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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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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m9900 发表于 2017-4-1 0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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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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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en201600 发表于 2017-4-13 15: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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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erra2012 发表于 2017-4-14 10: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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