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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2016年5月10日医药全资讯 每天三分钟,知晓医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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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6-5-10 21:2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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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0日医药全资讯 每天三分钟,知晓医药事

【今日头条】
总局关于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6年第82号)
2016年05月09日
  201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部分厂房设施不满足生产条件
  (一)成品、原材料、包装材料储存在正修建的铁皮房中,铁皮房未封闭,不防水,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要求满足相应储存条件的要求。
  (二)库房无温湿度调控、监测设施,不符合《规范》中要求配备相适应的设施。
  (三)无环氧乙烷解析库,不符合《规范》中要求配备相适应的场所。
  (四)用于无菌医疗器械的内包装材料的生产车间设置在非洁净区内,不符合《规范》中有关车间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管理不到位
  (一)无法提供完整的产品设计开发文档,不符合《规范》对文件保存的相关要求。
  (二)未保持设计开发更改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对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纪录的要求。
  三、部分质量控制文件缺失或擅自更改,质量控制不到位
  (一)修改后的产品出厂检验规程与技术要求规定不一致,且不符合YY0338.1—2002的规定,不符合《规范》中要求按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
  (二)未制定产品放行程序,未明确放行程度、条件和放行标准,不符合《规范》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
  (三)未按规定方法进行无菌检验,不符合《规范》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
  四、不合格品控制不到位
  不合格(报废)的透析纸与合格的透析纸混放,未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不符合《规范》中对不合格品识别、控制的要求。
  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4日


总局关于汕头市金丰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2016年第81号)
2016年05月09日
  201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汕头市金丰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缺少人员培训的相关记录
  未能提供产品制造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或经过针对性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下简称《规范》)中要求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
  二、生产管理不到位
  未制定受控的关键和特殊过程的作业指导书,且对关键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未进行验证或确认,不符合《规范》中要求应当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编制相应规程或指导书。
  三、质量控制不到位
  (一)试管高温消毒、生产过程真空度检测等抽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描述不清,不符合《规范》中要求按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
  (二)采血管容量及采血管泄露检验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范》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
  (三)现场未见产品标识及检验试验状态标识,不符合《规范》中对标识的相关要求。
  四、未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评价和审核
  无定期对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审和评价的记录,不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和内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4日



【新药信息】
FDA发布修订版丙肝药物指南草案要求新药研究必须开展“头对头”研究
来源:FDA

1、FDA 5月2日发布了修订版的直接抗病毒(DAA)丙肝药物指南草案,要求注册申请人在药物的III期临床研究阶段开展“头对头”研究。FDA解释称:“这项修订后的要求仅适用于那些直接抑制HCV病毒复制的药物。”
新的修订
FDA上次修订该指南还是在2013年10月。这期间丙肝治疗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系列治愈性疗法在市场上大获成功,实现了数百亿美元的销售收入,这些药物包括Gilead的Sovaldi和Harvoni , AbbVie的Viekra Pak 和Technivie,默沙东的Zepatier。
在DAA药物出现之前,丙肝的标准治疗是聚乙二醇干扰素α+利巴韦林,治疗周期通常要24~48周,具体时间取决于HCV的基因分型。而当前的直接抗病毒药物治愈率超过90%,不需要注射干扰素,而且治疗周期通常可缩短至12周。
鉴于这些巨大的变化,FDA认为有必要修订一下HCV的指南了,临床治疗所关注的重心应转移至无干扰素疗法上来,应当为丙肝药物的II期和III期研究提供更详细的推荐建议,明确在伴有HIV-1感染和晚期慢性肾病的丙肝患者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遵从的临床研究设计要求。
最重要的一点变化是,FDA要求今后开发直接抗病毒新药的厂家必须开展至少一项与当前已获批上市DAA药物的头对头研究。
FDA指出,III期对照研究中最理想的阳性对照药应该是权威机构基于临床证据批准且能反映当前临床实际实践的一种抗病毒药物。不过对于只能接受干扰素治疗的部分特定患者群体,采用单臂历史对照研究的设计也是可以接受的。
此外,鉴于不需要干扰素的DAA药物在治疗丙肝患者上取得的巨大成功,FDA不再要求对未接受过DAA治疗的患者开展“DAA+干扰素”治疗的研究。
研发考虑
由于大多数DAA药物是作为复方开发,FDA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临床前研究中明确这些药物之间的抗病毒效应关系。
如果是研究DAA复方药物对合并HIV感染的丙肝患者的治疗作用,FDA建议申请人开展一项相似性评价,确定候选药物与相似作用机制HIV药物的活性关系。
此外,为了提高复方药物对抗现有或潜在HCV耐药病毒株株的能力,FDA建议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不同耐药机制的药物组成复方。


