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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系列7期——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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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23-2-22 16:5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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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治疗用生物制品I、II期临床试验用药生产规模比申报IND规模大3倍,需要报补充申请吗?同样上述背景,对厂房、设施设备、工艺、清洁等验证,要完全等同于GMP条件吗?

回答:可参照 2020年9月10日CDE发布的《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研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申请。临床试验用药制备,对厂房、设施设备、工艺、清洁等验证要求,参考国家药监局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执行即可。



问题2:报质量标准变更的补充申请,需要准备核查用光盘和附件1-5吗?研制情况信息表、生产情况信息表等。

回答一:《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常见问题及解答》这个里面说是要的,我们发补没交过光盘,其他都交了。

回答二:补充申请变更申报资料是要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内容整理。要求里面的:5.药学研究资料;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7.临床研究资料。这几条要按CTD格式整理。

回答三:1、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2、申请人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电子申报资料要求准备电子申报资料,将光盘提交至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申请。药审中心将基于电子申报资料开展受理、审评和审批工作。



问题3:已上市制剂成品放宽贮藏条件的补充申请有成功的案例吗?如,由阴凉处存放变更为常温存放。

回答一: 有稳定性数据支持,当然可以。

回答二:我们是25℃放宽到30℃,交稳定性数据就行了。

回答三:我觉得从指导原则上看是同意放宽条件的,只要数据无异常。



问题4:某制剂用到的原料药是CDE平台已有批准文号自动转A的品种,这个制剂想要进行再注册,原料药需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放在制剂的再注册资料中?

回答:再注册是在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相关资料,附件资料里并没有要求提交API的资料 。



问题5:现在所有剂型的一致性评价受理途径都开了吗?我们有个口服溶液剂已按照一致性评价的要求完成了相关研究工作,是否就是按照补充申请途径申报呢?能拿到过评的批准件吗?

回答:现在一致性评价就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过评可以视同通过一致性。



问题6:新分类仿制药获批后,准备报一个增加规格。是按一致性评价申请,还是补充申请申报?

资料是按一致性评价准备,还是按变更准备?审评时长是多久?

回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变更资料准备。这涉及技术审评 可能还需要核查和注册检验,估计要200WD。



问题7: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允许企业在申报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批后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这个是在申报的时候就写一个承诺书?如果申报的时候没写?是否可以补?

回答:是在申报的时候就写一个承诺书;如果申报的时候没写,我的经验是不可以。因为申报后,都是针对CDE提的问题的回复,没有提交其他资料的途径。



问题8:国内未完成一致性评价的产品,能进行再注册申报吗?

回答一:问省局,之前我们有个项目也是到了再注册的时间,问省局,省局好像让承诺下一次再注册前要过一致性。

回答二:到期要进行再注册的,一致性评价不影响,过期了会很麻烦 。

回答三:有范围要求的,一般省局不会搞自己省内企业的,我听说 有的省要求 企业提交延期申请 。

回答四:申请试试,目前还没有遇到不让再注册的情况,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省里还是让再注册。



问题9:药品的补充申请填登记表时,有个历次申请情况,再注册的写了吗?还是只写补充申请呢?

回答:如果是已上市药品的补充申请,分两种情况:1)已上市药品有过注册,就要从再注册开始写,及再注册后所有补充申请+备案。2)已上市药品尚未再注册,就要从最新批准的批件开始写,及批准后所有补充申请+备案。



问题10:取得临床批件临床方案发生改变,走补充申请吗?CDE发的文没有包含这块。

回答:根据变更情况评估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走补充申请或沟通交流申请。根据2022年6月23日CDE发布的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4号)执行即可。



问题11:在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再注册,有些资料要求不清楚,如下:1) 年度报告,对于原料药是否适用?如果是,该年度报告是什么报告。2)工作总结报告是什么报告?3)相关工作资料和证明文件是指什么资料?4)资料清单中,不适用的资料,如何回复解释?

