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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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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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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7-16 15: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21期(总第135期)            

发布时间:                 2019-6-14            

本   期   要   目
[焦点关注]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今年第二次征求意见 “三品一械”将延长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药品追溯体系出新文件了[监管动态]国家药典委发布《人用基因治疗制品总论》(草案)7个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要接受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国家局发布重组人凝血因子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重组人凝血因子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发布修订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说明书的公告国家局发布注销盐酸吡格列酮片等15个药品批准文号的公告[综合分析]57个中药保护品种今年期满!近3年609张GMP被收,看点在这里[国外信息]2019年5月全球最新获批药品和器械清单全球在研药物深度**:最热的治疗领域与适应症2018美国化学仿制药市场概览美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优秀经验借鉴
焦点关注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是加大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二是促进合理利用。《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三是加强规范。《条例》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临床试验,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对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等审批事项,明确了审批条件,完善了审批程序。
四是优化服务监管。《条例》要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事项等方面优化和改进服务,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来源:中国ZF网
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今年第二次征求意见 “三品一械”将延长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
6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今年3月13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该管理办法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与现行审查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和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材料进行了精简。删除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需要显著表明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分别减少了4项、2项、6项。此外,还延长了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规定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由申请人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征求意见稿集中体现了审查标准的“严”和审查程序的“宽”两个特点。“严”,是按“四个最严”要求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从严规定广告内容审查标准;“宽”,则体现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广告司
药品追溯体系出新文件了
近日,中国ZF网转发了来自商务部的《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障水平,推动追溯试点示范转化为制度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5月31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95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
《意见》提出: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中药标准化工作,推动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追溯主体责任、建设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
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的追溯体系。
探索建立追溯平台市场化对接管理机制,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追溯系统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或信息协同平台。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药监等部门分头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中药材、药品等重要产品各领域的追溯专用标准制修订和应用推广工作。
来源:中国ZF网
监管动态
国家药典委发布《人用基因治疗制品总论》(草案)
按照2020版《中国药典》编制大纲规划,我委于2017年立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拟建立人用基因治疗制品总论,现已完成相关起草复核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总论草案无异议。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7个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要接受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申请现场检查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要求,我中心计划对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等7个品种(规格)开展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详见附件)。如在通告的检查时间内,注册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场检查,需在通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我中心提出撤回现场检查的书面申请(邮寄或现场递交)。10个工作日后,注册申请人不得撤回现场检查申请。
附件: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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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国家局发布重组人凝血因子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重组人凝血因子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规范和指导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制品临床试验的实施,促进该类制品的良性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Ⅸ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1和附件2),现予发布。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局发布修订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说明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含牛源性乳糖的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说明书【禁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含牛源性乳糖的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8月3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所有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上述含牛源性乳糖的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涉及用药安全的内容变更要立即以适当方式通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局发布注销盐酸吡格列酮片等15个药品批准文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盐酸吡格列酮片等15个药品批准文号。
来源:国家药监局
综合分析
57个中药保护品种今年期满!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数据显示,正在受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达193个,于2019年陆续到期的品种达57个(以“药品名称+生产企业”为统计标准),均为2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为7年。
据米内网数据统计,上述57个品种中,在2017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以及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合计销售额超过10亿的大品种有两个,包括了上海绿谷制药的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以及北京以岭药业的参松养心胶囊,此外,超亿元的品种有18个。
20个品种销售超亿元,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用药最火热
表1:20个销售超亿元并于2019年保护终止的中药保护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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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内网数据库、国家药监局官网)
据米内网数据统计,2017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即中国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城市社区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以及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合计销售额超1亿的品种有20个,其中脑血管疾病用药有6个,心血管疾病用药有4个。
上述超10亿大品种中,上海绿谷制药的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2017年终端合计销售额为48.9亿元,该产品为独家品种,主要销售市场为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2017年在中成药心血管疾病用药产品TOP20中排在首位。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对部分中药注射剂限制了使用范围,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明确冠心病、心绞痛诊断患者,销售增长率轻微下滑了0.15%。上海绿谷制药的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为2级保护品种,保护起始日为2012年12月19日,保护终止日为2019年12月19日。
另一个超10亿大品种是北京以岭药业的参松养心胶囊,2017年终端合计销售额为16.4亿元,该产品为独家品种。2017年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中成药心血管疾病用药产品TOP20中排在第十一位,增长率为8.35%;在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中成药心血管疾病用药产品TOP20中排第九位,增长率为3.27%。北京以岭药业的参松养心胶囊为2级保护品种,保护起始日为2012年6月19日,保护终止日为2019年6月19日。
40个品种延期期满,17个品种或将申请延期
表2:40个已获延期并于2019年期满的中药保护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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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内网中国中药保护品种目录数据库)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1992年10月14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六条提到,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上述40个品种,均已查到延期公告,并于2019年期满。其中不乏多个销售超亿元的产品:养血清脑颗粒、大活络胶囊、血塞通软胶囊、脉血康胶囊、血塞通软胶囊、注射用丹参(冻干)、藿香正气滴丸、脉血康胶囊、四妙丸、通窍鼻炎颗粒、玉屏风胶囊(销售额及企业信息见表1)。
表3:17个有望申请延期的中药保护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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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内网中国中药保护品种目录数据库)
57个2019年期满的中药保护品种中有17个暂无延期公告,本次期满后,仍有机会申请延长保护期,相关药企需要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申报。我们也将继续关注上述品种的后续情况。
中药保护品种制度,未来该如何走下去?
中药品种保护是国家药监局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特定中药品种授予《中药保护品种**》,且在一定期限内只允许获得《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进行生产的一种保护制度。
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是国家层面从行政保护的角度为中药生产企业提供的保障措施之一。中药品种保护没有新颖性的要求,对于一些已经公开了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用途发明等信息的中药产品,是无法申请专利保护的,这样的产品可以通过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获得一定的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
但随着我国制剂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兴旺,很多中药大品种都渴望走出国门,获得世界的认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到,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无疑令相关企业左右为难。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原副院长蒋健提到要推动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的问题。他表示。目前我国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超出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偏重于中药品种保护而不是中药专利保护,创新热情不高,且与世卫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药品政策不协调。他建议将一级保护品种调整为20年、10年,二级保护品种可仍定为7年;并进一步完善申请延期保护的条件,突出临床疗效及中药质量控制水平,从严把控,以促进企业创新、杜绝无技术含量的简单改进。
对于中药品种保护,您又有何看法呢?留言给我们一起讨论吧。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米内网数据库
近3年609张GMP被收,看点在这里
注意:
1、数据从国家局、各省局及各平台汇总,不可避免存在遗漏;
2、所得数据与目前各平台公布的数据有所差异,仅供参考;
3、2019年数据统计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
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被收回GMP收证的企业逐年增加,汇总了2016年1月-2019年5月全国收回GMP**的情况,并做了简单的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
2016年全国共收回172张GMP**
2017年全国共收回159张GMP**
2018年全国共收回236张GMP**
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2019年全国收回GMP**42张。
合计,近三年收证60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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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各地区企业被收回**情况:黑龙江7张,广西5张,吉林4张,安徽、天津、云南各3张,海南、湖北、湖南、江苏、辽宁各2张,广东、贵州、江西、山东、山西、陕西、浙江各1张,其余各省未公布。
哪些省份收证最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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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的数据得出,近三年被收回GMP省份排名:
安徽省排名第一,被收证合计69张;
吉林省排名第二,被收证合计67
广西省排名第三,收证数量为44张;
广东省排名第四,收证数量为41张;
辽宁省排名第五,收证数量为32张。
哪类药品易被收证?
对2016年1月-2019年5月收回GMP的产品类别进行对比,其中中药饮片和口服制剂占大部分,口服制剂中化药占16%,中药占84%,中药和中药饮片是收证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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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19年5月仅公布了42张**被收回的情况,似乎预示着2019年GMP**收回数量将有所下降,是否可说明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更加宽松了?
哪些月份是药企的“黑色月份”?
对近三年各月份收回GMP**数量进行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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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看出,药企的“黑色”月份是集中在上半年的5月、6月、7月,下半年11月份也有抬头的趋势。
近期监管重点
目前已有9个省份公布了2019年的监管重点,多个省份提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力度。
其中广东省、广西省、辽宁省、福建省将疫苗产品、血液制品、注射剂列为2019年监管重点:
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局发布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工作要点 》明确要求省级药监部门要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生产企业,每家企业派驻检查员不少于两人,定期轮换并挂牌公示,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收集质量安全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
2018年12月27日国家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2019年5月21日,国家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药品智慧监管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的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技术与应用框架。在此基础上,再经过3—5年的时间,推进信息技术与监管工作深度融合,形成“严管”加“巧管”的监管新局面的目标。
长春长生事件发生正处于国家机构改革和药品管理法体系改革的关键时期,2019年征求意见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可以看出未来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管将更加严格。其实药品关乎人的生命健康,无论国家监管形势如何,都应该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来源:知药学社、网络
国外信息
2019年5月全球最新获批药品和器械清单
2019年5月,欧美批准新药中孤儿药占据半壁江山,取代抗肿瘤药物成为新的研发热点。国内的注册审评格局趋势良好,相比进口器械,占明显优势。
一、全球药品获批情况
2019年5月药品审评数据发布,欧美批准新药中孤儿药占据半壁江山,取代抗肿瘤药物成为新的研发热点。
为加快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新药的审批通道,国家药监局遴选了2批境外已上市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共74个,骨巨细胞瘤用药地舒单抗注射液、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丙肝治疗新药格卡瑞韦哌仑他韦片都于5月获批;2019年5月5日,国内豪森药业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孚来美成功上市。
(一)美国FDA批准情况
2019年以来,美国受理批准总数达457个,陆续已有44款NDA/BLA药品(不包含暂批药物)获批,相对往年较为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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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0—2019年FDA批准药物情况
2019年5月,FDA共批准药品74个,其中NDA/BLA批准7个(不包含暂批药物),相对上月(批准总数106件,NDA/BLA 13件)批准数量显著减少, 其中有2个新分子实体和2个新活性成分药物被批准。
表1 2019年5月FDA批准NDA/BLA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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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的7款新药中孤儿药有4款,占57.1%,提示孤儿药研发备受FDA关注。其中有几款新药值得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1)5月24日,PIQRAY获得FDA批准,该产品是NOVARTIS研发的一种口服小分子PI3K抑制剂,与氟维司群联用用于治疗患有HR+/HER2-、PIK3CA-突变的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的绝经后妇女和男性患者。大约40%的HR+/HER2-晚期乳腺癌患者伴有PIK3CA基因突变,PI3K通路的改变与肿瘤恶化、治疗耐药性和疾病进展相关,PIQRAY是首个专门针对PIK3CA突变的HR+/HER2-晚期乳腺癌的治疗药物。
(2)5月23日,SLYND获得FDA批准,该产品是Exeltis开发的一种口服避孕药,通过抑制排卵来降低怀孕风险,它是一种合成黄体酮,药理作用与天然孕酮相似。SLYND可以改善出血状况,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能够保持避孕效果长达24小时,其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在一项超过3000多名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中得到了验证,试验结果显示,SLYND的临床疗效可与复方激素类避孕(CHCs)媲美,但参与实验的所有女性,包括高危人群,都没有发生过血栓栓塞。
(3)5月17日,NAYZILAM获得FDA批准,该产品是一种苯二氮卓类药物,用于12岁及以上癫痫患者集群性发作的紧急治疗。此前Nayzilam(咪达唑仑)获得FDA的孤儿药资格,它是首个也是唯一一个FDA批准的治疗癫痫集群性发作的鼻喷雾剂,允许非医疗专业人员在癫痫发作时及时对患者进行管理。确切作用机制尚不完全清楚,但据悉可能通过增强GAGB能神经元传递的活性,促进GABA与相应受体结合。Nayzilam于2018年6月被比利时的UCB公司以3.7亿美元收购,用于扩充其癫痫研发管线。
(4)5月3日,VYNDAQEL获得FDA批准,该产品是FoldRx制药公司研发的一种口服转甲状腺素蛋白稳定剂,用于治疗**转甲状腺素蛋白介导的淀粉样变心脏病 (ATTR-CM)。ATTR-CM是一种罕见的致命性心脏病,VYNDAQEL是第一个且目前唯一获得FDA批准治疗ATTR-CM的药物。2010年,辉瑞通过收购FoldRx制药公司从而获得tafamidis,EMA在于2011年11月16**准了VYNDAQEL在整个欧盟的上市许可。FDA授予VYNDAQEL孤儿药、快速通道、优先审评和突破性疗法认定,以帮助和鼓励这种罕见疾病药物的开发。
(二)欧盟EMA批准情况
截至2019年5月31日,EMA批准上市的药品共计25个,批准数量与往年相比有明显下降(36个)。新活性物质(New active substance,NAS)7个,较2018年同期有所减少,但较前几年相对平稳。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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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MA历年批准药物情况
2019年5月,EMA共批准了3个药品,包含新活性物质药2个、仿制药1个。见表2。
表2 2019年5月EMA批准的药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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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获批产品中孤儿药2个,分别为Waylivra和Palynziq,具体情况如下:
(1)5月2日,Waylivra获得EMA批准,该产品用于治疗家族性高乳糜微粒血症综合征(FCS)。Waylivra是一种反义寡核苷酸(ASO)抑制剂,通过减少ApoC-III的产生,从而调节血浆甘油三酯。Waylivr于2014年获得过EMA的孤儿药认定,FCS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具有毁灭性的疾病。它是由脂蛋白脂肪酶(LPL)功能受损引起,患者面临着急性胰腺炎以及永久**官损伤而引起的慢性并发症的潜在风险。据估计,全世界约有3000至5000人患有FCS,欧洲约有1000人患有FCS。
(2)5月2日,Palynziq获得EMA批准,该产品用于无法充分控制血苯丙氨酸水平(血苯丙氨酸超过600μmol/L)的16岁及以上苯丙酮尿症(PKU)患者的治疗。Palynziq是一种由大肠杆菌产生的聚乙二醇化重组苯丙氨酸解氨酶 (rAvPAL),用以替代缺失的苯丙氨酸羟化酶(PAH),以降低血液中苯丙氨酸的水平。Palynziq是一种新型酶替代疗法,曾获得FDA孤儿药认定,并于2018年在美国上市许可。
(三)NMPA批准情况
2019年5月,NMPA共批准药品上市52件,其中国产药品41件,进口药品11件。除去剂型后,共43个品种,获批产品类型分布情况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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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5月获批产品类型分布
表3 5月获批品种超过2种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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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获批药品中,国产1类新药和进口1类新药各1个,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3个。其中通过CDE优先审评程序获批4个。见表4。
表4 2019年5月NMPA批准的新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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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批准的药品中有几个值得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1)5月5日,聚乙二醇洛塞那肽注射液(商品名:孚来美®)获得1类创新药的上市许可,该产品是江苏豪森研发的长效GLP-1受体激动剂,可促进葡萄糖依赖的胰岛素分泌,用于**改善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只需每周注射1次。
GLP-1受体激动剂类药物是近年来降糖药物的一个研发热点,豪森药业的聚乙二醇洛塞那肽注射液是国内首个获批的长效GLP-1制剂,此前获批的周制剂包括阿斯利康百达扬(艾塞那肽)和礼来的度易达(度拉糖肽),均为进口制剂,聚乙二醇洛塞那肽注射液的上市将为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2)5月15日,达可替尼片(商品名:多泽润®)获NMPA批准,该产品是辉瑞公司研发的二代EGFR靶向药物,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19号外显子缺失突变或21号外显子L858R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多泽润®的获批是基于一项关键性国际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ARCHER-1050的积极数据,与吉非替尼相比,无进展生存期显著延长,死亡或疾病进展风险显著降低。此次获批在中国首次实现几乎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全球同步递交并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3)骨巨细胞瘤用药地舒单抗注射液、带状疱疹用药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分别因罕见病用药、国内缺少对该病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手段被列入首批48个临床急需新药名单。
(4)艾伯维的丙肝治疗新药格卡瑞韦哌仑他韦片(商品名:艾诺全),凭借“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具有明显治疗优势”于2019年5月29日被列入CDE发布的“第二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
国家药监局2018年开始对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新药另设“高速通道”,加速罕见病以及严重危及生命疾病新药审评审批,截至目前,共发布了2批74个品种,已经批准了16个品种的进口注册。
二、全球医疗器械获批情况
根据2019年5月医疗器械审评数据,提示5月份国内注册审评格局趋势良好,相比进口器械有明显优势。国内自主研发的2个医疗器械获得创新医疗器械资格认定并进入特别审批通道。
(一)美国FDA批准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2019年5月,FDA共批准252个产品,其中通过上市前通知510(k)途径上市248 个,包括一类器械14个,二类器械227个,未分类7个;通过上市前批准(PMA)途径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4个。
通过对510(k)上市前通知的器械根据美国医学专业用途进行分类,结果发现,矫形外科和心血管类产品获批上市最多,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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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2019年5月通过FDA 510(k)途径获批上市产品类型分布情况
(二)境内批准情况
1.医疗器械进入特别审批程序和优先审批程序情况
2019年5月,共有2个医疗器械获得创新医疗器械资格认定并进入特别审批程序,分别是深圳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析软件和苏州康多机器人有限公司研发的内窥镜手术系统。
同时,有8个医疗器械被纳入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其中进口1个,国产7个。杭州优思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医疗器械”而被纳入优先审批,美敦力的“传送鞘管”因“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而被纳入优先审批。
2.国家局批准首次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情况
2019年5月,国家局共批准首次注册医疗器械产品 21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含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产品 57个;进口医疗器械产品155 个,包括一类103 个、二类 23 个和三类29个。
截至2019年5月31日,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共批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321个,一类备案医疗器械364个,提示国内医疗器械的发展潜力良好。
统计数据显示,体外诊断试剂数量最多,共227项,占25%,其中国产最多,有168项,占74%。该类别绝大部分是试剂盒、质控品和校准品等体外诊断分析试剂。除体外诊断试剂外,批准注册类别排前三位的分别为无源手术器械、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和物理治疗器械。
表5 2019年5月境内、进口医疗器械批准注册类别数目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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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区分布上,境内注册产品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其中,广东、浙江、上海和北京境内医疗器械注册数量较多。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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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境内获批器械区域分布
来源:火石创造
全球在研药物深度**:最热的治疗领域与适应症
根据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1月,全球在研新药数量为16181个,与2018年的15267个相比,同比增幅为5.99%。
16个主要治疗领域:TOP 2抗癌药、生物药高速扩张
当按照主要治疗领域对在研新药项目进行分类时发现,2019年各治疗领域的在研新药数量增速各异。通过Pharmaprojects数据库,对16个主要治疗领域以及生物技术类别的在研药物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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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抗癌药物、生物技术类药物、神经系统药物、抗感染药物和消化/代谢药物为排名居TOP5的治疗领域,与2018年排名基本一致。
其中,癌症是药品研发的重要适应症领域,抗癌/抗肿瘤药物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数量已从2018年的5212个增至5697个,候选药物增加了485个,增幅高达9.3%,高于6%的制药研发行业平均增速。
生物技术类药物数量同样保持大幅增长势头,数量已从2018年的4751个增至5422个,增幅高达14.1%。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癌症治疗方法逐渐向更为靶向的生物技术疗法倾斜,更多药物将被统计在这两个子领域中。
此外,增速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治疗领域还包括神经系统用药(增幅为6.6%)、消化/代谢用药(增幅为7.6%)、免疫类药物(增幅为6.7%)以及感官用药(增幅为7.7%)。
与全球制药企业在抗肿瘤药物领域投入持续增加相比,部分治疗领域的在研药物数量出现了显著下滑。例如,2019年抗寄生虫用药和激素药物数量分别同比下降8.9%和4.1%。
另外,一些治疗领域的在研药物数量仅有小幅变化。例如,2019年抗感染用药数量增幅仅为1.4%,肌肉骨骼药物增幅仅为0.9%,都远低于行业平均增速,且与往年增幅相比,这些类别的药物数量增幅都较为有限。
从现有统计数据来看,抗癌/抗肿瘤药物基本已占据新药研发的绝对主导地位,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从2010-2019年全球抗癌药物产品线占比变化情况来看,在研的抗肿瘤药物数量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势头,其数量占比已从2010年的26.8%增至2019年的35.2%。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一的在研药物开发目标为肿瘤疾病。不难看出,整个行业的资源在向抗肿瘤药物领域倾斜。而在资源有限的背景下,这种资源的过度倾斜,有可能会对其他同样重要的临床治疗需求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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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个细分治疗类别:免疫类抗癌药首登榜首,基因疗法增势最猛
将16个治疗领域的药物细分为236个治疗类别,并与2018年数据进行对比,可反映不同治疗类别在研药物数量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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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疗类别TOP25排名中发现,免疫类抗癌药(在研药物2731个)、一般抗癌药(2450个)、基因疗法(864个)、其他单克隆抗体药物(818个)、抗感染预防性疫苗(702个)为排名居前五位的治疗类别。
总体来看,两类主要的抗癌/抗肿瘤药物多年来一直位居榜单前列,但今年的情况有所不同。免疫类抗癌药物增长较为迅猛,位居第1位,这也是自2003年以来该类药物首次荣登榜首,2019年其增幅高达16.5%。一般抗癌药排名已下降至第2位,2019年在研药物数量增幅仅为3.2%。从这些信息不难看出,包括单克隆抗体、CAR-T细胞疗法以及肿瘤免疫学技术在内的免疫学疗法正在癌症治疗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治疗类别中,最引人注意的类别当属基因疗法,该类别已从2018年排名第6位上升至第3位,在研药物数量也已从2018年的633个增至864个,增幅高达36.5%。基因疗法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数据记录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1996年时其在研药物数量已超过100个,其后经历了在研药物数量的快速增长,并于2003年达到275个的峰值,当年排名位居TOP25的第3位,后因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死亡导致该类药物发展受到影响,其在研药物数量基本维持在200个左右,排名顺序持续下滑,且未见明显复苏迹象,在2012年和2014年均跌出了TOP25行列。
随着全球第一例基因治疗药物,即荷兰UniQure公司研发药物Glybera(alipogene tiparvovec)首次获得欧盟委员会批准后,该类药物的研发态势才出现回暖,并于2015年重返TOP25榜单。自此,我们既能看到传统基因疗法产品,如Spark Therapeutics公司的Luxturna(voretigene neparvovec),也能看到与离体基因疗法相关的新的治疗技术如CAR-T和CRISPR技术。
从统计数据来看,多数治疗类别均呈现出产品线扩张的态势。其中,单克隆抗体药物数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其三种亚类均已进入TOP25之列,且每种亚类均出现在研药物数量的增长。
然而,也有一些治疗类别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2019年,抗感染预防性疫苗在研药物数量出现了小幅下滑,其排名已从第3位下降至第5位;降幅最为明显的治疗类别为糖尿病治疗药物,尽管其排名仍然维持在第7位,但其在研药物数量已从2018年的605个下降至571个,降幅达5.6%。
超过1400种适应症:TOP 5全部、TOP 10有8种、TOP 20有14种为抗癌药
进一步按照在研药物的适应症进行统计,可将其归入数量超过1400种的疾病或适应症,其中超过470种疾病为官方或权威机构认定的罕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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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8年的排名情况相比,各适应症的排位顺序未见明显变化。全球在研药物TOP5适应症包括乳腺癌(在研药物数量为774个)、非小细胞肺癌(586个)、结直肠癌(535个)、卵巢癌(442个)和胰腺癌(438个)。其中,乳腺癌继续稳居排名第一位,其在研药物数量同比增长6.5%;非小细胞肺癌以7.7%的增幅位居第二,增速较为明显;结直肠癌增幅为6.4%,位居第三位;卵巢癌和胰腺癌,增幅均为1.8%。TOP5适应症均为癌症,这种情况已是连续第二次出现。
在排名TOP15的疾病类别中,除前列腺癌和脑癌外,与癌症相关的多数适应症均呈现增长态势。除排名居前五的癌症类别外,还有前列腺癌(366个)、脑癌(360)、恶性黑色素瘤(357个)、骨髓瘤(283个)、头颈部癌症(283)、胃肠癌(276个),增幅分别为-3.9%、-0.3%、3.2%、11.4%、9.7%、14.0%。入围TOP25中的癌症类别还包括肝癌(273个)、非霍奇金淋巴瘤(231个)、肾癌(221个)和膀胱癌(179个)。与其他类型的药物相比,抗肿瘤药物常被用于多种疾病的治疗,因此从统计数据来看,抗癌/抗肿瘤药物的排名也会比较靠前。在TOP10中有8种药物为抗癌药物,而在TOP20中则有14种药物为抗癌药物。
从在研药物数量的增幅来看,胃肠癌(增幅为14.0%)、骨髓瘤(11.4%)、头颈部癌症(9.7%)、非小细胞肺癌(7.7%)和帕金森病(7.5%)均为增幅较大的适应症类别。
而哮喘(降幅为12.5%)、2型糖尿病(降6.1%)、类风湿性关节炎(降4.8%)和前列腺癌(降3.9%)等适应症类别的在研药物数量则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此外,新进入TOP25排名的热门适应症为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在研药物数量为222个,位列第21位。
来源:医药经济报
2018美国化学仿制药市场概览
一、市场规模
2009-2018十年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5年复合增长率为6.3%,2018年已达12000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这一数字仍将继续增长,2023年有望突破15000亿美元。
来源:医药魔方
美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优秀经验借鉴
2018年,美国FDA共批准了59款新药,是近26年来新药核准数量最多的一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ZF优化法规监管、加速新药上市的政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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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概况
美国从自身国情出发,设立了多种新药特殊审评模式。FDA主要有四种新药加快审批途径,分别是快速通道、加速审批、突破性疗法和优先审评。
1. 快速通道:针对治疗严重疾病且目前临床用药空缺的新药
严重疾病包括代表性的艾滋病、心衰、癌症和阿尔茨海默病,以及癫痫、抑郁和糖尿病等。解决尚未满足的医疗需求指提供一种新的治疗药物或优于现有药物的治疗药物。
药企主动提出快速通道指定申请,可与临床研究申请(IND)一同提出,或在IND提交后任何时候提出,但建议在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或新药申请(NDA)会议之前,FDA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给出答复。快速通道需要提供非临床和临床数据,表明该药具备解决医疗需求不足的潜力。满足医疗需求不足可分为提供目前没有的治疗药物或提供优于现有治疗的药物。
2.加速审批:针对目前临床用药空缺、基于替代终点而批准的新药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获得加速审批:一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二是对于现有疗法具有优势,三是显示具有改善代理终点表现的新药。
申请人应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与FDA审评人员沟通,探讨可否应用代理终点指标,以及验证性临床试验(指在新药批准后的临床试验)等有关问题。FDA回应加速审批申请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
3.突破性疗法:针对明显改善现有疗法的新药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认定为突破性治疗药物:一是适应证为危及生命的或严重的疾病,二是有证据显示在某一重要临床终点上明显优于现有药物。
制药企业可将突破性治疗药物资格申请与IND一同提交,或在IND提交后任何阶段,但建议不晚于Ⅱ期临床试验会议结束,FDA在收到申请60天内给予答复。如果该药物不再满足突破性治疗药物指定的资格,FDA将撤销对其的指定。突破性治疗药物需要提供初步的临床证据表明该药能够实质性改善现有治疗药物的临床终点。
4.优先审评:在申请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审评的新药
优先审评适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一旦获得批准,对现有疗法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改善显著的新药(可以是首次新药申请,也可以是已上市药品的疗效补充申请),也适用于认定为抗感染的新药或治疗某些热带疾病的新药。
在递交新药生产申请(NDA)、或生物制品生产申请(BLA)、或递交相关补充申请时,申请优先审评。FDA在收到申请60天内给予答复,并于6个月内完成审评。
二、美国新药特殊审评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
1.我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的沿革
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文件,建立和完善新药特殊审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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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
从作用机制来看,我国与美国采用的审评机制大体相同,即为优先审评的新药优先配置资源。由于美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建立较早,相对更为成熟,对于我国具有不少可供借鉴之处:
(1)通过细化关键审评步骤的时间节点加快审评速度。美国的新药特殊审批制度中设置了归档会议、中期会议等几个重要审评节点,从而缩短新药审批用时。
(2)实行新药审评项目经理制度,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审评效率。美国设立新药审评项目经理,由其联系、协调申请人与审评机构,推动审评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细分领域的专业审评室,增强审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美国根据适应证的不同,建立了血液学和肿瘤、代谢和内分泌等多个审评办公室。各审评室由项目经理、药理/毒理学专家、临床药理学/生物药剂学专家、化学家/生物学家专家、医务人员、统计学专家组成。通过不同领域专家的充分交流与通力合作,保证审评决策的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的建议
1. 设置更为明确的新药特殊审评时间节点
目前的新药特殊审评制度对于药品检验、现场检查和沟通交流的时限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于整个技术审评时限尚未明确,制度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建议设置特殊审评整体审评时限,明确“立卷审查”、“技术审评报告”、“三合一综合审评”、“获批上市”等重要节点的审评时限,同时加大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缩短新药特殊审评的周期。
2. 优化新药特殊审评适用范围的分类标准
当前我国新药特殊审评制度适用范围的分类标准仍不够清晰。既有根据适应证和结构的分类标准,还包含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和主动撤回重新申报的品种。
今后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的分类标准,避免各种不同类别的申请都拥挤在同一通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可考虑对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新药通道管理,临床急需的首仿药按照仿制药通道管理,从源头上对创新药和仿制药实施差异化管理。由于短时期内我国创新药数量相对较少,建议加大对于改良型新药的重视,适当提高改良型新药的占比。
3. 加强新药特殊审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继续探索建立新药特殊审评项目管理人制度,扩大项目管理人的职能范围,与审评团队共同负责审评过程,协调申请人与审评机构之间的交流,管理相关审评文件,充分参与审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
探索成立以临床审评人员为核心,药理、毒理、药学和统计等多专业审评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适应证专业审评团队,提高审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来源:火石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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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7-16 15: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22期(总第136期)            