2、艾伯维修美乐(Humira,阿达木单抗)获英国NICE推荐治疗化脓性汗腺炎
美国生物技术巨头艾伯维(AbbVie)旗舰产品Humira(修美乐,通用名:adalimumab,阿达木单抗)近日获得英国医疗成本监管机构NICE(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支持,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卫生服务(NHS)系统,治疗化脓性汗腺炎(hidradenitis suppurativa,HS)。NICE已发布最终草案指南,推荐采用Humira治疗对传统系统疗法效果不佳的活动性中度至重度化脓性汗腺炎成人患者。
化脓性汗腺炎(HS)又名逆向性痤疮(inversa acne,AI),这是一种顶泌汗腺慢性化脓性炎症,主要发生于腋下、腹股沟、外生殖器及肛周等处,多见于青年和中年妇女。这是一种令人难以启齿的疾病,脓肿和结节反复发作,还会伴有灼痛并发出难闻气味,还可能留下疤痕影响美观。据估计,在英国有近100万人患有该病。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和欧盟,Humira是有史以来首个也是唯一一个获批治疗化脓性汗腺炎(HS)的药物。
在欧洲市场,欧盟委员会(EC)于去年8月批准Humira治疗化脓性汗腺炎。该适应症的获批,是基于III期PIONEER项目,数据显示,与安慰剂组相比,Humira治疗组取得了显著更大的缓解(定义为总的脓肿和炎症性结节计数从基线减少至少50%)。
艾伯维表示,NICE的认可标志着英国HS患者在临床治疗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将能够为患者提供除传统治疗方法(包括抗生素和类固醇)之外的更多选择,帮助管理患者的HS症状,而这种疾病经常会被误诊为其他皮肤疾病。
不过,Humira进入英国医疗系统并非一帆风顺。今年早些时候,NICE曾表示,不会推荐Humira,因为艾伯维所提供的数据具有不确定性。该机构要求艾伯维提供更多的信息,包括对PIONEER I和II研究进行一项meta分析,帮助NICE更好地决定Humira的成本效益以及用于NHS的可能性。之后,艾伯维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才最终赢得了NICE的芳心。
Humira是艾伯维的超级重磅产品,连续数年稳坐全球“药王”宝座,该药2015年销售额高达140亿美元,而临床适应症方面也在稳步增加。当前,生物仿制药浪潮已经来袭,但业界认为这对Humira的影响十分有限,有分析师预测,Humira在2020年的销售额仍将高达148亿美元。艾伯维则更显自信,该公司表示,计划在2020年冲击180亿美元大关。


