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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GCP、GMP、GAP、GSP缘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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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23-3-24 10:0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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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of drug,GLP) 系指对从事实验研究的规划设计、执行实施、管理监督和记录报告的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和有关条件提出的法规性文件。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GLP认证分为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以及审核与公告三大环节。 GMP是针对药厂生产的 GLP是针对药物实验室的
60年代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德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等17个国家的妊娠妇女用“反应停”治疗妊娠呕吐而造成12000余例“海豹肢畸形”婴儿。该事件就是药物审批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这一悲剧增强了人们对药物毒副作用的警觉,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现代药物的审批制度。1972~1973年,新西兰、丹麦率先实施了GLP实验室登记规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也于1976年11月颁布了GLP法规草案,并于1979年正式实施。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了GLP原则。80年代中,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GLP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确保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规范。
中外差异
(1)中外GLP文化上的差异,国外企业是我要做GLP,而国内是政府要我做GLP。(2)中外GLP理念上的差异,国外重体系、重效果、重管理、分级通过。允许小缺陷。国内重细节、重形式、重科学、单一通过,强调零缺陷。(3)中外GLP制度上的差异,国外无论是项目认证还是实验室认证都强调符合GLP要求,国内强调实验室通过GLP认证。国外有专职检查员队伍,向被服务的对象收取适当的费用,公证性有保证。国内均是兼职检查员,饮食方面与被服务方有经济牵扯,公证性受损害。(4)中外GLP标准上的差异,在仪器设备认证、供试品分析、垫料标准、饲料标准、动物饮水标准、LIMS的应用等方面存在差距。(5)执行力尚有差距。为进一步缩小差距,我们需要完善GLP认证体系,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改革GLP认证制度,采用项目认证或分级认证。提高GLP认证标准,推动GLP国际互认。
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是规范药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GCP不但适用于承担各期(I--IV期)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各研究领域专家、教授、医师、药师、人员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药企业临床研究员及相关人员。
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我国自1986年起就开始了解国际GCP发展的信息;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的GCP指南的定稿会议;1993年收集了各国的GCP指导原则并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实施GCP的情况;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开始酝酿起草我国的GCP规范;1995年成立了由5位临床药理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GCP知识的培训;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于1999年9月1日以13号局长令正式颁布并实施。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GMP认证,是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MP评审专家对企业人员、培训、厂房设施、生产环境、卫生状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企业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检查,评定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过程。
GMP的检查对象是:①人;②生产环境;③制剂生产的全过程。"人"是实行GMP管理的软件,也是关键管理对象,而"物"是GMP管理的硬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GMP的三大要素是:①人为产生的错误减小到最低;②防止对医药品的污染和低质量医药品的产生;③保证产品高质量的系统设计。
新版新理念
在新版GMP中,适时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新理念,比如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管理中要引入风险管理,强调在实施GMP中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
药品生产过程存在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不能简单按照质量标准通过检验来发现问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控制。所以,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全链条的、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其次是引入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新理念。新版GMP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系统、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必须配备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管理制度来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以前在不少人的意识中,质量管理和实施GMP是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事情。而新版GMP体现了全员参与质量的理念,强调法人、企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使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深入。这是对“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进一步落实,体现制度化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新版特点
新版GMP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在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进一步从生产环节确保了药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
新版药品GMP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强化了软件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硬件要求方面,新版GMP提高了部分生产条件的标准。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的洁净度要求。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悬浮粒子,也就是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浮游菌、沉降菌(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作出具体规定。
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of Medicinal Plants and Animals, GAP)其内容涵盖了中药材生产的全过程,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药及动物药)的全过程。
我国的GAP于2002年3月18日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4月17日以第32号局令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GAP共十章五十七条,其内容涵盖了中药材生产的全过程,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五、《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ood Preparation Practice,GPP) 的缩写,即从它可以说是适合医院制剂特点的GMP ,是GMP 的一种特殊体现。
与《 优良药房工作规范》(也称GPP(Good Pharmacy Practice-GPP是衡量药师为病人或消费者服务的标准,即药师在药品供应、促进健康、提高病人自我保健和改善处方质量等活动中贯彻“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的具体标准。 )不一样。