发布时间:                 2019-6-21            

本   期   要   目
[监管动态]国家药监局发布《不良反应文献评价指导原则》《中国药典》三部拟增修订四个生物制品相关通则国家药监局发布注销骨盆底修复系统等4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综合分析]2019年5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310个药品标准提高一致性评价周动态[国外信息]2019年5月全球批准新药概况FDA批准第5个Herceptin生物类似物FDA开放更多首仿ANDA信息 鼓励仿制药开发2018年指证数据可靠性问题的 FDA 警告信情况2006年-2018年EDQM检查和缺陷趋势概述
监管动态
国家药监局发布《不良反应文献评价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试行)》,以帮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不良反应文献资料进行评价,包括文献评价的一般流程、方法学要点以及评价报告撰写规范。该指导原则借鉴了循证医学证据分类、分级、严格评价和不断更新的理念与方法,参考了卫生技术评估综合评价卫生技术的指标与形式,引进了Cochrane系统评价规范化操作流程和全程质量控制的方法,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和撰写文献评价报告提供指导。
来源:国家药监局
《中国药典》三部拟增修订四个生物制品相关通则
6月13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信息,对《中国药典》三部,国家药典委拟增修订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等四个通则,并对相关通则草案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示。
拟增修订的四个通则为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免疫化学法、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四个通则对生物制品的质量研究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是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免疫化学法是对抗原或抗体待测物进行定性、定量或定位检测的一种分析方法,可广泛用于生物原料药或制剂的鉴别试验、纯度与杂质分析、含量或生物活性/效价测定及稳定性等质量属性的监测。稳定性试验是产品有效期制定的依据,为药品的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包装材料、贮存、运输条件等方面提供依据,同时也是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的基础。生物制品质量控制中生物活性/效价为反映生物制品有效性的关键质量属性,对相应的测定方法进行规范的验证是保障其适用性的前提。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发布注销骨盆底修复系统等4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波士顿科学公司(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等4家企业以下4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一、波士顿科学公司(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的1个产品:骨盆底修复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461183。
    二、巴德股份有限公司(C.R. Bard, Inc.)的1个产品:生物骨盆底修复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53462255。
    三、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400681。
四、柯尼卡美能达株式会社(Konica Minolta, Inc.,コニヵミノルタ株式会社)的1个产品:血氧饱和度测量仪,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42215488。
来源:国家药监局
综合分析
2019年5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
1类化药临床审批概况
2019年5月,共有12个中国1类化药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来源:药渡
310个药品标准提高
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公告落实2019年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包括37个通用技术要求项目和273个药品标准。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一致性评价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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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6月13日,CDE承办一致性评价受理号1179个(367家企业的351个品种,按照补充申请计,下同);其中已有214个受理号(95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本周又有3品种过评,10品种获承办,市场短缺药进入审评序列。
1 过评详情
3品种过评,降血脂他汀类药物又一品种首家
本周(6月6日至6月13日)又有3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降血脂他汀类药物又一品种拔得头筹,首家过评。
本周一致性评价过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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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伐他汀片
辛伐他汀片为降血脂药。适用于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包括杂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高脂血症或混合性高脂血症、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合并高胆固醇血症、及患有杂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的儿童患者。原研厂家为默克,1989年获批上市,2000年批准进口。据IMS数据,2018年辛伐他汀片全球销售额约为193,852.00万美元,其中中国销售额约为8,466.71万美元;2019年第一季度全球销售额约为41,080.67万美元,其中中国销售额约为1,746.49万美元。
据药智数据,国产辛伐他汀片市场批文有121条,涉及75家生产厂家;进行一致性评价参比备案的企业有44家,浙江京新药业、山东罗欣药业、海正辉瑞等5家企业申报获受理;本周海正辉瑞抢先,首家过评。截止目前浙江海正药业包括海正辉瑞在内,共有4品种9个规格通过一致性评价。
浙江海正药业一致性评价过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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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氨苄胶囊
上周罗欣药业的头孢氨苄胶囊刚刚过评,这周上海医药紧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福达制药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据药智数据,我国头孢氨苄胶囊的国产市场批文有345条,涉及上海现代制药、湖南科伦制药、福达制药等233家生产企业。目前,湖南科伦药业、山东罗欣药业、上海福达制药相继获得一致性评价过评入场券,前三争夺战暂缓,有望在第二批带量采购中凸显优势,扩大市场份额。
蒙脱石散
蒙脱石散是天然硅铝酸盐黏土矿石,用于成人及儿童急、慢性腹泻和食道、胃、十二指肠疾病引起的相关疼痛症状的辅助治疗。由益普生药业研发,于1980年3月在法国上市。
据中康咨询中国城市零售药店化学药终端数据,2018年相应终端市场蒙脱石散销售额约为4亿元,杭州康恩贝该药品的销售额为1,086.49万元,占比2.7%。
据药智数据,蒙脱石散国产市场批文37条,生产厂家36家,益普生(天津)制药、先声药业、杭州康恩贝、湖南千金湘江药业等占比市场份额较多。目前包括杭州康恩贝在内,蒙脱石散共有5家企业过评,其余四家分别是扬子江、四川维奥、山东宏济堂、以及先声药业。值得提及的是蒙脱石散是康恩贝药业过评的第二个药品,第一个为浙江金华康恩贝的阿莫西林胶囊。
康恩贝一致性评价过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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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评审批
13受理号10品种获承办,短缺药硝酸甘油片首登台
本周CDE新增一致性评价受理号13个(10品种);其中3品种首家申报获受理,分别是江苏万邦生化的匹伐他汀钙片、华中药业的安乃近片和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的硝酸甘油片;此外,本周又有2个注射剂被承办,为南京正大天晴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与浙江康恩贝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更多详情可见下表:
本周一致性评价申报受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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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色部分为本周新增品种内容
匹伐他汀钙片
匹伐他汀钙片最新一代他汀类调脂药物,国内他汀类药物第三大品种,用于原发性高脂血症、混合型血脂异常与儿童常见高胆固醇血症。2017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业内人士估计:国内匹伐他汀将从2017年5亿元销量增长到未来80亿元,市场前景广阔。
据药智数据,目前国产匹伐他汀钙片的本土企业仅5家,其中深圳信立泰的该品种今年3月按化药4类注册分类才获批生产,然获批的同时就意味着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如今江苏万邦制药首家申报受理,争抢前三过评名额,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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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近片
安乃近片用于高热时的解热,也可用于头痛、偏头痛、肌肉痛、关节痛、痛经等。有较强的抗风湿作用,可用于急性风湿性关节炎,但因本品有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很少在风湿性疾病中使用。经典的处方药,国家乙类医保目录药品。
我国现有安乃近片国产批文1121条,生产厂家高达801家,目前仅开封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参比备案,华中药业申报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安乃近由于副作用严重,全球多个国家已禁用,瑞典和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因其潜在性致粒细胞缺乏的严重反应而决定撤出安乃近市场全部剂型;1982年我国也将复方安乃近片列为淘汰药品,现在亦有建议淘汰安乃近片,如此看来安乃近片的一致性评价道阻且难。
硝酸甘油片
硝酸甘油片用于预防和迅速缓解因冠状动脉疾病引起的心绞痛发作,国家甲类医保药品。
目前国产硝酸甘油片市场批文有13条,生产厂家13家。一致性评价参比备案的企业3家,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首家申报获受理。值得提及的是,近期硝酸甘油片频频被爆原料药短缺、市场断供、价格暴涨。现一致性评价开始受理,顺利过评之后,是否会加入集中采购而保障供应,挤让虚高价格,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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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药智网
国外信息
2019年5月全球批准新药概况
2019年5月,全球首批新药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中国和俄罗斯,共计8个。
其中,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1个新分子实体(NME),用于治疗乳腺癌的Alpelisib;新批准生物制品1个,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的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欧洲药物管理局(EMA)批准新分子实体1个,治疗家族性乳糜微粒血症的Volanesorsen;批准生物制品1个,治疗β-地中海贫血的Autologous CD34+ cells encoding βA-T87Q-globin gene。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新分子实体2个,分别为治疗2-型糖尿病的PEG-Loxenatide和治疗寻常型银屑病的Benvitimod;批准新单抗1个,治疗霍奇金淋巴瘤的Camrelizumab。
俄罗斯卫生部(RMH)首批新单抗1个,治疗银屑病的Netakimab。
来源:药渡
FDA批准第5个Herceptin生物类似物
6月13日,安进/艾尔建的曲妥珠单抗类似物Kanjinti(trastuzumab-anns)获得FD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HER2过度表达的乳腺癌和胃癌或胃食管连接部癌。Her2阳性与肿瘤进展和预后较差有关。大约15%-30%的乳腺癌患者和10%-30%的胃癌患者是Her2阳性。
截至目前,欧盟和FDA共批准了5款曲妥珠单抗类似药上市,其中欧洲市场已经有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上市销售,但美国市场由于专利纠纷尚未解决,未见类似药销售。
欧盟和FDA批准上市的曲妥珠单抗类似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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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Mylan宣布与罗氏达成专利诉讼和解,Mylan获得罗氏对其曲妥珠单抗的全球许可(不包括日本、巴西和墨西哥),许可生效时间未对外披露。
原研曲妥珠单抗是罗氏开发的一款靶向人表皮生长因子2(Her2)的重组DNA衍生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药物,适用于Her2过度表达的肿瘤,最早于1998/9/25被FDA批准治疗Her2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此后又获批用于Her2阳性的胃癌和胃食管交界处癌。其上市后至今经久不衰,2018年销售额达到69.82亿瑞士法郎。
罗氏Herceptin全球销售额(百万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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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jinti也是安进在Mvasi(bevacizumab-awwb)、Amjevita(adalimumab-atto)之后获得FDA批准的第3个生物类似物。
曲妥珠单抗原研药早在2002年即已获批进入中国,用于Her2过度表达的转移性乳腺癌,2013年又将适应症扩展到了转移性胃癌。但是受限于价格因素,获益人群有限。2017年,曲妥珠单抗通过谈判降价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价格从原来最高的24500元降至7600元(440mg/20ml/瓶),限于HER2阳性的乳腺癌手术后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HER2阳性的转移性乳腺癌、HER2阳性的晚期转移性胃癌,使得患者的用药负担大大减轻,临床用药需求得到极大释放。
2019/4/25,复宏汉霖宣布其开发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HLX02)的上市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当前,国内公开申报的曲妥珠单抗研发企业已经超过10家,包括正大天晴、齐鲁制药等。
来源:医药魔方
FDA开放更多首仿ANDA信息鼓励仿制药开发
为了加快仿制药上市,FDA在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也就是著名的Hatch-Waxman 法案,提供了一种仿制药在原研专利保护到期之前上市的可能性。
该法案鼓励仿制药企业对原研药的市场独占发起挑战,规定了仿制药简略新药申请(ANDA)材料中需要作出专利声明的几种情况,其中第IV种情况(P IV)是仿制药申请人声明FDA橙皮书所列的某个原研药的专利无效,或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仿制药的生产、使用、销售不会侵犯该原研药的专利,也就是P IV专利挑战。首个发起P IV专利挑战并成功上市的ANDA仿制药,可以获得180天市场独占期。
FDA一直致力于提高与仿制药申请人的沟通效率,特别是在仿制药厂商提交简略新药申请ANDA之前,FDA希望有尽可能充分的信息给申请人参考。因此FDA在其网站会及时公布仿制药企业发起的适应性请愿(uitability petitions),以及P IV专利挑战案例(Paragraph IV Patent Certifications List)。
此前,P IV专利挑战案例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只有药品名字(剂型、规格)以及第一个包含有P IV挑战声明的完整ANDA的提交日期。不过经常就会漏掉比这个ANDA更早的有可能获得180天独占期的仿制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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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FDA网站上的P IV专利挑战案例有了更丰富的信息,包括针对同一原研药的首仿ANDA数量,针对具体仿制药的180天市场独占期的授予状态,首次批准日期、上市状态,原研专利的到期时间等。这些信息可以为仿制药厂家的决策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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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仿制药市场竞争制度设计下,180天的市场独占期非常关键。仿制药企业都会抢着新药上市满4年的那一天提交包含P IV挑战声明的ANDA申请,以独享或共享这180天市场独占期。如果不发起P IV专利挑战,只能等新药上市过了5年的数据保护期之后才能提交ANDA,那个时候市场基本已经被首仿和原研瓜分殆尽,市场机会就很有限了。
FDA官员表示:这些公开数据将提高公众可掌握信息的透明度,比如某个品种的ANDA已经获得了180天市场独占资格,但仿制药申请人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并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此外,我们这次公开的信息还包括了潜在的可以共享180天市场独占期的ANDA数量,这个数据其实是一个信号,提示其他仿制药企业还要不要再立项开发这个品种。从6月18日开始,此后包含P IV专利挑战的ANDA信息都会被FDA有更充分的公开。
FDA此次公开更多的P IV专利挑战案例信息,体现了FDA对药品市场竞争方面的关注度。仿制药企业会根据“首仿”ANDA的数量来调整自己的仿制药立项决策,比如看到某个品种的首仿ANDA不如自己想想的那么多,就会抓紧时间在180天后更早一点进行ANDA申报。
此外,FDA在打击原研药企业恶意阻遏仿制药竞争方面也采取了行动,公布了一系列拒绝仿制药企业购买其产品作为参比制剂的原研药公司名单,发布了无竞争的过专利期原研药清单,并加快该清单上申请人少于3家的ANDA等等。这些行动的退出,也都是FDA前局长Scott Gottlieb的功劳。
来源:医药魔方
2018年指证数据可靠性问题的 FDA 警告信情况
- 2018年FDA警告信中指证的数据可靠性缺陷
- 2018年FDA警告信中指证的数据可靠性失败中最为常见的违反法规的情况
- 过去11年中,指证存在数据可靠性缺陷的FDA警告信数量变化情况
- 过去11年中FDA警告信中指证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及趋势
- 企业可采取的防范、确定和改正问题的措施: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心、技术领域的措施
FDA对数据可靠性和数据治理失败的执法始于近20年前。尽管FDA并不是唯一在检查和执法行动中发现确定数据可靠性问题的监管机构,但由于具备了比其它监管机构更好的透明度,确保了随时可获得警告信中数据可靠性问题的情况。
与过去几年一样,在483表与警告信中确认的所有数据可靠性缺陷,都是既定法规中阐明的未能遵守cGMP。FDA对数据治理并没有新的解读或实施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和其它电子系统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保合规的做法,这些都是基于21 CFR 211的现有规定。
过去11年中FDA警告信中指证的数据可靠性问题及趋势
表1列出了2018年向制药商发出的包含数据可靠性缺陷的FDA警告信情况。2018年,FDA签发了85份药品GMP警告信,这一数字,并不包括签发的配药房与外包设施的警告信。85份警告信中,有42份涉及数据可靠性,占49%。受政府部门部分停摆的影响,去年12月FDA未签发警告信。
表1. 2018年举证数据可靠性缺陷的药品警告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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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图1显示过去11年间(2008至2018年)的各国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警告信函数量以及累计总数。从2008年到2013年,指证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的警告信数量从4份到6份不等,到2014年翻了一倍。警告信的数量从2015年的15份增加到2016年的41份,2017年增加到56份。2018年,减少25%,为42份。
表2. 2008-2018年按国家/地区划分的数据可靠性相关警告信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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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显示,自2008年以来签发的近80%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警告信发生在过去四年间。该数字在2017年达到顶峰,有趣的是看看该数字是否会在2019年再次下降,就像在2018年那样。
图 1. 过去11年间按年度分布的数据可靠性警告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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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数量继续增加。2018年,这些警告信所涉及的工厂分布在11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图2显示,从2015到2018年按照相关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区分的数据可靠性相关警告信。韩国在过去两年间出现在这份名单中。此外,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药企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加入这份名单中。新加坡的药企于2017年加入,澳大利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中国台湾省的企业于2018年新出现在这份名单中。
图2. 2015-2018年间,按照国家分布的数据可靠性警告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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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5-2018年间,按照国家分布的数据可靠性警告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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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显示过去11年中指证数据治理和数据可靠性问题的警告信数量与最近4年的情况相比较的情况。在过去11年与过去4年间,中国药企受到指证最多。在过去的4年中,中国药企收到相关警告信的次数明显超过印度,美国位列第三。欧洲在这两个时间段内都保持不变,占总数的8%左右,而全球其它地区比较稳定,一直都占总数的16%左右。
表3. 2015-2018年间以及2008-2018年间,不同国家与地区受到指证的总数与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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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2018年警告信中最常见的法规引证。许多缺陷没有法规引证,或者是以由FDA规定公司必须做出回应的“结论”或“数据可靠性补救”说明的形式。签发给原料药生产商的警告信并未引证21 CFR 211法规,仍然遵循FDA关于既有法规要求的既定目标。
表4. 2018年有关数据可靠性的警告信中引证频率最高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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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采取的防范、确定和改正问题的措施
在2017到2018年之间,数据可靠性相关警告信的数量显著下降,但2018年的百分比仍然略高于2016年。
那么,在FDA或其它监管机构介入之前,企业如何防范、觉察和整改这些问题?这些措施包括高级管理层和职能部门相关的措施。公司需要考虑的措施中,包括对外包服务管理的重视。
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心
﹒高级管理层必须发展和加强质量文化。
﹒高级管理层必须建立并维护一种开放的企业文化,员工可以报告问题和失败,开诚布公,畅所欲言,不必担心打击报复。应该鼓励和奖励报告问题。
﹒高级管理层必须拥有漏洞评价流程(gap assessment process)与补救措施。补救可能会昂贵、耗时。公司经常会发现其它问题。不能够指望一蹴而就完成补救;这通常会是一个经年累月的过程。
技术领域的措施
﹒跨职能团队应根据既有法规要求和监管机构的具体数据治理/可靠性指导,对纸质和计算机系统开展漏洞评价。团队应确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时间表。企业应该实施临时整改措施,直到能够将完全合规的解决方案落实到位。
﹒企业应该绘制数据和流程图,识别确定和修复存在风险的领域。履行该措施的结果会有助于前述的漏洞评价。
﹒公司应根据预期用途验证系统,并确保采取充分的受控措施,确保可以检测到被删除或更改的数据。只是采购供应商所声称的符合Part 11的软件是不够的。
﹒关注和追踪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这些执法行动包括483、警告信、进口禁令、欧盟GMP不合规报告,以及世卫组织(WHO)关注通知书。
﹒确保供应商与合同服务提供商的数据治理流程足以确保数据有根据并值得信赖。这项工作始于严格的尽职调查评估、定期现场监督以及详细得当的质量协议。承包商必须拥有确保所生成数据的可靠性的程序和流程。
结论
GMP执法行动中指证的数据管理与数据可靠性问题依然突出,所涉企业的地理分布有所扩展。尽管在本文所考察的11年时间范围内,数据治理与数据可靠性问题显著保持一致,但每年都会出现一些存在数据治理与数据可靠性问题的新领域。2017年新出现的受到关注的领域,在2018仍然成为热点,这些领域包括:
﹒从事分包API的公司将分析结果转移到印有他们自己公司信头的分析证书上,使得看上去是由这些公司生成了结果。这种做法掩盖了采购和在药品生产中使用这些物料的公司的供应链。
﹒企业终止的运行分析数过多。
﹒公司在色谱数据系统中操纵“积分抑制”参数 , 试图掩盖杂质峰或使杂质峰最小化。
﹒预期这类问题会扩大到更多OTC制药商,从2017年开始就成为明确的趋势。同时预期在针对配药药房与外包设施采取的执法行动中会更频繁指证数据可靠性问题。
﹒而在此之前,配药药房与外包设施的大多数问题涉及无菌工艺中的故障 , 包括设施和设备问题。预期在签发给这些公司的483与警告信中,会更频繁地指证出现数据可靠性问题。
来源:识林
2006年-2018年EDQM检查和缺陷趋势概述
Certification of Substances Department
PUBLIC DOCUMENT
(LEVEL 1)
English only/Anglais seulement
PA/PH/CEP (18) 56
Strasbourg, April 2019
Certification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
EDQM Inspection Programme
EDQM inspections and trends of deficiencies
Overview 2006 to 2018
2006年-2018年EDQM检查和缺陷趋势概述
1) INTRODUCTION  概述
All sites involved in the manufacturing of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 (API) for which a CEP has been requested or granted may be subject to an inspection by the EDQM. A negative outcome of an inspection may result in actions against related CEPs (suspension or withdrawal ofCEPs or closure of CEP applications). Re-inspections are performed either to verify the return tocompliance after a negative inspection outcome, or in the context of monitoring the sustainabilityof the GMP status.
