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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药物临床试验法规“尘埃落定”,基于风险的监查模式是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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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6-7-10 18:0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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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xiao 于 2016-7-10 06:0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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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CFDA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一时间,这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引发业内“地震”。

  “自查令”为何会让医药界恐慌?据统计,此次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进口药171个,新药948个,已有国家标准503个)来自815家企业。其中化药1283个,占79.1%;中药共237个,占14.6%,生物制品共102个。华海药业、恒瑞医药、时药集团分别以21、18、17个品种待查位列前三。辉瑞、诺华、默沙东、GSK等知名跨国药企也被涉及。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表示,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用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只有研发质量有了保障,GMP认证才有切实的意义,企业才能生产出真正安全有效的药品。”

  历时将近1年,无论数据乱象,还是对行业影响,我们不禁自问“如何从源头上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放眼全球,分析我国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的法规现状,基于以美国FDA临床试验监查的重点及质量控制的趋向性为切入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更好的保障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权益。

  目前,中国参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逐年增加,一些跨国制药公司也已开始使用在亚太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在美国、欧洲及日本申请药品的上市许可。

  我国现行GCP(2003版)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但是,总体上我国还是注重加强了临床试验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试验,什么时间内能做”。而国外则是侧重于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理念,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告及最后批准生产的审批会非常苛刻和严格。2016年的法规变革,颠覆了“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理念。

  随着境内开展临床试验数量的增加,以及国际上对我国临床试验的结果的逐步认可,同时我国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这对我国临床试验的发展及进步是机遇,但是摆我们面前最严峻的考验是:如何聚力“专业质量”的临床试验?

  探索基于风险的监查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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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H-GCP对“监查”的定义是监督和检查一项临床试验进程的过程,以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记录和报告符合试验方案、SOP、药品临床试验规范(GCP)和现行管理法规的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间,普遍的观点,即“不管试验设计和复杂程度如何,FDA都希望申办者在所有临床试验中进行频繁的现场监查,并对数据进行100%的核对”。但是随着临床试验的数量和复杂性都在急剧增加,这些变化对临床试验的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临床研究者的经验、伦理的监管、药物临床试验基地专业科室的基础设施、治疗的选择、当地的法规要求及临床试验的区域分布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鉴于此,基于风险的临床研究监查应运而生。由申办方对临床试验进行的有效监查,在确保受试者权益受到保护以及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

  目前,对基于风险进行临床监查的方法的认识正日趋一致,认为集中对主要关键数据进行监查的方法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受试者权益以及试验的总体质量,并且相比于传统的对于所有临床机构进行拜访并对所有数据进行100%监查的方法,这种方法能让申办者更有效的对临床试验的情况进行监查把控。引入集中监查方法可以提高申办者确保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能力,因为集中监查方法相比于现场监查可以更容易发现数据异常(比如,造假,包括伪造数据,以及其他非随机数据分布)。

  基于风险监查的实践意义很大。比如,统计和数据管理人员对临床数据进行集中监查,当集中监查显示某机构存在问题时,对发现的高风险临床试验者进行的现场拜访,由申办者人员或其代表(如临床监查员或临床试验助理)对所有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频繁和全面的现场检查。

  此外,传统依靠现场监查来进行的原始数据核对以及一些常规信息核实如药物出入库数量等,现在由于EDC系统的发展,已经可以使原始数据及其他试验数据成为申请电子集中递交资料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只要通过远程操作来应用集中监查核查,就可以实现既降低对现场监查的依赖程度,又能保障试验数据的质量及完整性。

  EDC的发展使对原始数据和临床试验研究的其他相关记录的集中访问成为可能,并且,数据统计部门在统计评价方面,为找出需要进行额外培训或监查的临床机构,给予的技术支持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意义,这些都为更好的应用集中监查来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及数据质量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基于风险的临床监查,通过适当采用集中监查以及电话访视、电子邮件、网络系统管理以及在线培训等,通过网络进行的临床试验管理,所获取的试验数据,是可以满足法规的要求,而且试验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比如,众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临床试验,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资助的英国临床试验,国际心肌梗死生产研究等,都是没有常规的现场监查而主要依赖官方组织和临床试验者集中监查的方法。

