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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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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悄悄 发表于 2021-4-30 09:1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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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3- 12 11: 15 浏览次数: 3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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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1-0500002
鲁药监规〔2021〕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
第三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备案申请提出。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
第五条  备案资料签收。省局通过网上大厅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备案信息公示。对于签收的备案申请,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
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
第七条  备案资料审查。对于签收的备案申请,省审评中心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审评中心将审核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
省局自收到省审评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持有人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备案。
第三章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备案管理
第八条  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许可变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研究等相关资料。省审评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并联开展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合并实施,现场检查兼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注册核查要求。
对于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应当抽取1-3批样品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无菌类产品可选择代表性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其他类药品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的时间,不计入药品生产许可变更时限。
第九条  省审评中心对现场检查、技术审评以及样品检验(如需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综合审查意见,省局按照程序批准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局在网上大厅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者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属于重大变更或者中等变更的,持有人还应当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者备案。
第四章  变更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省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备案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省局及时将备案变更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持有人进行生产场地变更以及其他备案类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场地变更以及其他备案类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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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静悄悄 发表于 2021-4-30 09:20:24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3- 15 10: 37 浏览次数: 12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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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备案类变更的基本程序,要求省级药监部门对备案变更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程序、细化审查要求。为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省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药品上市后变更?

《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备案类变更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一类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备案、药品分包装以及其他变更等,第二类是经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后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应提供属于备案类变更的省局书面沟通交流意见,沟通交流应按照《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办理。

三、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指的是哪些?

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不属于省级药监部门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后确认不属于备案类的变更,不予签收备案申请。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不需按照新的变更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重新申报。

四、对于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如何提交相关资料?上市后药品变更生产场地如何申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节明确了上市后药品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的情形、办理程序和要求。

持有人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的药品生产许可端口、GMP符合性检查端口、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技术审评端口,分别提交药品生产许可变更、GMP符合性检查和技术审评的申报材料,技术审评与现场检查并联开展。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由省局负责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同时,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发生重大或中等变更的,生产许可变更批准后,持有人还应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五、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已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地信息变更的,如何办理?

《办法》实施前,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已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场地信息变更,尚需进行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变更的,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备案申报。

六、关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过程中涉及到恢复生产事项的,如何办理?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过程中涉及到恢复生产事项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可一并提出变更后生产场地的恢复生产事项申请,恢复生产事项的检查检验与生产场地变更同步实施。

七、《实施细则》第八条所述的特殊注射剂指的是哪些品种?

特殊注射剂是指与普通注射剂相比,特殊注射剂的质量及其活性成分的体内行为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在体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油溶液、胶束等。

八、药品同时发生备案类和报告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药品同时发生备案类和报告类关联的变更,或报告类变更是以备案类变更完成为前提时,持有人可以将备案类和报告类变更合并提交备案申请,相应研究资料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备案类变更进行备案,完成后再按有关规定对报告类变更进行管理。

对于非关联的备案类和报告类变更,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九、说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已明确事项,按照其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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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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