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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化药共性问题解答——临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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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007 发表于 2014-4-10 16: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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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共性问题解答——临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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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①请问现在对于新药(包括中药和化药)申报临床是直接批准临床批件还是分阶段批准做临床Ⅰ、Ⅱ或Ⅲ期?若分期批准,是否与提交的资料充分程度相关?②若未分期批准临床,是否还需要分阶段申报(即每期临床试验结束后补充申请)?例如,已获临床批件化药1.5类的品种目前已完成Ⅱ期临床试验,是否必须申报? 5 Q6 h" L# O: {; i8 H' E, T" L
     答:①SFDA采取分期批准临床试验,是对某些创新药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因此,针对具体品种,是否采用分阶段批准,取决于该品种的特性和目前整体对临床试验实施中风险控制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申报资料的充分程度;当然,提供研究的资料充分,提示对在研药物特性了解的深入,有助于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 L& z( |/ K2 ^+ S# x
     ②已经获得临床批件的品种,如果批件中没有分阶段批准也没有要求分期申报,则不需要申报,按批件中的要求逐步进行即可;针对创新药,如果企业或SFDA根据前期研究资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沟通,依据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和《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采用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基于问题和有组织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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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一:国外公司申请某药物X在中国及相关地区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假使获得批准期间,国内企业对药物X进行开发,同时验证国内外生产的两个药物具有一致性,随后作为1.1类新药来申请,同时附上之前获批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报告作为减免临床的依据,是否可行? 7 x. R4 h4 S( x6 u, M2 P: k; e
     答:如果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药物X在原产国获得批准上市,对整体临床研究结果认可,同时中国受试者部分的临床结果也符合我国法规的技术要求可作为进口注册的数据支持;如仅在中国作为1.1类新药申报(国外未上市),须充分评估前期国外的研究水平和数据质量,要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内的所有研究结果的科学可信,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无法支持1.1类新药减免临床。 % b5 z0 {. ?: O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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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二:某进口注册药物在国内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其生物分析在国外进行,方法为放射免疫法,称无法提供图谱。拟提供以下资料是否可以接受?①国外进行该试验的GLP声明 (不知GLP是否要求公正?)②该分析方法的验证报告。 3 W$ p& X. {0 L+ n
     答:首先,要明确能否充分阐明某药物在国内无法进行药代研究生物分析的理由并提供依据,须评估是否合理;原则上在我国申报,需遵守主权国家所有相关法规,并符合所有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药代研究需按照现行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所有受试者图谱,包括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的报告;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不予认可。 ; r3 E% ?* s$ v# B  R9 [
     对我国受试者的生物样本输运到国外进行检测的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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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0 A$ l4 S     问题十三: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怀孕应如何汇报?应如何处理?
$ Z/ P$ U, Z& l# k     答:临床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现受试者怀孕,应按GCP要求中有关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同时,应立刻中止该受试者继续试验,研究者应根据药物的安全性特点,给予受试者必要的医学建议、指导和治疗,并进一步随访。   J) Y8 E% c$ D6 I: b, e8 d

