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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 【原创帖】药事法规之“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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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董 发表于 2014-4-13 22:5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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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董 于 2018-11-10 11:00 AM 编辑

      在法律上有这么一个名词-----“从旧兼从轻”,从,是遵从、参考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参照旧的法并且兼顾轻的量刑。如何更好的理解?小编白话说一下。还记得我们在上一篇帖子中提到了“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没错,“从旧”的意思,就是来源于法律溯及力。就说是,《药品管理法》在1985年实施,在2001年12月1日进行了修订再实施。某甲在2005年制作一种药品【夸大的药品的适应症】,这种药品如果是按照1985年来说,不算是假药,但是按照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法是假药。好,现在的问题是,某甲在1995年买这个药品,卖了很多年,一直卖到了2000年,然后他不卖了(他很聪明,在新法修订案出台后就马上停止违法行为)。虽然他不卖了,但是他也是把这个假药卖了5年啊,什么概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说的夸张些)。现在药监局终于在2002年,调查并已经拿到了某家在1995年到2000年的“假药”证据,那么,药监局在2002年,能不能给以某家以“假药”论处罚金等等的处罚呢?回答是,sorry,you are late,药监局不能处罚他,你查晚了。依据法律的“从旧”原则,这个"从旧"是指在遵从“旧案“发生时候的一个时间段法律,而不是药监部门拿到证据的那一个时间段的法律。所以,某甲很开心,他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当然,会受到道义上的制裁。到这个时候,你会问,这不是太便宜某甲了嘛!不能单纯这样理解,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法律的制定是具有一定的“时滞性”的,即法律主要是针对之前发生事情做详细的约束并预估一定的未来,但是未来必然是未知的,所以法律具有时滞性,也可为理解为“滞后性”。对于某甲来说,他巧妙的钻了84版药品管理法的漏洞,在直到2001年12月1日以前并不算违法,他都是合法的,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法律从人性方面的考虑。
     接下来是“从轻”原则。继续沿用某甲这个坑人,某甲因为舍不得“假药”的市场,他在2001年12月1日以后,还在卖这个“假药”。在2002年被药监局抓了个正着,好,某甲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这是必然的。不过,他很幸运,因为法律的另一个原则是“从轻”,意思说,在这里需要比较在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与2001年修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哪一个法规定处罚的较轻,遵照哪个法进行处罚!试想,1984年啊,处罚款有多少啊?2001年,时隔了15年,处罚款又是多少(还不算物价的通货膨胀),当然,1984年处罚的力度较轻(不论是罚金还行刑罚)。所以,某甲被判刑的时候,按照的是较轻的法。你是不是觉得某甲很赚啊,可悲,还是要有案底的,奉劝各位不要钻法律的空子!迟早有自己预料不到的那一天的。
    以上观点,出自小编白话谈,呵呵,可以和各位互动讨论哈!不吝赐教,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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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舍予 发表于 2014-4-21 10:08:17 | 只看该作者
哇哇,,,很棒,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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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咖啡甜 发表于 2014-10-15 08:22:5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空子钻了,但是你接着犯,肯定有天是被逮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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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13868895693 发表于 2014-10-24 13:45:1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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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蘑菇1982 发表于 2015-4-8 13:28:16 | 只看该作者
是啊,专利法2014修改意见稿 已经出来了,对填平原则做了修改,惩罚力度加大。分享的内容不错,法律与法规结合,继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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