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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求必应] 临床试验期间要报工艺变更补充资料,还需要抽样送中检所检验及标准复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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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梦 发表于 2014-5-15 11:5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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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场梦 于 2014-5-15 11:51 AM 编辑 / O/ C9 Z: n: H6 n

2 ^! `1 ?! x8 d' d按28号令要求,化药新药只在申报生产时才抽样。我们是在28号令前申报的临床,但是在28号令之后批准的临床和进行的临床试验,即:2006年申报的临床,2008年批准I期临床,当年进行了临床试验。
  Y, w' T2 f. V9 J9 D4 ]$ x
3 W7 l; G7 p/ J! r/ X5 c现在我们要申请II、III期临床试验,同时要报I期临床期间的工艺变更补充资料,请问:还需要抽样送中检所检验及标准复核吗?# i  C4 D, I. z  J6 O1 Q1 O
; |; \# m! M* k( r
/ z# y( h' T5 e: g' j' q* L
回答:看看cde的观点,是否对你有帮助?
( ?5 D* |# Q; i& U! H0 ?" X4 F1 i
: P  Q5 f1 e! [2 r! `( V1 q近期药审中心在审评申报生产的品种时,不时遇到三、五、六类药品批准临床后,因种种原因需修改处方工艺的情况,并且各申报单位对此类变更所作的研究工作也大相径庭。对此药审中心多次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如下建议:( t' m/ L: A, [- X: [; N
一、由于一、二类新药需要进行规范的Ι期临床研究来确证其安全有效性,而此类临床研究具有探索性强的特点,与此相适应,药学研究也就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所以,此类新药在临床期间修改处方与工艺是符合药品研究的一般规律的。如果在临床期间修改了处方与工艺,在研究时应注意根据处方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变更研究,以保证变更前后相关研究结果的可桥接性。并在后续的申报资料中提供与变更相关的详细研究资料。
5 y% m/ l9 ]& `9 R& K7 A二、对于其他类新药,三类新药实际上也属于大的仿制药范畴,临床研究的风险性较低。而就化合物而言,四、五类新药的临床研究风险也较低,均无必要在药学研究中采用阶段性的安排。所以,为保证批准临床研究的此类新药确实能够按照申报临床时的处方工艺生产出质量稳定的临床试验样品,并保证药品批准上市后的处方工艺及质量均能与临床试验样品一致,从而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在申报临床前,研制单位就应对处方工艺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处方工艺的复杂程度与既往对此类工艺的熟悉程度等进行必要的中试放大研究(即与工业化生产所用的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操作原理等均一致,且批量至少为工业化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在申报生产时,除了一些已经过充分的研究验证基础上的、合理的微小变更(如《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中所界定的I类变更)外,此类药品不应在临床期间对处方工艺进行修改。否则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得不到保证,临床审批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逐步提高。批准上市后,随着生产经验的积累等,如果需要对处方工艺进行必要的调整,则应按照国家局已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进行相应的研究与验证,并按规定进行补充申请,获准后方能进行修改。/ i' j! K. g( N9 @, R" e
三、对于仿制药而言,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仿制药在申报临床时就应符合报生产的要求,省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即启动生产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三批样品供省药检所检验。所以,此类药品在申报前的处方工艺研究就更为重要。在申报临床前就应考虑到处方工艺的大生产可行性,按要求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处方工艺基本成熟,保证在生产现场检查时能够顺利在生产线上生产出三批合格的样品后再申报临床,从而避免在临床期间修改处方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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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此相适应,药审中心也将对按照新法规申报的品种进行严格审评:对申报临床的三、四、五类新药将强化对处方与工艺放大研究工作的评价,只有申报资料能够证明处方与工艺具有一定的放大研究基础,并保证按照所报的处方工艺生产出合格的临床样品时,才能批准临床研究;对报生产的品种还将关注临床样品所用处方工艺与报临床的处方与工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将不予批准。而对于仿制药,在首次申报时就要求处方与工艺具备大生产的可行性,如需临床研究的品种,在临床期间同样不应变更处方与工艺。$ q7 \1 j7 n3 q' H) ~
以上建议是药审中心为切实落实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针对药品研发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的统一要求,希望各研制单位在研发中予以高度关注。/ @  p4 B! d9 a3 x4 X& M, v+ C$ p0 O# u

/ D2 B& p( n, R2 a$ y: {回答:临床试验研究用样品、申报生产样品配制工艺必须一致的。) h, R( M& e( D; M# ^+ f
- w7 M, T7 E8 P* q* i3 V9 i4 I
及时你要更改工艺,也要申报补充申请,CDE批准后才能进入临床试验研究。 ; c6 j/ e  \0 \% J+ r) [4 l
' U. J- [$ \. s9 O) f5 ]( C
回答:对于这个CED的建议还是支持的。有一些问题还需探讨一下。
/ Q) G3 p& f& p) _* {1、 对于三、四、五类,我理解为:批准临床后,更改工艺,进行全面详尽的研究,用改工艺后的样品进行临床试验,报生产工艺当然必须与临床样品工艺一致,这是可以的。
6 y; T* b5 d) i; @2、今后将进行严格评审,三、四、五类不能像多年前那样轻易批临床了。
4 y3 [' i8 x" ?3、对于这个“对报生产的品种还将关注临床样品所用处方工艺与报临床的处方与工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将不予批准。”,有点疑问。06年以前批的临床品种,处方工艺不能放大生产,变更后才做的临床,以进行了详尽的研究,现要报生产。显然临床样品处方工艺与报临床的处方工艺不一致,不批,我认为不太合理,这是当年大家共同犯下的错,不能让企业独自承担。如果是对今后的品种按这个要求我赞同。 8 p' {3 T$ B+ g

) r" H! g$ p+ f0 ~5 ~# h6 s: ^0 [" B+ u+ c9 |8 }; }; ?  S
你还有什么答案呢,回帖告诉我
3 T4 }4 e. P, W# p, x! o: v% r
, }" r4 S4 `7 |2 g7 i" t9 d+ E4 O) |" E  d* c/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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