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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xiao 发表于 2014-12-1 14:1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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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好文| 借鉴美国和欧盟经验完善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
2014-12-01 [url=]中国医药工业杂志[/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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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和欧盟经验完善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
郑洋洋1,董 志1*,夏永鹏2( i  p2 g$ |9 X3 g. N

- j) i, H* ?  z4 F4 ^1.重庆医科大学药学院;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d; ~" A9 _& @/ G* s摘要:采用专家访谈法分析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内容不详细、审批专家水平有限、审批不透明等,并研究总结美国和欧盟与药品再注册相关的药品上市后监管方式。提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的一些建议。
5 R6 b* A! V9 [  n关键词:药品再注册制度;美国;欧盟;经验;完善;建议- `! s$ r7 b' l- e$ K# J3 ~
药品再注册制度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药品的再注册,目的是要利用这一规制工具将那些标准落后、质量较差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淘汰出市场。但由于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欧美国家中与药品再注册相关的上市后监管开始较早,也较为成熟。通过访谈国内有关专家,分析存在问题,并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药品上市后监管经验,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从而为2015 年的第二次药品再注册集中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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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通过与来自重庆市、四川省和海南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的直接参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的9 名专家进行访谈,以期发现再注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再注册制度的不足之处。由于地域原因,除对重庆市药监局专家进行面对面访谈外,与其余省级单位专家的访谈均采用电话或邮寄问卷的形式。访谈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专家在审查资料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我国药品再注册制度不足之处。现将访谈结果归纳如下。
证明性文件
5 年内销售情况总结和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5 年内不良反应(ADR) 情况总结
Ⅳ期临床试验总结
长期未生产药品
审批
审批进度
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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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与药品再注册相关的上市后监管
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药品监管体系被公认为是全球最完善的体系之一。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药品再注册制度,但有与再注册相关的一系列药品上市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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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监测和报告
美国是较早开展药品ADR监测的国家之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ADR 监测报告系统主要由以下两大体系组成。
(1)自愿报告系统MedWatch:FDA于1993年建立MedWatch报告制度,以便医务人员和患者自愿报告ADR事件及产品质量、使用错误等问题。此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药品ADR报告的效率。上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MedWatch报告,FDA则会以书面信函方式表示感谢。此程序还提供了4种针对不同人群的报告格式,并且还会将一些MedWatch收到的ADR报告副本发给生产者。
(2)强制报告系统:美国法律规定药品的生产商、包装商、分销商等都必须报告ADR。FDA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上报ADR,如果企业上报药品ADR晚于消费者,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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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研究
美国现在的上市后临床研究是由Ⅳ期临床试验发展而来,关于企业要做的上市后研究都是在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后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且FDA会要求企业按照设定的时间表完成每一部分的内容,若没有按时完成研究则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FDA会通知医生该药品未能完成上市后研究,可能无法解释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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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于1995 年成立,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因其前期积累和各成员国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使得欧盟的药品监管体系集众家之长,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全球公认的最完善的监管体系之一。欧盟理事会2004/726/EC号法规第14条规定:“药品的上市许可有效期为5年,当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上市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9个月申请再注册。”但欧盟的药品再注册一般只进行一次,如果EMA 在审查完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后认为有必要要求企业对产品做进一步研究和监控,那么会要求多一次再注册。
4 W* w" N' U6 @$ C, L+ M
启示与建议
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成熟的上市后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本文建议从药品再注册制度本身和条款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 j  f! _; ]4 m% s
合并项目中的变更批件
为了减轻审批人员的负担,可以将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变更批件删去,所有的变更批件仅在证明性文件中体现,第五、六、七条仅注明自上次再注册以来的所有变更的总结,若无变更则陈述事实。
! |' b3 U% ~! {+ T( y0 j- C
明确销售总结和临床使用情况总结应该包括的内容
销售情况对于国家把握本国药品产业的发展和计算药品ADR发生率均有重要作用。可借鉴美国的模板,销售总结可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销售量和供给销售商的药品数量、每种药品的批准文号、每种规格的剂量单位总数及国内外销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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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上报药品ADR制度
我国药品ADR 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为了解决上报率的问题,需要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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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Ⅳ期临床试验体制
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新药上市后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所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新药监管方面的经验对促进我国新药研发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将新药Ⅳ期临床试验分为上市后要求和上市后承诺,二者互为补充,其内容和时间表的制定可由药监部门与新药申请人共同协商,一旦确定下来就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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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批质量,减轻审批压力
省级药监部门因资金、人员不足,可能会拉低再注册审批质量。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再注册审查的资金除了依靠专项资金外,还可对进行药品再注册的企业实行收费政策,但要制定合适的收费标准,实现收费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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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批透明度
尽快建立药品再注册信息平台,严格设定审批时限,从给予受理号就开始计时,严格按照设定的时间表进行审批,并公开审批程序,什么时段进行哪一步的审批,资料中存在哪些问题,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公布,这样既方便企业查询自己产品的审批状态,又提高了审批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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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再注册的内容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也是每5年提交一次,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添加到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中,一并审理。药物研究的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地优化自己的处方和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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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药品上市后监管经验,并立足国情,解决现存问题,尽快出台与药品再注册相配套的申报指南和技术审评标准,并附以填报模板,以进一步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药监部门与企业应加强沟通交流,强调企业始终是药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该履行其相关的法律义务,逐渐将药品再注册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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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joechim 发表于 2014-12-1 15:31:55 | 只看该作者
以前批的太滥(烂)了+ m# }$ Y# l6 C3 i: p8 u6 j0 s
确实有必要0 Q; @% W( i  J6 g4 r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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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ericzhang 发表于 2014-12-1 16:48:1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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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伊莎贝尔 发表于 2015-1-29 08:16:4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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