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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基本药物标 | | 品种数量≤2,则≤7省最低值;> 3,则7省平均值与县标取低值 |
2014年四川省标(征求意见稿) | | |
2014年江西省标 | | 3家以上投标≤5省均价取本省均价,2家及以下≤5省和江西最低价 |
2014年浙江药品招标第一批 | | 分类控制限价,规则创新,提出明确的降价比例,其中销售金额越大的,降幅越大。基准价为:参考浙江、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湖北、上海等省最低价制定基准价 |
2014年福建省标 | | 不得高于本企业全国最低价,不得高于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全国最低三省的中位价格。常用低价药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 。 |
2014年河北基药 标(意见稿) | | 参考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基药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本省以及外省中标价格制定限价。 |
2014年湖北基药标 | | 1)区别定价药品:参考湖北、山东、吉林、青海等省最低价制定限价; |
2)统一定价药品:参考湖北、山东、吉林、青海等省份平均价或次低价(次低价高于平均价的,取平均价)为依据制定限价 |
3) 湖北及相关省份均无价格的,参考其他所有省份价格的次低价(次低价高于平均价的,取平均价)制定限价 |
2014年甘肃基药 | | |
2014年宁夏基药 | | |
2014年山西基药 | 安徽、河南、 河北、吉林、内蒙、陕西、山东、湖南、湖北、江西、北京、 青海 | 国家基药:不得高于已完成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招标省 份同一评审单元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 |
增补品种:不得高于周边 12 省份同一评审单 元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 |
2014年陕西基药标 | 北京、安徽、湖北、山东、浙江、河北、江西、山西,江苏和广西 、陕西 | 1、有陕西省采购价、十省平均价的品规,不高于二者的低值。只有十省平均价的品规,不高于十省平均价。 |
2、只有陕西采购价品规,不高于陕西及同组其他品规低值。 |
3、无陕西省采购价及十省平均价的,不得高于同组其他品规均值;无同组的,以同通名、剂型、最多规格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计算。 |
4、属新通用名品规、低价药,不按差比计算和不作控价要求。 |
5、在十省价格中,同厂、同品规的次低价与最低、最高与次高价格之比2倍以上的,取中位价作十省平均价。 |
6、进入议价程序为抗生素类、循环系统用药、抗肿瘤药、等临床用量大品种。议价后将入围产品价格与限价进行比较,按一定比例入围,其中统一定价组入围率控制在90-95%,单独定价组控制在85-90% |
2013年湖南省标 | | 1、 GMP层次湖南已中标,不得高于湖南采购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中不同企业最高中标价,专利、原研等层次药不得高于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包装及湖南的平均值。
2、 湖南省已中标药品同价格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增补规格的,依据差比价规则制定。
3、 GMP层次湖南未中标的,不得高于6省平均值;专利、原研、优质优价湖南未中标的,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规平均值
4、湖南及6省未中标价,取2010年以来全国中标价的次低价、平均价二者低值为指导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