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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口药品注册成功后如何申请变更制剂的产地?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6-2-12 10:07 PM
标题: 进口药品注册成功后如何申请变更制剂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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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其注册时的补充申请要考虑如下情况:
新产地必须已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主管当局的药品GMP认证,而且,该变更已获得药品生产厂或持证商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主管当局批准。
总体上,除生产设备外,变更产地药品处方及制备工艺等没有改变,包括辅料、溶剂、生产的过程控制等需保持一致。如变更药品制剂产地的同时,其处方或制备工艺发生改变,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研究和验证。
(一)总体考虑
变更药品制剂生产的产地后,新产地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温度和湿度)、技术人员情况等与原产地情况很难完全一致,均会对药品制剂的生产和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研究工作宜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①变更的具体情况,②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③剂型的特点等。研究工作中除重点关注变更前后杂质状况(杂质个数和含量)是否一致外,更需要关注药品制剂产地变更是否可能影响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如药物溶出或释放行为。
(二)Ⅱ类变更
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种变更包括改变药品制剂的生产地点、制剂半成品生产地点和药品制剂的包装地点,但产地变更未引起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杂质状况(个数、含量)与原产地是一致的或在相同的范围。变更产地不应产生新的杂质。
对于无菌制剂,治疗窗窄和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以及任何给药途径的缓释/控释等特殊制剂生产地点的变更,可能会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畴。
2、研究验证工作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1)。
研究工作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药品产地变更并未引起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具体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章“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中的有关研究验证工作进行。其中,对于非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的产地发生变更的,一般只需对新产地样品进行检验。
表-1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Ⅱ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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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一般认为对药品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如新产地产品杂质状况与原产地产品不同等。治疗窗窄和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生产地点的变更,任何给药途径的缓释/控释等特殊制剂生产地点的变更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
此类变更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主要有:
1、详细说明新旧产地生产情况。新旧产地药品生产过程和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应是一致的。如生产过程有任何不同,需详细说明。
2、对新产地生产过程进行验证,通过研究工作证明新产地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符合原产品注册时的要求,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
如药品生产质量控制方法发生改变,需进行方法学验证研究。
3、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药品产地变更并未引起产品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具体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章“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中的有关研究验证工作进行。
如研究发现产地变更后出现新杂质,需注意研究和分析杂质的毒性。
4、对新产地三批产品按照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标准其他项目同时变更,需按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进行研究,提供充分的实验依据。
5、对新产地1-3批产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原产地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6、对于全身给药的缓释/控释等特殊制剂、治疗窗窄和治疗指数低的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由于变更药品生产的产地可能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需考虑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和/或临床试验。其他制剂则一般不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进行翔实的研究和分析。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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