所有参与生产已申请或批准CEP的活性药物成分(API)的工厂都需要接受EDQM的检查。检查的负面结果可能导致官方对CEP证书采取行动(暂停或撤销CEP或关闭CEP申请)。重新检查的目的是在负面检查结果后,或在监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状态的可持续性的背景下,验证是否符合要求。
This document is a review of data from API inspections conducted by the EDQM between 2006 and 2018. It covers:
本文件是对EDQM在2006年至2018年间进行的API检查数据的回顾。它涵盖了:
a.the location of the inspections;
检查地点;
b.whether they were initial or re-inspections;
初步检查还是复检查;
c.their outcome;
检查结果
d.the distribution of the observed deficiencies to EU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Part II area and criticality;
观察到的缺陷在欧盟良好制造规范(GMP)第二部分的分布和关键性;
e.the frequency of the findings;
调查结果的频率
f.issues of data integrity.
数据完整性问题
The deficiencies observed during EDQM inspections are referenced to EU GMP Part II and therelevant Annexes,or to the corresponding CEP dossiers and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 (Ph.Eur.) in general.
EDQM检查期间发现的缺陷参考欧盟GMP第二部分和相关附件,或相应的CEP档案和欧洲药典(欧洲药典)。
2) REVIEW OF INSPECTIONS BY LOCATION, HISTORY AND OUTCOME
审查检查情况、依据、历史和结果
2.1 The distribution of EDQM inspections by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inspected sites is given in the followingchart:
下表给出了按受检地点地理位置划分的EDQM检验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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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The distribution of outcomes of EDQM inspections is given in the following chart:
    EDQM检查结果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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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rt below displays the total number and ratio of outcomes of EDQM inspections during thereview period:
    下表显示了在审查期间EDQM检查结果的总数和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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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The distribution of EDQM inspections (initial or re-inspections) is given in the following table:
    EDQM检查(初始检查或复检查)的分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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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ISTRIBUTION OF DEFICIENCIES BY GMP AREA (including compliance with CEP) & CRITICALITY
按GMP区域划分的缺陷分布(包括符合CEP)和关键性
The deficiencies reported during EDQM inspections are classified as critical, major or other,depending on the risk they may pose to public health and the degree of deviation from EU GMP,the relevant CEP dossier and European Pharmacopoeia (Ph. Eur.).
EDQM检查过程中报告的缺陷可分为关键缺陷、主要缺陷或其他缺陷,具体取决于这些缺陷对公众健康造成的风险以及与欧盟GMP、相关CEP档案和欧洲药典(欧洲药典)的偏离程度。
For this review, they have been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the respective chapters of EU GMP PartII as well as compliance with the CEP dossier and the Ph. Eur. Some items group several chapters of the EU GMP Part II.One item gathers all CEP dossier and Ph. Eur. compliance issues.The grouping aims at avoiding the variability linked with the fact that some deficiencies may berelated to different chapters.  
在本次审查中,它们是根据欧盟GMP PartII的相关章节以及与CEP档案和欧洲药典的一致性进行划分的。
Only the numbers of the EU GMP Part II chapters are mentioned for each group in the charts; forthe detailed grouping,see Annex I.
图表中只提到了欧盟GMP PartII各章的编号,详细分组见附件一。
3.1 The overall distribution of deficiencies from EDQM inspections between 2006 and 2018 by GMP area and CEP compliance is displayed in the chart below:
    下表显示了2006年至2018年EDQM检查中GMP领域和CEP合规性的缺陷总体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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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The chart below displays the trends in the deficiencies throughout the years by GMP area and CEP compliance (percentage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deficiencies for each year):
下表按GMP领域和CEP合规性显示了全年缺陷的趋势(每年缺陷总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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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trends can be seen from the chart: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以下趋势:
Quality related matters: overall increase until 2015 (up to 45% from 32% in 2006), slight drop since then (down to 40% in 2018);
    质量相关问题:到2015年总体增长(从2006年的32%上升到45%),此后略有下降(2018年下降到 40%)。
﹒Materials management: initially variable, overall stable since 2014 (10-13%);
物料管理:初始变化无常,2014年以来总体稳定(10-13%)
﹒Buildings and equipment:decrease from 2008(35%),overall stable since 2015(19% to 21%);
建筑和设备:较2008年下降(35%),2015年以来总体稳定(19%至21%)
﹒Production: consistent decrease until 2016, increase in 2017-2018 (from 5% to 8%);
生产:至2016年持续下降,2017-2018年增长(5%至8%)
﹒Laboratory controls:generalincrease until 2012 (17%), overall stable since;
实验室控制:2012年前总体增长(17%),此后总体稳定;
﹒Compliance to CEP dossier and Ph. Eur.: regular decrease (from 8% in 2007 down to 1%in 2018)
CEP档案和药典符合性:有规律下降(从2007年的8%降至2018年的1%)
3.3 For recent inspections (2017-2018) the number of deficiencies by level of criticality(critical, major and other) in each GMP area have been analysed and are presented in thechart below.
对于最近的检查(2017-2018年),每个GMP领域的关键性(关键、主要和其他)级别的缺陷数量已进行了分析,并在下面的图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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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can be seen from the chart that the largest occurrence of major and critical deficiencies isobserved in Quality related matters, followed by Buildings & Equipment, and by Laboratory controls in third place (details in section 4).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质量相关问题中出现的主要缺陷和关键缺陷最多,其次是建筑和设备,以及实验室控制排第三(详情见第4节)。
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major findings may lead to an overall critical riskfor public health (and therefore a non-compliant inspection outcome without individual critical deficiencies), which is not reflected in the chart.
    应当指出的是,主要发现的组合可能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总体的关键风险(因此,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结果没有个别的关键缺陷),这在图表中没有反映出来。
4) MOST FREQUENT TYPES OF DEFICIENCIES BY GMP AREA
按GMP领域划分的最常见缺陷类型
The most frequent types of deficiencies identified in each GMP area during EDQM inspections between 2006 & 2018 are listed below.
下表列出了2006年至2018年EDQM检查期间在每个GMP领域发现的最常见缺陷类型。
4.1 Quality related matters  质量相关问题
Insufficiency and/or ineffectiveness of quality system rendering operations not reliable asevidenced by:
质量体系的不足和/或无效导致操作不可靠
﹒Insufficient oversight of quality unit over GMP activities, e.g.:
质量部门对GMP活动的监督不足,例如:
a.failure to effectively control documentation (both paper and electronic);
    未能有效控制文件(纸质和电子文件);
b.inadequate overview of production and laboratory activities;
生产和实验室活动概述不充分;
c.underreporting and/or insufficient investigation of quality events(complaints,
deviations, out-of-specification (OOS) results, change controls);
    质量事件(投诉、偏差、超标(OOS)结果、变更控制)的报告不足和/或调查不足;
﹒Fraudulent documentation practices, e.g.
欺骗性文件,例如:
a.rewriting documents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acceptable, expected or presentableresults, values or dates;
    重写文件,以证明可接受、预期或可呈现的结果、数值或日期;
b.untimely recording of operations;
操作记录不及时;
c.unavailability of records;
记录不可用;
d.use of loose sheets instead of bound logbooks;
使用活页代替装订的日志;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s not applied or inadequately implemented in areas such as production activities, deviations, change control, etc.
    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在生产活动、偏差、变更控制等方面未得到应用或实施不充分等。
    ﹒Annual quality review not used as a quality tool by companies, e.g.:
    公司未将年度质量回顾作为质量工具,例如:
    a.not all batches reflected (especially “non-CEP” grade, even though manufactured by same process);
并非所有批次都反映出来(尤其是“非CEP”级,即使采用相同工艺制造);
b.trends not detected or investigated;
未发现或调查的趋势;
﹒Insufficient personnel training, e.g.:
人员培训不足,例如:
a.no training given to upper management with regard to GMP related matters;
    未对上级管理人员进行与GMP有关的培训;
    b.no assessment of training’s efficiency or with limited value;
    未评估培训的效果或培训价值有限;
    ﹒Insufficient validation, e.g.:
验证不足,例如:
a.processes such as use of recovered solvents, blending or micronisation not always addressed;
诸如使用回收溶剂、混合或微粉化等过程并不总是被提及;
b.lack of sound knowledge of different approaches regarding cleaning validation.
    对清洁验证的不同方法缺乏足够的了解。
4.2 Materials management 物料管理
﹒Insufficient approval and/or management of vendors of key starting materials or intermediates (e.g. unreliable on-site audits);
    关键原材料或中间体供应商的批准和/或管理不足(例如不可靠的现场审计);
a.Risk of loss of traceability due to insufficient identification of containers;
    因容器标识不充分而丧失可追溯性的风险;
b.Improper storage conditions (temperature, humidity, non-controlled storage facilities…).
储存条件不当(温度、湿度、非受控储存设施…)。
4.3 Buildings and equipment  建筑和设备
﹒Risks of contamination and/or cross-contamination arising from:
污染和/或交叉污染的风险来自:
a.mproper design of facilities;
设施设计不当;
b.oinadequate cleaning of equipment;
设备清洁不充分;
c.oinsufficient 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设备维护不当。
﹒Lack of appropriate user 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s concerning equipment qualification.
缺乏关于设备确认相关的适当的用户需求规范;
﹒Lack of sound scientific approach regarding the management of computerised systems used for material management, production, laboratory controls etc., e.g.:
用于物料管理、生产、实验室控制等的计算机化系统的管理缺乏健全的科学方法,例如:
a.lack of appropriate user requirement specifications;
缺乏适当的用户需求规范;
b.insufficient knowledge of validation requirements;
对验证要求了解不足;
c.no or insufficient management of access levels causing risk of loss of traceability;
访问级别没有或管理不足,导致可追溯性丧失;
d.insufficient controls to prevent data manipulation;
控制不足,无法防止数据修改;
e.lack or insufficient review of audit trail;
缺乏或不充分的审计追踪;
4.4 Production生产
    ﹒Blending of batches without prior appropriate testing;
    在没有经过适当测试的情况下混合批次
    ﹒Lack of control of solvent recovery.
    缺乏对溶剂回收的控制
    4.5 Laboratory controls 实验室控制
﹒Fraudulent practices regarding testing activities, e.g.:
    有关实验室控制活动的欺骗行为,例如
a.pretesting or “testing into compliance”;
预测试或“测试合规”
b.deleting OOS results;
删除OOS结果
c.unreliability of analytical results;
分析结果不可靠
﹒Unreliable microbiological results;
不可靠的微生物结果
    ﹒Issues with Chem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CRS):
    关于化学参考标准( CRS)的问题
    a.absence of the Ph. Eur. CRS;
没有欧洲药典,化学参考标准
b.insufficient establishment of secondary standards;
二级标准制定不足
﹒Lack of proper monitoring of potable water.
缺乏对饮用水的适当监测
4.6 Sub-contracted activities 分包活动
﹒No or insufficient review and/or acceptance for such activities (e.g.equipment/instrument calibration, computerised systems validation, further powder processing).
    此类活动(如设备/仪器校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进一步的粉末加工)没有或不充分的审查和/或验收。
Specific cases of deficiencies related to data integrity
与数据完整性相关的缺陷的具体案例
Most breaches of data integrity occurred in documentation practice and in laboratory controls.Additional issues have been observed, such as absence or gaps of validation and controls on computerised systems.
    大多数违反数据完整性的行为发生在文件记录和实验室控制中。还观察到了其他问题,例如验证和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缺失或差距。
Importantly, 44% of critical and 25% of major deficiencies observed between 2015 and 2018were related to dataintegrity issues.
    重要的是,在2015年至2018年间观察到的44%的关键缺陷和25%的主要缺陷与数据完整性问题有关。
5) CONCLUSION 结论
From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EDQM inspections (see 2.1), it is clear that manufacturing sites in India and China are the ones mostly visited, which is in line with the share of these two countries in the repartition of CEP manufacturers outside Europe (82% in March 2017). On theother hand, inspections i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 have
practically dropped to zero,due to the monitoring of the compliance status of European sites being a responsibilityof therespective 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从EDQM检查的地理分布来看(见2.1),很明显印度和中国的生产基地是检查最多的。这与这两个国家在欧洲以外CEP制造商再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一致(2017年3月为82%)。另一方面,欧洲经济区(EEA)的检查由于对欧洲各业务点的合规状况进行监测,这一点实际上降至零,这是各国家主管当局的责任。
Regarding the trends of inspection outcomes, the high level of non-compliances observed in thefirst few years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QM inspection programme (especially between2009 and 2013) is considered to demonstrate the ability of the EDQM to detect sites at risk froma GMP point of view. Since 2014, the relatively stable and comparatively low rate of non-compliance observed is seen as a result of the manufacturers’ efforts to adapt and comply withregulatory & GMP requirements, promoted by the EDQM’s continuous presence in the field of inspections (see 2.2).
关于检查结果的趋势,在实施EDQM检查计划后的最初几年(特别是在2009年至2013年之间)观察到的高水平的不合规情况被认为是证明EDQM能够检测出GMP风险的能力。自2014年以来,观察到相对稳定且相对较低的不合规率,这是由于制造商努力调整并符合监管和GMP要求,由EDQM在检查领域的持续存在所推动(见2.2)。
An overall decline in findings related to buildings,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over theyears (see 3.2) is considered as an achievement resulting from raising the companies’ awareness in these fields. This improvement in the status of the majority of the facilities consequently allowed the inspectors to focus more on quality systems and subsequently identify more quality related issues, as shown by them consistently occupying the first plac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deficiencies in recent years.
    这些年来,与建筑、设备和物料管理相关的调查结果总体下降(见3.2)被认为是公司在这些领域的意识提高所取得的成就。大多数设施的这种状态的改进使检查员能够更多地关注质量体系,并随后识别出更多与质量相关的问题,正如他们近年来在缺陷分布中始终占据第一位所显示的那样。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 issues resulting in GMP non-compliance (critical and major deficiencies) arerelated to data integrity.
导致GMP不合规(关键缺陷和主要缺陷)的大部分问题与数据完整性有关
Another result of the review is the low level of discrepancies to the CEP dossier (see 3.2), which demonstrates the increased efforts of companies to comply with their commitments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ir CEPs were granted throughout their lifecycle.
    审查的另一个结果是, CEP档案(见3.2)的差异程度较低,这表明公司越来越努力遵守其承诺,以及在其生命周期内授予CEP的条件。
Annex I 附录I
Detailed grouping of chapters of EU GMP part II:
欧盟GMP第二部分章节的详细分组:
Quality related matters  质量相关问题
Quality management (chapter 2)  质量管理(第2章)
Personnel (chapter 3)  人员(第3章)
Documentation (chapter 6)  文件(第6章)
Validation (chapter 12)  验证(第12章)
Change control (chapter 13)  变更控制(第13章)
Complaints and recalls (chapter 15)  投诉与召回(第15章)
Contract manufacturers (chapter 16)  委托制造企业(第16章)
Materials management 物料管理
Materials management (chapter 7)  物料管理(第7章)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chapter 10)  贮存和流通(第10章)
Packaging (chapter 9)  包装(第9章)
Distribution (chapter 17)  流通(第17章)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 Process equipment
    建筑和设施/工艺设备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chapter 4)  建筑和设施(第4章)
    Process equipment (chapter 5)  工艺设备(第5章)
    ﹒Production 生产
    Production and in-process control (chapter 8)  生产和中间控制(第8章)
Rejection and reuse of materials (chapter 14)  物料拒收和再利用(第14章)
Laboratory controls 实验室控制
Laboratory controls (chapter 11)  实验室控制(第11章)
Specific group: Compliance to CEP dossier and Ph. Eur.
Compliance of process to CEP dossier  工艺符合CEP档案
Compliance of analytical specifications and methods to CEP dossier Compliance to Ph. Eur.general methods and general monographs
符合CEP档案的分析规范和方法,符合欧洲药典一般方法和一般专著
来源:知药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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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7-16 15: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23期(总第137期)            