# O/ t$ n; G$ M% v/ \     问题十四:国产药品如考虑出口国外,其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可行?试验样本量的要求? # ^# f" |9 A$ c3 _$ M: f
     答:对于考虑今后将出口国外的国产药物可以考虑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试验样本量应根据试验目的设计,样本量计算需符合统计学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地区、国家的相关注册法规及技术要求。
; ~# T  L' w; E+ V* |6 g: o15. 问:注册分类3的品种,其原研产品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采用的是非劣效的临床试验设计,但临床试验结果为优效。则,国内验证性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非劣效还是优效设计?
  x% C; M* [; g: z7 `+ p% s     验证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建议考虑与原研品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基本一致(前提: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需符合当前技术要求和科学认知),以利于后续对结果的桥接评价。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可根据申请人研究的目的,进行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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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五:审评如何看待以下情况:治疗眩晕急性期药物临床试验结果中,不同基础疾病患者疗效不同;同时,低、中、高剂量组在相同基础疾病患者中未显示出量效关系;试验总体结论为阴性结果。 : X4 T" X  _) [
     答:对于上述情况的出现,申请人和研究者应首先反思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将不同基础疾病导致的眩晕一并入组试验是否合理,试验药物作用机制是否支持此种入组设计?其次,研究结果显示,在不同基础疾病下,均缺乏剂量效应关系,故得出阴性结果的可能性是有一定基础的。当然,提供的信息不全面,难以进行更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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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六:药代中同组明显异常情况可否在统计时剔除? " S- g2 ~! \$ ^5 q" S' s) F4 U
     答:原则上,没有合理的原因不可剔除任何数据。如果特殊现象产生的机理清楚,试验采样点设计合理,理由充分,可以考虑不参与结果统计,但必须分析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 ( `! k" N$ |! c: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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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七: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对照用药或者联合用药是否可以选择国外原研企业产品(该产品在中国没有上市,但已有大量的仿制品上市)。 ! L" Z# ~0 W) ]/ q* D
     答:此类现象涉及技术和法规两个方面的问题,影响因素较为复杂。原则上,临床试验用药应为在中国上市的安全有效的药物。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 G( c$ W: m! d3 S9 o: E,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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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八:对于拟在说明书中增加生理盐水/5%葡萄糖等作为配伍用药的注射剂,应开展哪些研究? - o3 s/ ~0 R/ c* |4 F, \
     答:如拟在说明书中增加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等作为配伍用药的注射剂,应首先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配伍相互作用研究、相容性试验等,并提供相关数据以支持说明书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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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 K& D( L, m     问题十九:扶素生物关于西夫韦肽项目Ⅲ期临床申请补充意见
5 Z3 D. D6 I% U/ t2 P; y! X     答:审评已对提供的相关意见予以考虑和讨论,目前该品种已通过审评,建议批准其开展II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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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R& e. l/ o5 l3 Y     问题二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如何提交?
0 U7 \9 F  |( _7 @; ^" j- y     答:此类问题涉及临床试验过程管理问题,建议管理部门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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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一:对于半衰期特别短的药物,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较困难,可能申请减免?(半衰期只有5min左右,国外说明书中仅有这一个药动学指标有数据)
4 Y8 f5 z0 c. K1 i     答: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目的是通过临床研究药物的处置过程,为临床制定合理用药方案、个体化药物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提供药物的临床药代动力学信息。即使半衰期短,还需考虑其是否存在活性代谢产物?是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够?临床是否需采用持续静脉滴注的方式给药?等等。由于所提问题的背景信息不充分,所以无法提出具体答复。如果目前条件下无法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可以采用患者通过PD动力学研究进行弥补,但是要特别关注效应指标的合理性。 0 L: R* b7 E% c  i

& S3 |2 p" \3 G' N     问题二十二:采用原位凝胶技术研制的阿奇霉素滴眼液按化药3.3类申报临床,是否可以免做药代动力学试验? : e) r0 R. A- X4 a
     答:国外原研的阿奇霉素滴眼液采用DuraSite?为给药系统,该给药系统可使滴眼液在滴入眼内后保持活性物质与眼部持久接触;同时可以减少阿奇霉素在水中的不稳定性。因此,该产品制剂尤其特殊性。研发时应首先进行药学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关注相关药学研究能否确认其质量一致性,如能确认,则可进一步讨论能否减免或开展哪些药代研究。否则,建议探索适宜的局部药代方法学并进行相关研究。 ) {3 @! V9 C! [0 a0 L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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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三:(盐酸)左氧氟沙星修订说明书,统一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相关问题   @9 i9 G$ ^0 L$ Z6 w1 @
     答:目前,中心已就国内940多家企业的左氧氟沙星说明书进行整理,并形成了统一的说明书版本,待发布。 # d4 s- {8 e! A" z: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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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四:细胞毒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试验一般于II期试验考虑同一批受试者,如受试者属于未成年人,需要检测的成分又较一般试验的采血体积大,是否可以考虑采样点设计与药代动力学指导原则不一(要求除0点外,至少12个采样点。而该项目国外文献仅采了7个点)?
6 b1 ?3 v; U9 x6 `, {* B     答:对于儿童患者,该人群具有特殊性,可以考虑采用群体药代动力学的方法进行研究,采用稀疏采样设计,可以减少伦理方面的问题。 " @; u; W6 o; ~  m4 e- d