回答一:不适用就是不适用,我5.1申报了一个再注册 批件已经下来了,相关总结报告就是:生产多少批次、销售了多少批、附三批销售**。年度报告省局是有模板的,可以找省局要。相关工作资料可以是最近生产批次的批记录。证明文件可以和相关工作资料写一样的。省局或者市局抽检批次和结果。

回答二:我们最近报了,现在审评中,还没有拿到批件,不算特别成熟的经验。另外,我们不是原料药,不是化药。仅供参考。1.年度报告是一种报告制度,好多省没有实施呢,我们没有提交;2.工作总结报告,我们整理了五年来的生产、销售和抽检情况;3.根据品种判断吧,我们没有提交;4.不适合的没有管它,不提交就行。



问题12:再注册方面遇到一个问题,也涉及年报,想知道年报里面体不体现非关键辅料的供应商变更,要体现的话,需不需要在年报后附上新增供应商的资质?比如,该产品的辅料有乳糖、蔗糖,我新增了乳糖的生产商以及该生产商的经销商,也新增了蔗糖原合格生产商的经销商,是否需要将这些变更都体现到年度报告中?若要体现,是否仅描述一下即可,不用提供相关附件(比如这些供应商的资质等)?

回答:你对于非关键辅料供应商变更的评级以及是否需要年度报告,需要给出明确结论。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都让你列事项清单,你在清单明确是否年报,就可以了。



问题13:如果在2期临床前提交补充申请资料,2期临床的处方工艺在1期临床的基础上有变化,需要在补充申请资料里3.2.P.1和3.2.P.2里将处方的变化都写出来吗?

回答:要写的,两个工艺的对比研究。



问题14:上半年已经批准的原料药补充申请,能查到是否发**吗?

回答一:应该不能,好像啥证明性文件都没。电话通知。登记制度下,现在也没啥**了。




回答二:我们是再注册后批准文号变了,补充申请不会改变批准文号。



问题15:原料药的补充申请是按哪个来?





回答:1-8号。



问题16:原料药的补充申请不用按照CTD格式吗?交NDA资料时候,模块4的报告还会再交一次吗?还是引用IND时的(期间未新增试验)?

回答:按照21年的15号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 第15号)]提交1-8号资料。药学研究部分可以按CTD格式撰写。模块4可以引用IND时的(期间未新增试验)。



问题17:产品在国内有多家企业已上市,如果要修订说明书的适应症与国内上市药品的适应症一样,需要提出补充申请,如果提出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开展国内上市药品适应症一样的临床试验?

回答:不需要了。



问题18:填报注册申请表补充申请临床的话,历次申请情况,是不是需要把前面临床申请的情况也一并写上?

回答:需要,会议资料里都要提供这块资料。



问题19:现在补充申请(交到国家局),审评时限是多长啊?

回答: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八十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问题20:我们有个产品在审评阶段,现在增加规格,是否可以直接在原有的说明书中添加此次需要增加规格的产品信息就可以?

回答:已经在审评的不用撤回,申请人应当在原注册申请的专业审评状态提出补充申请,该补充申请与原注册申请关联审评。或者获批后报补充申请。



问题21:境外持有人名称和地址改变,是否需要按照审批的补充申请MAH变更申报?主体由子公司变成母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补充申请审批?

回答:看主体是否有变化,如果主体没变只是名称和地址变更备案就可以,如果主体变更了需要报补充申请进行审批。主体由子公司变成母公司需要补充申请审批。



问题22:现在有一个MAH品种片剂准备由集团公司持有人变更为我们公司名下,我们公司需要哪些流程?(我们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载明生产许可范围包含片剂)。

回答: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提供资料有:

1)药品注册**等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

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提交有关变更前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

3)受让方对拟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4)补充申请注册申请表

具体参见NMPA的2021年8号文



问题23:我们有一个新药已批了两个规格的临床试验(还未展开),现在临床伦理方面建议新增加一个小规格,进行爬坡,这个新增规格我们是补充申请还是再另外提交一个新的 CTA?

回答:新增规格是补充申请。



问题24: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需要缴费吗?费用也是按照这个来的吗?还是临床试验的19.2w?




回答:需要,受理以后,会有缴费通知书的。费用应该是按这个来的。



问题25:补充申请需要提供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承诺书吗?

回答:不需要,我们仅写对真实性负责。



问题26: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辅料,原来是注册标准,后来变成备案标准,而备案标准要低于原来的注册标准,正常吗?

回答:标准调低得辅料先报补充申请,不能备案,然后制剂评估是报补充申请还是备案还是年报(报年报有风险)。



问题27:增规补充申请也需要承诺批准后的变更实施时间吗?

回答:需要,补充申请的自查表中也有要求6个月,参见化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问题28:境外持有人上市后增加制剂生产厂,是可行的吧?报补充申请就可以?

