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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2015年四川省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工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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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16-1-21 14:2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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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工作通报
2016年01月21日 12:05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12月16日授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要求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开展技术审评。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自2015年4月3日起,陆续收到省局药化注册管理处移交来的技术转让申报资料。2015年4月8日起,陆续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后续技术材料。

一、受理品种情况

2015年4月至2015年底,接收省局转交的药品技术转让品种142个,涉及14家药品生产企业。按类别划分:化药130个,中药12个;按风险程度划分:无菌药品109个,非无菌药品33个;按申报情形划分:情形二15个,情形三127个。已受理品种剂型涉及原料药、注射剂、口服液、片剂、眼用制剂、胶囊剂、颗粒剂及混悬剂等。

二、技术审评情况

2015年已受理品种中仅13个品种提交了技术资料,占申报数量的9%,可以看出企业研究验证工作进展缓慢。

已提交技术资料的13个品种,涉及7家企业, 其中化药8个,中药5个。组织专家审评会6次,邀请专家16人次,对13个品种进行了技术审评咨询;组织药品生产现场检查9次,计18人次,对6家企业的10个品种进行了生产现场检查。

截至2015年年底,已完成技术审评并上报省局7个品种,除1个品种尚处于省局审核阶段外,其余6个品种均已获总局审批并重新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办结的6个品种完成初步审评并发出补充资料通知,其中3个品种已提交补充资料,正在或待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其余3个品种,待企业提交补充资料。

2015年药品技术转让技术审评各品种进展情况

序号

品名

转出方

转入方

进展情况

1

盐酸托烷司琼胶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220

2

盐酸非索非那定片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221

3

补肾润肺口服液

中山市理科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150002

4

板蓝根滴眼液

成都青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禾亿制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53072

5

硝呋太尔

国药集团川抗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摩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282

6

苦参碱氯化钠注射液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总局已审批,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53306

7

胰酶

四川德博尔制药有限公司

德阳新诺赛制药有限公司

审评完毕,省局审查

8

头孢泊肟酯片

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

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待补充资料

9

头孢氨苄胶囊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待补充资料

10

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

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

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待补充资料

11

舒尔经颗粒

亚宝北中大(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亚宝药业四川制药有限公司

待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12

儿童清咽解热口服液

亚宝北中大(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亚宝药业四川制药有限公司

正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13

清开灵口服液

亚宝北中大(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亚宝药业四川制药有限公司

正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三、技术审评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从已进行技术审评的品种来看,目前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证明性文件:证明性文件提供不全,如转出方工艺规程和工艺验证资料、原辅料合法来源证明、中药处方更名证明、不良反应检索资料、转让双方控股关系查询证明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在准备资料的过程只注重申报速度而忽视了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另一方面是部分拟转让品种因多年未生产,存在证明性文件不齐全的情况。转入方在进行技术转让前应对拟转让品种充分调研和评估,把握申报、审评等程序和标准要求。

2.生产工艺:(1)关键工艺参数发生变更,未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根据38 号文要求,省局审评的药品技术转让事项不得涉及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申请人应充分重视该要求,确保技术转让前后药品生产工艺的一致性,如因设备等变更导致某些工艺参数需要进行调整的,要进行充分的研究与验证,并在资料中提供详细的验证报告和数据;(2)工艺参数描述模糊,中药品种工艺描述与质量标准制法项下不一致;(3)关键工艺参数不明确或参数范围过宽,或关键工艺参数的制订依据不充分;(4)无菌制剂未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1)药品检验方法与药典或法定标准不一致;(2)未进行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验证内容不全面或验证方法不合理,如线性范围验证未包括质量标准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等;(3)未进行质量标准的研究提高工作,如有关物质研究中未对单个未知杂质和超鉴定限杂质进行考察,眼用制剂未对防腐剂和渗透压进行控制等;根据38 号文要求,省局审评不涉及药品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人可根据有关指导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指标并制订相应的放行标准;(4)未对转让双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申报资料中缺少相应的研究图谱和照片等;(5)参比制剂选择不合理,转出方多年未生产的品种,参比制剂应选择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

4.稳定性研究:(1)未提供转让双方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2)稳定性考察项目不全面,如未对未知单杂、多剂量包装产品开启后的微生物水平、半渗透性容器包装注射液失水量等指标进行考察。

5.原辅料和包装材料:(1)未提供完整的原辅料或包材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或检验项目不全;(2)中药制剂中各药材基原和产地不明确,炮制方法不明确,未提供各药材的检验报告或检验项目不全;(3)关键辅料、试剂等发生变更,未进行验证研究或提供转让前后原辅料质量一致性的证明材料。根据38号文要求,转让前后辅料的生产厂家、级别、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转入方原辅料标准不得低于转出方。

6.其他:申报资料内容前后不一致,如工艺验证报告中项目数据与工艺规程不一致,计算错误或书写错误等。

2016年将是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一年。望各申请人高度重视申报资料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及总局有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拟转让品种的研究验证工作。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研究资料是保障我省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工作优质高效开展的基石。

http://www.scfdmec.com.cn/CL2052/109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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