& v2 W& \, Y! V2 `     问题二十五:短半衰期但给药间隔大的药物,有无必要进行连续给药药代研究?   G0 v6 b4 b9 B) }3 a$ Q6 r3 Y8 N; ~
     答:提供的背景信息不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参考《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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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7 |, c) ?6 o+ D     问题二十六:药代动力学试验-药物相互作用影响因为周期较长,可否如等效试验一样选择男性受试者,以避免女性受试者生理周期造成的影响?是否可以不要考察代谢物?是否如等效试验一样必须考虑到饮食影响对比试验?选择参比制剂时,如某一个组分的原研为国外制剂,但属于控释剂型,这种情况下可否考虑国内产品的普通剂型为参比?
- ?* t- [) i: @* T( g* u     答:适应症、药物特点等背景信息不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参考《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 R% Y& `( Y$ S/ k+ c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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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七:拟开展一个抗高血压进口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进口药有两个规格(10mg,20mg),国内有原研参比品(10mg)。按照要求(不同处方比例),我们要同时开展两个规格的BE试验。那么,可否采用三交叉来进行,受试1(10mg*2)、受试2(20mg)、参比(10mg*2)。还是必需两个规格分开开展BE?
! H) \- t+ a7 l* B/ B) y+ q3 g4 n     答:两种设计方式均可行。但由于设计不同,试验所需时间、样本数、试验管理要求等有差别,故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侧重进行选择。 ; Q0 v& A* A- q# Q

; c  @+ |2 V6 `+ m2 v8 c* m) ]2 K     问题二十八:关于含有氨溴索的抗生素复方制剂临床试验设计的咨询抗生素+祛痰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适用人群范围有限,且不利于临床灵活调整用药,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滥用,因此目前不主张此类复方制剂的研发。建议慎重开发。 ) T+ Y! n1 y! |* y5 g
     答:如仍坚持开发,则应结合本品研发目的、临床研究批件要求、相关指导性意见进行设计。 1 n, ~+ i3 Q: \: T( H1 h/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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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十九:我公司在2010年6月申报硝苯地平缓释片(Ⅰ)生产批件,现发现当时做生物等效时对照药品为云南省玉溪望子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硝苯地平缓释片(Ⅰ);不是原研厂家生产,因为当时做临床时没有原研的硬性要求。请问现在我们该如何办?能否允许我公司重新用原研厂家的产品做对照再做一次临床生物等效试验?
1 r; p* x8 Y2 O     答:能否重新开展临床试验需根据目前该品种的审评状态考虑,如已结束审评,则不能重新开展。 + g- m! ~5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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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三十:我公司已有1%药品在中国获得批准,现拟申报2%这一规格,该规格国内已有厂家获得批准。我公司1%和2%的用法用量一致,仅主成份不同。关于临床方面的资料,我们需要提供哪些呢?提供国内外上市的数据以及有关不良反应的数据资料,还需要提供哪些呢?
# g) B) t5 N& F0 p     答:请参考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7 U4 v/ w& m4 Q6 G7 _5 h

" l7 ^; V! x# `; P- ?+ U2 _- e     问题三十一:临床试验要分期审批吗?临床批件上只写了批准临床,我们做完一期或二期后,需要将相关资料递交CDE审评合格后,才能继续往下做吗?
: ?: w; R5 F: O4 O% \0 G) f0 S0 z     答:新药临床试验是否采用分期批准的方式,与药物前期研究结果提示的安全有效性信息有关。对于相关信息提示可能存在较大安全性担忧的品种,作为一种风险控制的手段,多采用分期批准临床的管理方式。对于其它情况,目前中心已建立了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平台,申请人可依据对前期临床试验结果的分析,考虑是否需要与中心相关审评人员进行沟通。 % o0 j2 X- Z/ P: N3 x" C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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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论坛管理 发表于 2014-4-10 21:25:0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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