3、艾尔健醋酸乌利司他(ulipristal acetate)治疗子宫肌瘤关键III期临床获得成功
艾尔健(Allergan)及合作伙伴Gedeon Richter公司近日公布了有关避孕药醋酸乌利司他(ulipristal acetate)治疗女性子宫肌瘤(uterine fibroids)的2个关键III期研究的其中一个研究Venus I的积极数据。在美国,子宫肌瘤是导致子宫切除的首要原因,Venus I研究的数据显示,醋酸乌利司他有望为罹患子宫肌瘤的女性群体提供首个也是唯一一个非侵入性的长期治疗选择
Venus I研究是一项随机、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照III期研究,纳入了157例18-50周岁的绝经前女性子宫肌瘤患者,这些患者在过去6个月经周期中周期性(22-35天)异常子宫出血次数≥4次,月经失血量≥80mL,任何大小及位置的离散子宫肌瘤≥1个,卵泡刺激素≤20mIU/mL。研究中,101例患者随机分配至5mg和10mg剂量醋酸乌利司他,56例分配至安慰剂。研究的共同主要疗效终点是无子宫出血的患者比例以及实现无子宫出血的时间。数据显示,该研究达到了全部共同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与安慰剂组相比,2种剂量乌利司他治疗组均有显著更多的患者实现无子宫出血(10mg剂量组:58.3%;5mg剂量组:47.2%;安慰剂组:1.8%),数据具有统计学显著差异(均为p<0.0001)。
该研究的次要疗效终点是从治疗的第11天至治疗结束实现无子宫出血的患者比例,以及治疗结束时UFS-QOL修订活动量表从基线的变化。数据显示,与安慰剂组相比,10mg剂量乌利司他和5mg乌利司他治疗组均有显著更多的患者从第11天至治疗结束实现无子宫出血(10mg剂量组:58.3%;5mg剂量组:43.4%;安慰剂组:0%),数据具有统计学显著差异(均为p<0.0001)。UFS-QOL修订活动量表从基线的改善幅度,乌利司他10mg剂量组(59.0;p<0.0001)和5mg剂量组(52.1;p<0.0001)均显著大于安慰剂组(21.2)。UFS-QOL是一种疾病特异性症状和健康相关生活质量问卷,这是一种成熟的工具,用于评估疾病对罹患子宫肌瘤女性患者幸福感的影响。
安全性方面,研究中未发生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醋酸乌利司他治疗组未发生不良事件导致的停药。醋酸乌利司他治疗相关的最常见的不良事件(≥5%)为高血压(n=6)、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n=5)、潮热(n=5)、痤疮(n=3)。
Venus I研究是该药治疗子宫肌瘤III期临床项目的首个关键III期研究,第二个研究Venus II预计将在今年完成,将在2017年上半年获得数据。双方已计划在2017年向美国FDA提交醋酸乌利司他治疗子宫肌瘤的新药申请(NDA)。
醋酸乌利司他(ulipristal acetate) 是美国目前市售的新一代紧急避孕药Ella的活性化学成分,这是一种选择性孕酮受体调节剂(SPRM),直接作用于3种靶组织中的孕激素受体:子宫内膜、子宫肌瘤、脑下垂体。目前,艾尔健正在调查醋酸乌利司他治疗子宫肌瘤的潜力。
在欧洲和加拿大,醋酸乌利司他已获批用于生育龄女性中度至重度子宫肌瘤的术前治疗和间歇性治疗。该药在欧洲的品牌名为Esmya,在加拿大的品牌名为Fibristal。
原始出处:Allergan and Richter Announce Positive Phase III Results for Ulipristal Acetate 5 and 10 mg in the Treatment of Uterine Fibroids


