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持续巩固包虫病防治健康扶贫效益,减少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根据《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要求,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中《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包虫病防治项目对包虫病患者救治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估,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对《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8〕4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包虫病患者救治工作。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7日印发的《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