发布时间:                 2019-6-28              

[监管动态]我国首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出台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7月1日施行CDE正式发文:“特有品种”一致性评价怎么做64个原辅包备案登记公示国家局发布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的通告5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计划下发[行业动态]欧盟草药科学指南系列[国外信息]2019年将上市的十大重磅药物FDA挑战USP:生物制品不必符合USP标准!新的清洁验证指南——《21世纪清洁验证》
监管动态
我国首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出台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7月1日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邓林峰在举行的6月例行新闻通气会上说:《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是占据我国化妆品产业半壁江山的大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600余家,约占全国化妆品企业总数的55%。广东及时制定地方法规,有利于规范该省化妆品市场,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全过程管控风险,促进产业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通气会上,广东省药监局法规和科技处处长叶永才介绍说,《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参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设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了以化妆品监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部门监管职责,确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生产许可,产品应进行注册或备案,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管理并建立追溯制度等。
按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经营主体建立化妆品经营追溯制度。针对网络化妆品经营新业态,《条例》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和交易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者的审查义务。
对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安全状况以及化妆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防控;监管部门有监督检查权,可采用责任约谈、暂停许可、网络证据采信等监管手段。
《条例》还规定,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管理、标签标识管理、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委托生产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法》设定的权限,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化妆品经营者无过错销售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免责条款;对政府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行为,设定相应罚则。
“《条例》实现了从化妆品卫生监督向安全监管转型,将化妆品监管重心由化妆品卫生监管延伸覆盖到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化妆品生产全程控制,规定化妆品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等制度;严格化妆品原料控制,要求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以及说明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实际配方一致;同时,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叶永才介绍说。
据悉,目前广东省药监局已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释义》正在编写中,将对《条例》逐条进行解读,拟面向社会公开出版,用于宣传和培训等各项活动;该局还将制定《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补充《条例》相关规定;同时,在全省法律骨干培训班开展《条例》培训,讲解《条例》重点和亮点。此外,广东省药监局还将组织三期面向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公众的专题培训,以普法重点班形式,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法人讲解《条例》,提高法人守法意识。
来源:中国医药报
CDE正式发文:“特有品种”一致性评价怎么做
6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官网挂网《关于发布<国内特有品种评价建议>的通知》(简称《通知》),21个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国内特有品种”名单及评价建议正式发布,《通知》旨在落实原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企业承担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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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深入推进,常态化、制度化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推动产业进入高门槛的发展阶段,虽然“国内特有品种”的品种数量不多,但所包括的批准文号近2000个,涉及的企业数量高达数百家。业内更为关注的是,“国内特有品种”评价方法的确立,将进一步体现监管部门对于药品临床评价的监管思路和尺度,从而对产业链上下游带来影响。
围绕具体需求开展评价
事实上,早在2017年4月,CFDA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2017年第49号文),第六条规定: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
2018年1月,CDE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289基药目录中国内特有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289基药目录中的19个国内特有品种名单,要求企业落实评价国内特有品种的主体责任,根据品种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进行评估,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并及时与CDE进行沟通。
更进一步,2018年7月,CDE发布《关于征求289基药目录中的国内特有品种评价建议的通知》,不仅将“国内特有品种”名单从19个增加至22个,更在名单基础上增加“评价建议”,配合新政策提出“无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建议企业对该品种开展再评价”等内容。
本次《通知》中所涉及的21个“国内特有品种”名单及“评价建议”,是在去年7月份二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了名单内容,评价建议增加“本品应满足相关指导原则研究和评价要求”,对部分评价建议调整为“不推荐参比制剂”,取消了“不建议企业对该品种开展再评价”描述,并要求8个品种“完善/修订说明书”。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特有品种”均为上市或《药典》收载时间较早的“老药”,如盐酸小檗碱片、联苯双酯片、消旋山莨菪碱、复方利血平片等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上市,甲状腺片、复方氢氧化铝片、复方甘草片等部分品种甚至收载于五六十年代的《药典》。
“这些品种不仅上市时间早,而且往往是价格较为便宜的产品,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压力较大。”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按照CDE己有的规定要求,国内特有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
市场回报机会依然存在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一定是常态化、制度化的举措,意味着“国内特有品种”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将可能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去产能时代到来,得到重新的定义,“二次开发”的思路或许更适合这些特殊的产品。
行业专家表示,虽然“国内特有品种”历经临床考验,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产品的药学研究工作在工艺、处方、标准、稳定性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遵循QbD的思路,企业需要针对工艺研究、生产、质控、风控、安全性与有效性等多个维度进行产品重塑。”
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将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集》,显然,依然缺乏系统规范的资料数据的品种,即使是长期应用的经典产品,想要通过评价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集》就必须补齐这部分必要的资料数据,如药理毒理、药代、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的研究。
此次发布的《通知》,也针对部分品种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评价要求。以联苯双酯片为例,围绕药物在临床上用于慢性肝炎或药物毒物引起的谷丙转氨酶(ALT)升高,但临床有效性存在争议,建议企业提供充分的临床有效性证据,临床试验终点指标不仅要纳入ALT客观指标,更应关注与损伤肝脏的治疗及保护作用相关的临床结局终点指标。
如今,国家医保局牵头的“带量采购”已经展现出一致性评价和仿制药替代的政策联动效果。行业普遍认为,只要相关品种临床疗效确切,安全性有保障,质量可控品质优良,相信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企业主动申报参比制剂之后,其投入产出一定会得到相应市场的回报。
来源:医药经济报
64个原辅包备案登记公示
6月21日至24日,药审中心网站公示缩宫素等11个原料药登记数据、7个药用辅料登记数据和46个药包材登记数据。截至目前,药审中心已公示原料药3259个,药用辅料1658个,药包材3878个。
来源:国家药审中心
国家局发布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的通告
为落实《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79号)要求,加快临床急需境外上市新药审评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化学药品)》和《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生物制品)》(见附件),现予发布。凡列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申报药品上市时按照本通告要求同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用于药品标准复核检验的相关资料及样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药监局
5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计划下发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关于注射用头孢美唑钠等5个化学仿制药注射剂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计划的通告》对不同生产企业的头孢美唑钠等5个化学仿制药,进行现场检查。
行业动态
欧盟草药科学指南系列
草药制剂的生产
由于草药药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起始原料的控制、贮存和加工在草药药品制造中尤为重要。
草药药品制造中的“起始物料”可以是药用植物、药材或草药加工品。药材应有合适的质量,质量相关支持性数据应当提供给草药加工品/草药药品制造企业。为保证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可能会对农业生产方面的信息要求得更为详细。选种与收获条件代表着药材质量的重要方面,并可能影响成品的一致性。
厂房与设备
贮存区域
药材应贮存在单独区域。贮存区应配有防虫或防止其他动物进入的设备设施,特别是啮齿类动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和微生物在药材上的传播,防止其发酵、霉变及交叉污染等。应使用不同的隔离区域来区分入厂待验的药材与合格的药材。
贮存区域应该通风良好,且容器的放置方式应允许空气自由流通。应特别注意贮存区域的清洁与维护,尤其是易产生粉尘的地方。药材与药草加工品的贮存可能对湿度、温度和光线具有特殊要求,应对贮存条件进行监控。
生产区域
药材与草药加工品的取样、称量、混合与加工等过程,一旦产生粉尘,应有特殊规定,以便于清洁和防止交叉污染。例如使用除尘系统、专用厂房等。
设备
制造工艺所用的设备、过滤材料等必须与提取溶剂相适应,以防止释放或吸附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
文件管理
起始物料的质量标准
草药药品制造企业必须确保仅使用按GMP与上市许可注册要求制造的草药起始物料。由草药药品制造企业或其代表对供应商的全面审计资料应当可用。原料药的“审计追踪”对起始物料的质量至关重要。制造企业应确保药材/草药加工品的供应商符合《植物源起始物料种植和采集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为了满足《欧盟GMP指南》基本要求所描述的质量标准要求,药材/草药加工品的文件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植物双学名(属、种、亚种/变种与发现者)。如可能,也应提供其他相关信息,例如栽培种名称与化学型;植物来源详细情况,如原产地、种植、收获时间、采集规程、可能使用的杀虫剂、可能的放射性污染等。
使用植物的哪些部分。如果使用干燥植物,应说明所使用的干燥系统,对药材的性状及宏观和微观检查等。
合适的鉴别。如果适用的话,包括对已知的治疗活性成分或标记成分做鉴别。如果药材有被掺假/替换的可能,则要求有特异性强的鉴别(以区别掺假物或替代物)。应具备用于鉴别参考的真实样本。
按照《欧洲药典》要求测定的药材的含水量。对已知药理活性成分或对标记成分(如果适用的话)进行含量分析。除非另有合理性论述,含量分析方法应适于可能的农药污染,并含有可接受限度,符合《欧洲药典》要求,如果《欧洲药典》没有规定,应使用经过恰当验证的方法。
适当检测真菌和(或)微生物污染,包括黄曲霉素、其他真菌毒素、虫害,并含有可接受限度。
适当检查重金属及类似的污染物和掺假物。适当检查异物。
按照《欧洲药典》关于药材总论或具体药材各论要求,附加适当的任何其他检测。任何用来降低真菌/微生物污染或其他虫害的处理均应文件化。应当有质量标准和规程,并包括详细的过程、检测和残留限度。
加工操作法
加工操作应描述药材的不同操作,如清洗、干燥、粉碎、过筛,包括干燥时间和温度,以及用于控制碎片或颗粒大小的方法。
须注意的是,应有书面操作法和记录,来确保每个容器中的药材经过细致检查,以检测是否存在掺假/替换,或存在异物,例如金属或玻璃屑、动物残骸或粪便、石头、沙子等,或腐烂与变质迹象。
加工操作法也应描述安全筛分或除去异物的方法,以及在贮存合格的草本物质前或开始生产前,所需的植物物料清洗/挑选的适当规程。
对于草药加工品的生产来说,操作法应包括提取用溶剂、提取时间与温度的详细内容,以及浓缩步骤和使用方法的详细内容。
质量控制
样品   
由于药用植物/药材本质的多样化,应当由专业人员谨慎取样。每批都应当使用专属于该批的文件进行鉴别。   
必须有植物物料的对照品,特别是在药材没有收载到《欧洲药典》或其他成员国药典的情况下,如果使用粉末,则需要未粉碎的植物物料样品。   
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具有关于药材、草药加工品和(或)草药药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进行鉴别试验及识别掺假、真菌生长、虫害感染、同批交货的粗品物料不均匀等问题。   
药材、草药加工品与草药药品的鉴别与质量检验,应当按照相关现行的传统草药药品和草药药品质量标准欧盟指南执行,如果相关,按照《欧洲药典》特定的各论执行。   
草药/传统草药药品稳定性检测
草药/传统草药药品的质量,包括稳定性,应予以保障并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在修订的2001/83/EC 法令附录1、2001/82/EC 法令附录1 以及现行的EU/ICH 质量指南中陈述。欧洲药品管理局有关委员会已发布了有关稳定性检测方面的一些指南,这些指南主要集中在化学定义物质方面。鉴于草药药品复杂的自然属性,欧洲药品管理局有关委员会考虑出台进一步的指南,以保证并强调这些产品的稳定性。
问题陈述
相比化学定义物质,评估草药药品的稳定性挑战较大,尤其在以下几方面:
草药药品中的活性物质[药材和(或)草药加工品]包含复杂的成分,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治疗效果的成分是未知的。当某个药品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药材和(或)草药加工品时情况更加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草药药品为药材和(或)草药加工品复合物时,由于它们拥有相似成分,增加了分析的难度。
考虑到草药药品具有的特点,目前已建立了适当的质量概念。作为药材、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整个控制策略的一部分,一系列检测标准,包含定性和定量参数已被认可作为质量指标。
关于稳定性测试,指纹图谱以及通过药材标记物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已在储存期质量标准中写明。尽管这种方法有可行性,在实际情况中通常会随之带来分析方面的问题和较高的成本。
总而言之,草药药品具有许多特性,这些特性明显不同于传统定义的药品,因此需要建立特殊的稳定性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应覆盖现行的草药药品特殊要求和稳定性通用指导原则中未强调之处。
结论
应强调在草药药品行业中建立稳定性指南原则的重要性,同样重要的还有何时应用简化的稳定性测试。为帮助申请者选择合适的稳定性方案,监管部门应频繁提及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传统草药药品注册方面,这些药品通常包含许多活性物质。尽管有许多情况需要加以具体特殊强调,一些案例也许有通用之处,或可提供关于草药药品稳定性通用指导的基础依据。
熏蒸剂的应用
草药药品的质量取决于起始植物物料的质量、中间过程控制、GMP 控制、过程验证,以及贯穿于开发和生产所应用的技术参数等。
植物来源的产品质量一致性只能基于在对植物物料严格和详细定义下予以保证,尤其是需要对所使用的植物物料进行明确的植物学确认。重要的是,需要明确地域来源和药材收获的条件,以便能够保证物料持续的质量状态。另外,根据欧洲药品法案,草药质量档案应强调潜在的污染,如微生物、微生物类产品、杀虫剂、有毒金属、放射性污染、熏蒸剂等。因此,应对熏蒸剂潜在的残留进行充分评估。
问题陈述
自1989年12月31日起,欧洲禁止使用环氧乙烷熏蒸药材。另外,根据1992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由于生产企业和申请者常用的熏蒸剂溴甲烷是一种消耗臭氧的物质,因此它也逐渐在世界范围内退出。此外,对于草药药品所使用的药材,生产企业和申请者需要考虑其他控制虫害的策略。
结论和建议
熏蒸剂的效力只能通过对植物物料、库房和生产厂房正确的管理加以实现和维持。应基于对所保护的植物物料风险评估来采取相应的策略,这需要适当的预防、监测和虫害控制等方法。
在选择其他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整体策略的效果。包括使用熏蒸剂的必要性,熏蒸剂的选择和采用的熏蒸时间,对所采用的熏蒸方法在物理化学、毒理学、生态环境特性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尽可能减少对工人、消费者、环境和药材本身的风险,应对熏蒸剂残留采用适当的检测、限度、分析方法。
总之,建议应尽可能限制熏蒸剂的使用。熏蒸剂应该只有在被证实确实需要时才能使用,并应由经培训的合适员工结合所使用熏蒸剂的特殊建议进行处理。
来源:以上文章均摘编自《欧盟草药科学指南》
国外动态
2019年将上市的十大重磅药物
FiercePharma发布《2019年将上市的重磅药物TOP10》。该榜单基于EvaluatePharma在今年1月和2月发布的预测报告,这些药物将在2019年上市、并将在2024年实现重磅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物制药行业最受欢迎的癌症适应症,在这份榜单中消失了;相反免疫学和罕见基因疾病成为了焦点。
具体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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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单显示,Alexion公司Soliris的升级版Ultomiris将成为今年推出的最具商业潜力的新药,该药于2018年12月获得美国FDA批准,比预期提前了两个月,预计2024年销售额将达到34.8亿美元。
目前,Alexion正在调整战略重点,由“超罕见”转向“罕见”疾病,以接触更多的患者群体。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公司已将Ultomiris定价低于Soliris的10%,并计划将Soliris的70%患者转向Ultomiris,同时该药是目前唯一一个每8周给药一次的长效C5补体抑制剂,已获批的适应症为阵发性夜间血红蛋白尿(PNH)。就在最近,Ultomiris治疗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综合征(aHUS)的新适应症申请获得了FDA的优先审查,预计今年10月中旬做出批准决定。
榜单中有两款基因疗法,分别为诺华脊髓性肌萎缩症药物Zolgensma和蓝鸟生物β地中海贫血药物Zynteglo。基因疗法近年来引起了行业的浓厚兴趣,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作为一次性治疗药物,这类疗法具有长期疗效承诺,但定价一直受到各界密切关注,不过上述两家公司都提供了新的治疗模式,如多年分期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诺华在榜单中拥有3款药物,在所有公司中具有最强的竞争力。除了Zolgensma,另两款药物是眼科药物brolucizumab和多发性硬化症药物Mayzent。Brolucizumab是一款人源化抗体单链可变区片段(scFv),独特的创新结构使其仅有26kDa大小,针对所有亚型VEGF-A具有强烈抑制作用,目前治疗新生血管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nAMD)正在接受FDA的优先审查。上市后,brolucizumab将与拜耳/再生元的Eylea及诺华/罗氏合作开发的Lucentis展开竞争。头对头临床研究中,在部分次要终点方面,brolucizumab疗效优于Eylea。
Mayzent则是首个治疗继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症(SPMS)的口服药物,于今年3月获得FDA批准。据估计,高达80%的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症患者会发展为SPMS,但挑战在于如何帮助医生更有效地识别这些患者。目前,诺华正致力于医师和患者教育,帮助提高对这一阶段疾病及其症状的认识。
艾伯维有两款新产品上榜,分别为Skyrizi和upadacitinib。目前,该公司正试图使其投资组合多样化,应对Humira生物仿制药带来的竞争。瑞士信贷分析师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预测,无论是关节炎、哮喘、炎症性肠病还是多发性硬化症,这些抗炎领域的每个分市场都有着数十亿美元的增长空间。
榜单中,还包括来自Aimmune Therapeutics公司的花生过敏免疫疗法AR101,该药的目标是成为第一种可预防儿童意外摄入花生导致过敏免疫反应的药物,其上市申请在去年12月提交,但不幸遭遇美国政府停摆被推迟审查,目前正在与FDA商讨加速审批。
榜单中有两款药物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新问题。一是贫血药物roxadustat,该药由FibroGen与阿斯利康和安斯泰来合作开发,已于去年12月在中国获得全球首批。然而,最近针对慢性肾脏病患者III期临床研究的一项安全性汇总分析却发现了一些令人困惑的安全信号。二是强生的抗抑郁症药Spravato鼻腔喷雾剂,该药是30年来首个具有新作用机制的重度抑郁症药物,但无论是价格标签还是安全风险都存在争议。
在发布TOP10榜单时,蓝鸟生物披露Zynteglo的商业发射将延迟,但该药仍被列入了榜单,原因是蓝鸟生物已计划在今年内招募患者并在2020年初启动首批患者的商业化治疗。
FiercePharma指出,今年的榜单显示了基于新技术的昂贵罕见病药物的蓬勃发展,以及对不断增长的免疫市场的持续热情。
来源:The top 10 drug launches of 2019/新浪医药新闻
FDA挑战USP:生物制品不必符合USP标准!
近日,美国药典委员会正在反对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生物制品不必符合 USP 质量标准要求。
FDA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主任 Janet Woodcock 以及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主任 Peter Marks 在 6 月 13 日的一篇博客文章中表示,当涉及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时,要求遵照USP专论实际上可能阻碍发展,而不会提供额外的质量保证。”
他们表示,FDA 已经制定了确保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和可互换产品)的安全性、纯度和含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标准。要求遵守非政府机构(美国药典委员会是世界上唯一一家非政府的药典机构)发布的专论可能会迫使申办人在只需要遵守一个标准的情况下,不得不同时遵守两个标准,这可能延长审评时间,并延迟批准所需的时间,从而减少竞争并限制创新。
Kozlowski 最后强调了 FDA 对小分子药品专论标准的持续支持。他还表示支持符合 FDA 灵活方法的生物制品可选标准,“但任何强制性标准都会阻碍创新技术,并给行业和审评人员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FDA Challenges USP Standards for Biologics
FDA 挑战 USP 生物制品标准
A provision in a Senate health reform bill has reignited debate over the whether biological products should have to meet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U.S. Pharmacopeia. FDA officials contend that efforts by the USP to publish product-specific monographs for biological products coul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products, including competitive biosimilars. USP officials, with support from pharmacists and some patient and health care groups, maintain that monograph standards are important for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all drugs and biotech therapies.
参议院医疗改革法案中的一项条款重新引发了关于生物制品是否必须符合美国药典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辩论。FDA官员认为USP生物制品专论可能会阻碍创新产品的开发,包括有竞争力的生物仿制药。而USP官员在药剂师以及一些患者和医疗团体的支持下,坚持认为专论标准对于确保所有药物和生物技术疗法的安全性和质量非常重要。
The new policy sought by FDA is contained in bipartisan legislation recently issued by the Senate Health, Education, Labor and Pensions (HELP) committee, which presents multiple provisions designed to improve national health care programs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These include items to revise patent policy, generic drug testing, and biosimilar oversight as part of efforts to reduce the cost of drugs and biologics.
FDA的新政策包含在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和养老金委员会(HELP)最近颁布的两党立法中,其中提出了多项条款,旨在改善国家医疗保健计划和获得药品的机会。.这些项目包括修订专利政策、仿制药测试和生物仿制药监督,作为降低药物和生物制剂成本工作的一部分。
The disputed language (section 207 of S. 1895) excludes all biological products regulated by 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from meeting USP compendial standards. In a recent posting on the FDA website, Janet Woodcock, director of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and Peter Marks, director of the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BER), warn that continued innovation in this area could be blocked by “inflexible standards that can’t evolve quickly enough to keep up with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s might occur if product-specific USP standards are applied to biologics. FDA already has standards in place to ensure the safety, purity and potency of biological products, Woodcock and Marks observe, and the need to comply with additional standards could extend reviews and delay approvals.
该有争议的文字(S.1895第207条)排除了《公共卫生服务法》规定的所有生物制品必须符合USP标准。在FDA网站上最近发布的文章中,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主任珍妮特•伍德科克和生物制剂评价与研究中心主任彼得•马克斯警告说,这一领域的持续创新可能会受到"不灵活标准的阻碍,这些标准发展速度不够快,无法跟上技术发展",如果特定产品的USP标准应用于生物制剂,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FDA已经制定了标准以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性,纯度和效力,而如果还要符合额外的标准则可能会扩大审查范围并推迟审批,伍德科克和马克斯说。
Similarly, Steven Kozlowski, director of CDER’s Office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explains in another commentary that most widely used biological products do not have USP monographs, and that efforts to establish mandatory standards for these inherently complex and variable products could “imped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or innovation.” Kozlowski raises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manufacturer of an older innovator therapy could ask USP to write a monograph for its product citing patented characteristics that would produce “unnecessary barriers to innovation and progress.”  Unlike small molecule drugs, which are chemically synthesized to achieve “sameness” with the innovator drug, biological products are highly complex proteins produced from living cells and aim to be “highly similar,” but not the same, as the reference product.
同样,CDER生物技术产品办公室主任史蒂文•科兹洛夫斯基在另一篇评论中解释说,大多数广泛使用的生物制品没有USP专论,而为这些复杂、多变的生物制品制定强制性标准可能会"阻碍技术进步或创新"。Kozlowski 提出,一种较旧的创新疗法的制造商可能会要求 USP 为其产品撰写专论,写入独家的特性,这些特性将"对创新和进步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Kozlowski maintains that adhering to USP standards would not necessarily prevent products from experiencing quality or safety problems and could make it difficult for a subsequent manufacturer to implement changes, such as a more efficient manufacturing process. While FDA supports USP monograph standards for conventional drugs, it prefers optional standards for biological products that align with the agency’s flexible approach for inherently complex biological products.
Kozlowski 认为,符合USP 标准并不一定能防止产品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但可能使后续制造商难以实施变更,例如实现更高效的生产过程。虽然FDA支持USP常规药物的专论标准,但它更喜欢生物制品的可选标准,这些标准与FDA对固有复杂生物产品的灵活方法保持一致。
USP fights back
USP的回应
A coalition of pharmacists, public health and patient organizations supports efforts by USP to convince the authors of the Senate HELP bill to drop the curb on compendial standards for biologics. The group maintains that the proposed policy change would weaken assurances that medicines are safe and of high quality, without doing anything to lower drug costs. USP officials note that mandatory drug quality standards developed by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 and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have supported drug development and approval, including biosimilars, in Europe and other regions.  
一个由药剂师、公共卫生和患者组织组成的联盟支持USP工作说服参议院HELP法案的作者放弃对生物制剂的合成标准的要求。该小组认为,拟议的政策变化将削弱药品安全和高质量保证,而不会降低药物成本。USP官员指出,欧洲药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药物质量标准支持了欧洲和其他地区的药物开发和批准,包括生物仿制药。
来源:GMP办公室
新的清洁验证指南——《21世纪清洁验证》
Pharmaceutical Online发布了关于清洁验证的新指南——《21世纪清洁验证》,全文100页,包含以下8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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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基于科学、风险和统计方法的清洁工艺和验证
2、使用ADE评估共享设施产品交叉污染风险
3、过程能力方法用于评估共用设施交叉污染风险
4、擦拭法用于评估TOC可检测性
5、用于评估目视检查可检测性方法
6、如何验证目视检验作为清洁验证的分析方法
7、目视检查用于低风险,多产品共用设施清洁验证的论证和确认
8、清洁风险测量和清洁风险列表
解读如下:
﹒给出了清洁工艺开发和验证过程的风险管理活动,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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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FDA《工艺验证指南:一般原则与规范》如何应用于清洁工艺开发和验证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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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叉污染风险的评分,给出了一种基于ADE值的评分标准,例如ADE为1g/天时,对应的风险赋分为0;相反,ADE为100pg/天,则风险赋分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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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给出一个例子,4个车间A、B、C、D分别生产5种产品,并具备不同的ADE风险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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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验证策略而言,A车间可能不需要采取与C车间相同的验证程序,如果计算出的表面最大允许残留(MSSR)远远高于可见水平,并且所有表面都能够被检查,那么实际上可以使用“目视检查”来作为其清洁验证的唯一接受标准;而C车间的MSSR可能低于可见水平,需要进行擦拭/冲淋取样,甚至可能需要特定的分析方法,可能需要持续进行监测;D车间具备低、中、高毒性药品共线,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在药品1(毒性评分=9.6)之后进行全面的生产控制、擦拭/冲洗、取样和持续监测。但是该车间的药物4(毒性评分=2.7)和药物5(毒性评分=2.5)则可能只需要进行“目视检查”作为清洁验证的唯一接受标准即可。
﹒给出应用过程能力指数(CPK)评价清洁验证的方法
﹒给出根据清洁工艺过程能力指数(CPu)对交叉污染风险可能性的评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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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在评估交叉污染风险时,直接严重性*可能性并不合适,文章引入了SO(风险评分)的概念,仍然保留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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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0/10"意味着非常有毒的化合物,而清洁能力非常差,这意味着非常危险的情况。“10/1"意味着非常有毒的化合物,但清洁是非常有效的,这将导致非常低的风险情况。“5/5"意味着这是 种中等毒性的化合物 ,而且清洁效果很好,所以风险很低。如果是“5/10”,那就意味着这是一种中等毒性的混合物,而且清洁效果很差,风险很高。“5/1”意味着它也是种中等毒性的化合物,但它的清洁效果非常好,因此风险非常低。
﹒文章给出了TOC方法用于检测清洁验证残留的论证和分析方法验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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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最近,监管机构对目视检查作为清洁验证唯一接受标准有所放开,并给出目视检查检出限的确认方法
﹒文章给出交叉污染FMEA风险评估严重性、可能性和可检测性的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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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于不同的毒性和CPu赋分组合,给出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毒性赋分=10且CPu赋分=10的情况是不可接受的,需要考虑专用设施或一次性使用设备进行生产;毒性赋分=1且CPu赋分=1则仅需要在日常清洁后进行目视检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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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M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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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7-16 15: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24期(总第138期)            

发布时间:                 2019-7-4

本   期   要   目
[焦点关注]《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发布《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五大看点解析《疫苗管理法》正式公布 将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监管动态]CDE发布中医药产业3项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综合分析]2019年6月CDE药品审评情况报告一致性评价最新进展:受理号达1197个,通过216个,视同通过77个盘点:2019年上半年,中国1类新药IND数量57个[国外信息]盘点:2019年1-6月,FDA批准的8个NME!盘点2019年上半年获批新药中的“首例”盘点7月将面临美国FDA重要监管决定的5个新药欧盟《生产商符合欧盟防伪法令的GMP检查备忘录》(中英文)欧盟发布《序列化追溯系统GMP检查指南》欧盟/美国GMP互认:德国最终被确认为第27个国家!
焦点关注
《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发布
国家药监局重磅发布《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内容包括: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情况(共7336件)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情况(共9796件)
﹒鼓励创新与保障公众用药情况
﹒主要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
﹒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
﹒药审中心审评通过的1类创新药
﹒药审中心审评通过的进口原研药
﹒2018年审评通过的优先审评药品名单
﹒2018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第一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的审评审批情况
﹒2018年药审中心起草经国家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
来源:国家药监局


《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五大看点解析
7月1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成效显著,新药上市跑出了加速度,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得到了更好保障。药审中心全年审评通过106个新药(按品种统计),包含2个新中药复方制剂,以及9个1类创新药和67个进口原研药;313件注册申请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其中83个药品通过优先审评程序得以加快批准上市;57个品种通过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第一批遴选的48个临床急需境外新药中,10个品种获批上市。
持续深化药审改革
为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国家药监部门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2018年,药审中心对2007年以来在美国、欧盟或日本批准上市,但尚未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新药进行梳理,组织专家遴选出第一批48个临床急需新药,纳入专门通道加快审评,多措并举加大对申请人的服务和指导。48个境外新药中,已受理17个品种,10个品种已获批上市,7个正在进行技术审评。
为使更多新药能够及早进入临床试验,药审中心制定了《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实施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大幅减少临床试验审评用时,在保证审评质量的同时提升审评速度。
同时,药审中心还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适应症团队、优先审评、沟通交流、立案审查制度等工作,实行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运行上市药品目录集系统,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探索开展合规工作。
注册受理增长47%
《报告》显示,2018年,药审中心受理新注册申请共7336件,其中需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5574件,直接行政审批(无需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1762件。需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任务受理量较2017年增长了47%,且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各类药品注册申请任务受理量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但注册申请审评用时明显下降。至2018年底,药审中心实现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各类注册申请按时限审评审批率已超过90%。全年完成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共9796件,其中完成需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7988件;无需技术审评的直接行政审批任务1808件,平均审批时限为12.3个工作日,远小于法定的20日行政审批时限。
排队等待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9月高峰时的近22000件降至3440件,进一步巩固了解决注册申请积压的成效,基本完成了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确定的2018年底实现按规定时限审评的工作目标。
研发创新态势明显
受益于药审改革加速,2018年创新药注册申请数量大幅增长,药品研发创新态势明显。《报告》显示,药审中心2018全年受理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264个品种(化药的品种数以活性成分统计,共157个;中药和生物制品的品种数均以药品通用名称统计,中药1个,生物制品为106个),较2017年增长了21%。其中,1类创新药的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有239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15%;1类创新药的新药上市申请(NDA)有25个品种,包括16个化学药品、9个生物制品,较2017年增长了150%。
值得注意的是,在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的264个品种中,有222个品种来自国内企业,适应症主要集中在抗肿瘤、内分泌系统和消化系统领域;42个品种为进口药,适应症主要集中在抗肿瘤、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领域。
新药上市进程加快
通过实施优先审评程序、实施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等措施,药审中心在2018年审评通过一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临床急需等新药好药,建议批准上市,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用药选择。
《报告》显示,药审中心全年审评通过新药(NDA及IND直接批产)106个,包含关黄母颗粒、金蓉颗粒2个新中药复方制剂,以及9个1类创新药和67个进口原研药。9个1类创新药全部为我国自主创新药品且以抗癌药、抗病毒药居多,分别是呋喹替尼胶囊、罗沙司他胶囊、马来酸吡咯替尼片、盐酸安罗替尼胶囊、达诺瑞韦钠片、注射用艾博韦泰6个化学新分子实体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信迪利单抗注射液2个抗PD-1单克隆抗体,以及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注射液。
根据《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2018年有313件注册申请被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其中23%为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新药注册申请,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有63件。83个品种通过优先审评程序得以加快批准上市(以通用名计算)。
为提升我国仿制药质量,药审中心全力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2018年全年正式发布了8批参比制剂目录(221个品规),受理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请440件(155个品种),通过111件(57个品种),其中289基药品种申请63件(36个品种)。
依法履职科学审评
在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药审中心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审评,进一步加强审评科学基础建设。强化审评质量管理,并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2018年,药审中心起草经国家局发布《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17个 。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研发申请,药审中心不断丰富沟通渠道,提高沟通效率和质量,形成了沟通交流会议、网络平台咨询(一般性技术问题)、电话咨询、邮件咨询和现场咨询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交流模式。2018年,药审中心接收沟通交流申请1982件,较2017年的840件增长了136%;接收网络平台咨询15219个,较2017年的5881个增长了159%,同时每周三定期开展现场咨询。
2018年6月,国家药监局当选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管理委员会成员。药审中心在网站上开设了“ICH工作办公室专栏”,以便业界及时了解ICH工作动态,积极参与ICH相关工作。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疫苗管理法》正式公布 将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历经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共十一章100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各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专家指出,这部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解决疫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了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
作为管理法,法律的“牙齿”很重要。从201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到近日的第三次审议,有关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直在“加码”。《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都设定了严格的责任。有些是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国家将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
有些是对原有措施的“升级”。在生产环节,《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要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之外,满足更加严格的条件。
在流通环节,《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没收所得、罚款等惩罚。
在预防接种环节,《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设置、人员资质及冷链作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接种时、接种后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比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在监督管理环节,《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疫苗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


监管动态
CDE发布中医药产业3项技术指导原则
6月28日,CDE发布了震动中医药产业的3项技术指导原则,分别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三个方面制定了质控指标和检测方法的依据。
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鼓励中药创新研发,加快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标准体系,药品审评中心自2018年起启动了12个中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同时,为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国药监〔2018〕28号)的实施,引导加强和规范中药材、饮片、制剂的质量管理,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撰写了《中药材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药原料前处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3)。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源:CDE网站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医疗器械监管和卫生管理效能,进一步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
来源:国家药监局


综合分析
2019年6月CDE药品审评情况报告
摘要
· 6月CDE共承办药品注册申请628件
· 恒瑞医药提交马来酸吡咯替尼新适应症临床申请
· 正大天晴首家提交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仿制申请
· 9个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 69个受理号获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总体承办情况:药品注册申请628个
据MED中国药品审评数据库2.0统计,2019年6月CDE共承办药品注册申请628个。除新增新药申请比上月有所上升外,仿制申请、进口申请以及补充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相比上月均有所回落。
来源:米内网


一致性评价最新进展:受理号达1197个,通过216个,视同通过77个
截止2019年6月26日,CDE承办的一致性评价受理号已达1197个,共计350个品种,涉及368家药企;其中,289目录品种受理号590个,共计129个品种。注射剂受理号297个,共计97个品种,涉及72家药企。


盘点:2019年上半年,中国1类新药IND数量57个

2019上半年新药注册1类IND总体情况
2019年上半年,国内1类新药(国产化药)注册申报IND品种约57个,创新品种开发形势整体处于增长态势,其中上半年注册申报数量最多的月份为1月,共16个品种进入IND阶段。
盘点:2019年1-6月,FDA批准的8个NME!
FDA对于药品的评价,一直都是全球药学相关研究的关注热点,而NME的获批上市,更是重中之重。2019年1-6月,FDA共批准8个NME上市,其中包括针对适应症的首个药物、首个靶点抑制剂。
2019年1-6月FDA批准的8个NME
FDA对于药品NDA的提交分类不同于我国,其共有十余种,详情见表1。其中,Type1-5关注度较高,尤其是Type1-NME(New molecular entity),关注度最高!
来源:药渡


