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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生物等效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90年代初确定的,即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主要药动学参数(AUC和Cmax)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应落在80%~125%之间。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和南非等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00年版首次制订了《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也在2005年3月推出了《化学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欧盟于1992年6月颁布了首个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研究指导原则,2001年7月颁布了《对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说明》。2010年1月EMA颁布了《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对既往指导原则做了修订。该指导原则仅适用于仿制化学药品的普通制剂,不包括调释制剂、透皮制剂、经口吸入制剂以及无法用药物浓度证明生物等效性,需要药效动力学或临床终点试验证明等效的药物制剂。 FDA于2003年颁布了《口服制剂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BA/BE)研究的总体考虑》,另外,针对具体药物,FDA均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07年FDA又颁布了《食物对生物利用度的影响以及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作为对上一个指导原则的补充。2013年12月FDA颁布了《以药动学为终点评价指标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草案),该指导原则修订并拟替代前两个指导原则中有关仿制药BE研究的内容。该指导原则也适用于缓控释制剂的BE试验。相对于EMA的指导原则,FDA的指导原则更加细致、具体和严格。 本文通过对EMA和FDA指导原则的要点进行比较,介绍国外对口服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新规定和观点,以及对我国相应领域的启示。 " P1 ~& A8 N1 j1 `
1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 EMA和FDA指导原则中,标准的设计都是2′2的双周期交叉试验设计。对于长半衰期药物,也可以接受平行设计,但不同治疗组别的人口学基线值应该相当,如年龄、体重、性别、种族、吸烟情况和代谢能力等。因此在平行试验设计中,有必要筛查受试者特定药物代谢酶的基因型或表型,对受试者合理分组。对于高变异药物,推荐使用重复交叉试验设计,以准确评价制剂的个体内变异情况。 一般认为单次给药能更敏感地比较药物释放进入系统循环的制剂间差异,所以指导原则建议采用单次给药试验。在EMA指导原则中,有两种情况可接受多次给药的BE试验,一是出于安全性/耐受性原因,只能在患者进行研究,而患者无法停止用药;二是由于分析方法检测灵敏度不够,需要多次给药达到较高的浓度。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溶解度和安全性的限制,也可单次给予高于临床的剂量进行BE试验。而FDA指导原则规定,只有在第一种情况时可接受多次给药的BE试验。
! c& A4 N) o8 @# f9 J5 a2选择受试者 EMA和FDA均建议优先选择健康志愿者,但出于安全性原因,可选择患者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均要求有足够的受试者例数,以保证试验的把握度。EMA对受试者例数的要求是不少于12例,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健康志愿者体内模型足以检测制剂的差别,并允许将结果外推到参比药品被批准治疗的群体(老年人、儿童、肾或肝功能受损患者等)。FDA新的指导原则要求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要考虑年龄、性别和种族等因素,如果试验药物的适用人群包括不同性别,则受试人群应有相似的男女比例,如果试验药物主要用于老年人,则建议尽可能多地入选60岁以上的老年志愿者。对于高变异药物采用比例标化的平均生物等效性试验时,FDA要求例数不少于24例。 ; b% w- J' ~7 x) s1 B' X) f' M& C
3选择参比药品 按照EMA要求,参比制剂应该是在欧盟已经获得上市授权的药品,并具有的全面的药效和安全性资料。因此原研产品的最初批准剂型应该是首选。 FDA对于参比制剂的选择很明确,在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目录中,FDA规定了参比药品目录,以此来避免由于参比制剂使用的不同而可能导致的各仿制品之间发生显著的差异。每个品种的参比药品都非常明确,给出了特定药厂和特定规格。 EMA和FDA都要求受试制剂药物含量与参比制剂药物含量差值小于5%,对于BE试验中的药品,FDA要求要保存足量的留存样品。