回答:可以,CDE补充申请。



问题29:我们一个原料药发酵产品已经递交登记(关联审评审批),目前处于等待制剂关联的状态(制剂还未递交资料,原料药还是“I”),药检所已经检验完了。现在想在注册工艺增加一步层析(前面已经有3步层析了)。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这种情况下可以补充申请吗?如果主动撤回,重新递交,是否还需要缴费?目前CDE还没有审评,只是检验完了,处于等待制剂的状态。制剂商希望我们进一步提高质量。

回答:建议等关联审评时看审评老师意见,如果审评老师觉得需要发补,则可以在发补时提交,如果未要求发补,而制剂企业要求,可在关联审评通过后变更,现在不可以补充申请。收费标准里面说了,自己原因弄错的,不退.所以务必要准确.因申请人注册受理后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的,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审评期间确需变更的,参见CDE的《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药审业(2022)597号)。



问题30:化药注射剂,IND为西林瓶,三期临床前变更为预充针,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报IND,还是充分研究即可?

回答:应该属于重大变更,走补充申请。当然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请参见CDE的2021年22号文第24-25页。



问题31:一个境外生产药品,在境外获批适应症为**和儿童,在中国仅获批了儿童适应症。现在我想直接进行该品种**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已取得沟通交流会认可),那么我这个产品现在应该是按照补充申请变更用药人群?还是按照增加境外已获批新适应症来报一个新的NDA呢?

回答一:重大变更A类,这个在临床变更指南讲得很明确。

回答二:这个问题应该在沟通交流会上问下的,常规的操作一般会报NDA,但是现在补充申请的路也开着,两种形式时限也差不多。照NDA报肯定是没错的,如果想报补充申请,可以提个一般技术咨询。



问题32:旧2类新药,走上市后变更增加新活性成分补充申请分类算哪一个?有无与省局沟通过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经验啊?




回答:与省局沟通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需要准备好变更风险评估报告,变更研究内容及变更后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向省局展示你的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是和他们一起沟通交流,不是让他给你判断对错。



问题33:一个产品通过了一致性评价,原来的批件还需要再注册吗?

回答:批件到期就再注册。



问题34:药品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审评时限是80个工作日,审评之后需补充资料,补充资料交上去,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这怎么理解的,是补交了之后审评时限是二十几天,还是一百多天?

回答:补充资料交提交上去后,审评时限在剩余的时间上加上80*1/3。



问题35: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制剂的生产地址,必须提交补充申请吗?

回答一:这个要的,评估是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啊,肯定要递交补充申请申请变更。

回答二:必须要。生物制品是高风险品种。只有制法简单的普通固体口服制剂和小分子原料药,且在临床初期发生变更,才不需要报补充申请,直接在DSUR上面体现。



问题36:同一个分子,开发了a\b两个不同的适应症都在临床试验期间,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学变更,已按照a适应症提交补充申请,请问b适应症是否也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呢?还是说等到a适应症提交的补充申请批准后,变更后的样品可直接用于a\b两个适应症的临床试验了呢?

回答:如果a和b作用机制一样,那补充申请应该适用于a和b,如果不适用,那可能要进行非临床桥接,B也要新的补充申请。你还要问问CDE老师的,反正规格不一样,交2个申请表,然后给2份钱。



问题37: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注册分类是补充申请吗?

回答:是的。



问题38:企业原有批文的注射剂,能否不按一致性评价提交补充申请,而提交3类/4类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回答: 理论上可以,实际操作要考虑该申报注册策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问题39:临床期间的化药药学补充申请的资料准备,目录5是按照M3来准备嘛?

回答: 目录5可以按照M3来准备。



问题40:产品场地和工艺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注册检验?

回答:不发生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变更的单一场地变更不需要注册检验,产品场地和工艺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会根据品种的变更情况和风险确定是否需要注册检验。



问题41:临床试验期间增加药品规格,是申报IND还是申请补充申请?

回答:在首次IND基础上,增加规格属重大药学变更,需提交补充申请。



问题42:已上市的化药,想要补充适应症,可以通过调整适用人群来补充申请吗?

回答一: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回答二:补充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的适应症应该重新递交新的临床和上市申请,不是简单的补充申请。补充国内已上市适应症,按补充申请。



问题43:早期临床阶段如果变更注射剂灌装的CMO,是申请人自己通过可比性研究评估走年报?还是需要向CDE报补充申请?

回答:报补充申请,参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以及CDE的2021年22号文第18页。



问题44:上市后产品处方工艺,原辅包变更,质量标准变更均是以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吗?

回答:评估是中等还是重大,重大的话是以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中等走备案,微小走年报。



问题45:我们有一个院内制剂已经拿到批件,之前是用盐酸作为pH调节剂,现在想换成稀盐酸,需要走变更吗?

