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函〔2020〕343号
辽宁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有效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委于2016年印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办医发〔2016〕31号),启动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工作,并于2017年设置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以来在儿童大病防治体系建设、儿童健康管理和提升疑难危重症治疗水平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委决定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你们分别报送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辽卫〔2019〕4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定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请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中南)的请示》(粤卫呈〔2019〕74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恳请批准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牵头联合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申请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西南区域)的请示》(渝卫文〔2020〕93号)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在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设置国家儿童区域(西北)医疗中心的请示》(陕卫字〔2020〕41号)。经研究,根据《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分别在东北区域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在华东区域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在中南区域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主体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在西南区域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主体联合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在西北区域以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要按照《设置规划》有关要求,落实相关职责任务,加强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的统筹协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分别在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区域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带动提高区域内儿童医疗、教学、科研及预防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
各主体医院分别负责相应区域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确保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你省(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全程监管机制,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我委负责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并根据《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王莉莉、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1885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