4、第6个适应症!FDA批准艾伯维突破性药物Imbruvica治疗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SLL)
美国制药巨头艾伯维(AbbVie)近日宣布,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更新突破性抗癌药Imbruvica(ibrutinib)的处方信息(Prescribing Information,PI),纳入2项III期临床研究的新数据,这些研究支持了Imbruvica扩大应用于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和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SLL)的治疗。
此次标签更新纳入了Imbruvica一线治疗CLL/SLL的III期RESONATE-2研究的总生存(OS)数据,以及Imbruvica联合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bendamustine+rituximab,BR)三联疗法治疗复发性/难治性CLL/SLL的III期HELIOS研究的疗效和安全性数据。
与此同时,FDA批准了Imbruvica的一个新适应症,即Imbruvica作为单药或联合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BR)用于伴有或不伴有染色体17p删除突变(del 17p)的SLL患者,这也是Imbruvica在美国获批的第6个适应症。今年3月,FDA根据RESONATE-2研究数据批准Imbruvica的第5个适应症,即一线治疗CLL。而在美国,Imbruvica此前已获批用于:复发性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MCL)、经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携带17p删除突变的CLL、Waldenstrom巨球蛋白血症(WM)。
RESONATE-2研究:
RESONATE-2研究是一项随机、多中心、开放标签III期临床研究,在269例初治(既往未接受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老年患者(年龄≥65岁)中开展,调查了Imbruvica相对于苯丁酸氮芥(chlorambucil)化疗的疗效和安全性。Imbruvica治疗组,日服一次420mg剂量Imbruvica,直至病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副作用。苯丁酸氮芥治疗组,服用苯丁酸氮芥,28天一周期,每个周期的第1、15天服药,共计治疗12周期;第1周期苯丁酸氮芥起始剂量0.5mg/kg,根据耐受性在第2周期剂量升高0.1mg/kg至最大剂量0.8mg/kg。根据独立审查委员会(IRC)的评估结果,与苯丁酸氮芥相比,Imbruvica显著延长了无进展生存期(中位PFS:未达到 vs 18.9个月),疾病进展或死亡风险显著降低84%,达到了研究的主要终点。此外,Imbruvica治疗组总生存期(OS,关键次要终点)显著延长,24个月生存率高达98%,苯丁酸氮芥治疗组为85%(HR:0.16,95%CI:0.05-0.56)。
除了现有的PFS及OS积极数据外,一项补充总生存分析纳入了苯丁酸氮芥治疗组41%的患者,这些患者接受苯丁酸氮芥治疗后病情进展,转向Imbruvica治疗。分析显示,中位随访28.1个月,这些患者的死亡风险显著降低56%,数据具有统计学显著性。
HELIOS研究:
HELIOS研究是一项随机、多中心、双盲III期临床研究,纳入了578例接受过至少一次系统疗法的CLL/SLL患者。研究中,患者随机分配至Imbruvica(每日一次)或安慰剂,同时联合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bendamustine+rituximab,BR)治疗6个周期,直至病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副作用。数据显示,该研究达到了无进展生存期的主要终点。与安慰剂+BR治疗组相比,Imbruvica+BR三联疗法治疗组疾病进展或死亡风险显著降低80%(中位PFS:未达到 vs 13.3个月)。
Imbruvica(ibrutinib)是一种首创的口服布鲁顿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通过抑制肿瘤细胞复制和转移所需的BTK发挥抗癌作用。Imbruvica能够阻断介导恶性B细胞不可控地增殖和扩散的信号通路,帮助杀死并降低癌细胞数量,延缓癌症的恶化。在临床试验中,Imbruvica单药及组合疗法针对广泛类型的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展现出了强大的疗效,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套细胞淋巴瘤(MCL)、Waldenstrom巨球蛋白血症(WM)、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癌(C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多发性骨髓瘤(MM)及边缘区淋巴瘤(MZL)等。



【行业信息】
1、化学药申报全面进入CTD时代:资料标准新旧对比的7个看点
 根据2015年11月6日CFDA发布的《关于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0号),对于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设立绿色通道,按新标准补交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该征求意见稿有加快审评审批等利好,业内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正式出台满怀期待。

  刚刚于5月4日出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资料标准,让业界经历了大约半年的等待。2016年3月4日,CFDA发布《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根据公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即3月4日起实施。但是,该改革方案并没有包括申报资料要求等细节执行内容。

  直到5月4日,《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发布。近半年的等待终于结束。

  在这半年的等待中,化学新药1类由于法规的变化并不是非常大,而且资料仍然可以增补,因此相关的申报数量变化不大;变化最大的是化学药3.1类、5类和6类的申报。根据咸达数据V3.2,2016年才申报的化学药3.1类受理号仅18个,6类的仅4个,5类的才2个。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资料标准的出台,注册申报的低迷状态将有望改变,但由于试验和资料的准备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这个状态的改变最快也要今年年终才能出现。申报受理号数减少,将有利于总局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

1根据临床试验需求不同,申报资料分两类
  
  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是根据新注册分类每一类别都分别制作申报资料要求不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将申报资料分成两类:“注册分类1、2、3、5.1类”与“注册分类4、5.2类”使用两种不同的申报资料。

