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已于1月19日截止,保健食品“列类管理”和“审备结合”的规则基本确定。其中第七十条中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除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明确要求备案管理外,专业研究机构从获批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频度、单方应用时获批的功能以及国外应用和声称管理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称以下12种保健品原料有望优先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实施备案管理。
1.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
2.大豆磷脂
3.大豆蛋白
4.番茄红素(纯天然番茄原料)
5.左旋肉碱
6.褪黑素
7.鱼油n-3脂肪酸
8.藻油DHA
9.氨基葡萄糖
10.硫酸软骨素
11.红曲
12.辅酶Q10
(据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