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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JSFDA关于做好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 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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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6-8-5 16:3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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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394/2016-00333
信息分类
/ 药品注册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08-03
浏览次数
1706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食药监药注〔2016〕161号
关 键 词

关于做好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
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608/t20160803_1234790.html
苏食药监药注〔2016〕16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国家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转告有关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药品委托代理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制剂或原料药,用于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申请一次性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须按原渠道向国家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应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附件1),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交1份《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和1套申报资料,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省局按照工作程序(附件2)进行受理、审查、审批。
  三、申请人按照进口备案要求,应从《进口药品批件》载明的药品进口口岸进口,向对应口岸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口岸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的,应将《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
  进口药品通关后,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所在地市局。
  五、在我省口岸办理一次性进口药品的,口岸局应汇总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情况汇总表》(附件4),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表格)至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六、各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一次性进口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填写《一次性进口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七、省局将对有关研究用一次性进口药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用于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品的使用情况,保障受试者临床用药安全。
  省局联系人:许慧,联系电话:025-83209355,电子邮箱:xuh@jsfda.gov.cn
  附件:    1.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2.工作程序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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