盘点2019年上半年获批新药中的“首例”  
根据FDA药物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的数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FDA总计批准了13款创新药。这一统计并不包括基因和细胞疗法。而FDA生物制剂评估和研究中心(CBER)的数据表明,2019年上半年,FDA还批准了一款基因疗法和一款疫苗。今年获批的新药中有多个“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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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获批新药和疫苗(数据来源:FDA官网,药明康德内容团队制图)
首例通过实时肿瘤学审评(RTOR)获批的新分子实体
2018年FDA创新药获批数目能够创纪录,不但是新药研发企业努力的结果,也是FDA锐意改革,加快新药审评速度的结果。而RTOR,是FDA属下肿瘤学卓越中心推出的,帮助加快肿瘤学药物审评速度的一个重要试点项目。这一项目允许FDA在正式申请递交之前获得关键性数据,让审评团队能够更早开始审评过程并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这一试点项目已经用于批准多款抗癌疗法扩展适应症。而今年5月,它第一次被用于批准诺华公司开发的Piqray(alpelisib)。使用RTOR和其它FDA推出的新举措,Piqray的获批时间比预计的PDUFA日提前了接近3个月!
将新药以最快的速度交到患者的手中,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协助,我们期待FDA继续进行监管流程的现代化,为造福更多患者助力。
首例治疗乳腺癌的PI3K抑制剂和首例治疗膀胱癌的个体化疗法
在癌症治疗领域,精准疗法正在逐渐成为新药研发的一个重要方向。去年,靶向NTRK基因融合的Vitrakvi是精准疗法的范例之一。而今年上半年获批的三款抗肿瘤疗法中,有两款创新疗法靶向携带特定基因突变的癌症患者。上面提到的Piqray是第一款针对携带PIK3CA基因突变的HER2阴性乳腺癌患者的PI3K抑制剂。而4月获批的Balversa(erdafitinib)是针对携带致敏性FGFR3FGFR2基因突变的膀胱癌患者的FGFR激酶抑制剂。这两款创新疗法都需要患者接受FDA批准的伴随检测,确认患者携带致敏性基因突变。
首例治疗脊髓性肌肉萎缩症的基因疗法
基因疗法的复兴和蓬勃发展,是近两年来创新疗法开发的主题之一。今年9月17日,是Jesse Gelsinger先生去世20周年,这位年轻的罕见遗传病患者在接受基因疗法治疗的临床试验中,因为对病毒载体的免疫反应而去世。他的去世让基因疗法领域的研发停滞了近10年。曾经,人们以为基因疗法无法从这一悲剧的阴影中走出来。但是在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之下,基因疗法领域不但获得重生,而且近年来获得大型药企广泛关注。
治疗脊髓性肌肉萎缩症(SMA)的Zolgensma为基因疗法的复兴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注释。这款基因疗法的研发过程也受到了Gelsinger先生去世的影响,然而研发人员的坚持,与患者勇敢的支持,让这款挽救SMA患者生命,并且为他们的未来带来无限可能的创新疗法终于获得FDA的批准上市。首例治疗产后抑郁症的创新疗法。
在美国,每9位妇女中就有一位受到产后抑郁症的困扰。这些患者在今年3月终于迎来的第一款专门针对产后抑郁症的创新疗法。这一创新药物研发的起点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NIMH)的基础科学研究。研究人员发现,人体中的黄体酮(progesterone)和去氧皮质酮的代谢产物能够与大脑中的抑制性神经递质GABA的受体结合。这些代谢产物能够增强GABA的抑制功能,从而影响神经细胞的兴奋性。
这一发现催生的一系列基础研究发现,这些代谢物的水平随着月经周期起伏。其中名为别孕烯醇酮的代谢物水平在孕期升高,在分娩后快速下降。而这是导致某些女性在分娩后出现抑郁和焦虑的原因之一。
Sage Therapeutics公司根据这些发现,开发出一种别孕烯醇酮配方,能够恢复产后妇**内的激素水平。这款拥有创新作用机制的新药最终成为今年3月获批的Zulresso,为这一产品从学术研究转为创新疗法的征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治疗抑郁症的新药研发一直是一个重大挑战,以前的抗抑郁药物作用的信号通路多为血清素信号通路。而今年除了Zulresso获得FDA批准以外,杨森(Janssen)公司的Spravato(eske**ine)也获得FDA批准治疗严重抑郁症(由于ke**ine曾经获批治疗其它适应症,Spravato不被列为新分子实体)。这款疗法同样具有与以往抗抑郁药物不同的作用机制,靶向NMDA信号通路。我们期待具有创新作用机制的抗抑郁药物能够不断涌现,开创治疗抑郁患者的新时代。
结语
虽然上半年获批新药的数目与创纪录的2018年(上半年20款新药获批)相比还有些差距,但是我们看到具有创新机制的新药仍然不断涌现,FDA对药物审评过程的改革和对新药研发的支持仍然不变。在今年的下半年中,我们预计还将看到多款具有创新机制的新药获得FDA批准,其中包括第二款“不限癌种”,靶向NTRK基因融合的精准疗法Rozlytrek(entrectinib)。这款新药已经在日本首先获批上市。
除此之外,新基公司的创新贫血疗法luspatercept,SAREPTA Therapeutics治疗杜兴氏肌营养不良症(DMD)的外显子跳跃疗法golodirsen,Aimmune Therapeutics公司治疗花生过敏的AR101都代表着治疗各自适应症方面的创新机制。
来源:药明康德


盘点7月将面临美国FDA重要监管决定的5个新药
到目前为止,今年1月至6月,美国FDA仅批准了12个新分子实体,而去年同期有多达20个。知名财经网站RTTNews近日发文,7月将有5款药物在美国监管方面迎来重要审查决定。以下是每个药物的相关情况:
1、selinexor
7月6日,FDA将对Karyopharm Therapeutics公司靶向抗癌药selinexor的新药申请(NDA)作出审查决定。该申请寻求FDA加速批准selinexor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方案,用于既往已接受至少3种疗法且其疾病对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一种免疫抑制剂(IMiD)、一种抗CD38单克隆抗体难治的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来自IIb期临床研究STORM的数据显示,selinexor与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方案的总缓解率(ORR)为26.2%,中位总生存期为8.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底,FDA肿瘤药物咨询委员会(ODAC)召开会议对selinexor进行了讨论和表决。经过对NDA数据仔细审查后,ODAC以8票否定、5票赞成的投票结果,不支持加速批准selinexor。ODAC同时建议FDA应在关键性III期临床研究BOSTON的数据出炉之后再做审批决定。目前,该研究正在进行中,预计2019年底或2020年初获得顶线数据。
ODAC的建议对FDA并不具有约束力,但FDA在做出最终审查时通常都会考虑其意见。之前,FDA已授予selinexor孤儿药资格和快速通道资格。
selinexor是一种首创、口服、选择性核输出抑制剂(SINE)化合物,通过结合并抑制核输出蛋白XPO1发挥作用,导致肿瘤抑制蛋白在细胞核内积累,这将重新启动并放大它们的肿瘤抑制功能,导致癌细胞选择性凋亡,同时不会对正常细胞造成显著影响。目前,Karyopharm也正在多个中后期临床研究中评估selinexor治疗一系列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和实体瘤的潜力。
2、relebac**
7月16日,FDA将对默沙东抗生素relebac**的新药申请做出审查决定,该申请寻求批准relebac**与亚胺培南/西司他丁(imipenem/cilastatin)固定剂量组合,用于**患者治疗由某些易感革兰氏阴性菌导致的感染。在美国,亚胺培南/西司他丁以品牌名Primaxin销售,这是一种常用于治疗多种细菌XG染的有效抗生素产品。
relebac**是一种新型β-内酰胺酶抑制剂,属于二氮杂双环辛烷抑制剂,具有广谱抗β内酰胺酶活性,包括 A 类(超广谱β内酰胺酶和 KPC)和C类(AmpC 酶)。针对亚胺培南耐药的革兰氏阴性菌株,联合应用relebac**时,菌株会对亚胺培南变得更加敏感。此前,FDA已授予relebac**合格传染病产品(QIDP)资格和快速通道资格。
在关键性III期研究RESTORE-IMI 2中,与Colistin(多粘菌素E)+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组合方案相比,relebac**+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组合方案可有效治疗亚胺培南非敏感性细菌感染(主要终点),此外在治疗中还具有较低的肾毒性(次要终点)。
3、Otezla
7月21日,FDA将对新基重磅药物Otezla(apremilast)治疗白塞氏病(Behcet's disease,BD)的扩大适应症作出审查决定。BD是一种罕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是以小血管炎为病理基础的多系统受累全身性疾病,以口腔、生殖器、皮肤及眼部受累最为常见。临床典型表现为眼-口-生殖器三联症,即反复发作性口腔溃疡、眼色素膜炎及生殖器溃疡。
Otezla的活性药物成分为apremilast,这是一种口服小分子磷酸二酯酶(PDE4)抑制剂,在细胞内调控促炎症和抗炎介质的网络。PDE4是一种环磷酸腺苷(cAMP)特异性PDE,是炎性细胞中主要的PDE。PDE4抑制可提升细胞内cAMP水平,通过调控TNF-α、IL-23和其他炎性细胞因子的表达相应下调炎性反应。cAMP升高也会增加抗炎细胞因子,例如IL-10。
Otezla已被批准用于治疗银屑病和银屑病关节炎,2018年销售额达16.1亿美元,较前一年增长26%。目前,百时美施贵宝正在收购新基,不过这笔高达740亿美元的并购案进展颇不顺利。
就在近日,百时美宣布已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达成一项裁决意见,计划出售Otezla。由于此次裁决,这笔原计划今年三季度完成的并购交易,其完成时间可能会推迟至2019年底或2020年初。
有分析师指出,Otezla在银屑病领域与多达5-7个药物展开竞争,但并未被视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此次FTC的裁决,表明该机构在医药并购方面正在加大对竞争的监管力度。
4、Ofev
7月25日,FDA专家小组将对勃林格殷格翰Ofev(nintedanib)治疗系统性硬化症相关间质性肺病(SSc-ILD)的补充新药申请做出审查建议。
系统性硬化症(SSc)也被称为硬皮症,是一种罕见的、不可治愈的、影响全身结缔组织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可引起皮肤、心、肺、消化道、肾等主要器官瘢痕(纤维化),并可能有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当SSc影响到肺部时可导致间质性肺病(ILD),即SSc-ILD。据估计,约80%的SSc患者病情会发展至ILD,这是导致SSc患者死亡的关键因素,约占死亡病例的三分之一。目前,尚无治疗SSc-ILD的药物。
Ofev的活性药物成分为nintedanib,这是一种口服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能够抑制多种受体酪氨酸激酶(RTK)和非受体酪氨酸激酶(nRTK)。通过竞争性抑制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FGFR 1-3)、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R 1-3)、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受体(PDGFR α和β)等受体酪氨酸激酶,该药可阻断对成纤维细胞的增殖、迁徙和转换起关键作用的信号传导,从而抑制肺纤维化病变。所有这3类受体在血管生成和肿瘤生长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止目前,nintedanib已获全球70多个国家批准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IPF),以品牌名Ofev销售。此外,该药也已获部分国家批准治疗非小细胞肺癌(NSCLC),以品牌名Vargatef销售。在2018年,该药的销售额增长超过30%,达到11亿欧元。SSc-ILD将成为该药的第3个适应症,有望为本已强劲的销售增长提供更多动力。
5、lumateperone
7月31日,FDA专家小组将对IntraCellular Therapies公司lumateperone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新药申请做出审查建议。该药是一种每日口服一次的药物,具有一种新颖的作用机制。之前,FDA已授予该药快速通道资格。
lumateperone是一种首创的(first-in-class)小分子药物,可选择性且同时调节5-羟色胺、多巴胺及谷氨酸这3种涉及严重疾病的神经递质通路。
与现有的精神分裂症药物不同,lumateperone是一种多巴胺受体磷酸蛋白调节剂(DPPM),在D2受体上充当突触前部分激动剂和突触后拮抗剂,这种机制,连同与5-HT2A受体、5-羟色胺转运体及D1受体的潜在相互作用以及间接的谷氨酸调节作用,可能有助于lumateperone在横跨一系列精神症状方面的疗效,具有改善的心理社会功能和良好的耐受性。这种化合物有可能使罹患一系列神经精神障碍和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患者受益。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欧盟《生产商符合欧盟防伪法令的GMP检查备忘录》(中英文)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生产商符合欧盟防伪法令(EU)2016/161的GMP检查备忘录》,该GMP检查备忘录包括用以确认生产商符合欧盟防伪法令(EU)2016/161需要审查的问题,以确保在检查之前符合该法律。该法规概述了医药产品的安全特性,特别是唯一标识符(UI)的特征和技术规格,安全特征验证的方式以及包含安全特征信息的储存库系统的管理。
欧盟委员会已提醒制药公司,他们将检查工厂生产的所有要求具备安全功能产品是否符合法令要求。备忘录包括有关数据流的要求,特别是有关如何生成序列号的要求,打印UI的位置以及UI的上传。备忘录中还详细介绍了与包装线,UI组成,UI注销,人类可读格式,二维码打印质量,警报管理以及篡改或疑似伪造时所需的操作相关的要求。
来源:GMP办公室


欧盟发布《序列化追溯系统GMP检查指南》
欧盟防伪法令要求自2019年2月9日起具备安全特性(序列化追溯+防篡改装置)
目前来看,已有不少公司因安全特性(序列化追溯+防篡改装置)落下严重缺陷!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欧盟法令(EU)2016/161安全特性的GMP符合性检查备忘录》,列出了GMP检查过程**别关注的9类问题:
﹒与OBP的连接
﹒数据流
﹒序列码(SN)的生成
﹒数据上传
﹒防篡改装置(ATD)的应用
﹒包装线
﹒唯一标识符的状态更改
﹒二维条码打印的质量
﹒报警管理
例如,关于序列码生成、数据上传和包装线方面,在GMP检查过程中将确认以下方面:
    Generation of Serial Numbers (SNs)
序列码的生成
Where/by whom are the SNs generated? Is there a Contract in place?
在哪里/谁生成了序列码?是否有合同?
Is it generated by a deterministic or a non- deterministic randomisation algorithm, in a way that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 serial number can be guessed shall be negligible and in any case lower than one in ten thousand?
它是由确定性或非确定性随机化算法生成的,可猜到序列号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万分之一?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PC+SN unique until EXP+1Y or REL+5Y, whichever is the longer period?
PC+SN 的组合在有效期后一年( EXP+1Y) 或五年( REL=5Y)(以较长的周期为准) 之前是否唯一?
Is serialisation data received from other parties, e.g. CMO’s? If yes, how (e.g. connection with the CMO’s system)?
是否从其他方(例如 CMO)接收序列化数据?如果是,如何接收?(例如:如何与 CMO 的系统连接)?
Has the security of the connection been evaluated?
连接的安全性是否已评估?
Who manages/controls the Product Master Data in the hub (e.g. creation of a new product, changes to an existing product)?
谁管理/控制中心中的主数据(例如,创建新产品、对现有产品的更改)?
How is it ensured that only Product Master Data from legitimate marketed packs is uploaded?
如何确保仅上传合法销售包中的产品主数据?
(i.e. once a company passes EMVO’s legitimacy check and gets access, how is that company prevented from creating non-existing products in the system and upload of SN’s for t his fake product, to enable distribution of falsified product)
(例如,一旦公司通过 EMVO 的合法性检查并获得访问权限,该公司如何阻止在系统中创建不存在的产品并上传假冒产品SN
Uploading of information in the repositories system
在存储库系统中上传信息
At what point in the batch release process is the data uploaded?
在批放行过程中的什么节点上传数据?
Is the data sent to the serialisation partner’s server first and held for a period or stored temporarily in the manufacturer’s/MAH’s cloud, prior to upload to the hub?
在上传到数据中心之前,数据是否首先发送到序列化合作伙伴的服务器,并暂存一段时间或暂存在生产企业/MAH的云服务器中?
How is the upload to the hub actually triggered?
如何触发上传到数据中心?
How is it ensured that only the data for ‘good’ packs (suitable for release) is uploaded to the hub?
如何确保只有"好的"包装(可放行)的数据上传到数据中心?
Is the system designed in a way that no upload of data goes undetected/that any upload of data requires approval (of the QP?) before actually sending it to the hub?
系统的设计方式是否是:数据不会未经检测即上传/即任何数据上传都需要(经过QP)批准?
What happens to the UIs which were generated but not used and UIs on packs ejected from the line at the eject stati** during packaging?
如何处理已生成但未使用的 UIs 和在包装过程被从生产线剔除的包装上的UIs?
Is a verification of successful upload and distribution required to be obtained?
是否需要验证成功上传和分发?
Is it verified whether the quantity of serial numbers successfully received by the NMVS, corresponds to the quantity of serial numbers that was initially intended to be uploaded (reconciliation of the number of SN’s)?
是否验证 NMVS 成功接收的序列码的数量是否与最初上传的序列码数量一致(SN 编码的物料平衡)?
Who receives this and what action i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a failed upload?
谁收到此内容,上传失败时需要执行采取什么措施?
Does the (successful) upload occur before or after batch certification by the QP?
(成功)上传是在 QP 的批放行之前还是之后?
Does the (successful) upload happen before or after release to the market or for export?
(成功)上传是在放行上市/放行出口之前还是之后?
Are there procedures which describe these processes?
是否有描述这些流程的文件?
(Note: The information laid down in Article 33(2) of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6/161 needs to be present in the system at the time the batch is released for sale and distribution)
(注:2016/161年《委员会委托条例》(EU)第33(2)条中规定,在放行销售和分销时,信息需要存在于系统中)
Packaging Lines
包装线
Was serialisation for EU implementedat the site under change control?
欧盟序列化在变更控制下实施吗?
Did this change controlprocess include identification of QMS documentation which required update toincorporate safety features?(e.g. procedures for recall,quality defects, batch disposition, shipment, distribution etc.; batch records,job descripti** for key personnel/QP, technical/quality agreements)
此变更控制流程是否包括需要更新以纳入安全功能的 QMS 文件的标识?(例如召回程序、质量缺陷、批次处置、装运、分销等;批记录、关键人员/QP的岗位说明、技术/质量协议)
Are both the 2D barcode andthe ATD applied?
二维码和防篡改装置都应用了吗?
In the case of the ATD, getthe company to dem**trate that if removed or broken, this is evident visuallyfrom the pack.
防篡改装置让公司可以从包装上明显的看出开封或损坏。
Is stability data available?(**per evident nature shouldbe proven throughout the shelf life of the pack)
稳定性数据是否可用?(在包装的效期内应开盒可留痕)
Which packaging lines havecapability for serialisation?
哪些包装生产线具有序列化功能?
Was new equipment installedand was it qualified? (e.g. printers, cameras, reject stati** etc.).
新设备安装后是否经设备验证?(例如打印机、摄像头、剔除等)。
Review change control,qualification documentation etc.
审核变更控制、设备确认文件等
Is the UI printed on the packsonline or are labels/stickers applied to packs separately?
UI 是在线打印在包装上,还是将标签/标签分开贴在包装上?
Is there 100% verification ofthe readability of the 2D barcode? How is this done (e.g. on-line camera)?
二维条码的可读性是否100%确认?这是如何做到的(例如在线摄像机)?
Is there an on-line sensor todetect the presence of ATDs and is it challenged?
是否有在线探头来检测是否存在 ATD,是否有挑战?
Is aggregation implemented?Explain how (e.g. UI’s in 1data-file. What happens with the data-file. How is this protected/transferredin a secure way)?
是否实现打包整合?说明如何打包(例如 UI 位于 1 个数据文件中)。数据文件会发生什么情况。如何以安全的方式保护/传输?
来源:GMP办公室


欧盟/美国GMP互认:德国最终被确认为第27个国家!
2019年6月26日,德国被纳入欧盟(EU)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互认协议。因此,FDA确认了德国有能力进行相当于美国的GMP检查。该协议相互承认对在不同领土进行的人用药生产基地的检查,这意味着FDA将依靠欧盟27个会员国,其检查结果等同FDA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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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欧美互认协议的国家包括:德国、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波兰、斯洛文尼亚、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拉脱维亚、葡萄牙、、爱尔兰、立陶宛;、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罗马尼亚;、奥地利、克罗地亚、法国、意大利、马耳他、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目前欧盟成员仅剩斯洛伐克仍未进入此行列。按照美国和欧盟之间的MRA目标:到2019年7月15日,将完成对所有28个欧盟成员国的确认。
来源:GM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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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7-16 15: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25期(总第139期)            