回答: 有可能走个补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参见《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四条。



问题46:对于国内特有的已批准产品,无参比,已开展临床试验,申报时是按补充申请还是一致性评价?

回答:一致性评价是补充申请的一种,在原有批文基础上做的变更,只不过是需要跟参比比,做到一致;即然特有的没有参照,何来一致性。没参比报一致性不会受理。



问题47:上市后补充申请变更药品注册标准中某一项的检测方法,无其他变更,5号药学资料里P.1-P.8是要全都完整提交吗?

回答一:不用全部提交,直接引用就行了。没变的就引用下。

回答二:写不适用即可,仅详细提交P.5。



问题48:上市后补充申请药学部份需要CTD格式吗?

回答一:不需要,按照1-8号资料。  

回答二:如果你的变更很复杂,可以按CTD组织药学部分。应该是两种形式目前CDE都可以接受。



问题49:生物制品临床期间变更了工艺步骤,制剂的检测方法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是否需要申报补充申请,批准后实施III期临床?还是自行变更后直接开展III期临床试验?

回答:为了保障临床受试者的安全,临床试验申办者应自我评估变更风险及对风险的可控性。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重大药学变更,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及时递交补充申请。



问题50:原料药转A即将满5年,但是没有批准文号,申请再注册,省局说他们只接受有批准文号的产品的再注册申请,没有的不接,那转A的原料药产品5年期满后,是继续有效还是自动失效?

回答一:后续应该可以做,等法规明确,现在阶段主要是法规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来走,暂时都是有效的。

回答二:很多都有过5年的,不影响制剂注册和购买,转A的原料药产品5年进行再注册,也是最近才提出。我们就静等配套法规出来。



问题51:“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批件取得后在6个月实施”这个原文链接在哪里?

回答:应该最晚是不能超过6个月。在NMPA的2021年8号文第四章。




问题52:临床期间补充申请是按照M4提交资料还是按照2021年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写?

回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交资料。



问题53:增加规格的补充申请,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只提交变更指导原则里面的研究验证内容可行么?还是说需要像上市许可那般,提供模块三的全部内容呢?

回答:其实都可以,建议按照模块3整理一套资料,免得一会要你提供这,一会儿提供那。如果没大变化,把原来的资料规格不同的地方改一下,可能反而更方便。



问题54:境外API,变更生产车间,设备人员质量体系都不变,在境外也完成了GMP审查,拿到GMP**,是不是可以报备案?(变更场地法规那里好像没分等级)

回答:需要报补充申请。



问题55:进行上市后临床研究还需要向CDE申请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才能开展吗?

回答: 上市后临床研究有的为补充申请也有的不是,建议向CDE申请临床试验,定期报告。



问题56:补充申请,涉及工艺放大场地变更,稳定性一个月可以提交吗,还是必须三个月?

回答:不可以,需要三个月。生产场地变更涉及方方面面,参见CDE发布的22号文和15号文。



问题57:制剂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获批后,会重新下发“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信息表”吗?

回答一:制剂的没有,原料药的报过,重新下发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信息表”。我认为制剂如果工艺变更了,那就要重新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获批后会重新下发;如果质量标准变更了,那也会

回答二:没发生产工艺信息表,只发批件、说明书、质量标准三种。



问题58:有遇到过批件留作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补充申请,但是超期完成申报的吗?CDE还会受理吗?

回答:会,但是要先打公文进行说明。



问题59:如果出现重大变更附带几个中等变更,这种情况下走补充申请,是可以直接按重大变更来申请,然后在申请材料中附带其他变更一起吗?还是要分别申请?

回答一:一起申请,变更级别就高不就低。

回答二: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也可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而一并进行。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在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时,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问题60:获得临床批文后,做完1期,2期, 准备做3期,除了沟通交流之外,还需要再做补充申请吗?

回答:你没有变动或者不要补充的就不需要。直接沟通交流,方案认可了,就可以直接开始做3期。另外看看有没有三期之前需要完成的作业。



问题61:我们公司的一个原料药很早就获得批件在正常生产销售,2019年CDE统一将以前有批文的原料药转到原辅料登记备案系统中了,登记状态为A,因此我公司该原料药现在在原辅料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状态为A状态,但该登记号下我们未递交资料,现我们将CTD格式的基线资料光盘递交给CDE时CDE说他们目前没法接收这种资料,需要我们后期按照补充申请这种形式把资料交上去,直接交基线资料不予受理?