它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规范》 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主要环节的各个方面因素,如配制环境和设备要求、卫生管理、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该规范是医疗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GPP 从总体上,可分为软件和硬件部分,主要针对所有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因素而制定,应包括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及使用后的信息反馈。
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ing Practice GSP)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特点
1. 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 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 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 现行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作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比如,果断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同时,GSP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标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具体管理标准中硬性推行一种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十分妥当。在"舍"的同时,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实际需要的要求,比如关于"药品直调"的有关要求。
6. 现行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 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过去搞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8. 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ood Using Practice,GUP)它是指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针对药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制度职责、设施设备,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剂使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反馈、合理用药等环节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制定GUP有助于完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解决目前我国部分药品监管法规滞后的问题,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综合素质,推动我国药品监管尽快与国际接轨。
八、敲黑板-制药业最重要规范统称药品GXP,包括常见的GMP、GLP和GCP-以下分析三者区别
2016年7月22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要求,在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应当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要求的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1、因为发现阶段的探索机理和合成有效成分属于基础研究,没有强制执行的规范。非生产规模的药学研究不在GMP的范畴,因此在药品研发中最早适用的管理规范是GLP。无论是美国的21 CR Part 58,还是中国现行版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都规定只适用于非临床研究,不适用于以人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或者野外动物研究。GLP的目的是规范非临床试验,找到人用安全起始剂量,保证研制药物在进入人体前满足最起码的安全性,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可靠。因为常规化学仿制药不需要重复原研药的动物安全性研究,所以仿制药开发商一般不需要顾虑执行GLP。GLP对实施试验的组织和人员、设施、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试验对象、试验方案、记录与报告、数据处理等均有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动物试验都被强制要求执行GLP,除了安全性药理和毒理试验外,初期用少数动物探索药理反应等的试验允许有更大的自由空间。药学研究不进入生产就与GMP无关,非临床研究如非安全性或毒理试验就无需顾虑GLP,但没有一个临床试验可以是GCP的例外,所以人用药研发最高层次的规范是GCP。GCP专指药品研发过程中以人为受试者的所有临床试验的实践规范。GCP除了要求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一定的医学科学要求和数据质量标准,对研究用药的制备必须符合GMP外,对研究药品的接受对象(人)也有更高的标准。GCP有两大核心:保护受试者权益即人道主义,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即数据(包括对生物样品分析结果)的真实完整可靠。医药活动中人道主义精神的起源如果不算神农尝百草,或者希波克拉底的“首先不能加害”,至少应从1946年的《纽伦堡准则》开始,现行版GCP的伦理依据是《赫尔辛基宣言》。ICH的GCP明确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方的职责范围,给出了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的模板。
2、GMP、GLP和GCP的执行不是孤立的(GLP-GCP-GMP-GSP-GUP)。想象中的原研药开发,依次完成了化学合成、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等阶段,才能进入工业化生产。仿制药也必须在完成处方工艺研究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之后,进行大批量生产。实际上研发活动在时间上经常不是线性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重叠,执行的规范则以研究活动的性质而定。比如原研药开发进入一期临床试验,动物致癌研究尚未完成,大批次工艺方案已开始设计。这时的临床试验、动物致癌研究和大批次工艺方案就要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别同时贯彻GCP、GLP和GMP。在研发时间上的部分重叠是三者的第一个交集。
3、反过来,一个试验不可能既是非临床又是临床,GMP、GLP和GCP之间不能相互取代。
虽然GLP中有“Laboratory”的字眼,工厂的QC技术员或受试者血样分析员在他们的实验室里,哪怕用着同样的技术(比如HPLC或者ELISA)但不需要执行GLP,而需要遵从GMP或GCP。GLP要求的试验主管(SD)有药理毒理知识背景,实验室的核查认证也是基于非临床试验的标准,非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 SD负责。GCP要求的主要研究者(PI)有医学训练背景,负责从试验方案执行、生物样品分析到数据整理报告全程的合规。SD和PI的专业职责不同,不可越界,病人用药后血样分析结果汇报给PI,而非SD。GCP的级别高于GLP,所以如果要求任何临床试验,哪怕是试验的一部分符合GLP,便是让试验降级。
与FDA同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HHS)的美国国立卫生院(NIH)从事很多临床医学研究,因为研究性质属前沿、先端或罕见,为此专门制定了GCLP(Good Clinical Laboratory Practice),以规范这类临床试验。GCLP结合了GCP和GLP的理论基础,但严格意义上是属于GCP范畴,而非GLP,因为是以人做受试者的试验,并且是小规模的探索性学术研究。进一步而言,虽然GCLP的概念至今还没有被FDA用于要求制药业的药品研发和申报,但是GMP、GLP和GCP中对各自规范的药品生产、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和人体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和报告都有严格细致的要求,都明确规定了专门的“记录与报告”部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是贯穿于整个药品研发的生命线,也是三者的第二个交集。
遵循GMP、GLP和GCP的各个试验最终为证明药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服务。可以想见,如果有个制剂批次是在GMP工厂生产,在GLP基地用作某个非临床毒理实验后,又被用于临床试验,并且试验达到预期结果。这个批次的质量数据、动物安全性数据及人体试验数据,整合成试验报告后将被用作申报产品上市的最有力证据之一。ICH在注册申报文件格式CTD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通用技术文件)中对这类报告有专门的规定。报告及其概述不光作为产品的指标证据在ICH范围作为注册文件可以通用,还是制作有地区特色的药品说明书的主要依据之一。GMP、GLP和GCP的精神通过各种各样的试验,同时体现在不同的CTD申报文件中,瞄准实现产品上市的共同目标,是三者的又一个交集。
4、在GMP、GLP和GCP的规范下,药品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由各项试验得到充分证据,注册申报通过审查,药品被批准上市。目的达到,交集完成了使命。非临床研究不再,GLP就结束了;如果有上市后临床试验,GCP必不可少;只要产品不撤市,生产继续,GMP就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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