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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打印本页]

作者: gym9900    时间: 2017-4-1 09:26 AM
标题: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331


作者: xterra2012    时间: 2017-4-13 03:10 PM
感谢分享!!!!!!!!
作者: sunwen201600    时间: 2017-4-13 03:25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xterra2012    时间: 2017-4-14 10:30 AM
than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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