$ b: j; w. q6 s+ K4选择空腹或餐后服药 EMA认为空腹条件在评价制剂差别时最敏感,一般只要求空腹给药下的试验。但如果参比制剂注明餐后给药,则一般在餐后条件下进行BE试验。如果餐后给药仅仅是为了避免患者长期用药出现耐受性问题,则也可以接受空腹条件的BE试验;如果是基于药动学原因导致药物暴露量显著不同而采用餐后给药方式时,则只能进行餐后给药的BE试验。对于特殊剂型特征的药品(如微乳、固体分散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既在空腹也在餐后条件进行,除非药品必须仅在空腹或仅在餐后服用。 FDA新的指导原则整合了餐后BE研究的相关内容。要求除空腹给药外,还要进行餐后给药的BE试验,除非参比药品说明书明确规定空腹给药。对于只能餐后给药的立即释放制剂,除餐后给药外,只要没有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也要做空腹给药BE试验。因此,按照FDA的要求,大部分药物均需要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BE试验。而对于缓释制剂,均要求在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进行单次给药的BE试验。 在FDA新的指导原则中,对于食物组成与EMA要求相似,只规定食物的热量和脂肪含量,以及试验用餐中,蛋白、糖类和脂肪的热量比例。不再推荐相应的食谱,因此可以根据试验地点的饮食习惯选择食物组成。
' Z1 [& O- c9 p5选择检测物质 5.1原形或代谢物 原则上,评价生物等效性应该基于母体化合物的测得浓度,即使是非活性前药,这已得到共识。按照EMA的要求,如果已经测了母体药物,则不需要检测活性代谢物。但FDA要求,当主要代谢物由系统前代谢形成(如首过效应,肠壁或肠腔代谢)且对药物安全性或疗效有显著影响时,需要检测该代谢物,但仅对原形药物进行生物等效性评价,代谢物只作为支持数据。 特殊情况下,如非活性前药血浆浓度很低,并且快速清除,导致难于证明母体化合物的生物等效性时,或者试验研究药物母体化合物的分析方法不能改进(即使在高剂量下),可考虑用活性代谢物或主要代谢物进行BE评价。 5.2对映体或外消旋体 通常推荐用非手性的方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按照FDA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4种情况时才需要对映体选择性分析:①两对映异构体药效不同。②两对映异构体药动学不同。③两对映异构体中占少数的异构体发挥主要疗效。④至少有一个对映异构体吸收过程呈现非线性(随着药物吸收速率的变化,两对映异构体浓度比例发生改变)。
% A3 M' K4 {* n" R" p6内源性物质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如果试验药物和内源性物质结构相同,则应该用基线校正来计算药动学参数,以使药动学参数计算反映给药后增加的浓度。而对于基线校正的方法。用得最多的校正方法是给药后测得浓度减去基线浓度,而基线浓度一般为给药前3个以上浓度水平的均值。EMA推荐标准缩减基线校正法,即减去个体的内源性物质给药前浓度的均值,或者减去个体给药前内源性AUC。也有人用内源性物基线水平的对数值进行校正。比较成熟的办法是在给药前检测不同时间点内源性物质水平,以获得有昼夜节律的基线值,给药后浓度用相应时间点的校正值。这个方法与FDA推荐的方法相似,即对于由机体产生的内源性物质,建议给药前根据药动学特征多点测定基线值,从给药后的血药浓度中减去相应的基线值。若经过基线校正后血药浓度出现负值,则以零计。校正前和校正后的数据应分别进行药动学参数计算和统计分析。采用校正后的数据进行生物等效性评价。FDA强调对来源于食物的内源性物质,试验中控制饮食的必要性。EMA建议考虑超治疗剂量给药,只要该剂量能被很好耐受,使给药后增加的超过基线的浓度能被可靠测定。不管何种校正方法,都应该在试验前规定。 + l' {2 W O5 f
7关于窄治疗指数药物 EMA对治疗指数窄的药物比较严格,AUC的等效性标准缩窄至90%~111.11%,在Cmax对安全性、药效或药物浓度监测特别重要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于上述范围。FDA在2012年前对窄治疗指数药物的接受标准仍然是80%~125%。而目前FDA推荐的是比例标化的方法,在等效性限值90%~111%基础上根据参比制剂的变异度放宽标准。当参比制剂的个体内变异CV≤10%时,等效性限值为90%~111%;CV在10%~21%之间时,等效性限值比80%~125%窄;CV大于21%时,等效性限值为80%~125%。另外要求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个体内变异比值swT/ swR≤2.5。基于这一要求,只能采用完全重复的交叉试验设计(4周期)。FDA推荐的窄治疗指数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评价具体算法见华法林片生物等效性的指导意见。
% K: u! D% H( l- k" G8其他 EMA的指导原则可以接受两阶段试验设计,但要求必须在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为减少I类错误的发生,要规定调整后显著性水平。在分析第1阶段以及第1和第2阶段合并的数据时,使用94.12%置信区间是可以接受的。 EMA和FDA都对数据的剔除做了说明,如呕吐和腹泻、非零基线浓度大于Cmax的5%以及AUC(0-t)覆盖AUC(0-¥)少于80%的数据处理。 新版的FDA指导原则指出:对于半衰期较长的(24h以上)药物,如果药物分布和清除个体内变异较大,明确说明不能截取部分AUC来评价药物暴露量。因为在给药后短时间内(5~15min)未采集早期的样本,导致首个样本即为Cmax,则一般不应将该受试者的数据纳入统计分析。另外,特殊问题点考虑到了酒精对非常释制剂可能的影响。 ' I X' x/ V9 Y+ u( v7 b/ t F; H
原文见:张逸凡,钟大放. 欧美国家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的要点和启示[J].中国新药杂志,2014,23(13):150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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