2.   关于提交:2015.8.25晚间曾公布的数据中,已提交项目为1141个(明确为已去重的项目数),为何在2015.8.28公布的最终数据中最终变为1094个(少了47个)?是已提交后又申请撤销?还是已提交后又申请减免?
3.   关于未填写:2015.8.25晚间曾公布的数据中,去重填写数为1336(与1622相差为286,暨完全未填写数),而最终仅10家未能撤销也未填写,同时还有8家针对是否撤销存在不一致态度,则剩下的286-10-8=268家全部是已经撤销或已经申请减免的510个项目中的?除去公布的撤出不曝光,对于减免临床研究部分,CFDA能否给出公示标准?
4.   关于已填写:已填写未提交总数由1336(或未公布但一定更多)减去最终1094个提交的结果=242个(或更大),此为填写了最终没有提交的,依照总局数据,扣除其中8个争议项目,则剩余234个项目均未曝光(同时意味着其全部申请了撤销或减免),则填写未提交项目自撤/减免率为96.69%。如此高的比例,除去公布的撤出不曝光,对于减免临床研究部分,CFDA能否给出公示标准?
此次自查与接下来的飞行检查事关整个制药行业未来一段长期时间内的走向,业界普遍希望能公开公正透明,谨此提问,万请详解。
2015.8.29(以上公开信仅代表作者个人及其拥护者观点,不代表“临床研究大汇”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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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5-8-29 07:06 PM
xiaoxiao 平时都很忙,所以资讯也都是自己休息时间给大家汇总,可能不是很及时哈,希望大家能理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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