回答:现在就是这么执行的,有人用你的原料药也是直接关联,要看资料的时候会主动联系你们的,补充申请的时候可以(但不必须)交个基线资料。有人用你们原料药关联申报的时候,CDE会找你们要资料的,主要是更新质量标准,如果人家是加个供应商,那就直接备案不会看了。



问题62:注册审评期间,持有人主体发生变更,不涉及技术审评的,是写公文还是补充申请?

回答:根据2022年11月9日CDE发布《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执行。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书面告知药审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仅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该申请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关联,一并送局审批,原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不变。



问题63:临床试验期间报补充申请,药学变更和方案变更同时发生的,可以一起变,提交一次补充申请吗?还是需要分别提交药学变更和方案变更的补充申请呢?

回答: 可以一起变更,注册申请表中补充申请的内容项下将药学研究信息和临床研究信息都勾选。




问题64:在公布的参比制剂基础上进行改规格研究(国外无此规格,国内有),该如何进行研究和申报呢?

回答:如果已有批文新增规格,按补充申请申报;如果没有批文,新报改规格,建议和CDE沟通后看能否按仿制药4类申报。研究参照国家局通告2017年第27号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问题65:我看指南里明确写上市申请审评期间可以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但没明确说IND批准后能不能变更申请人呢?

回答:我印象中是看到过这个的指南,应该是个征求意见稿,要求走补充申请变更。出自《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申办者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重新核发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承担。



问题66:有个品种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批件收到了,是否还可以用原工艺生产,有没有过渡期说法?

回答:通常6个月过渡期。



问题67:临床1期结束后,场地变更,是否需要在2期开展前报补充申请?

回答:一般情况下不用。申办人根据《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22号,结合变更情况综合考虑。





02 官方问答



问题1: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生产厂地址吗?

回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问题2: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回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问题3:境外生产药品能否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回答:申请人可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问题4:增加药品规格能否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申报?

回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药品规格为补充申请事项。



问题5: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能否合并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申报?

回答:一致性评价申请按品种管理,开通新增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直接申报一致性评价途径。为了防止规格滥用,新增加的药品规格需符合临床合理用法用量范围,且与原研(参比制剂)一致。



问题6:请明确申请核销商品名称的申报方式?

回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办理,并应符合《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0号)相关要求。



问题7: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回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题8: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回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题9:随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提交的其他补充申请是否可以合并申报?

回答:可以,但申请人提交的合并申请事项应符合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



问题10:已上市药品想更改用法用量,加上小儿用量减半,走什么程序?

回答: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 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 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 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原来有儿童适应症的增加小儿用量减半,应按照相关指南要求提交支持性证 据和资料。原来没有儿童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应当开展针对儿童的上市后研究,按照 注册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交临床试验补充申请。



问题11:原料药不能委托生产,是否可以按照变更中的生产场地变更的分类来进行补充申请的申报?

回答:原料药登记人自己的生产场地发生变化(例如,场地变,但主体未变) 应该按照补 充申请变更处理。



问题12:进口注册药品国外增加了一个新生产场地,在国内也可以同时增加吗?

回答:境外生产药品增加一个生产场地,应该按照相应的注册变更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 提交补充申请。



问题13:原料药再注册还是属于省级局事项吗?

回答:原料药不需要再注册。目前,原料药登记后会收到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没有再注册要求。



问题14:请问原料药(已批准上市)批量放大(如:5kg/批放大为10kg/批)是否需要报补充申请,原生产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投料比等均未发生变更,但会涉及设备大小变更(设备材质、设备原理不变)。  

回答:产品批量放大首先应根据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相关法规和要求申报。涉及补充申请等事项,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咨询。  



问题15:我公司一个玻璃瓶换软袋包装的产品,已提交资料到药审中心,按照2018年第20号文属于需要现场检查的,但是我们没有查到关于补充申请的现场检查的流程,我们该如何办理?

回答:您好!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现场检查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属于需要现场检查的,具体流程按照我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2018年第1号)》开展。如涉及具体品种,请电话或现场咨询。



问题16:有一些老药由于历史的原因,原生产申请表和再注册的工艺不同。是不是以再注册的工艺为合法的依据?

