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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快讯] 定义“升级” 药物创新进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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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5-9-9 07:1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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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升级”  药物创新进入新时代2015-09-08 白毅 [url=]咸达数据[/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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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药品审批标准。
《意见》将药品分为新药仿制药。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

《意见》一出,引起业内强烈反响。这些调整尤其是新药定义的改写具体会对新药申报审批产生哪些变化?将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后续还需解决哪些相关问题?近日,业内专家从其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详细解读。



[size=1em]新药定义“升级” 反映创新需求


新药定义范畴的缩小,让利西拉肽不能作为新药申请注册

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药物政策与药物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胡明副教授介绍说,我国对于新药的定义几经变化,从1999年“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到2002年修改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再到此次《意见》中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范畴不断缩小。以已于2013年在欧洲上市,但尚未进入我国市场的糖尿病治疗药物利西拉肽(Lyxumia)为例,若国内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提出注册申请,按之前的定义属于新药;而根据《意见》,则不能将之作为新药申请注册。


[size=3em][size=1em]“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一直都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药物政策。

胡明表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大量申报和上市的“新药”实际上不具有技术创新优势,很多只是通过模仿国外上市产品,改变酸根、碱基,改造基团等方式以“新药”的身份申报审批。“新药不新”造成我国市场上的药品品种繁多,但缺乏有特色或有分量的“重磅炸弹”,形成为人所诟病的药品市场的低水平重复竞争。


[size=3em][size=1em]新药定义范围的缩小,大大提高了新药申报的门槛。

胡明认为,相应的加快审评审批程序,将引导和鼓励企业集中精力开展具有“全球新”的创新药,减少简单创新或仿制创新的重复研发和投入,提高新药研发效率,减少申报审批工作量,同时也可避免因仿制创新带来的专利纠纷。“这一定义的变化也直观地反映了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形势和对新药创新性的需求。”胡明说。


[size=3em][size=1em]“境内”与“境内外”的一字之差,使得新药得以正名,仿制药的概念得以明确。

香港中文大学药学院副研究员、专注于提供国内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信息的咸达数据创始人张玉峰强调,将“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这“境内”与“境内外”的一字之差,使得新药得以正名,仿制药的概念得以明确。以前没有在我国上市的就算新药,现在是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范围内的新药才能被认为是新药,其他则都归为仿制药。


[size=3em][size=1em]从研发和评价的角度讲,注册申报的药品其实就是新药和仿制药两个典型类别。

原CFDA药品审评中心(CDE)高级审评员、北京培优创新医药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科学总监、首席咨询师张哲峰表示,仿制药是指研究设计出的与已上市原创药“一模一样”的药品;新药是指与已上市原创药有所不同有所改良的药品。在新药类别中,根据与原创药的改良程度不同再细化为不同亚类,如释药行为的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适应证的不同等;如果与原创药的物质基础——化学结构都不相同,那就是实际意义上的创新药。当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等都是遵循这种注册分类思路。


[size=3em][size=1em]“该思路与药品研发和评价的科学规律相吻合。”张哲峰介绍,药品研发总体可分为两类思维模式:探索性研究与对比性研究。

因为一个新化合物首次进入人体,会带来什么疗效和安全性风险前所未知,需要通过规范的动物实验、各期临床试验等探索性研究逐步获得相关信息,根据获益/风险的综合权衡评估其上市价值。

对于仿制药,则多采用对比性研究来求证与原创药物质基础、质量特征的一致性,以及构建能够有效保证这种“一致性”的质保体系,在一致性的基础上“桥接”原创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而不必重复原创药上市前已经进行过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

而改良型新药,则要通过对比性研究求证相对于原创药的差异以及差异的大小,而后通过探索性研究评估这些差异可能带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获益和风险。与原创药的差异程度越大,需要进行的相应支持性研究就越多。张哲峰提醒,如果注册分类不清晰、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研发思路的迷失和研究工作重心的错位,从而给上市药品带来风险隐患。例如,现行注册分类化药3.1品种要求进行的验证性临床试验,实际上能够说明的问题十分有限,而与原创药体内外的“一致性”却未得到充分研究与求证。

明天发后续“专家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系列报道!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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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littlepeach 发表于 2015-9-9 08:43:4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楼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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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shansi 发表于 2015-9-9 09:15:3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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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叶南潇 发表于 2015-9-14 13:48:0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的3类药物是要没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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