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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中心] 国家药典委员会2015年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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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zhang 发表于 2015-3-24 22:5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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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年3月24日 下午1:58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除外)。
2.具有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北京市户口)。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3.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关心食品药品安全,有志于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5.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术条件;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6.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7.应聘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即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特殊或急需紧缺岗位的人员以及博士研究生学位获得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者等应聘人员,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40周岁(具体见各岗位要求)。
8.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一)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药典委员会2015年公开招聘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1)。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登陆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www.chp.org.cn)下载《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附件2)及《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名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将填写好的表格通过附件形式发送至bgs@cfdaied.org,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9日17:00
2. 4月11日左右,将在官网www.chp.org.cn公告符合条件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同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未通过简历筛选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3. 4月13~14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组织现场资格审查,参加考试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
4.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应达5:1以上方可开考。
(三)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只接收《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及《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名人员信息登记表》,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简历。邮件主题与附件名称相同,统一格式为“药典委-岗位代码-姓名-学历-人员类型”,如:“药典委-01-张三-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谢绝来人来访。
2.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为方便联系,考生要在应聘报名表中填写详实的通讯地址和便捷可靠的联系电话。
3.北京生源系指入学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学校集体户口不在此范围;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
4.报名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材料负责,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资格。
5.报名与现场使用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
6.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准备材料:
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生证、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成绩单、英语等级证书及院校毕业分配办盖章的《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
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历学位证、英语等级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现场领取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5年4月13~14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笔试内容:综合能力测试。
根据拟聘岗位职数,按1:3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4月20日左右,将在官网www.chp.org.cn公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同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参加面试人员,未进入面试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二)面试
面试时间:2015年4月25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思维、理解、应变、分析、专业知识、语言表达等能力。
(三)注意事项
1.参加考试人员自行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笔试时不准携带计算器、字典等。
2.参加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总成绩(笔试占40%,面试占60%)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岗位1:1确定考察和体检人员名单。如果在考察和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在定点医院进行。
五、聘用及待遇
根据综合考察和体检的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下达聘用人员名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7079516 010-67079517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6:30)
特此公告

附件2: 《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
             《国家药典委员会应聘报名表》(社会在职人员)
附件3: 《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名人员信息登记表》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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