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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注册晋阶 | 发达国家药品注册优先审评程序解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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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梦 发表于 2015-5-26 21:1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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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一个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对于中国医药行业来说,无论是推动行业发展,还是满足不断提高的公众用药安全及质量需求,都必须依靠创制新药。为了鼓励新药创制,2009年初,SFDA开始实施《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对四种类别新药实行特殊审批。这个规定根据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按“早期介入、优先审批、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平衡鼓励创新和风险控制”的总原则详细规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的特点,这也是现在全球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国家,鼓励创制新药的药品注册优先评审程序出台得更早,也相对更完善,解读发达国家药品注册优先评审程序无疑对于国内企业深入了解中国《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积极意义。
FDA的特殊程序
美NFDA的鼓励措施是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主要针对有潜力治疗严重和危及生命疾病的新药、比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进的药品,根据不同特点,有三条特别审评通道:(即优先审,减免部分试验,结果提前上报)
(1)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
主要针对能够在治疗、诊断或预防疾病上比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进的药品上市申请。能够纳入优先审评的并不要求是一个具有全新分子实体的创新药,但必须是在临床疗效上优于已上市产品的药物。优先审评的审评时间为6个月,大约是标准审评时间11个月的一半。
与中国鼓励政策不完全相同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分子实体都能进入这个通道,也有一些非新分子实体的新药可以进入该通道(如增加新适应症、改变剂型等)。
(2)快速通道(Fast Track)
主要针对那些有潜力治疗严重和危及生命疾病的新药研发和审批。其中“有潜力治疗严重和危及生命疾病”包括两个条件。首先是严重或危及生命类疾病或病症,如艾滋病或癌症等另一个条件是治疗目前没有治疗手段的疾病,符合这一定义的,包括在已有治疗方法的条件下,更能够改善病症的严重结果的;或者为不能接受现有治疗方法的患者提供效益的;还有与现有疗法具有类似疗效,可避免现有疗法严重毒害问题的;以及与现有疗法具有类似效益,但在某些方面有改进,并能证明对严重结果改善的,这四种情况都可以申请进入快速通道。
对进入快速通道的药物,FDA将进行早期介入,就哪些试验该做哪些试验可以不做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以达到让该产品在研发过程中少走弯路,加快整个研发过程的效果。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早期开始与FDA沟通开发和申报事务,可分阶段递交申报资料;而FDA的审评和批准将基于所治疗疾病严重状况按风险/效益原则的评价。FDA还要求生产商必须递交上市后Ⅳ期临床保证书,保证药物的IV期临床必须进行更大范围的研究,如果证明不了其安全有效,产品将自动退市,生产商在产品上市后还必须收集额外的风险,安全,最佳剂量、使用情况等信息。这些上市后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是为了在保障这些药品能够更快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同时,也保障患者的风险能够得到最有效的控制。
(3)加快审批(Accelerated Approval)
加快审批允许在确切的治疗效益证据未全部收集到之前批准新药上市,即在临床结果还未能充分证明其安全有效之前就能批准上市.加快审批主要针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药品,该类新药的批准一般附有条件,批准的基础为药品具有可观察到的重大短期临床效果,而长期临床疗效则需进一步研究证明。加快审批的最典型例子是格列卫(Glivec),该药由于在治疗白血病急性发作上的特殊疗效获准纳入加快审批,花了3个月时间,只做了几十例的临床试验就获准上市。
欧盟EMEA的加快评审程序
主要针对预计将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尤其是从治疗创新角度而言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的医药产品,如这次的甲型H1Nl流感疫苗等。在申报流程上,申请人必须在申报上市许可4至6个月前提交,期间有机会与欧盟EMEA会面,就与申报相关的程序和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而批准加速评审申请必须在开始评审上市许可申请之前决定。一旦该医药产品获准进入加速评审程序后,须进入集中审批程序,按加速审评程序的150天时间处理,如果审评中认为不再符合条件,则改为标准评审程序的210天。
加速评审程序的准入条件要求中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预期该医药产品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尤其是要证明该产品引入了新的治疗方法,或改进了现有治疗方法,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持或改进公共健康尚未满足的需求,而且需要说明:该医药产品未满足的现有的预防、诊断或治疗方法需求是什么;该医药产品将对医疗实践带来何种程度的重大影响,其如何满足巨大的未满足需求;该医药产品得出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结论的现有主要证据,即临床试验数据,关键结果等。
日本PMDA的优先审评程序
主要适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优于目前已有的治疗方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日本PMDA优先审评准入条件中定义的严重疾病主要指:对生命有重大影响(致死性)的疾病或病情进展是不可逆的,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疾病。优于目前已有治疗方法主要指:目前无有效的治疗、预防方法或在安全性、有效性、患者内体及精神负担等方面优于目前已有治疗方法,而要证明其医疗上的价值,必须至少要有到Ⅱb期的临床实验结果。
PMDA优先审评程序规定,申报的产品必须是要在申请注册时(NDA)提出申请,而且要由PMDA组织专家就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评,此后必须报厚生省医药食品局审批,一旦进入优先审评程序,审评时间为6个月,为常规时间的一半,而且可以优先安排与PMDA的咨询。
国外优先审评程序的几个特点
首先,鼓励的目标清晰,体现风险/效益评估
国外的优先审评程序始终以满足患者最大的需求为导向,解决临床未满足的需求是其最核心的理念。这种临床未满足的需求,要么是目前无有效治疗手段和方法,要么是优于已有的治疗手段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发达国家,不是所有的具有全新分子结构的新药都能进入优先程序,而优先程序也不仅限于具有全新分子结构的新药,只要是能解决临床未满足的需求,那么无论是有新适应症或者新剂型等都有可能进入优先审评程序。
其次,鼓励措施具体,体现出推进审评质量和效率
发达国家的鼓励措施都有一定的共同点,基本上都包括:加快审评、就申报事务及临床试验相关问题增加与审评审批部门的沟通交流,申请上市资料可分段提交、基于风险/效益原则进行评价。
第三,实行动态管理
随着各种临床研究资料的完善,一旦申请产品的后续条件经审评审批部门评估,认为不符合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要求,审评审批部门可撤销其资格,自动转入一般程序。
最后,有上市后的保证措施控制风险
因为列入优先评审程序则意味着医药产品的审评过程得到了提速,上市条件有所放宽,面临着安全性风险。因此,按优先审评程序的新药多数都是有条件批准,对上市后的研究有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有的还会要求提交上市后完善相关研究的保证书。生产商还必须收集更多的上市后信息,为安全使用提供支持,以确保患者的风险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
摘自:《中国处方药》 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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