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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1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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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 发表于 2015-9-1 17: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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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13号建议的答复
& F+ ?) i8 s4 S" }% y食药监〔2015〕175号
& i! L. k) G' _- d; g金硕仁代表:, R  l. c8 k. H3 C
  
8 v! T2 T* y5 K; M9 [' b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家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里新增朝医药专业委员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 f3 B3 S9 i: p. D& @  4 W! g. Q, B% Z
  一、关于民族医药专家库的建设问题& T. o. \+ o! U, G" n: V$ ~! S
  为加强民族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我局建立了包括蒙、藏、维医药专家在内的药品审评专家库,在药品技术审评、中药品种保护以及非处方药物遴选等工作中,均邀请相关民族医药专家参加,确保民族药品审评质量。此外,自2007年第九届药典委员会开始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并分设了藏、蒙、维药工作组,新增了民族药专业委员;2010年第10届药典委员会,民族医药专业委员由11人增加至19人,新增比例高达72%,充分考虑了民族药的特点,保证民族药审评质量。在新一届药典委员的遴选工作中,我们将欢迎和进一步吸纳民族医药专家参与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并将以2020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民族药标准工作的力度。如涉及朝药标准的审核评价,我局也会专门邀请朝医药专家参加会议和相关工作。
$ _$ C" D( y- R, ?" I  
5 {' Q$ G* C7 `' E4 t# E+ h  二、关于筛选朝药进入药典及朝药标准的建立问题0 N6 f# r* g) y- Z
  朝医药是我国民族医药的一部分,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民族药质量标准提高工作。针对民族药标准工作现实情况,我局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了标准提高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民族药质量标准提高的工作原则和技术要求,加快培养民族地区医药人才队伍,为民族药标准提高工作提供技术与人员保障。
) |9 U- k( C7 _' [2 [  E) Z3 Y8 N( N  " M) P/ m# ^  A9 R
  近年来,尤其在2015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中,我局不断完善药典收载品种的遴选原则和机制,对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和药典编制工作进行整体考虑,分步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药品标准在数量、水平、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符合遴选要求且通过审核的品种将收载进《中国药典》。
* V- @1 B; b# t3 q  `    x1 ]( i7 g* a1 Z; ~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U* s/ O/ \8 w1 K/ D1 J  : ~! I& Z* r" |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010)88330772' ?" \' W2 {+ M% K2 C
  5 ~+ a$ ]) l6 A  {- H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x' S" @! c1 R7 {; k
                                        2015年8月27日
; s0 A% G& J8 e! s2 s$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128204.html
  z% K, Q) k9 b5 c  r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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