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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为什么要有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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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4-9-19 06:5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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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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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17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李宾  

“药政管理部门不能单纯用行政命令批或不批一项临床研究,因为伦理方面没有明确标准。因此将批准的权力下放到民间,也就是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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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参加一个座谈会,谈到我国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和发展。惊讶地发现,部分与会人士对于伦理委员会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结合我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工作经验,就伦理委员会的相关问题在此讨论一下。

  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有伦理委员会。对于临床试验,美国FDA直接给出意见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还要伦理委员会来批准?

  这得从临床研究的特点说起。临床研究设计要考虑敏感性和稳健性。敏感性,是指临床研究的设计要体现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稳健性,是指方案设计可以重复得到同样的结果。这就要求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设计对照组,甚至有安慰剂的对照。要对受试者的人群进行划分。只有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才能入组,而治疗方案也有严格要求,同时要给受试者多次采取血样等。这些特点,使得临床研究不可能完全契合受试者的利益。虽然我们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最强调的是受试者的保护,但实际上,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只能是相对的。如果要求百分之百保护受试者利益,那么大多数临床研究都无法开展。

  会上还讨论了一个问题,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可以得到的好处是什么?一些同行认为,受试者可以得到一定利益,这是其参与临床研究的动力。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

  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实际上没有任何直接利益。这一点必须在知情同意书里说清楚。相反,如果受试者是因为某些直接利益参与临床研究,反而不符合伦理。例如,如果受试者因为可以免费治疗而参与临床研究,这个临床研究实际上利用了低收入患者的短处,逼迫其参加临床研究。

  既然一点利益都没有,受试者凭什么要参加临床研究呢?事实上,这需要受访者有一种奉献精神。患者不能得到直接利益,但由于他们的贡献,新药得以批准上市,最终满足临床需求,患者可间接地从临床研究中获益。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临床研究不可能百分之百符合伦理。药政管理部门不能单纯用行政命令批准或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因为伦理方面没有明确标准。

  所以,药政管理部门将批准临床研究的权力下放到了民间,也就是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从产生开始就决定了其最基本的属性――民间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不需要FDA批准,也不需要在FDA备案。伦理委员会的构成必须符合FDA的要求(21CFR56)。 一般情况下,各个研究机构都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同时也有中心伦理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机构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那么要以这个伦理委员会为主,不得自行使用中心伦理委员会。如果研究者一定要使用中心伦理委员会,需要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原因很简单,只有各医院自己的伦理委员会最了解自己研究机构的情况。

  但在有各自伦理委员会的情况下,有些研究者也使用中心伦理委员会。因为中心伦理委员会是商业化的伦理委员会,他们的工作往往更有效率,SOP也更完善。

  除了FDA要求的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之外,有的伦理委员会还要求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比较简单,要求研究者填写规定的表格,然后寄回去便可。

  在IND 安全报告和方案违背方面,也有不同要求。有的要求所有IND安全报告都要上报,有的只要求报告相关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但对于各个研究机构自己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都是要报告的。

  对于方案违背,一些伦理委员会将方案违背分为重要方案违背和次要方案违背。一般情况下,如果方案违背损害了受试者权益,涉及到安全性问题,或对临床研究的主要评价指标有直接影响,都是重要的方案违背。这些方案违背需要报告给伦理委员会,其他方案违背不用报告。

原标题:没有绝对的受试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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