回答:关于这个问题,我建议你参考一下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中具体的说明,包括这个解读也是有相关的说明。之前已经在再注册时已经批准的工艺,在变更管理办法中第23条有明确的这个解释,我念一下。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再次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现行变更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执行。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我想这个应该能回答你的问题吧。



问题17:如果说申请人发生了批量变更,但设备的原理保持一致,自行评估做了药学研究,体外的溶出和各方面的药学指标都保持一致。它是否可以不做BE直接提出补充申请。

回答:这个问题确实很多人都关心,因为做一个BE确实很多钱。但是这个问题不能用一句话回答,你变了批量以后,因为涉及到特殊制剂,就各种各样的剂型,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就不能说你药学对比完了我就会免BE了,也不能说我药学对比完了我就不免你了。这个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一个品种可能存在不一样的情况。申请人也要进行特别细致深入的研究,或者是自己评估。



问题18:还有一个企业提问17年版的修订稿里里面有冻干变液体剂型,2020年版修订稿关于剂型的变更就没有了,所以就想问问这个是不是还得按照补充申请申报。

回答:对于剂型变更,确实有的时候还得看情况啊,因为我们有一类改良新,也是说如果变更剂型确实对临床使用有明显的益处,也许你这种剂型的变更可以按照改良新来变更,但是具体能不能按照改良新来变更我不确定,得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看到底能不能符合条件。我们之所以去掉这个,是因为上市后变更是鼓励企业能去优化一些工艺,提高产品的质量,我们不太希望申请人只是通过一些,简单就是从液体变冻干,从冻干变液体,只是执行这样一些变更,但是工艺和产品质量本身没有提高,或者对临床使用价值如果不是有明显的提高的话,那么我们不鼓励这种变更。但是如果你确实要变,有足够的理由,如果又不符合改良新的变更的话,可以按照上市后变更来执行。



问题19:有企业说它的制造工艺规程如果跟药典制造部分不完全一样,是否需要补充申请修订?

回答:给您注册的标准和规程是企业的,中国药典的制造部分是对这类产品的基本的要求。所以给你注册的标准的,企业生产要以你进行注册的标准为主,通常来讲不需要修改,但是你不能违背最低的标准,就是药典标准。



问题20:在重大变更A类中有一个已经批准的适应症适用人群的变更。我想问一下如果一个仿制药国外并没有儿童的适用人群,想在国内扩展儿童适用人群,是否可以走补充申请来获得儿童适用人群的适用范围吗?

回答:这个就很像刚刚我分享的,重大变更A类将适用人群从**扩大到儿童的这样一个案例。如果现在这个产品已经在国内获得**数据,境外并没有儿童研究的数据,那如果我们之前和现在也没有掌握比较充分的这个产品用于儿童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数据的话,通常是需要开展针对儿童的临床试验的,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可能需要提交补充申请,药审中心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评估,拿到批件后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最后获得数据,申请人进行评估认为可以支持的话,再提交补充申请增加扩展人群范围。



问题21:还有一个企业提到关于制剂重大变更是否必须先完成BE再提补充申请?

回答:这个还是根据企业自己评估,如果需要进行研究,可以先行进行BE试验然后再申报补充申请。如果企业没有进行BE试验而申报了补充申请,经我们中心进行审评认为,可能还要通过BE来证明变更前后的一致性的话,还是可能会发BE通知书。比如对比下来,变更前后的溶出曲线不一致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直接不批准处理。



问题2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

回答: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问题23: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回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问题24: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回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题25: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回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题26:微小变更及备案类的变更如何与再注册时的信息对接更新?

回答:申报再注册时,已完成相关变更申请的,提交年度报告或相关变更批准文件;申报再注册时同时发生相关变更的,持有人应按要求进行变更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年度报告实施各项变更。



问题27:已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件,现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后续如何申报?

回答:按补充申请方式申请后续Ⅱ、Ⅲ期临床试验。



问题28:制剂所用原料药质量标准变更怎么申报?

回答:原料药应按照2017年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制剂应充分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问题29:关于根据药品批准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申报方式?

回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此类情形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18项办理。



问题30:关于已上市眼用制剂增加单剂量装量规格的申报方式?

回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眼用制剂申请变更最小制剂单位装量,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5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问题31:中药制剂可否用补充申请方式在原有糖型制剂基础上增加无糖型规格?

回答:中药制剂有糖型改为无糖型属于辅料的变更,不属于增加规格,两者只能保留其一,不能通过补充申请途径增加。



问题32:中药增加适应症或适用人群等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是否需要在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的时候提交临床试验数据?

回答:第一次提交补充申请时不要求必须提交临床试验数据,经审评后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药审中心发出临床批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按照补充申请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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