  这两类的区别主要在于临床试验方面,“注册分类4、5.2类”更注重的是生物等效性试验方面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方案提出注册分类3类的药品可根据对临床试验文献资料的评价情况,结合现行法规要求,具有良好临床数据基础的,临床试验计划所需的数量可以适当减少;但是,临床试验数据基础薄弱或缺乏的,需要按照新药技术要求,通过临床试验和/或非临床试验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对于注册分类3类的口服固体制剂,临床试验申请前必须完成生物等效性研究。

2CTD格式全面推广
  
  无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试行稿,CFDA都在推动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格式电子文档在化学药品注册申报的运用。

  CTD此前主要是用在仿制药的药学部分和生物等效性部分。现在,无论是“注册分类1、2、3、5.1类”,还是“注册分类4、5.2类”,申报资料的药学部分都要上CTD。“注册分类4、5.2类”的生物等效性研究部分同样要求CTD格式文档。

3自评估报告带有保证书意义
  
  在2007年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资料项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主要为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总结,要求申请人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在征求意见稿中,此部分不做要求。

  而在试行稿中,本部分对应的为“自评估报告”,除了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外,增加了申请人“判断能否支持拟进行的临床试验或上市申请”部分。要求申请人建立科学委员会,对品种研发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此外,申请人还要提交研究资料相应的自查报告。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以前的“资料项目4”项目总结,还有带有保证书意义的自我判断,预计网传的药品注册专员将要对此保证做担保。

4新增上市许可人信息
  
  无论是2007年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没有“上市许可人信息”部分。而试行稿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区域,增设了项目5。

  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符合试点行政区域、试点品种范围和申请人条件,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人,要提交资质证明性文件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无论是申请临床试验的科研人员还是申请药品上市的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除了要提交相关的责任承诺书,还要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是,目前保险机构是否有相关险种仍存疑。

5新增原研药品信息,质量标准不再硬性要求
  
  项目6原研药品信息同样是新增部分,没有在此前的版本上看过,仅针对注册分类2、3、5类。原研药品的定义再一次重申,为“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除了提交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持证公司及地址、生产厂及地址、首次上市国家及时间、其他上市国家、是否已进口中国、进口注册证号、首次批准的时间、注册标准号、对照用原研药品、产品批号、产品效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之外,还要求以附件形式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购货发票、赠送证明等)、实物照片、原研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如有,请提供)、检验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质量标准”变成非硬性规定。

6临床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被重视
  
  “注册分类1、2、3、5.1类”首次新增项目29“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项目33“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和项目34“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部分。这是CFDA首次将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在临床试验资料中占有那么高的比重。从临床自查来看,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一再被强调。相关项目的增设可见CFDA对临床数据分析的重视。

  值得关注的是试行稿对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有明确定义。原文如下:

  数据管理计划是指由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人员依据临床试验方案书写的一份详细、全面地规定并记录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任务的独立文件,内容包括人员角色、工作内容、操作规范等。

  统计分析计划是指包括试验涉及的全部统计学考虑的一份独立文件,应比试验方案中描述的分析要点具有更多技术细节,且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是指经试验相关人员盲态审核后锁定的原始数据库及数据库所用变量代码的说明,以及统计分析中衍生新建的分析数据库及其所用变量代码的说明。包括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

  数据管理报告是指临床试验结束后,由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人员撰写的试验数据管理全过程的工作总结,是数据管理执行过程、操作规范及管理质量的重要呈现形式。

  统计分析报告是指根据统计分析计划,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形成的总结报告。

71至4类的证明性文件都增设了辅料的合法来源文件要求
  
  国务院2015年8月18日《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及,“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2016年1月12日,CFDA发布《关于征求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3号),内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和药用辅料的资料要求,但并没有提及相关申请流程如何一并审评审批。

  而在试行稿中,“注册分类1、2、3类证明性文件”和“注册分类4类证明性文件”都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辅料提供注册证资质和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辅料的合法来源文件是本次试行稿新增的内容。试行稿并没有看到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具体条文,这说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相关细则仍有待落实。

■编辑 余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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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ang6217 发表于 2016-5-11 09:16:4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加油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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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0328 发表于 2016-5-11 13:25:1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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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薛小胖 发表于 2016-5-11 13:33:3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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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冰冰 发表于 2016-5-11 16:07:1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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