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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低价药消失罪在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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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5-14 07:02: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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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李明义
       近日,一篇《药价改革需管控流通环节》(见附件)的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文中提出:要真正确保公众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常用药供应,应加强对药品零售流通环节的管理。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有失偏颇,有误导公众,转移焦点之嫌,故略加评述,供诸位参考。
原文以日本为例,证明对零售环节进行价格管控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在笔者看来,这一例证并不能作为参考,因为中日两国的医药体制存在显著不同,日本实行医药分家,而中国至今尚未落实“医药分开”。医药分业下的日本,零售药店是药品供应的主体,患者在医院看病后,去药店买药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对药店进行价格管控是必要的,有利于压缩药品利润空间,降低药品费用支出。然而,在医药不分的国内,医疗机构占据药品终端市场中的份额将近80%,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通过统一招标进行定价,由规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集中配送,在这些环节中零售药店没有能力去影响任何一个,也就无法决定某个药品在市场上的去留。低价药品退市,医疗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原文认为,加强对零售环节管理有助于抑制该环节的不当溢价。事实果真如此吗?本世纪初,平价药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正是平价药店的出现才使得大家看到药品虚高的价格空间,才让大家认识到原来药品药价可以更低。面对掌握着80%销售份额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想要生存,价格是一个重要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药店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医疗机构。即便出现个别地区、个别品种出现药店价格高于医疗机构的现象,这种情况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样的药店很快会丧失顾客,企业也就难以为继,因而并不具有普遍性。由于药店与医疗机构采购渠道、谈判手段、付款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零售药店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空间,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高溢价,零售药店的价格仍然低于医疗机构。在笔者看来这种高溢价不应该被限制,因为这有助于降低药品价格,让患者获得好处。同时,这种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医疗机构采购机制方面存在问题,不可通过打击零售药店来维护一个存在问题的机制。
始于2009年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实施了5年,围绕药品价格的政策多次被提及。在低价药品退市的背后,是医疗体制尚未根本变革。唯有转变机制,切断医药之间的利益联系,建立新的补偿机制才能彻底解决低价药品不正常退市的问题,让患者用上安全、价廉的药品。


附:《药价改革需管控流通环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价格政策,取消283种低价西药和250种低价中成药中1100多个剂型的最高零售限价。生产企业可在西药费用日均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前提下自主定价。(据新华社报道)
    正如国家发改委人士及众多媒体报道指出,发改委就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政策作出此次调整,其目的是刺激药品企业的生产热情,以适度的价格放松,保证部分常用低价药品有充足供应。换言之,这些分析都认为,此次政策调整恰恰基于这样的结论,即原有的药品限价措施,直接导致了部分基础药品在限价后出现短缺乃至断供的情况。如此一来,本次政策调整可谓与时俱进、从善如流。
    但若从公众尤其是药品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上述结论是否真正成立,本身仍存在疑问,此次的政策调整同样有药品企业利益集团成功游说乃至绑架政府规制部门的嫌疑。毕竟,在原有的限价政策实施以来,亦有不少实证统计研究成果显示,最高限价政策与低价药的短缺并不存在显著的统计学上的联系。
    而即便原有的限价政策被证实确引发了部分常用限价药的短缺,那么正如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表示,对限价的单一调整,其政策效力仍相对有限。要真正确保公众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常用药供应,还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这又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是加强对药品零售流通环节的有效管理,有效抑制该环节中的不当溢价,其二则是加强对药品加成率的政策引导,促进医疗机构的低价药使用及供应。
    参考海外药品管理经验,大体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机构与医药企业进行市场博弈模式,和以日英法德为代表的政府法规直接调控模式两大类。我国的药价管理模式,其基本趋向和制度参照物,也大体属于政府直接调控模式。
    在后一类模式中,尽管各国药价监管策略有所差别,但都将药品流通零售环节的管理,作为价格调控的重点。甚至部分国家还尝试对药品的推广、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实行调控,以尽可能压缩流通零售环节溢价。
    以日本为例,日本堪称是对药价管控最为细致的国家,其管理模式是政府对某一类药品采购及零售两端的价格进行调查。继而对该类产品的售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最终得出某一类药品的政府指导价。如此做法的核心,正是确保部分流通零售环节溢价畸高的药物不至于影响政府价格管控的有效性,也不给部分药企以限价不足以覆盖生产成本,而对低价药减产断供的口实。
    对于公众获得低价药供应的另一大关键渠道医疗结构,德国等国则通过加成率的调节,即医院可以对药品适当加价,但低价药加价幅度可以较高,而高价药允许的加价幅度则极低,以此鼓励医疗机构更多采购并使用低价药。而医疗机构较大的采购量,也反过来令药品企业有了生产低价药以巩固客户的动力。这样的经验,同样值得我国借鉴。
    除去这两方面的政策协作之外,要保证此次限价改革措施能够得以落实,药价管控部门还应加强药价核算机构,尤其是第三方药价核算机构的力量和效率。从而保证低价药清单有效的动态调节机制得以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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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yimaocong 发表于 2014-5-14 16:18:3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低价药的消失,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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