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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上海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办事指南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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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16-8-3 17: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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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4号)。
二、申请范围
(一)持有人范围
注册地址位于本市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工作地址位于本市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二)受托生产企业范围
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为有效落实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试点品种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对受托生产企业能否跨试点行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高的试点品种,受托生产企业原则上应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三)试点药品范围
1.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2.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3.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
(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
三、申请人条件
(一)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或者科研人员条件
1.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
(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应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
2.具有与试点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3.应当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类别
(一)新注册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后的新注册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受理临床试验申请或者上市申请、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或者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二)已批准上市药品
     对于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申请成为持有人。
  申请人拟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提交补充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三)变更申请
  持有人的药品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在已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者药品上市申请、尚未批准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药品注册申请表
原件
6份
纸质和电子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2
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3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
药品注册研制
申报表
(非临床试验用)
原件
5份
纸质
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5
综述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药品名称;证明性文件;立题目的与依据;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6
药学研究
资料综述
原件
1份
纸质
中药、天然药物: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化学药品:原料药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稳定性。制剂的剂型及产品组成、产品开发、生产、原辅料控制、制剂的质量控制、对照品、稳定性。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学研究资料综述;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7
非临床试验资料(药理毒理研究)
原件
1份
纸质
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8
临床试验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临床试验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着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科学委员会审查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二)申请药品上市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及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药品注册申请表
原件
6份
纸质和电子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2
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3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
药品注册研制
申报表
(非临床试验用)
原件
5份
纸质
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5
概要(综述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药品名称;证明性文件;立题目的与依据;自评估报告;上市许可人信息;原研药品信息;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6
主要研究信息
汇总表
(仅化学药品)
原件
1份
纸质
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非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7
药学研究
资料综述
原件
1份
纸质
中药、天然药物: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化学药品:原料药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稳定性。制剂的剂型及产品组成、产品开发、生产、原辅料控制、制剂的质量控制、对照品、稳定性。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治疗用生物制品: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8
非临床试验资料
(药理毒理研究)
原件
1份
纸质
非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9
临床试验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临床试验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数据管理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着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科学委员会审查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数据管理报告、统计分析报告。首页盖公章,后盖骑缝章。
(三)补充申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载明的补充申请事项相应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药品注册申请表
原件
6份
纸质和电子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下载最新报盘程序填报,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申请或变更持有人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2
资质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持有人:(1)药品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受托方: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等。
3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原件
1份
纸质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5
证明性文件
原件
1份
纸质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6
药品说明书、
标签样稿
原件
1份
纸质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7
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提供。
8
药理毒理
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提供。
  9
临床试验资料
原件
1份
纸质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应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六、申请流程
1、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注册分类事项,分别填写并提交相应的《药品注册申请表》及申报资料,向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报送相应的技术申报资料。(最新报盘程序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cfda.gov.cn下载。)
2、我局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出具《药品注册资料签收单》。
3、我局认证审评中心对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发出《药品注册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后,发出《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我局认证审评中心自申报资料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现场核查以及样品抽样工作,通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
5、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抄送我局和申请人。
6、经审查合格的,由我局组织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我局行政审批不收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请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八、办理时限
1、我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5日内做出补正或受理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后5日内安排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
3、药检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需要同时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审评、认证机构进行审核的程序及时限,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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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6-8-3 17:11:43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而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只有另办药品生产企业才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实施这项改革,将促进本市创新药物审批核查制度改革,有利于药品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集聚,助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的建设;有利于突破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约束,促进药品企业强强联合、做强做大,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发展;有利于加快新药上市,落实供给侧改革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满足市民对价格合理优质药品的需要。
  二、《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等。
  三、《上海实施方案》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6年7月25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开展试点工作后,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持有药品批准文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面责任;二是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允许持有人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五、试点药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试点药品范围主要包括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以及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条件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是注册地址位于本市且依法设立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工作地址位于本市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同时均需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义务与责任?
  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包括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流通质量管理以及上市后质量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等责任;二是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人员管理制度、物料和产品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检验放行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整套能够保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管理制度,并与受托生产企业、销售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有效对接和管控;三是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四是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应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依法依规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五是应通过互联网等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六是应按照规定购买商业责任险;七是应履行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
  八、对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条件要求?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区域方面,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为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同时,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对受托生产企业能否跨试点行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明确风险程度高的试点品种(无菌药品、缓控释制剂、靶向制剂)原则上不能跨区域委托;二是质量管理能力方面,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具有与试点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三是资质方面,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在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持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九、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与责任?
  一是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诚实守信,履行与持有人依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如何申请参加试点?
  一是报告参加试点。符合本市试点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参加试点的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将在政务网上公示相关信息,并提供提前介入和指导服务;二是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和持有人应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相关办事指南要求,递交有关电子和书面材料,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查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
  十一、试点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本市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监督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本市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履行与持有人约定义务等情况。三是对其他试点行政区域内的受托生产企业,加强与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衔接配合,联合开展延伸监管。四是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处罚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其他试点行政区域受托生产企业的,移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依法对持有人、相关单位和试点药品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十二、上海对参加试点提供哪些鼓励政策?
  一是设立了试点药品的风险救济资金,对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内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二是提前介入加强服务,对试点单位、试点品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49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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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6-8-3 17:13:10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全力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落地

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4号),标志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本市正式实施,试点实施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
  根据《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试点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允许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后,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面责任;二是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允许持有人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三是允许申请人或持有人在药品上市许可相关申请已受理、尚未审批阶段或获得批准后,均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
  《上海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市试点的范围和品种:一是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二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三是2016年6月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同时,《上海实施方案》明确,对于风险程度高的试点品种(无菌药品、缓控释制剂、靶向制剂),原则上不能跨区域委托。为了落实试点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上海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本市试点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强调全程风险防控、信息公开和信用联合惩戒。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处罚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其他试点行政区域受托生产企业的,移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依法对持有人、相关单位和试点药品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上海实施方案》提出了相关激励政策:一是设立试点药品的风险救济资金,对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内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风险救济保障,并为企业购买商业责任险提供保费补贴;二是提前介入加强服务,为试点品种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
  另获悉,本市企业参与试点热情很高,已有不少企业在前期已做了大量准备并积极申请试点。
  上海实施这项改革试点,有利于本市药品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集聚,助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的建设;有利于突破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约束,促进药品企业强强联合、做强做大,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发展;有利于鼓励创新药物研发,激励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新药上市,落实供给侧改革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满足市民对价格合理优质药品的需要。
  为此,在历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直接关心下,上海积极回应各方呼吁,自2012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探索研究工作,并将此项改革纳入2015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推进,研究提出的相关建议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明确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依法授权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符合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向的抗体药物被纳入试点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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