发布时间:                 2019-7-12

本   期   要   目
[监管动态]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批准注册158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发布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国家药监局发布将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综合分析]2019年上半年CDE最新:91个药品入选,新药申请超50%2019年6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国外信息]2019年6月全球批准新药概况盘点6月全球最新获批药品和器械清单欧美市场2019年上半年生物类似药审评进展欧洲药典10.0颁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监管动态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注册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批准注册158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2019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58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91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8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8个,港澳台1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设备、外科缝线(针)等29个品种共965批(台)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57家企业的16个品种61批(台)。具体为:
(一)腹部穿刺器2家企业2批次产品。杭州桐庐医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腹腔镜配套手术器械(穿刺器),密封性和阻气性、硬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桐庐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配合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高电位治疗设备4家企业4台产品。滁州国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电位治疗仪,随机文件、外壳和防护罩、输出电压不符合标准规定;株式会社利百世(代理商:上海日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压电位治疗仪,指示灯和按钮、输出电压、输出频率不符合标准规定;苏州久久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压电位治疗仪,结构和布线不符合标准规定;南京唐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压电位治疗仪,随机文件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髋关节假体1家企业1批次产品。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髋关节假体(钴铬钼)钴铬钼股骨柄、髋关节假体(钴铬钼)钴铬钼股骨头,股骨球头锥连接的直径、锥度、直线度和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Infomed S.A.(代理商:广州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静脉压监控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软性接触镜2家企业2批次产品。Vision Science Co,Ltd.(代理商:科尔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软性亲水接触镜,折射率不符合标准规定;SEED Co.,Ltd.(代理商:实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软性亲水接触镜Soft Hydrophilic Contact Lenses,总直径不符合标准规定。
(六)特定电磁波治疗仪5家企业5台产品。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防护件、防护罩的表面容许的最高温度不符合标准规定;重庆戈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特定电磁波(TDP)治疗器,控制器的操作部件、正常使用时的稳定性不符合标准规定;重庆萍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欣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控制器的操作部件不符合标准规定;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红外频谱理疗装置,随机文件(GB 9706.1-2007、YY 0306-2008)不符合标准规定。
(七)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6家企业7批次产品。济宁卫康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未经老化**体积和**压力、针孔不符合标准规定;菏泽康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茂名市江源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未经老化**体积和**压力不符合标准规定;Suretex Prophylactics (lndia) Limited(代理商: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马来西亚英诺雷特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商:天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针孔不符合标准规定。
(八)外科缝线(针)7家企业7批次产品。宁波市成和显微器械厂生产的1批次带线缝合针、Arthrex,Inc.(代理商:锐适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非吸收性外科缝线、苏州市嘉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非吸收性外科缝线(蚕丝线)、Ethicon LLC(代理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聚酯不可吸收缝合线、ETHICON,LLC(代理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可吸收性缝线、江苏明环医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带线缝合针,缝线线径不符合标准规定;上海元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带线缝合针(医用涤纶编织线),针线连接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九)微波治疗设备4家企业5台产品。广东康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微波治疗仪,输入功率、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不符合标准规定;重庆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微波治疗机,随机文件不符合标准规定;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微波治疗仪、南京维京九洲医疗器械研发中心生产的1台微波治疗仪和1台微波消融治疗仪,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血液透析器1家企业1批次产品。贝恩医疗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空心纤维血液透析器,清除率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一)血液透析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血液透析机,正常检验过程中开机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二)牙科光固化机7家企业7台产品。佛山市安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LED光固化机,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指示器不符合标准规定;COLT?NE/WHALEDENT INC.(代理商:康特威尔登特齿科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LED光固化机、佛山市南海区靓雅齿科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光固化机、DENTLIGHT INC.(代理商:北京固琦口腔科技有限公司)和佛山市西耐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台牙科光固化机,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和患者辅助电流不符合标准规定;佛山市宇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LED光固化机、贝思德迩医疗器材(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光固化机,指示灯和按钮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三)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非电驱动4家企业4批次产品。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扬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宁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工医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紫外吸光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1家企业1批次产品。哈尔滨吉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EO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五)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7家企业9批次产品。河南瑞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BFE)不符合标准规定;河南省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医邦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新乡市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医用口罩,口罩带不符合标准规定;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和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邵阳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FE)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六)医用外科口罩4家企业4批次产品。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口罩带不符合标准规定;吴江市亿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南昌卫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压力差(Δp)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被抽检项目为标识标签、说明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11家企业的6个品种12台,具体为:
(一)高电位治疗设备3家企业3台产品。滁州国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电位治疗仪、苏州久久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压电位治疗仪,控制器和仪表的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南京唐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高压电位治疗仪,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1家企业1台产品。Infomed S.A.(代理商:广州德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特定电磁波治疗仪1家企业1台产品。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警示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微波治疗设备3家企业4台产品。南京维京九洲医疗器械研发中心生产的1台微波消融治疗仪,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设备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重庆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微波治疗机、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和南京维京九洲医疗器械研发中心生产的各1台微波治疗仪,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电子血压计)1家企业1台产品。深圳市乐中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手臂式电子血压计,标识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
(六)牙科光固化机2家企业2台产品。贝思德迩医疗器材(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光固化机、DENTLIGHT INC.(代理商:北京固琦口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台牙科光固化机,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2。
三、抽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19家企业的23个品种903批(台),见附件3。
四、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对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产品并公开召回信息。同时,企业应尽快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有关处置情况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进行产品召回、不合格原因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公开披露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如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经营、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需要暂停进口的,应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企业未按要求落实上述要求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以上各项落实情况,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配合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等文件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立卷审查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立卷审查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立卷审查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
    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将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作为第5.8项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来源:国家药监局
综合分析
2019年上半年CDE最新:91个药品入选,新药申请超50%
2019年上半年(H1)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一共将91个药品申请纳入优先审评,91个药品申请全部为申请上市生产,其中新药申请50个,仿制药申请41个;国产药品申请65个,进口药品申请26个。
一、药品优先审评总体情况
自2016年药品优先审评制度实施,全国已经共有867个受理号的药品被纳入了优先审评,包括568个国产药品和299个进口药品,499个新药申请和368个仿制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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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年纳入优先审评的药品申请数量上来看,优先审评实施的前三年,每年被纳入优先审评的药品申请数量加快上升,但2019年上半年的数量则明显减少。
2019年1—6月共有91个受理号的药品被纳入优先审评,较去年同期(167个)下降45.5%,预计全年的数量有可能创历史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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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H1 优先审评药品特征分析
1. 药品类型
从药品类型来看,91个药品申请中新药申请50个,包括化药28个、生物制品21个和中药1个;仿制药申请均为化药,有41个,占比高达75.8%,依然占据明显优势。随着生物制品申请的逐年增加,化药比例正逐渐下降,从侧面折射出当前医药市场上生物药发展势头迅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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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类型
从申请类型来看,没有临床或补充申请,91个药品申请全部为申请上市生产,其中国产和进口药品申请分别有65和26个,新药申请占比分别为36.9%和100%。
3.地域分布
从注册申请人的地域分布情况来看,91个药品申请最主要分布在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和浙江等生物医药产业大省,其中作为跨国医药巨头集聚的北京和上海,则囊括了大部分的进口新药申请。
从生物制品的申请数量来看,北京和上海同样领先于其他地区,反映出这两个地区在生物药领域拥有着更好的产业基础和更好的发展趋势。
4.申请人和品种分布
从申请人和品种的分布情况来看,跨国制药巨头占据优势。诺华、赛诺菲和阿斯利康被纳入优先审评的药品申请数分别为6、4和3个,领先于其他公司。
国内药企东莞市阳之康医药被纳入优先审评的药品申请有6个,贝达药业、上海安毕生、天津天药药业以岭万洲国际制药和海正药业均有3个。
三、重点品种介绍
1.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作为全球首个PD-1抑制剂,百时美施贵宝的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欧狄沃)于2018年6月在中国获批,8月在中国上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目前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在全球已获批了17项适应症和9个癌种。国内正在开展的临床试验中,除了肺癌、肝癌等全球领域的常见高发癌肿,一些针对食管癌、胃癌等国内高发癌症种类的临床试验也在进展中。此次该药拟纳入优先审评,意味着其在中国将获批新的适应症。
2.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修美乐)是全球首个获批上市的全人源抗肿瘤坏死因子单克隆抗体,2002年在美国获批上市,作为免疫类药物,目前修美乐在全球获批的适应症多达14个,在超过96个国家或地区销售,至2016年,修美乐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全球销量第一的生物制剂,并保持高速增长。
修美乐于2010年在中国上市,目前只有三个适应症在华获批,同时,也面临着国内齐鲁制药、正大天晴、海正药业、信达生物等众多企业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物的仿制药申报带来的压力。值得一提的是,复宏汉霖和信达生物的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也同样在2019年上半年被纳入优先审评。
3.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6月17日,百济神州与新基公司(CELG)达成共识,终止双方关于百济神州在研抗PD-1抗体替雷利珠单抗的全球合作,收回该款药物的全球授权。而仅过去10天不到的时间,百济神州的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就被纳入了优先审评。
作为替雷利珠单抗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恒瑞医药的人源化抗PD-1抗体——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也有一个上市申请在上半年被纳入优先审评,并且比替雷利珠单抗早了接近一个月的时间。而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在今年的5月已经获得了国家药监局核准的注册批件。
四、小结
随着2018年底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评申请采取即到即审方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优先审评品种,药品优先审评将进一步加速。从2019年上半年的药品优先审评情况来看,生物制品占比升高、重磅药品加速上市等,也顺应了产业发展的态势和要求。
来源:火石创造
2019年6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
2019年6月,共有3个中国1类化药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来源:药渡
国外信息
2019年6月全球批准新药概况
2019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1个生物制品和1个新分子实体(NME),分别是治疗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的Polatuzumab vedotin和治疗绝经前妇女XY障碍的Bremelanotide。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批准2个新分子实体(NME),分别是治疗实体瘤的Entrectinib和治疗急性骨髓性白血病的Quizartinib Hydrochloride。
来源:药渡
盘点6月全球最新获批药品和器械清单
2019年6月,欧美和中国药品上市获批数量较上月均有所减少。国产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格局趋势良好,相比进口器械优势明显。
来源:火石创造
欧美市场2019年上半年生物类似药审评进展
生物药品属于大分子物质,因此欧美官方对于生物类似药和参比生物制品之间的等效性问题,一直保持谨慎态度。随着生物类似药公司的不断努力,并得到欧美官方的法规支持,欧美生物类似药在近几年的注册情况有明显好转。
欧美药品法规监管态度一直是全球各国药政当局所关注的,对于生物类似药的管理要求,也被各国药政当局所关注。相比美国FDA的更保守态度而言,欧盟对于生物类似药的态度更积极,截止目前为止,欧盟针对生物类似药的法规和指南也颁布的最多、最全面。
在2015年度,中国国家药监局也开始推进生物类似药的审批工作。2019年春天,复宏汉霖的汉利康以生物类似药身份获批,解开了中国生物类似药法规注册的新篇章。
本文汇总并分析在2019年上半年中,欧美市场获批的生物类似药情况。
来源:CPhI制药在线
欧洲药典10.0颁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欧洲药典10.0发布,其中新增章节和修订的章节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此外还有部分作了修正的章节,要求制药公司最迟不得迟于2019年8月31日作出变更!具体如下:
The 10th edition of the Ph. Eur.will be released in July 2019 and will be updated with eight supplements over the next 3 years (10.1 to 10.8). The new and revised Texts of the 10th Edition will become official on 1 January 2020.
欧洲药典第十版,将于2019年7月发布,并将在未来3年(10.1至10.8)更新8个增补本。第十版的新文本和修订文本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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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of the 10th Edition of the Ph. Eur.,
欧洲药典10.0版内容:
﹒revised and / or corrected parts of texts are indicated by vertical lines (print version),
文本的修改和/或更正已用竖线标出(印刷版)
﹒horizontal lines indicate where parts of texts have been deleted (print version),
划线表示文本已被删除(印刷版)
﹒a QR Code is included at the start of each text, providing a link to further information (e.g. the Knowledge database),
每篇文章的开头都有二维码,提供进一步信息的链接(如知识库)
﹒the wording us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percentage contents in tests for related substances has been modified to specify the full name of the substance (i.e. including counter-i**, hydrates etc.),
对有关物质检测中计算百分含量的措辞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该物质的全称(包括反离子、水合物等),
﹒tests using diphosphorus pentoxide, mainly tests for loss on drying, have been modified to avoid the use of this substance due to its toxicity,
需要使用五氧化二磷的测试,主要是干燥失重测试,已经进行了修改,以避免使用这种有毒物质,
﹒the names and descripti** of the reagents used to describe stationary GC phases have been revised,
修改气相色谱固定相的试剂的名称和描述,
﹒‘**per-proof ’ has been replaced by ‘**per-evident’,
术语‘**per-proof ’改为‘**per-evident’,
﹒reference to general chapter 2.8.23. Microscopic examination of herbal drugs has been added when microscopic examination is carried out using a powder with a non-standard sieve size,
通则第2.8.23《草药显微镜检查》:当使用非标准筛尺寸的粉末进行显微镜检查时,增加了参考文献
﹒the terms ‘coarse’ and ‘coarsely’ have been deleted from ‘coarse powder’ and ‘coarsely powdered herbal drug’ (2.9.12. Sieve test),
“粗”和“粗的”两词已从“粗粉”和“植物药粗粉”中删除(2.9.12筛分试验),
﹒results are expressed in per cent instead of per cent m/m in the tests 2.8.16 Dry residue of extracts and 2.8.17 Loss on drying of extracts.
在2.8.16萃取物干燥残渣和2.8.17萃取物干燥损失的测试中,结果用百分数表示,而不是用百分数m/m表示。
新增内容:
The following texts appear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European Pharmacopoeia. They will be implemented on 1 January 2020at the latest.
新增以下章节,它们最迟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2.6.35. Quant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ation of residual host-cell DNA
残留宿主细胞DNA的定量和定性
﹒2.9.49. Powder flow properties by shear cell methods
剪切细胞方法检查粉末流动特性
﹒2.9.52.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
扫描电子显微镜
﹒3.3. Containers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and materials used in their manufacture; transfusion sets and materials used in their manufacture; syringes
用于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容器及其制造中使用的材料;输血套及其生产物料;注射器
﹒5.25. Process analytical technology
过程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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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分:
The following texts have been technically revised since their last publication. Theywill be implemented on 1 January 2020 at the latest.
以下章节作了技术性的修订,它们最迟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2.2.25.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 ultraviolet and visible
紫外可见吸收分光光度法
﹒2.6.8. Pyrogens
热原
﹒2.6.33. Residual pertussis toxin
百日咳毒素残留
﹒2.7.2. Microbiological assay of antibiotics
抗生素微生物测定
﹒2.7.23. Numeration of CD34/CD45+ cells in haematopoietic products
造血产品中CD34/CD45+细胞的计数
﹒2.7.35. Immunonephelometry for vaccine component assay
免疫比浊法测定疫苗成分
﹒2.8.25. High-performance thin-layer chromatography of herbal drugs and herbal drug preparati**
中药和中药制剂的高效薄层色谱
﹒2.9.1. Disintegration of tablets and capsules
片剂和胶囊的崩解
﹒2.9.20. Particulate con**ination: visible particles
颗粒污染:可见颗粒
﹒3.1.13. Plastic additives
塑料添加剂
﹒3.3.1. Materials for containers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容器的材料
﹒3.3.2. Materials based on plasticised poly(vinyl chloride) for containers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用于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容器的塑料聚合物(氯乙烯) 材料
﹒3.3.3. Materials based on plasticised poly(vinyl chloride) for tubing used in sets for the transfusion of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用于血液和血液成分输液器管材的塑料聚合物(氯乙烯) 材料
﹒3.3.4. Sterile plastic containers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用于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无菌塑料容器
﹒3.3.5. Empty sterile containers of plasticised poly(vinyl chloride) for human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用于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塑料聚合物(氯乙烯)无菌空容器
﹒3.3.6. Sterile containers of plasticised poly(vinyl chloride) for human blood containing anticoagulant solution
用于人体血液(含有抗凝液)的塑料聚合物 (氯乙烯)无菌容器
﹒3.3.7. Sets for the transfusion of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用于输送血液和血液成分的装置
﹒3.3.8. Sterile single-use plastic syringes
无菌一次性塑料注射器
﹒4. Reagents
试剂
﹒5.3.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results of biological assays and tests
生物含量结果的统计分析和检验
﹒5.8. Pharmacopoeial harmonisation
药典协调
﹒5.21. Chemometric methods applied to analytical data
应用于分析数据的化学测量方法
﹒5.22. Names of herbal drugs used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中药用草药名称
﹒5.24. Chemical imaging
化学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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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部分
The following texts have been corrected for the 10th Edition and specify ‘corrected 10.0’ above the title. These correcti** ar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not later than 31 August 2019 (the end of the month following the month of publication of the 10th Edition).
以下章节作了修正,并在其标题上标注了“10.0版修正”应尽快考虑这些修正,并最迟不得迟于2019年8月31日
﹒1. General notices
凡例
﹒2.2.5. Relative density
相对密度
﹒2.2.29. Liquid chromatography
液相色谱
﹒2.2.31. Electrophoresis
电泳法
﹒2.4.23. Sterols in fatty oils
脂肪油中的甾醇
﹒2.4.25. Ethylene oxide and dioxan
环氧乙烷和二恶英
﹒2.4.26. N,N-Dimethylaniline
NN-二甲基苯胺
﹒2.4.32. Total cholesterol in oils rich in omega-3 acids
富含欧米伽-3酸的油中的总胆固醇
﹒2.5.19. O-Acetyl in polysaccharide vaccines
多糖疫苗中的O-乙酰
﹒2.5.37. Methyl, ethyl and isopropyl methanesulfonate in methanesulfonic acid
甲磺酸中的甲基、乙基和亚丙基磺酸
﹒2.5.38. Methyl, ethyl and isopropyl methanesulfonate in active substances
活性物质中的甲基、乙基和甲磺酸异丙酯
﹒2.5.39. Methanesulfonyl chloride in methanesulfonic acid
甲磺酸中的甲基酰氯
﹒2.5.40. Methyl, ethyl and isopropyl toluenesulfonate in active substances
活性物质中的甲基、乙基和甲苯磺酸异丙酯
﹒2.5.41. Methyl, ethyl and isopropyl benzenesulfonate in active substances
活性物质中的甲基、乙基和异丙基苯磺酸盐
﹒2.7.8. Assay of tetanus vaccine (adsorbed)
破伤风疫苗的测定(吸附)
﹒2.8.9. Residue on evaporation of essential oils
精油蒸发残渣
﹒2.9.10. Ethanol content
乙醇含量
﹒ 2.9.11. Test for methanol and 2-propanol
甲醇和2丙醇的检验
﹒3.1.14. Materials based on plasticised poly(vinyl chloride) for containers for aqueous soluti**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用于静脉输液容器的塑料聚合物(氯乙烯)材料
﹒3.2. Containers
容器
﹒5.1.2. Biological indicators and related microbial preparati**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sterile products
用于无菌产品生产的生物指示剂及相关微生物制品
﹒5.1.6. Alternative methods for control of microbiological quality
微生物质量控制的替代方法
﹒5.2.12. Raw materials of biological origin for the production of cell-based and gene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生产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的生物原料
﹒5.9. Polymorphism
多晶型
﹒5.10. Control of impurities in substances for pharmaceutical use
药用物质的杂质控制
﹒5.12. Reference standards
标准品
﹒5.15. Functionality-related characteristics of excipients
辅料的功能相关特性
﹒5.16. Crystallinity
结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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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部分修改了标题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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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M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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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8-30 1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31期(总第145期)


发布时间: 2019-8-30 浏览量:



本   期   要   目
[重点关注]《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GMP/GSP认证取消!12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带来的5大变化和14大要点[监管动态]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等3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二批)的通告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化痰平喘片说明书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发布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正式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公布[行业动态]2019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和临床研究现状[国外信息]2019年FDA警告信分析,美国、印度成最大输家近10年国外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新药批准速度浅析
重点关注
《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GMP/GSP认证取消!12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此次《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版《药品管理法》修改总结如下:
·      取消GMP/GSP认证
·      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专设一章,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      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
·      要去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      强调数据完整性,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强调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
·      强调上市后变更控制,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      强调药品上市后管理。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强调信用管理
·      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
·      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      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      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定。
·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网络销售药品问题,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      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注意这里没有GMP/GSP认证证书)。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按照药品功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范围。
·      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      明确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      规定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      关于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修订草案明确,
·      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在药品审评审批方面,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      规定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条件;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用药;三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      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      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条件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      规定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      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      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      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5年两次修正部分条款。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审议中,有意见提出现行《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改以来,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建议将历年来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网
《药品管理法》带来的5大变化和14大要点
8月26日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时隔18年,《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大规模修订,从2015版的10章104条,增加到12章155条。
在通读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近几年颁发政策的影子。这些促进行业发展和规范的新政在经过市场的检验之后,最终被归类总结,纳入了国家法律法规中,正式进入药品监管的常规流程。
针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变化,动脉网(微信号:vcbeat)第一时间与相关行业人士进行了讨论,从中分析新法规正式施行后将为行业带来的新利好和新变化:
新规带来的五大变化
1.网售处方药合法化: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但仍禁止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多种特殊管理类药品;
2.海外购药新监管: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
3.临床试验、药品上市审批加速:新增药品研制和注册章节,鼓励药物创新正式写入法规,近年来为提高审批效率推行的新政被大量纳入法规,国内政策逐步向国际化靠拢;
4.GMP、GSP标准归入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一并检查:GMP、GSP认证相关段落被删除,企业的GMP、GSP标准执行情况将直接与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挂钩。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允许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经营工作,打破“研产销”一体化格局。
网售处方药放开,行业提出三大期待
一直以来,我国药品销售的电商渗透率还比较低。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药品销售场景绝大部分是在医院,特别是处方药,占比高达70%~80%。其次,传统零售药店在社区的布局非常完善。居民的药品购买需求在线下很容易满足。但是,大多数处方药,特别是慢病用药,还是需要费时费力去医院挂号开药。
医药电商虽然可以为我们在购买处方药时提供便利,但是处方药和患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保障其安全性远比发展其便利性更重要。所以,监管部门一直在网络是否可以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上摇摆。在二审的时候,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在本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人大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网络销售处方药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网络禁止销售的药品名单里,没有出现处方药。这意味着网售处方药不被明文禁止,只是具体的规范办法还需等待监管部门制定,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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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售药规定的变化(动脉网整理)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我们梳理出4个要点:
1、对于网售处方药,坚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即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
2、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3、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4、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可以看出,网售处方药主要涉及到处方药和处方这两大核心环节,与之关联最大的,是医药电商、医院和互联网医疗企业。
早在201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这是医药电商的艰难期。后来,处方药网售虽然放开,但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而现在最终版的《药品管理法》也没有禁止网售处方药,但是其安全仍然是药监局最重要的诉求,是有条件允许的。
医药电商迎来契机,需合规而为
动脉网采访了多家相关企业,探讨法律条款变化给行业可能带来的变化。本次法律的修订会刺激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是多家医药电商的共同看法。业内普遍认为,一旦网售处方药解禁,医药电商将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在新规中要求,网售处方药“线上线下要一致”,网售主体必须是首先取得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云开亚美副总经理黄慧认为,“平台电商利用流量优势将进一步吸收线下存量,吸引更多参与者进入。”
药房网商城创始人钟毅提到,医药电商行业的整体规模得到放大,未来医药电商市场玩家会增多,市场将迎来快速增长的拐点。中小药店能更地参与医药电商,医药电商也能增强对消费者的服务能力。
互联网医疗和医药电商将融合发展
网售处方药涉及的不仅是药品流通本身,官方在解读中特意提出要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处方一直是医院的核心资源,处方外流会触碰到医院的敏感神经。之前媒体曝光了医药电商平台为了利益,放松对处方要求的情况,这是监管部门绝不会允许的。
现阶段,电子处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互联网医院开处方,二是企业与医院合作,探索处方外流。因此,这至少还涉及医生问诊、处方开具、药师审方、药品配送等多个流程。行业如果想要快速发展,各环节的融合必不可少。
111集团高级副总裁兼首席公共事务官刘彤认为,互联网医疗和医药电商的融合发展将加速,完整的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体系的构建也会加速。另外,线下连锁药店可能会加速互联网化发展,一方面可以拓展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将为监管提供了便利。
药房网商城创始人钟毅也认为,医药电商要加强同互联网医院的合作,成为互联网医药品种全、价格优的药品供应方,同时全面接入电子处方流转,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合法经营下的多元化机遇
法律的放开,行业的融合,相关企业找准定位以后,还可以找到更多机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做了定位,易复诊总经理马光磊提出,第三方平台至少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去解决处方真实、药品真实、患者真实的问题。
他同时表示,凭方销售是销售处方药的基本逻辑,打破这个逻辑,药品安全就无从谈起。第三方处方共享平台,与医疗机构的HIS系统形成规范化对接,有效核验处方的真实性,接受政府的监管,并且与销售终端能形成交易凭证的核验;
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提供便捷可及的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过程真实性的核验,建立质量管控体系,对药店、药品进行资质核验,并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动态的评价;
第三方物流平台,企业将药品配送上门后,当面核验患者的身份,并做好药事服务的跟踪。
医疗信息化企业还可以医药基础数据平台的搭建、场景应用创新、AI赋能等几个方面,为处方共享、医疗服务流程优化、零售药店虚拟库存等提供解决方案。
微脉也认为,药企需要新的销售通道,患者需要更多的选择,这其中就需要搭建一条供应链或者一个平台,把这些流量撮合在一起,这也为互联网医疗以及相关的医药电商、信息化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
海外购药,企业需做好进口药追溯管理
国外药品代购,一度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我不是药神》中的徐峥,聊城假药案的陈宗祥医生,现在有了明确法律,他们代购的不是“假药”了。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做了重新认定,如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官方指出,假药认定的相关变化,是法律制定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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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界定的对比(动脉网整理)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的解读内容,我们梳理出了4个要点:
1、对假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
2、进口药品仍然要进行审批。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3、如果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4、上述规定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反而从严设置了法律责任。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假药”的认定,在2015年修正版的《药品管理法》中,分为两个判断标准,即“科学成分上的假”和“法理、流程上的假”,过往强调的是两者等同的关系。“成分假”不存在异议,如果药物连主成分都不含,那毫无疑问的是假药。真正存在异议的是“流程假”。
康安途创始人杨晨认为,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对于“成分假的假药”以及“注册流程缺失的按假药罪论处”做了隔断;但如何认定药品确实是国外合法流通的药物,而不是国外的“假药”,则又产生了关于药品追溯的问题。
杨晨提到,由于大众缺乏对于这类药物的鉴别知识,对于药品鉴别停留在看药盒、看防伪码看药品颜色形状上,但这些方法并不科学,真正的检验需要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核磁共振等专业的检测仪器才可以完成。“这也要求跨境医疗服务机构需从源头解决追溯问题,例如研发基于区块链的跨境药物溯源防伪体系,以便于对于全医药链条的监控和防伪,使得将来患者用微信扫一扫就可以鉴别真伪。”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打破“研产销”一体化格局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是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他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
2015年11月,我国开始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正式文件于2016年5月下发,并在随后的三年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根据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负责。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仅要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还要具备赔偿能力。这种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将为医药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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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除了责任到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另一个关键作用就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在本次法规中明确表明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上市许可持有人只需要在药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进行监督,并保证药品的可追溯就可以了。
对于创新药企业而言,新法规打破了“研产销”一体化的格局,让各个环节上的企业可以进行自由组合,各尽其职,提升药物创新效率。
苏桥生物CEO王永忠博士表示:“‘研产销’流程被打散是对CMO行业的重大利好,但我们还希望看到国家能进一步放宽政策。希望看到生产环节中的原液和制剂生产也可以被分离。这将会是对创新药,尤其是生物药行业更大的利好。”
“药品全周期管理对于CRO来说是个关键性的利好消息。” 一位CRO行业的资深从业者这样告诉动脉网,“药品在上市后其实还有很多相关的临床内容要做,比如安全性跟踪、Ⅳ期临床试验、安全警戒等。过去这些内容大家都不够重视,行业中做的量也很小。现在正式的法规提出来了,肯定会有更多的药企在这方面进行投入。”
临床试验、创新药审批加速,全面助力药物创新
国家近年来的政策走向持续向创新药敞开,用实际行动助力国产创新药发展。
本次《药品管理法》中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专门增加了药品研制和注册的章节,正式将鼓励药物创新写进了国家法律法规当中。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对政策的解读中,需关注6个要点:
1、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
2、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
3、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提高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
4、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相关的其他用品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
5、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
6、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创新药审评在近两年持续提速。根据CDE公布的《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2018年药申中心受理1类创新药的新药上市申请(NDA)25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150%。其中,受理1类化药创新药NDA 16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100%;受理1类生物制品NDA 9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了4.5倍。
2018年底排队审评的注册申请已由2015年9月高峰时的近22000件降至34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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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在新修订的法规中,很多近年来推行的药审新政都被正式纳入了《药品管理法》当中。临床试验申请60天默示许可、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急需药附条件批准等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而其他一些方面,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优先审评、临床试验机构注册制改为备案制等条例,都能明显表现出国内政策向国际化靠拢的态势。
“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特殊批准条例对于我们来说也意味着新的机会。过去因为儿童用药和罕见病新药的临床实验困难,所以很多药企都不愿意在这个方向上投入。现在新的政策在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有药企愿意在这些行业中投入,我们就会获得相应的机会。”CRO资深从业者说。
另外,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
GMP、GSP被删除,归入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一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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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MP、GSP监管的政策变化(动脉网整理)
在新法规的药品生产章节中,将“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列入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中。原法规中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部分被删除。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有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中。
取消认证并不是取消了GMP、GSP标准,而是将GMP、GSP标准的硬指标附加到了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检查过程中。这也就意味着一旦GMP、GSP不达标,企业会因此直接失去药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其实是变相的提高了对于药企的要求。
另外,本次法规修订也对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药品检察员队伍进行了规定。而且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家药监局近两年的药品飞检频率持续提高。飞检频率的提升加上检查队伍素质的提高,将会进一步约束药企的不合规行为,起到强化药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
取消GMP、GSP认证其实和临床机构备案制是同样的思路,就是希望减少认证,更多的依靠后期监管来对行业进行监督。“国家在监管环节上主要的难点在于药物安全警戒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在落地进程上,如何把监管控制在合适的尺度范围内将会是最值得讨论的话题。”苏桥生物CEO王永忠说。
对于《药物管理法》最终落地对行业的影响,王永忠认为药物研发和生产领域不太可能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在近几年药事法规的变革过程中,中国的整个医药行业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预判和迎接变化的准备。这次的《药品管理法》修订更多的是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并不太可能会引起行业内的大地震。”
来源:动脉网
监管动态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氨酚羟考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氨酚羟考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的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于2020年1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氨酚羟考酮片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四、自2019年9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氨酚羟考酮片,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等3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按照《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等3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二批)的通告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二批)。
    特此通告。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化痰平喘片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化痰平喘片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上述药品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
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氟西汀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滑膜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感冒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崩解时限。
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六神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双黄消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湖南恒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精制冠心片检出金橙Ⅱ。(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来源:国家药监局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正式发布
8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模式。《规则》共18条,明确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的目的、适用对象、建设原则、各方职责和有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是医疗器械产品的电子身份证,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储存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媒介,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三者共同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通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有利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快速、准确识别,有利于实现产品监管数据的共享和整合,有利于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进一步提升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的保障水平。
    《规则》明确规定唯一标识应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为更好地落实发码机构相关职责要求,《规则》规定发码机构应当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并要求发码机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提供执行其标准的流程并指导实施,将编码标准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动态维护,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唯一标识上一年度的报告。《规则》规定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供公众查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医疗器械的正确识别至关重要,《规则》强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各环节的有效应用是形成监管大数据的基础,是实施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规则》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中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规则》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医疗器械识别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和效能,有力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来源:国家药监局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8月2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就《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1条,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权益和责任、启动条件、过程管理、数据收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
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观察可能使受试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器械的使用。
按照《征求意见稿》,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应当确保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治疗,被明确告知受试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用医疗器械尚未获得境内上市许可,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应当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各自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当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有“出现与试验医疗器械可能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试验过程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三种情形之一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并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在数据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关注安全性数据,在此基础上可兼顾有效性数据,以对拟注册产品进行全面评价。
来源:国家药监局
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公布
8月28日,国家卫健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下发《关于印发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3批、共计105种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鼓励儿童用药研发旨在促进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研发创制和申报审评,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
近些年鼓励儿童用药发展政策频出,在近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新版《医保目录》中也都提及。
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表决通过,新规中专门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提到下一步药监部门要在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
8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新版医保目录,新目录也按照此前调整方案要求优先考虑了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其中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去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覆盖主要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癌症、儿童、慢性病等病种,今年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加快儿童药物研发”......
可以看到,在鼓励儿童用药方面,国家多部门都在参与。此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更是再次提到将由药监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提到,这次药品管理法鼓励创新,儿童用药是重点鼓励方向之一。目前对于儿童用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由于儿童用药比较特殊,研发、使用量相对比成人用药要少,在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开展临床试验等方面难度也更大一些,研发积极性低。
基于此,药品管理法专门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此前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儿童用药市场增速始终高于药品整体市场增速,根据儿童疾病谱及就诊趋势,预计2019年我国儿童用药市场规模将达1600亿元。
不过,与日渐增长的需求不对等的是儿童用药的供应却捉襟见肘。相关专家指出,虽然我国儿童用药需求增长较快,但总体市场规模仍较小。同时儿童药临床开发难度大风险高、病人招募困难,对于企业来说投入与产出并不匹配,因此缺乏研发动力。另外,医保招标制度不够倾斜、药品价格不合理等也都是影响因素之一。
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及新版医保目录正好能够回应这些方面的问题。想必在鼓励创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纳入医保目录的红利催化下,儿童用药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药监局公布的3批清单中的儿童用药药品主要集中在神经与精神疾病用药、心血管疾病用药等领域,涵盖神经、心血管、内分泌、血液等系统常见疾病的治疗。多数品规未在国内申报,但已在国外上市,为国内缺乏的儿童适宜剂型和规格。国家药审中心数据显示,30多种清单药品已有产品进入申报阶段,其引导作用也正在显现。
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共有34个品种。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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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行业动态
2019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和临床研究现状
抗体药物已经成为治疗肿瘤的重要产品。国内各大药企也将抗体药物作为研发重点,也是药企开拓市场的明星产品。本文主要分析了国内抗体药物的市场潜力和热门靶点抗体药物的研发进展。
一、全球范围内抗体药物市场庞大,抗肿瘤邻域不可或缺
2018年全球药品销售额Top 10中,抗体药物有8个,包括单抗药物6个,融合蛋白2个,分别为阿达木单抗Humria(修美乐)、帕博利珠单抗Keytruda(可瑞达,“K药”)、曲妥珠单抗Herceptin(赫赛汀)、贝伐珠单抗Avastin(安维汀)、利妥昔单抗Rituxan(美罗华)、纳武利尤单抗Opdivo(欧狄沃,“O药”)和依那西普 (Etanercept)、阿柏西普 (Aflibercept),销售总额约占前10名总销售额的76%。Top10榜单内的8款抗体药物中6个为抗肿瘤药物(阿达木单抗、阿柏西普除外),主要针对TNF-α、PD-1、HER-2、CD20和VEGF等热门靶点,提示抗体药物在治疗肿瘤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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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8年全球药品销售Top10
数据来源:各公司财报
二、我国抗体药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抗体药物市场广阔
聚焦国内,恶性肿瘤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根据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恶性肿瘤死亡占居民全部死因的23.91%。近十年来,我国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其中肺癌位居我国恶性肿瘤发病首位,其次为胃癌、结直肠癌、肝癌和乳腺癌等,前10位恶性肿瘤发病约占全部恶性肿瘤发病的80%。
我国恶性肿瘤发病、死亡率逐年上升,每年恶性肿瘤所致的医疗花费超过2200亿元,医药研发需求迫切,也给医药市场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近年来我国抗体药物飞速发展,在治疗各类恶性肿瘤疾病中潜力无限。
(二)抗体药物市场发展迅速
国内抗体药物起步较晚,但我国肿瘤的发病和死亡率在逐年上升,因此国内对抗体药物的需求巨大。国内抗体药物的市场飞速发展, 2018年我国抗体药物产业总体市场规模约144.09亿元,2013—2018年平均年增长率超20%,预计到2025年,我国抗体的市场规模将超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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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4—2018年国内抗体药物市场规模情况
数据来源:火石创造
(三)我国抗体药市场以进口品种为主,国产品种在加速研发进程
我国抗体药物上市速度有较大提升。2018年至今,我国已有13个抗体药物(不包括融合蛋白)新获国家药监局CFDA批准上市,其中国外进口品种9个,包括“O药”(Opdivo)、“K药”(Keytruda)、依达赛珠单抗、依洛尤单抗、依库珠单抗、艾美赛珠单抗、帕妥珠单抗、地舒单抗;国内药企开发品种4个,包括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恒瑞的卡瑞利珠单抗、复宏汉霖的利妥昔单抗生物类似药,除复宏汉霖的单抗药物为CD20靶点外,其余三家获批的品种均为PD-1抗体药物。
目前,我国的抗体药市场仍以进口品种为主,而面对巨大的国内市场和国民对高昂药价的抱怨,亟待加速国产抗体药物的研发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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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8—2019H1国内已上市的抗体药物
数据来源:火石创造根据公开数据整理
三、热门靶点国产抗体药物的上市和临床研究进展
目前我国已成为抗体药物在研数量最多的国家,先后有200余个抗体药物获批临床试验申请,部分产品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提交了上市注册申请。目前抗体药物研究最热门的靶点包括PD-1/PD-L1、TNF-α、VEGF、HER-2、CD20、EGFR等,此类靶点已有9个品种获批上市,且有多家企业的产品处于上市审批或三期临床阶段。
1. PD-1/PD-L1
自2018年以来,君实、信达、恒瑞分别开发的三款国产PD-1抗体陆续获批上市,目前仅有百济神州的PD-1抗体处于审评状态,PD-1的首发竞争也基本暂告一段。由于PD-1抗体的适应症开发潜力巨大,目前上市产品适应症仅包含黑色素瘤和霍奇金淋巴瘤,因此包括已有上市产品的多家药企均已投入PD-1其他适应症的大力开发与探索中,其中百济神州、君实生物、信达生物、恒瑞和康方天成的新适应症开发均已进入Ⅲ期临床。可见,PD-1单抗药物的竞争已白热化,未来将进入适应症的“军备竞赛”。
2. HER-2
几类热门靶点中,仅HER-2还未有国产的抗体药物上市。目前,国内药企已有三生国健和复宏汉霖率先提交了抗HER2单抗的NDA申请,其中复宏汉霖的HLX02是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头对头”3期临床试验后申报的,而三生国健的赛普汀是在7.22临床自查后重新申报,预计2019年内将会有首个国产抗HER2抗体上市。另外目前紧随其后处于三期临床开发的还有海正药业、正大天晴、百奥泰、嘉和生物。
3. CD20
目前,复宏汉霖的“汉利康”(利妥昔单抗生物类似药)率先于2019年2月获得首个国产抗CD20抗体的上市批准,也是国内首个上市的生物类似药,适应症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另外,还有信达生物、正大天晴、海正药业、神州细胞、喜康生物的抗CD20抗体处于III期临床试验中。
4. TNF-α
TNF-α是自身免疫疾病治疗的重要靶点。国外产品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融合蛋白)、英夫利昔单抗均是全球销售额超50亿美元的药物,尤其阿达木单抗处于遥遥领先的Top1,因此该领域的市场容量巨大。目前该靶点已有3款国产融合蛋白上市,分别为三生国健的“益赛普”、海正药业的“安佰诺”和赛金生物的“强克”。
而抗体药物开发方面,国内进展最快的是海正药业的HS016、信达生物的IBI303、百奥泰的BAT1406和复宏汉霖的HLX03,均处于NDA阶段,而这些品种均为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其他,还有海正药业、赛金生物、正大天晴、嘉和生物、君实生物、齐鲁制药开发的品种均已进入三期临床,涵盖了对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依那西普的产品。
5. VEGF
目前该靶点已上市的产品为康弘生物的“康柏西普”,是一款融合蛋白药物,适应症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性(wAMD)、病理性近视(PM)和糖尿病黄斑水肿(DME)。而对标贝伐珠单抗研发进展最快的抗体药物是齐鲁制药的QL1101和信达生物的IBI305,均已提交NDA。另外恒瑞、复宏汉霖、正大天晴、嘉和生物、百奥泰、博安生物、天广实、东曜药业、华兰基因等多家药企的产品均处于III期临床阶段。
6. EGFR
目前抗EGFR单抗国内研发最快的是由百泰生物开发的“泰欣生”(尼妥珠单抗),已于2008年获批上市,并且该产品还处于适应症开发的三期临床中,另有四川科伦、迈博太科进入三期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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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热门靶点抗体药物的上市、申报和Ⅲ期临床研究进展(数据截至2019年8月)
数据来源:CDE,火石创造
四、小结
我国恶性肿瘤发病、死亡逐年上升的态势,给医药研发带来了更迫切的需求,也给医药市场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从全球销售TOP10的药物看来,抗体药物在市场占据了大片天地,并且是治疗肿瘤的重要药物,涵盖抗体药物开发的热门靶点。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增,近年来我国抗体药物飞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增长迅速。但国内抗体药市场仍以进口品种为主,国产品种市场潜力巨大,各大企业正加大研发速度。
目前我国已成为抗体药物在研数量最多的国家,国内抗体药物研究的热门靶点主要包括PD-1/PD-L1、TNF-α、VEGF、HER-2、CD20和EGFR等,目前均已有多家企业的产品上市或处于上市审批中,国内单抗产品即将进入收获期。
来源:火石创造
国外信息
2019年FDA警告信分析,美国、印度成最大输家
据统计,2019年FDA发出的警告信中,美国和印度占据了总数的第一和第二。美国占40%,而印度占34%。
公共健康活动家Dinesh S Thakur评论说,“这一切都归结于利润,和对削减开支的监督不力,以及对患者缺乏任何责任。”
美国议会委员会的报告中写道“困扰印度药品监管体系的大部分弊病主要是由于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扭曲的优先级和价值观”。“几十年来,他们一直以制药企业的扩展和便利为首要地位,不幸的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即消费者的利益从未得到保障。”
报道如下:
Areport has found that of the 38 warnings handedout to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by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in 2019, 13 were to Indian companies and 15 were to American businesses. DownToEarth haveshown that warnings to US drug makers make up 40 percent of the total issuesfound by the regulatory body whereas the warnings to Indian companies stand at34 percent.
一份报告显示,在2019年FDA向制药公司发出的38项警告中,13个警告是发给印度公司的,15个是发给美国药厂的。DownToEarth显示,对美国制药商的警告信占FDA发现的总问题的40%,而对印度公司的警告信占34%。
Repeat offenders
重复违规
"It all boils down toprofits and the fact that there is inadequate oversight of cutting corners andlack of any accountability towards patients who consume these so-calledmedicines,” Thakur told DTE.
Thakur告诉DTE,"这一切都归结于利润,和对削减开支的监督不力,以及对患者缺乏任何责任。
“Most of the illsbesetting the system of drugs regulation in India are mainly due to the skewedpriorities and perceptions of 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sation(CDSCO)," read the 59th Parliamentary Committee report.
美国议会委员会的报告中写道"困扰印度药品监管体系的大部分弊病主要是由于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扭曲的优先级和价值观"。
"For decades togetherit has been according primacy to the propag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thedrugs industry, due to which, unfortunately, the interest of the biggeststakeholder i.e. the consumer has never been ensured,” it added.
"几十年来,他们一直以制药企业的扩展和便利为首要地位,不幸的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即消费者的利益从未得到保障,"他补充道。
Moreover, the contents ofthe warning letters bring out certain patterns of violations indicatingindustry-wide problems.
此外,警告信的内容也包括一些违规形式,表明整个行业的问题。
Quality control
质量控制
Seven of the 13 companieswere pulled up for having inefficient quality control units. The warningletters stated that quality control units in B Jain Pharma, Strides Pharma andGlint Cosmetics either did not provide adequate oversight or lacked appropriatecontrol over quality testing of products.
13家公司中有7家因质量控制单位失效。警告信指出,B Jain制药、斯捷特制药和Glint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单位要么没有提供足够的监督,要么对产品质量测试缺乏适当的控制。
In the case of Stridespharma, the inspectors found evidence of uncontrolled shredding of documentsand discarded CGMP documents, some of which were just seven days old.
就Sthes的制药厂而言,检查人员发现了文件的粉碎不受控的证据和丢弃的CGMP文件,其中一些文件是检查前7天的。
The FDA inspectors alsofound that Rxhomeo had not tested incoming materials for quality and JubilantGenerics had not conformed to appropriate testing procedures in productionprocess. Indoco’s and Anicare Pharma’s quality control units were found to beinadequate too.
FDA检查人员还发现,Rxhomeo没有对进厂物料进行质量测试,而JubilantGenerics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循适当的测试程序。Indoco’s和Anicare Pharma的质量控制单位也存在不足。
API contamination
API污染
Maintenance oversight withrespect to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API) contamination was a recurringcharge against all three API manufacturers — Lantech Pharmaceuticals Ltd,Aurobindo Pharma and Vipor Chemicals Pvt Ltd.
对于兰泰克制药有限公司、奥罗宾多制药和Vipor 化学品有限公司,发现了活性药物成分(API)污染维护监督重复性缺陷。
The USFDA letter to Viporhighlighted its “failure in establishing and following adequate writtenprocedures for cleaning equipment and release for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API”.
FDA对Vipor的警告信中强调,他们"未能建立并遵循适当的书面程序,以清洁设备并放行以用于制造API"。
Lantech was also found tohave followed inadequate cleaning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the warning letterto Aurobindo, it had “failed to ensure that equipment surfaces in contact withAPI do not alter the quality of the API beyond the official or otherestablished specifications”.
兰泰克也被发现遵循了不适当的清洁程序。根据Aurobindo的警告信,它"未能确保与API接触的设备表面不会使API的质量超出官方的或其他既定标准"。
Data integrity
数据完整性
The FDA found that HospiraHealthcare, Centurion Laboratories and Indoco Remedies didn’t maintainlaboratory records properly.
FDA发现,辉瑞Hospira、Centurion实验室和Indoco Remedies没有正确保存实验室记录。
It was also observed thatGlint Cosmetics and Rxhomeo didn’t have proper control to ensure that onlyauthorised personnel instituted changes in master production and controlrecords. Strides Pharmaceuticals was also asked to remedy their data managementtechniques for better compliance with FDA standards.
还观察到,Glint化妆品和 Rxhomeo 没有适当的控制以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可对主生产和控制记录进行更改。此外,为了更好地遵守FDA标准,Strides制药公司也被要求对其数据管理技术进行补救。
Cleanliness
清洁
FDA inspectors learnt thatCenturion and Anicare Pharma had failed to “follow written procedures forcleaning and maintenance of equipment”. B Jain Pharma had also failed to cleanand maintain appropriate sanitation and it didn’t sterilise equipment andutensils at appropriate intervals.
FDA检查员发现,Centurion和Anicare制药公司没有"遵循设备清洁和维护的书面程序"。B Jain Pharma 也未能清洁和维护适当的卫生设施,也没有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对设备和器具进行消毒。
Even though the share ofFDA warning letters to Indian BioPharma companies has shrunk, the industry hasa long way to go.
尽管FDA给印度生物制药公司的警告信所占的份额已经缩小,但该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GMP办公室
近10年国外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新药批准速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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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8年,随着全球药品监管环境的明显改善和跨国公司新药申报策略的变化,新药上市许可所需的时间普遍减少。过去10年,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加拿大卫生部、瑞士医药管理局(Swissmedic)和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性有所提升,获批上市的新药数量也有所增加。值得关注的是,2009~2013年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均获得批准的新药有16个,2014~2018年这一数量快速增加到52个。
六大机构批准新药数量和时间
2018年,FDA批准的NAS(新分子实体)数量最多,为60个;其次为EMA,批准了40个;加拿大卫生部批准了34个,PMDA批准了32个,Swissmedic批准了31个,TGA批准了29个。除FDA外,其余五大药品监管机构在2018年批准的NAS数量基本趋平(见图1)。此外,过去10年间,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在2018年批准的NAS总数最高。对比2009~2013年和2014~2018年各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新药数量可以发现,FDA批准的数量增幅最大,达到54%;其次为EMA(48%)、TGA(45%)、Swissmedic(43%)、PMDA(27%)和加拿大卫生部(22%)。多种因素可能影响各药品监管机构每年批准新药的数量,如各药品监管机构不同的审评策略、企业规模、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和审评速度等。
2018年,FDA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最短,为244日,或与该年度FDA加速审评通道的广泛应用有关。在FDA批准的NAS中,有25%的被指定为突破性药品审批,42%的通过绿色通道审批,突出强调这些产品在解决有待解决的医学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NAS中位批准时间仅次于FDA的是PMDA,为323日。此后依次为加拿大卫生部(348日)、TGA(363日)、EMA(436日)和Swissmedic(519日)(见图2)。
总体而言,除FDA外,其他五大药品监管机构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接近,最快和最慢机构对NAS中位批准时间的差异为197日,与过去对NAS的中位批准时间一致。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Swissmedic仍然是对NAS中位批准时间最长的药品监管机构。该机构目前已经开始改变新药审评程序,但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效果。
新药注册总时间由提交时间差和批准时间两部分组成,既受药企的申请策略或特定监管机构的目标批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也受NAS类型和监管机构为满足待解决的医疗需求而对有前景的药物使用加速审评通道的影响。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两种情况注册时间最短的都是FDA,因此,药企会首先向FDA提交新药申请,因为该机构的审评速度最快。药企向EMA提交新药申请几乎与向FDA提交新药申请同时进行,但EMA的总注册时间有所减少,这可能与EMA对解决待满足医疗需求的品种使用加速审评通道的数量有所增加有关。2009~2013年和2014~2018年药企向另外四大药品监管机构提交新药申请的时间差有所延长,但批准时间有所缩短,可能是药企为保证获批而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的结果。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尽管向Swissmedic提交新药申请的时间差几乎翻倍,但由于批准时间的缩短,总体注册时间也在同时缩短。
六大机构批准新药特征
审评类型
近年来,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均建立了加速审评体系,加快有前景NAS的审评进程。其中,TGA自2017年开始启动优先审评程序,2018年加速批准3个品种上市。2018年,FDA加速审评相对于标准审评的比例最高,为73%;其次为加拿大卫生部(35%)、PMDA(28%)、Swissmedic(13%)、EMA和TGA(10%)(见图3)。
FDA加速审评的比例一直较高,而且与2009~2013年的42%相比,2014~2018年的比例有所提高,达到63%。EMA加速审评的增长最为明显,从2009~2013年的7%增加到2014~2018年的15%,但EMA加速审评的数量仍然最低,部分原因可能是,如果不满足时间线,EMA可能会将新药审评类型由加速审评转换回标准审评。2018年,EMA初始指定为加速审评的3个NAS即转换回标准审评。与2009~2013年相比,2014~2018年加速审评比例有所提高的其他监管机构有Swissmedic(从10%到21%)、PMDA(从25%到43%)和加拿大卫生部(从21%到23%)。但在过去5年里,PMDA加速审评的比例呈逐年降低趋势(见图3)。
2018年,Swissmedic加速审评和标准审评程序中位批准时间的差距最大,相差262日,PMDA的差距最小,相差77日;TGA两种审评类型中位批准时间相差212日,EMA相差206日,加拿大卫生部相差141日,FDA相差121日。2017年,TGA启动的优先审评程序的目标审评时间线为150日(仅计机构时间),该举措对重要品种的审评起到了加速作用。2018年,TGA通过加速通道批准的3个品种的中位审评时间为153日(见图4)。
指定孤儿药
数据显示,EMA、FDA、PMDA、Swissmedic和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数量从2009~2013年的25%提高至2014~2018年的38%。2014~2018年间,各药品监管机构指定孤儿药的比例虽有所波动,但普遍较高,这很可能是药企持续增长的研发通道与监管机构解决待解决医学问题的决心更加坚定相叠加作用的结果。2018年,FDA批准的孤儿药数量最多,60个品种中有35个是孤儿药;PMDA批准的孤儿药数量最少,32个品种中有8个是孤儿药;加拿大卫生部现在尚未执行孤儿药政策,但是该机构2018年批准了15个FDA、EMA或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对比2014~2018年各药品监管机构间孤儿药和非孤儿药批准时间线可以看出,过去5年,在日本获批的孤儿药NAS均通过加速审评程序批准,这是因为PMDA正努力填补未满足的临床需求,2018年PMDA孤儿药的中位批准时间为263日。
2018年,FDA的孤儿药中位批准时间最短,为243日,因为其中有88%的品种均通过加速审评获批。加拿大卫生部2018年批准了15个FDA、EMA或TGA指定为孤儿药的NAS,中位批准时间为222日,是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审评最快的机构。在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只有EMA的孤儿药中位批准时间超过非孤儿药,且这个时间自2016年以来保持持续增长。Swissmedic对孤儿药的中位批准时间自2015年起持续增加,至2018年已与非孤儿药接近。2018年,TGA有20%的孤儿药通过新启动的优先审评程序获批,中位批准时间稍低于非孤儿药。
2014~2018年,均获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52个NAS中,只有10个NAS受到所有药品监管机构的孤儿药指定,这可能是因为各药品监管机构指定标准有所差异,以及申请人申报适应证与最终获批适应证间存在差异。2014~2018年,均获六大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52个NAS中,FDA指定28个NAS为孤儿药,Swissmedic指定22个NAS为孤儿药,PMDA指定21个NAS为孤儿药,TGA指定20个NAS为孤儿药,EMA指定17个NAS为孤儿药,加拿大卫生部并未实施孤儿药政策,将FDA、EMA或TGA归为孤儿药且获得加拿大卫生部批准的NAS作为孤儿药,共有29个NAS符合这些标准。
总体而言,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孤儿药NAS的中位提交时间差长于非孤儿药NAS,可能是由于申请人的规模导致。事实上,大部分孤儿药NAS都是由非顶尖药企注册的,这突出了小规模药企在推动创新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对孤儿药产品的中位批准时间线均短于非孤儿药品种,可能的原因是利用加速审评通道批准此类药品上市。
加速审评通道
六大药品监管机构中,FDA提供(或可用)的加速审评通道(FRP)最多,对于有未满足医学需求的领域,FDA会加快药品的审评和/或批准,提高药品的可及性。2018年,FDA批准的NAS中,有75%的品种至少从一种可用的FRP中获益。其他药品监管机构中,FRP的获益率在TGA的10%至加拿大卫生部的41%之间。2018年,通过 PMDA审评的化合物拥有最短的中位批准时间(152日),紧随其后的是TGA的优先审评(153日)。
治疗领域
2014~2018年,六大药品监管机构对抗感染药的批准速度均稍高,总体中位数为313日,抗癌药和免疫调节剂的总体中位数为347日,心血管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353日,营养和代谢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372日,神经系统药物的总体中位数为403日。在上述五个治疗领域中,PMDA和FDA的批准时间最短。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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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19-8-30 11: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9]第17期(总第131期)


发布时间: 2019-5-17 浏览量:


