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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 EMA修订第三方国家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工作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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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mei7071 发表于 2017-8-18 11:1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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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EMA在其网站上发布《第三方国家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工作指导性文件》(Work instructi** for inspection of quality control facilities located in third countries)最新修订版。其中,第三方国家是指与EMA不存在有效的GMP检查互认协议的国家。


    这份文件主要针对位于第三方国家的质量控制(QC)实验室是否需要申请开展检查提供了基本原则,适用于新申请、变更以及上市后的常规检查。


    在新申请、扩大生产线及变更申请中,通常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1)QC实验室从未接受过EU/EEA监管机构检查,或上一次检查有显著的遗留问题。那么,应咨询主管机构,可应用3.2节中所述的基于风险的标准来申请批准前检查,而且如果认为有必要开展检查,那么检查结果应作为上市许可程序中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不必要开展检查,那么在下次常规再检查项目中应包括该实验室。


    (2)QC实验室过去接受过EU/EEA监管机构的QC检查且结果为符合GMP,但目前无有效GMP**。那么,在下次常规再检查项目中应包括该实验室。对于已纳入下次常规再检查项目的QC实验室,如果两次检查直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5年,可以应用正式的延期标准(按照WIN/INS/2054)。


    (3)QC实验室过去接受过EU/EEA监管机构的QC检查且结果为不符合GMP。那么,在验证过程中不能接受该实验室。


    其中,在决定是否需要开展批准前检查时,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于风险的评判原则:


    (1)过去GMP检查的符合程度(包括从国际合作伙伴处获得的信息);
    (2)在QC实验室进行检测的产品范围;
    (3)检测的类型;
    (4)样本采集和检测是否存在问题;
    (5)质量缺陷问题。


    与计划进行检查的生产场地的距离也要纳入考虑。监管机构可以考虑采取远程纸质评估的方法,作为介于开展现场检查和不开展检查之间的措施。



(来源:http://www.ema.europa.eu/docs/en_GB/document_library/Work_Instruction_-_WIN/[url=]2[/url]012/01/WC500120043.pdf,

编译:刘培英,审校:田少雷)
原文刊登于《国际药品检查动态研究》第2卷第3期(总第6期),2017,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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