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公司A生产基地的“大容量注射剂”于2014年8月22日通过GMP认证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由于新建的A生产基地“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还未投入使用,故该剂型配套的提取车间为公司B生产基地的提取车间。2014年8月11日我公司A基地增加了“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范围,于2014年9月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10月15日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示。$ t2 i9 l i8 K5 S
基于A基地已有“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范围并通过GMP检查,为减少药品提取物异地转移的风险,更好的控制产品质量。请问,我公司A地址“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取得药品GMP证书后,可否将“大容量注射剂”的“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地址由原B地址调整至A生产基地生产?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大容量注射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的GMP认证?谢谢!
[回复] 你好,你公司A基地“大容量注射剂”+B基地“中药提取车间”先前已通过国家总局认证现场检查,其后A基地“小容量注射剂”+A基地“中药提取车间”又通过总局认证检查。目前若将A基地“大容量注射剂”生产+A基地“中药提取车间”配套生产,建议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Q; N. ~8 ]4 M! B http://www.ccd.org.cn/ccdweb/view?id=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