本   期   要   目
[新闻聚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 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步入新阶段[监管动态]国家局发布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局发布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临床评价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5个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修订草案公示国家局发布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综合分析]染发膏成化妆品不合格“重灾区”4月份36个新药获批临床2019年4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行业动态]欧盟条件成熟 我国实施UDI已箭在弦上[FDA新闻]FDA 药品质量状态报告全文翻译FDA对辉瑞子公司发警告信,因微生物实验室数据完整性问题
新闻聚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 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明确2019年立法项目包括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以及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其中,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等。
《计划》明确,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
《计划》指出,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上报送审稿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有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
来源:中国政府网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步入新阶段
4月19日,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以下简称“注册人制度”)试点座谈会。会上,上海、广东、天津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就前期试点工作进行了交流。来自19个省(区、市)药监部门的参会代表表达了对进一步扩大注册人制度试点、更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期许。此次座谈会也释放出注册人制度将进一步扩大试点的信号,我国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有望步入新阶段。
三地先行先试
注册人制度先行先试于上海、广东、天津三地自贸区。
2017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要优化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明确,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一直以来,我国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二证制度,即产品要获得产品注册证、生产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并由组织生产的同一主体(创新产品除外)申请。注册人制度实现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解绑’,更利于鼓励创新、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医疗器械产品上市。”上海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林森勇认为。
2017年12月,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7月,上海市药监部门将试点扩大到上海全市。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允许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2018年8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同意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同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初尝改革甜头
“从我们企业试点实践来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能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合作,进一步缩短了产品上市周期,节约了研发成本投入。以我们首个获得试点注册证的产品为例,节约了1000多万元研发投入。”上海微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勇说。
2018年2月8日,上海远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单道心电记录仪获得由上海市药监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成为国内首个享受到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新政的产品。持有注册证的远心医疗和受托生产的微创电生理都隶属于上海微创,上海微创由此成为我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首个赢家。尝到甜头的上海微创,尝试力度越来越大。截至目前,该企业已经有7家公司12个产品申请注册人,其中有2个产品已获得注册证。
除上海微创的2个产品外,上海还有4家企业6个产品在试点过程中获批。试点形式除上海微创的集团内部委托,还出现了扩大生产场地、多点委托,注册人为科研型企业、医工互动,非关联主体跨区域委托、进口产品转国产化等。
以美敦力获批的手术动力系统为例,其受托企业为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处处长林峰表示,该产品获批上市仅用了45天。“该产品原应作为进口产品注册,但在试点过程中是本地注册、本地制造,使得本地化转移成为可能。该产品上市也意味着将来我国会有更多先进医疗器械不再通过进口,而是通过本地注册、生产,实现快速上市。”林峰说。
林峰介绍,上海还有8家企业的16个产品已纳入试点范围;109家企业的334个产品有参与试点意向,并在积极准备中。近期,普陀、闵行、杨浦、松江几个区的相关企业相继申报参与试点。
广东、天津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年9月29日,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射泵,委托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完成注册审批程序,获得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后的首张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广东已有1家企业5个产品获批,8家企业15个产品进入审评通道,30多家企业提交了参与试点意向书,涵盖二类、三类产品。
“目前,在天津自贸区已有1家企业完成医疗器械注册人申报,注册产品在审。有4家企业已完成注册人与受托企业协商考察,处于注册样品生产、注册样品检验等申报前期的准备阶段。”天津市药品监管局相关人士说。
期待试点范围扩大
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一些企业将注册人制度简单理解为委托生产,没有意识到注册人要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有些企业为享受试点期间的鼓励政策(如优先审评等),刻意拆分出持证人或受托人;部分持有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等。此外,由于目前试点范围的局限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所能释放出来的红利依旧有限。
浙江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坦言,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会选择环境好、成本低的地区进行生产。上海的生产成本相对较高,注册人完全可到周边省份去寻找合作伙伴。尤其是在“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背景下,注册人试点应拓展到上海周边省份。
天津市药监局相关人士也表示,希望能够允许京津冀互相委托生产,更好地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按照广东省的实施方案,下一步还要继续试点跨区域委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等各种类型改革,为今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省内全面铺开积累经验。要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珠三角9座城市(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佛山、肇庆、珠海、中山、江门)。”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处长方维说。
李勇表示在下一步试点中,希望能够允许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简化跨省搬迁企业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积极探索跨区域监管,已成注册人制度试点不可回避的话题。
业内人士强调,在试点过程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具备哪些能力或者条件,应当承担哪些义务;药监部门需要出台哪些制度保证注册人义务的有效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实施会给监管带来哪些挑战,这些挑战如何破解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讨论。而找到上述问题解决路径有待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探索。
来源:中国医药报
监管动态
国家局发布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局发布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临床评价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临床评价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来源:国家药监局
5个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修订草案公示
近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消息,拟修订醋酸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微晶纤维素、微晶纤维素胶态二氧化硅共处理物(曾用名:硅化微晶纤维素)和硬脂酸镁5个国家药用辅料标准,标准草案正在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示。
醋酸纤维素和羟丙甲纤维素可作为释放阻滞剂和包衣材料等,微晶纤维素可作为填充剂和崩解剂等,微晶纤维素胶态二氧化硅共处理物可作为填充剂、润滑剂,硬脂酸镁可作为润滑剂。
对比《中国药典》2015年版,以上药用辅料的标准修订草案有多处值得关注。如,醋酸纤维素的检查增加微生物限度,“取本品,依法检查(通则 1105 与通则 1106),每1g供试品中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00cfu、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过100cfu,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羟丙甲纤维素的检查增加多项内容,如甲醇、环氧丙烷、异丙醇和甲苯(生产工艺中使用时测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二氧六环和苯(生产工艺中使用时测定),甲酸根离子、乙酸根离子和氯离子,并且在含量测定内容中对羟丙氧基增加第一法(气相色谱法)。微晶纤维素胶态二氧化硅共处理物的标准修订草案则增加了二氧化硅含量测定。
来源:中国医药报
国家局发布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紫杉醇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6批次盐酸金霉素眼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粒度。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地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酸不溶性灰分、总灰分。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宁夏西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开展不符合规定原因调查,并切实深入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来源:国家药监局
综合分析
染发膏成化妆品不合格“重灾区”
日前召开的全国化妆品抽检工作会议透露,2018年抽检产品主要以祛斑/美白类、染发类等产品为主。
数据显示,2018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共抽取了7类产品。其中,抽检宣称祛斑/美白类产品3498批,面膜类产品3662批,防晒类产品2473批,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2191批,染发类产品1552批,烫发/脱毛类产品1485批,养发类产品604批。防晒类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3.8%,面膜类产品合格率为98.8%,祛痘/抗粉刺类产品合格率为99.7%,祛斑/美白类产品合格率为99.6%。
会议公布数据显示,染发类产品不合格率较高。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染发剂检验结果与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标签标识的染发剂不符”。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4月份36个新药获批临床
4 月获批临床的新药共有60个受理号,涉及36个品种(附名单)
本报告数据来源:Insight数据库、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
本月获批临床新药品种
Insight 数据库申报进度库显示,2019年4月获批临床的新药共有60 个受理号,涉及36个品种。
来源:Insight数据库
2019年4月中国1类新药临床动态
2019年4月,共有17个中国1类化药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来源:药渡
行业动态
条件成熟 我国实施UDI已箭在弦上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的实施已经成为世界潮流,我国UDI的实施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近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召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研讨会,讨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选取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作为实施UDI的第一批试点。
为了解我国医疗器械赋码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用的编码标准和编码使用量分布情况,国家药品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赴部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调研,对我国实施UDI的现实基础进行了全面摸底。
整体情况三类产品赋码率达86%
物联网专委会“医疗器械行业基础数据平台”的数据显示,该平台现有50家医疗机构和4999家医疗器械企业数据,其中生产企业2257家,经营企业2742家,填报注册证13287个,医疗器械产品数据41万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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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平台的产品赋码情况分析可知,从产品国别看,国产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共25.5万条,其中使用GS1(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和HIBC(医疗保健行业条码)编码的有12.5万条,约占49%;使用自定义编码的有7.7万条,约占30%;无码产品5.3万条,约占21%(见图1)。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共15.7万条,其中使用GS1和HIBC编码的有11.6万条,约占74%;使用自定义编码的有0.6万条,约占4%;无码产品3.4万条,约占22%(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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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管理类别看,第三类医疗器械赋码率最高,约占86%,其中使用GS1和HIBC编码的产品约占83%;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赋码率较低(见表1)。
从产品种类看,高值医用耗材赋码率达到87%,其中使用GS1编码的产品约占86%,使用HIBC编码的产品约占11%,自定义编码的产品占3%,无码产品约占13%。赋码的高值医用耗材中,植入材料和医用介入材料约占95%。自定义编码产品主要为国产体外诊断试剂,无码产品主要为普通低值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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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先行上海试点植入性器械编码
2006年起,上海市将UDI引入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追溯与监管工作,通过UDI识别产品信息,并将UDI与患者信息绑定,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追溯管理。
2006年10月,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和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管理试点,并发布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始试行,2007年4月1日起在医疗机构试行。其中,纳入追溯试点范围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骨科内固定植入器材、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乳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或腔道内导管支架、介入性治疗导管器材以及其他金属或高分子植入器材等。
上海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编码的载体要求采用一维条形码,编码标准采用GS1和HIBC两种,编码组成包括器械标识(静态)和生产标识(动态)。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统一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数据的提交采用时间节点上报的方式。
经过几年的试点,上海市植入性医疗器械已实现本市范围内编码追溯管理,且追溯所能达到的最小单位为批号或序列号。编码的使用大大提高了追溯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这一点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中体现得更为充分——医疗机构通过扫描条形码,直接从后台数据库下载产品的相关信息,既避免产品相关资料人工录入的错误,又实现了医疗器械的实际使用与编码信息同步化。植入性医疗器械编码规定的实施也间接促使医院对HIS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更新。
总体上看,上海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编码工作实施的成效值得肯定,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数据库设计、管理和数据使用率方面仍有待改善。
随着全球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对UDI的高度关注,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对UDI的认知也不断提升,医疗器械产品的赋码比例逐步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国产、进口医疗器械的赋码率总体差异不大,赋码产品约占80%,无码产品约占20%。但国产医疗器械采用自定义编码的现象比较普遍,约占30%,而进口医疗器械约占4%。
从有关数据看,赋码产品中第三类医疗器械赋码率最高,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中骨科产品和介入产品的赋码率最高,表明我国实施UDI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且从高风险植入医疗器械开始实施UDI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言献策立足国情还需规范引导
我国实施UDI虽然具备了相应的基础条件,但也有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UDI的概念混淆,缺乏行业共识。目前,医疗器械行业中存在多种编码类型,主要包括分类编码、产品标识编码、收费编码等,行业内对UDI的理解和认识还需统一。
二是编码主体繁多,责权不够明晰。由于当前行业没有统一的UDI数据系统,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直接解析和使用生产企业的UDI,而是使用自定义条码。医疗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甚至要求供应商按照医院的规则进行贴码。由于源头编码不能一码到底,导致编码的应用不成体系,信息无法共享,编码应用效果受到限制。
三是编码方式多样,缺乏相关标准。由于目前行业各主体使用编码多从自身需求出发,自创一套编码标准,存在编码组成不标准、编码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四是缺乏统一的信息系统,数据基础薄弱。由于只有生产企业掌握产品信息与UDI的对应关系,导致其他各方无法直接通过扫码获取产品信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若要使用UDI,必须自己建立对应的数据库,这就限制了UDI的广泛使用,因此,亟须建立一套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各方应用。
综上所述,实施UDI需要积极统筹,稳步推进。首先,要通过UDI规则引导和推动各方积极应用;其次,要建立UDI标准体系,包括编码标准、载体标准、通信协议标准、数据元标准等;第三,要建立UDI数据库,搭建医疗器械注册、上市后再评价和上市后监管共享的基础数据平台;第四,在推进速度上,可先选取部分基础相对较好的产品开展试点,对于基础相对薄弱的领域,根据监管需要和产业实际稳步推进;第五,依托社会力量,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积极开展UDI应用探索。
来源:国家药监局UDI专家组
FDA新闻
FDA 药品质量状态报告全文翻译
美国 FDA 于 5 月 13 日发布了一份《药品质量状态》的报告,是制药行业在向美国提供优质药品能力方面的年度一览。该报告基于 FDA 具体药品和具体生产现场数据的质量指标进行客观评价。FDA 根据地理区域、治疗类别、申请类型和生产领域对生产现场检查数据进行分类评估。产品数据则来自申报数据和产品质量缺陷报告。
FDA 使用药品质量状态等信息来指导监管决策和监督活动。FDA 现公开发布该报告,以便外部利益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美国药品供应的质量,制药商可以进一步参与到 FDA 的质量承诺之中,确保患者和消费者获得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
介绍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药品质量办公室(OPQ)监测在美国合法销售的受 CDER 监管的药品始终安全有效、不受污染且无缺陷。患者和消费者期望每次用的药都是优质药品。“药品质量状态”报告是制药行业提供优质药品能力的年度一览。
我们使用基于可用的 FDA 具体药品和具体生产现场数据的质量指标来衡量这一客观评价(表 1)。该信息仅限于在美国销售的药品和在美国从事州际贸易的注册人用药生产商(医用气体和配药药品以及外包设施除外)。我们还包括了在互认协议下来自外国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的数据。药品性能数据来自申请申报数据和产品质量缺陷报告,这些报告收集了行业、医疗卫生提供者以及消费者的反馈。
表1. 用于确定美国药品质量状态的关键药品和生产场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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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信息量,我们根据地理区域、治疗类别、申请类型和生产领域评估了生产现场数据。我们基于过去 10 年执行的 FDA 质量检查分类,使用 1到 10 等级范围的现场检查评分,作为现场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法规的合规情况的指标。CGMP 合规提供了对于药品始终符合预期标准的保障。这一检查评分仅用于比较目的,查找趋势和目标资源。简而言之,更高的检查分数表示更好地遵守 CGMP。
OPQ 使用药品质量状态等信息来指导监管决策和监督活动。OPQ 还向 FDA 内部的业务伙伴提供此信息,为他们的业务运行提供信息。我们现在公开提供这些信息,以便我们的外部利益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美国药品供应的质量,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制药行业的质量承诺,并且我们能更好地让患者和消费者了解情况。确保患者和消费者获得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是我们的公共卫生使命。
生产场地统计数据
生产场地统计数据反映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场地特征的分布和多样性。这里考虑申请类型、生产领域和地理区域。年度统计趋势包括场地数量和类型的重大变化,可以产生有关药品质量状态的重要信息。2018 财年末,我们的场地目录中有 4676 个药品生产场地。其中 42% 的生产场地不为美国市场生产申请药品(即,属于“无申请”类别,包括非处方(OTC)专论、未经批准和顺势疗法产品)。剩余 58% 的场地生产一个或多个申请产品。在生产申请产品的场地中,一大部分(46%)同时生产新药申请(NDA)和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产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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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8 财年按申请类型生产销往美国市场的产品的药品生产场地
2018 财年,药品生产场地最多的五个国家是美国、印度、中国、韩国和德国(图 2)。场地目录中的波动(即,逐年删除或添加场地清单中的大部分)可能表明对 FDA 的注册和登记要求缺乏了解。 这可能表明了在外联和培训方面的机会。FDA 于 2018 财年从位于印度、中国、尤其是韩国的目录中删除了大量场地,因为他们在美国市场上没有产品,也不需要在美国注册。例如,2018 财年从 FDA 清单中删除了韩国的 110 个场地(约占该国场地总数的 50%),表明其对注册和登记要求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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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8 财年按国家分布的美国市场所有药品生产场地
跟踪波动对于检测市场中的潜在变化也很有用。例如,2018 财年包装和贴签场地的注册净增长率为 32.8%(图3),这可能表明某些业务外包的增加,这可能会增加供应链的复杂性。复杂的供应链需要额外监督,以保持对质量的同等控制水平。同样,“无申请”场地的注册净增长 29.7%(图4).这凸显了这些场地上市后监督的重要性,因为这些产品和场地没有接受上市前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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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场地目录中总体生产领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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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场地目录中总体申请类型变化
基于 USP 治疗类别的分组场地在向美国市场供应大部分药物的国家中显示出类似的趋势。 在美国,拥有最多上市产品14的三个场地占美国场地所有上市产品(35367)的 9.5%(3346)(图5)。这些场地中的两个是生产顺势治疗产品的。这一观察对于中国和印度是相似的,这两个国家中的拥有最多上市产品的三个场地分别占 11.2%(总产品 5734 个)和 12%(总产品 15245 个)。平均而言,印度每个场地的产品数比中国场地多 2.5 倍,但这并不代表场地的生产量,也不代表活跃状态,仅代表注册为美国市场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最终,这些数据可以让你深入了解少数场地是如何生产了大量上市产品的。一个场地的上市产品数量是确定监督检查资源优先排序的风险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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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美国、印度和中国每个场地的上市产品数量
生产场地合规
药品质量状态的关键指标之一是药品生产现场的药品质量检查分类历史。监督检查是 FDA 监测对 CGMP 要求符合性以及识别设施的质量问题和不利趋势的基本方法之一,从而 FDA 可以制定风险减轻策略。2018 财年,FDA 检查员开展了 1346 次药品质量检查,覆盖了整个场地目录的 29%。这些检查中,大多数是美国境外检查(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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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2018 财年各国生产场地的药品质量检查
在考虑生产场地时,使用场地检查分数来寻找趋势。2018 财年所有场地的平均得分为 7.5。目前尚未看到整个行业检查得分的趋势18,因为从2017财年(7.7)到 2018 财年得分没有显著变化。使用这一得分,我们确实看到了地理区域、申请类型和生产领域之间的一些统计差异。例如,欧盟(7.9)和美国(7.7)的场地得分高于平均水平,而中国(7.0)、印度(7.0)和世界其它地区(7.2)的场地得分低于平均水平。一些领域和地区配对也超出其它领域和地区。例如,欧洲的 ANDA 场地得分(8.2)高于印度的 ANDA 场地(7.0)。这些分数表明对 CGMP的平均合规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不过,一些趋势突出了对于某些市场可增加外联、监督和执法机会。
在审查申请类型时,生产申请产品的场地平均检查得分(7.8)统计上高于“无申请”场地(6.6)。将行业和生产领域结合起来看,生产无菌非申请产品的场地是表现最差的场地之一(6.7)。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无论地理区域如何,“无申请”场地始终并且显著落后。这再次凸显了对于这些场地上市后监督的重要性。
FDA 已经齐心协力减少从未检查过的药品生产场地数量。接受初步检查的场地检查得分(6.0)远低于已经接受过两次或更多次例行检查的场地得分(7.6)。这一观察结果可能是由于最近接受初步检查的许多场地是生产非申请产品的较小场地,这些场地可能不太熟悉 CGMP 和美国监管要求。这些场地的合规趋势凸显了对于新参与到生产美国市场产品的公司,确保他们了解监管要求的重要性。
药品质量
提供优质药品意味着生产的每剂药品都安全有效,没有污染和缺陷。为检查药品质量,我们使用 FDA 收到的来自产品质量缺陷报告的行业、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反馈。这些包括消费者投诉、现场警示报告(FAR)、质量相关 MedWatch 报告和生物技术产品偏差报告(BPDR)。我们还研究了中心归类的召回和药品短缺。这些分析包括 2016-2018 财年收到的约 34000 份报告,主要集中在申请产品上,因为超过 95% 的报告都是针对申请产品的。此外,FAR 仅适用于 NDA 和 ANDA,而 BPDR 仅适用于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在这两种情况下,申请人/许可持有人都必须提交报告。只有 MedWatch和消费者投诉适用于任何产品。这些报告是由消费者和医疗保健提供者自愿提交给 FDA 的。
在审查治疗类别时,我们看到虽然免疫产品仅占所有申请的 1.4%,但占所有产品质量缺陷报告的 17%(图 7)。这些报告中的大多数是由于对两种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投诉。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免疫产品的场地平均检查得分为 7.7,与所有场地 2018 财年平均值没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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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过去三年按 USPTC 计数的产品质量缺陷
缺陷报告率在ANDA 和 NDA 产品之间存在统计差异。在审查 2018 财年至少一种报告中列出的所有申请时,与 ANDA 相比(分别为 3.4 和 1.8),NDA 在质量相关 MedWatch 报告(5.8)和 FARS(4.1)具有统计学上更高的比率。该分析未考虑一个原研药产品是否有仿制药可用,以及可用的仿制药数量。对于 MedWatch 报告,按 NDA 的过度报告可能是由于按品牌名产品报告的仿制药报告不正确。由于去年发布的指南,预期 FAR 报告的符合性会有所改善。
召回率在过去五年中基本保持稳定,并且似乎特定于具体事件。最近在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阻滞剂(ARB)中发现的亚硝胺杂质导致了 2018 财年心血管药品的高召回率。58% 的心血管产品召回与 ARB 亚硝胺杂质有关。所有生产 ARB 场地的总体检查得分为 7.4,与所有场地 2018 财年的平均得分没有显著差异。请注意,这一平均值不包括最近 2019 财年在某些场地进行的检查,这些检查是由亚硝胺杂质的阳性结果引发的。
涉及召回的场地平均检查得分(5.9)显著低于平均值,突出了 CGMP 在确保市场上产品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在过去五年中,超过 41% 的召回与历史上不受常规监督检查的的场地有关,例如,再包装。这一观察显示了常规检查的价值以及对生产场地风险和资源分配持续评估的需求。在过去五年中,1002(27%)次召回都属于不在目录中的两个场地:一个有交叉污染问题的原料药再包装商,以及一个有标签混淆问题的二级再包装商。
药品短缺是消费者和 FDA 的主要关注点。患者和消费者需要获得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总的来说,由于 FDA、行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工作,自2011 年以来,新药短缺的数量有所下降。尽管做了这些努力,我们仍然看到医疗必需品的短缺。2018 财年,目前短缺的所有药品中 64% 是无菌注射剂(图 8),63% 是 ANDA 产品。生产场地的质量问题是导致供应中断的一个因素。鉴于成品制剂非无菌(7.1)和无菌场地(7.2)的检查得分在统计学上低于平均值,可能有机会更好地识别有风险的场地和产品,以潜在地通过主动参与来缓解短缺(参见下述 FDA 参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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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2018 财年按剂型计算的短缺产品
药品申请质量
整体质量状态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发送到 FDA 的药品申请质量,这可能反映了企业在其运营中的质量文化。FDA 有拒绝劣质提交的程序。我们审查了2018 财年收到的申请,以确定活跃状态。按接收状态审查了三年的原始和补充申请。在 ANDA、NDA 和 BLA 之间比较了拒绝立卷(RTF)26和拒绝接收(RTR)率。ANDA 的拒收率(17%)高于 NDA(7%)和 BLA(1%)。请注意,NDA 和 ANDA 立卷程序是不同的,在此分析中没有考虑这一点。2018 财年,NDA 拒收率显著增加(从 2017 财年 1% 开始增加)。同时,自 2016 年相关指南发布以及 FDA 持续推广以来,原始 ANDA 的 RTR/RTF 率普遍下降(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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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2016-2018 财年 RTR/RTF 状态的申请百分比
另一重要观察是一小批申请人掌握有大量提交。例如,提交原始申请和补充申请的申办人有超过 1000 家,但按提交量排名前十的申请人占有所有提交的 20%。通过审查这相同的十个申请人在 2018 财年的提交结果,可进一步了解提交质量(图 10)。提交量最高的申请人拥有更高的未批准产品率(即,完全回应结果)。排名前二的申请人的完全回应数超过批准数。这凸显了申请人需要专注于提交质量,而不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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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2018 财年提交量前十的申请人中申请和补充申请结果比较
质量承诺中的利益攸关者参与
FDA 使用本报告中的发现探索如何最好地部署 FDA 的资源用于监督、法规和监管期望的培训以及利益攸关者的参与。对我们的生产场地和产品目录的年度评估提供了行业的全景视图。除此处提供的信息之外,FDA 还考虑了许多对药品质量状态至关重要的其它因素。本报告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确定 FDA 可以进一步参与行业的领域。FDA 拥有一系列积极计划,专门用于收集更多数据,并与制药行业就质量相关主题进行互动。这一系列计划包括:
质量量度反馈计划收集利益攸关方对生产商使用质量量度的反馈。整个制药行业都使用质量量度来监控和持续改进产品和工艺质量。FDA 正在制定自己的 FDA 质量量度计划,通过收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开发和维护的某些质量信息来评估药品监管监督的新方法。
质量量度场地考察计划30,为参与 FDA 质量量度计划开发的 FDA 员工提供体验式学习的机会。质量量度是公司对质量文化承诺的一个要素。该计划为利益攸关者提供了解释与实施和管理强有力的质量量度计划相关的优势和挑战的机会。
新兴技术计划,促进采用药品设计和生产的创新方法。通过该计划,行业代表可以在提交监管申请之前与 FDA 会面讨论潜在的技术和监管问题。企业对于在他们的提交中包含药品设计和生产创新要素的请求越来越多。
新检查方案项目,使用标准化电子检查方案以结构化方式收集数据,以便更加一致地监督设施,更快更高效地分析我们的发现。方案包括与设施中观察到的质量文化相关的问题。
场地交流计划,是一个自愿项目,鼓励选定的药品生产场地的质量实践,目的是确保优质药品的供应。与这些选定场地的互动旨在预防或缓解可能给患者带来高风险的短缺。该计划为确定的场地提供了额外机会来澄清 FDA 对药品质量的要求和期望。
这一系列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我们了解行业整体状态的能力,并在影响患者和消费者之前主动解决潜在的药品质量问题。
随着我们继续开发促进质量的计划,我们希望在整个行业中提高对质量的承诺。患者和消费者期望用的每一剂药是安全有效的。生产商必须确保每一剂药都安全有效,没有污染和缺陷。我们必须共同努力,确保患者和消费者能够获得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
来源:识林
FDA对辉瑞子公司发警告信,因微生物实验室数据完整性问题
Warning Letter on Data IntegrityIssues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oratory
微生物实验室数据完整性问题的警告信
An FDA inspection of the Pfizer subsidiary Hospira in India resulted in a FDA Warning Letter which was published in March 2019. The FDA inspectors identified serious GMP violations which resulted in a Warning Letter. Warning Letters of the US-American FDA always refer to corresponding Chapters of 21 CFR Part 211.
FDA对辉瑞印度子公司 Hospira 的检查并发了警告信。FDA检查员发现了严重违反 GMP 的行为。
With regard to GMP violations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oratory, reference was made to Chapter21 CFR 211.194(a): "Your firm failed to ensure that laboratory recordsincluded complete data derived from all tests necessary to assure compliancewith established specifications and standards"
关于微生物实验室违反 GMP 的情况, 提到了21 CFR 211.194(a): "贵公司未能确保实验室记录包含从所有用以确保符合既定标准的测试中获得的完整数据”
Observationsduring the inspection
检查缺陷
The followingGMP violation was criticized. During a walk-through of the laboratory, the inspector observed microbial growth on personnel/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ediaplates associated with aseptic processing line. During the evaluation of thelaboratory records, it was found that the employees had each recorded a"Nil" growth of these plates. On the same day, it was also observedon 3 samples that the microbiologist had recorded significantly lower values.During the inspection, the employees also confirmed that the current laboratoryrecords did not reflect the microbiological results.
FDA批评了以下 GMP 违规。在实验室的一次检查中, 检查员观察了与无菌处理生产线相关的人/环境监测培养皿上的微生物生长情况。但在审查实验室记录时, 发现这些人员都记录了"零" 生长的结果。同一天, 还在3个样品上观察到, 微生物人员记录的数值明显偏低。在检查过程中, 这些员工还证实, 目前的实验室记录没有反映微生物结果。
Reaction of the company
公司的回复
The companyconfirmed these deficiencies in its reply and also confirmed that after "extrareadings"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especially inpersonnel monitoring, significantly higher values were found. From the FDA'spoint of view, these findings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all QC results.
该公司在回复中确认了这些缺陷, 并证实, 在环境监测, 特别是人员监测方面,实施“额外的计数监督”之后, 发现数值要高得多。从 FDA 的角度来看, 这些缺陷让人对所有QC结果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Already duringthe inspection, the company suspended the release of the products until thedata integrity problems had been resolved. In a subsequent meeting with theFDA, the company management confirmed the issue and discussed a plan to findthe cause. In a more detailed response, several corrective actions werepresented, including additional company and third party controls of themicrobiological tests and data evaluations. These measures were not sufficientfor the FDA because neither the extent of the inadequate reports nor the shareof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in the data manipulation was addressed.
在检查期间, 该公司已经暂停了产品的放行直到数据完整性问题得到解决。在随后与 FDA 的一次会议上, 公司管理层确认了这一问题, 并讨论了寻找原因的计划。在一份更为详细的回复中, 提出了若干纠正措施, 包括公司和第三方对微生物测试和数据评价采取额外的控制。这些措施对FDA来说是不够的, 因为既没有说明数据报告不准确的范围, 也没有说明管理层和员工参与数据造假的程度。
Expectations ofthe FDA
FDA 的期望
The FDA expectsthe following actions in response to the Warning Letter relating to theseviolations:
FDA希望针对与这些违法行为有关的警告信采取以下行动:
A final report on corrective actions andpreventive actions (CAPA) that were implemented to assure that asepticprocessing operations are maintained in a state of control, including fullyrequalifying personnel involved in these operations.
一份为确保无菌操作保持在控制状态而实施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最终报告,包括对参与这些操作的人员进行全面再确认。
The final report on changes implemented in the site’s quality control (QC) laboratories to enhanceprocedures, training, and CGMP documentation practices observed during theinspection and as a result of post-inspection assessments.
工厂QC实验室所实施的用以强化程序、培训,以及针对检查期间发现的和检查后评估发现的CGMP文件记录缺陷所做的变更的最终报告。
A comprehensive, retrospective review of reliability ofall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data,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ata relating towater system contro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ersonnel, surfaces, air).Assess all batches within expiry and distribu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一份对所有微生物实验室数据可靠性进行全面回顾审核,包括但不仅限于与水系统控制和环境监测(人员、表面、空气)相关的数据。评估所有销售至美国仍在效期内的批次。
来源:GM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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