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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礼来与常州华生之间的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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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ing 发表于 2016-6-23 14:2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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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    

    上午9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审判长宣读了案件终审判决的主要部分。宣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当庭签收了判决书和送达回证。    

    礼来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来已久。在2003年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法院以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举证不能为由认定礼来公司的侵权指控成立。基于此,礼来公司于2013年提起本案诉讼,就前案起诉日之后的被诉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一审法院基于相同的判理认定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礼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万元。礼来公司、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准确解释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的反应路线,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涉及药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制备工艺的认定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本案曾于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开开庭审理。为准确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诉讼,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就技术问题展开调查成为公开庭审的一大亮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周翔就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公开宣判答记者问。

    问:本案有什么特点?  

    本案是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药技术领域,争议焦点集中,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曾于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案件,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就技术问题展开调查成为公开庭审的一大亮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将案件裁判结果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  

    问: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药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制备工艺的确定、持续侵权之诉中的重复诉讼和诉讼时效等问题,均是专利案件审理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重点问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本案在庭审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较好的解决了专利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所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困难的问题。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确定,本案强调在依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以在案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药品注册备案资料、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技术来源和积累过程等,确定其相应技术特征,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问:为什么本案裁判结果与前案不同?

    本案与前案双方当事人相同,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被诉侵权的是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的奥氮平制备工艺,但是,基于本案与前案不同的在案证据,应当作出与前案不同的裁判结果。前案中,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陈述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向药监局备案的工艺生产奥氮平,该工艺经前案二审鉴定为不可行,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只是认为鉴定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有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未写入备案资料中。但是,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未进一步就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进行举证,故前案以其举证不能为由推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成立。本案中,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主张其自2003年至今一直使用2008年向国家药监局补充备案工艺生产奥氮平,并提交了其奥氮平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法律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在与前案在不同的证据基础上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妥。

    问:本案的审理首次出现了技术调查官,请就技术调查官作一下介绍。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技术事实时参考。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第十条 “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的规定,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我们在本案的公开庭审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技术调查官的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提出了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对本案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起到积极作用。  

    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请问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什么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就是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制度也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的审理设立的一项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2、123条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只能参与专业问题的庭审活动,其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们通知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准确认定技术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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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薛小胖 发表于 2016-6-24 09:46:03 | 只看该作者
技术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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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njwsx 发表于 2016-7-21 15:38:53 | 只看该作者
总的还是礼来赢了,一场官司拖了一个公司的发展,当然,同时也成全了国内几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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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waiting 发表于 2017-1-6 10:38:22 | 只看该作者
药企在美遭专利诉讼,涉案2 亿元:一场不能输的战役


永安药业所处医药原料药行业,主营产品为牛磺酸及化工产品环氧乙烷。近期,公司发出公告,其牛磺酸产品涉境外专利诉讼。

事件回顾

据披露,永安药业近日从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获悉,公司在美国新泽西地区地方法院因涉嫌专利侵权被起诉,原告声称公司牛磺酸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的“450 专利”和“451 专利”。

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被告永安药业已经侵犯“专利 450”和/或“专利 451”的专利权;请求永久禁令,禁止侵犯“专利 450”及“专利 451”的专利权;请求裁定损害赔偿额,包括能够充分弥补因被告侵权行为(生产销售牛磺酸)给原告造成侵害的赔偿、判决前的利息以及诉讼费用;法院可能认为公正和合适的其他以及进一步的救济。

不能输的诉讼

“公司牛磺酸产品 80% 用于出口,若败诉,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

永安该如何应对

从国外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公司通常会针对拳头产品的不同适应症进行后续研究,同时还会积极将拳头产品和其他产品进行联合用药实验,共同研发,以求达到更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医药公司已经大都知晓产品结构过于单一对自身的影响,不少公司也在积极开展生物药研究,对其产品进行多元化开发。同时,永安药业可制定下一步计划,针对原告持有的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尝试进行专利许可合作等都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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