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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申请资料要求对比
: E# ^- q: {0 Y/ }7 p" P5 @ICH在2004年颁布了Q5E指南,为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生产工艺变更的可比性研究提供指导。欧盟、美国、日本都采纳了ICHQ5E指南。
美国在21CFR第601.12节对已批准申请事项的变更分类及所需递交的资料做了规定,FDA发布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指导企业上市后变更研究和申报,明确不同变更需要递交的研究数据要求。疫苗通常参考WHO疫苗上市后变更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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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上市后变更法规(EC) No 1234/2008中规定了变更的定义、上市后变更的分类、递交途径及流程、审批时限、变更实施规则等。此外欧盟还出台相应的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了变更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时限,对每一种上市后变更进行了详细风险分级(重大、中度、微小),列明分级的条件,并明确每一个分级下的需要递交的研究数据,指导企业开展上市后变更研究。
9 D5 Q4 F3 G0 G1 p: R我国上市后变更的相关技术要求相对薄弱,2005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以分类为主,但分类过于笼统且缺少明确的分类原则,也没有提供详细的资料要求,可执行性不够。相比之下,2014年《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则符合Q5E的核心原则,包括质量、工艺、稳定性的考量以及由理化到生物检测、体外到体内试验的逐步升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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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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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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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
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②证明性文件;
③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④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⑤药学研究资料;
⑥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⑦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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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项目视变更申请不同而所有不同)
q. n3 J* b4 F" ?0 @0 f1 h(2)美国
21CFR 601.12对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分类与所递交的资料做了规定。
7 J4 [1 ~ A. T& N1 P. W(3)欧盟
①被上市后变更通知或申请影响的所有上市许可(产品)列表。
②所有变更的描述,包括:
7 V7 N3 L: A# Y: M, E, R(a)每个Type IA 微小变更执行时间;
(b)描述所有最近12个月内不需要通知监管机构即可立即执行的所有Type IA微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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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规(EC) No 1234/2008第4(1) b款规定指导原则中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
④如果一个变更导致或是同一个上市许可(产品)其他变更的结果,应描述两个变更之间的关系。
⑤由欧盟成员国一些监管机构批准的上市许可变更需要提交的文件(略)。
; N* a8 `+ \6 \; B' l+ K(4)日本
同治疗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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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变更前后的新旧对照表;
②合适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及实施了变更管理的宣誓书;
③生产地发生变更时,过去2年内的GMP检查的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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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药品上市许可的审评审批时限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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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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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规规定的审评审批时限标准序贯时限155日(不含发补);特殊审评时限145日(不含发补)
4 q, j& ~2 ^6 K/ {(2)美国:默认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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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参照新的欧盟临床试验法规(Clinical Trial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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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料确认时限:6天
②标准审评时限:45天(收到审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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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补充资料,标准时限基础上额外增加至多31天。其中,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的12天内提交资料;先进治疗或其他之特殊规定产品,标准时限基础上增加至多50天。
! }; P/ j: }3 @9 C, z8 N(4)日本:默认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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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申请时限
7 l' e/ q) Q5 H* R ~( K(1)我国:不考虑3批GMP检查时间,我国法规规定的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时限为215天(特殊审评为185天)。
其中技术审评时间新药生产为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为120日。受理时间、审批时间等其他同申报临床。
) j/ ?1 _2 q+ H(2)美国:标准审评时限10个月,优先审评时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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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标准审评时限210天;优先审评时限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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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总时间为12个月(含GXP),其中包括提交申请后2.5个月内首次面谈、信赖性核查6.8个月(GMP同步进行)、审评报告制作2个月、部会审议、生产销售许可等过程。优先审评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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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变更时限
9 N) Z i: s, ]% |(1)我国
国家总局审评审批的项目,审评时限40日、审批20日。省局审批项目没有明确规定。
) V/ s" H- d# n% e(2)美国
重大变更(PAS):技术审评时限4个月;
中度变更(CBE 30或CBE 0):技术审评时限6个月;
年度报告:无技术审评。
9 z, a' t' C# o: v- a8 t(3)欧盟
Type IA:无技术审评(有30 天审阅期, 30 days review period) ;
Type IB:30天技术审评;
Type II:60天技术审评(某些变更为90天)。
* c+ A( [2 `% K n(4)日本
上市后变更的时限未在法规中明确规定,PMDA在每年度的业务报告中会详细列举近几年的实际审评时限,再根据人员和审评任务情况提出下几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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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7 l v) \% k0 Z. s/ b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国际经验为基于“风险评估”理念将变更事项划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设置相应的变更申报通道,并在相应的指导原则中列举上市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更事项。我国上市后变更管理的相关法规相对薄弱,2014年《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最新的变更要求,但对各类变更类型缺乏针对性。建议参考EMA、WHO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指导原则,尽快完善修订我国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各类变更的研究资料要求,指导企业开展上市后变更研究与申报。
) k4 b1 [ }4 K1 U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药品上市许可的审评审批时限均在相关的法规中予以规定。我国应建立可预见性的审评时限公示制度,以体现其可预见性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 q3 R6 _7 ^" ^课题研究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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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
邵 颖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研发中心主任,亦弘商学院研究员 |
* @- l( Z0 l3 S9 c课题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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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管理
+ C2 o. h' ?+ j s: P 杨建红 亦弘商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彦彦 亦弘商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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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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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辉瑞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