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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药监联手公检法推“杀手锏”,方案已报中央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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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8-26 06:4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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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联手公检法推“杀手锏”,方案已报中央政法委2014-08-26 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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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赛柏蓝 作者:克立兹鸠

药监联手公检法推“杀手锏”

距今年3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要在公安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药品侦查局之后。8月25日,食监总局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商如何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实现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惩处。

食药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做主题发言时表示,将在食品医药行业推行黑名单制度,进入黑名单的人,让他不能高消费、不能坐飞机,投资不能有效供应,环保不能去评价、认证、申报,让他几年内受到一定的阻止,这些联合惩戒措施,是我们稽查执法的“杀手锏”。

近期将推出“黑名单”管理制度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8月25日的报道,我国加强药监与公检法协作,将进一步完善华东、华北东北、西北、西南,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并于近期推出“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介绍,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在前期集中打击的毒胶囊、病死猪和种养殖环节滥用药物等重点问题,未得到有效根治,部分地区反弹明显。

最高法:要提高食药犯罪分子违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勇指出,要严格依法办案,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判处力度,提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违法成本。

李勇强调,要最大限度阻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该类犯罪中对刑法中相关罪名没有对罚金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规范对该类犯罪分子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要依照刑法的规定的条件严格使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表现,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制令,禁止其在缓刑期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供帮助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犯罪而提供资金、账号、贷款、发票、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提供广告宣传,要作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共犯论处。

“衔接方案”已报中央政法委

毛振宾透露,通过对行刑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食药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讨论稿)》,正在向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征求意见。

公安部计划成立“药品侦查局”

另外,在今年3月29日,赛柏蓝曾经发表了《公安部将设药品侦查局,这个机构干什么?》的文章。当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首次透露,有望在公安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药品侦查局。这是因为食品药品犯罪正在出现一些“新情况”,,药品长链条跨区域案件明显增多,从原料的生产销售到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由作坊式生产向跨区域化、集团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发现查证成本高企。

而且,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随着物流行业等的发达,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明显增多。

成立该局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打击食药犯罪的力量。而国务院领导也非常重视,去年就已制定相关文件,有关部门正在协调,这项工作正在运转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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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伴云 发表于 2014-8-26 07:16:46 | 只看该作者
看一看,感谢分享。这个杀手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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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静悄悄 发表于 2014-8-26 07:35: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抢沙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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