  对于大多数申办方一般会以4-8周的间隔进行现场监查,普遍认为这种临床监查是最主要的方法,对所有数据进行100%核对的频繁现场监查模式,即对试验进行中每个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定期和频繁的拜访,以及对每个入选受试者的数据进行核对的方法。但是在建立基于风险基础的监查策略和计划时,在普遍应用现场监查的基础上,也应当对采用替代监测方法提高重视,灵活结合多种监查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高效监查,其获得的研究结果更为科学、准确。

  以目前国内外临床试验的现状来看,基于风险的监查模式是未来的趋势……

7月22日,CFDA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一时间,这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引发业内“地震”。

  “自查令”为何会让医药界恐慌?据统计,此次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进口药171个,新药948个,已有国家标准503个)来自815家企业。其中化药1283个,占79.1%;中药共237个,占14.6%,生物制品共102个。华海药业、恒瑞医药、时药集团分别以21、18、17个品种待查位列前三。辉瑞、诺华、默沙东、GSK等知名跨国药企也被涉及。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表示,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用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只有研发质量有了保障,GMP认证才有切实的意义,企业才能生产出真正安全有效的药品。”

  历时将近1年,无论数据乱象,还是对行业影响,我们不禁自问“如何从源头上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放眼全球,分析我国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要求”的法规现状,基于以美国FDA临床试验监查的重点及质量控制的趋向性为切入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更好的保障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权益。

  目前,中国参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逐年增加,一些跨国制药公司也已开始使用在亚太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在美国、欧洲及日本申请药品的上市许可。

  我国现行GCP(2003版)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但是,总体上我国还是注重加强了临床试验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试验,什么时间内能做”。而国外则是侧重于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理念,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告及最后批准生产的审批会非常苛刻和严格。2016年的法规变革,颠覆了“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理念。

  随着境内开展临床试验数量的增加,以及国际上对我国临床试验的结果的逐步认可,同时我国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这对我国临床试验的发展及进步是机遇,但是摆我们面前最严峻的考验是:如何聚力“专业质量”的临床试验?

  探索基于风险的监查是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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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H-GCP对“监查”的定义是监督和检查一项临床试验进程的过程,以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记录和报告符合试验方案、SOP、药品临床试验规范(GCP)和现行管理法规的行为。

  在过去的20年间,普遍的观点,即“不管试验设计和复杂程度如何,FDA都希望申办者在所有临床试验中进行频繁的现场监查,并对数据进行100%的核对”。但是随着临床试验的数量和复杂性都在急剧增加,这些变化对临床试验的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临床研究者的经验、伦理的监管、药物临床试验基地专业科室的基础设施、治疗的选择、当地的法规要求及临床试验的区域分布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鉴于此,基于风险的临床研究监查应运而生。由申办方对临床试验进行的有效监查,在确保受试者权益受到保护以及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

  目前,对基于风险进行临床监查的方法的认识正日趋一致,认为集中对主要关键数据进行监查的方法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受试者权益以及试验的总体质量,并且相比于传统的对于所有临床机构进行拜访并对所有数据进行100%监查的方法,这种方法能让申办者更有效的对临床试验的情况进行监查把控。引入集中监查方法可以提高申办者确保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能力,因为集中监查方法相比于现场监查可以更容易发现数据异常(比如,造假,包括伪造数据,以及其他非随机数据分布)。

  基于风险监查的实践意义很大。比如,统计和数据管理人员对临床数据进行集中监查,当集中监查显示某机构存在问题时,对发现的高风险临床试验者进行的现场拜访,由申办者人员或其代表(如临床监查员或临床试验助理)对所有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频繁和全面的现场检查。

  此外,传统依靠现场监查来进行的原始数据核对以及一些常规信息核实如药物出入库数量等,现在由于EDC系统的发展,已经可以使原始数据及其他试验数据成为申请电子集中递交资料的一部分,这样一来只要通过远程操作来应用集中监查核查,就可以实现既降低对现场监查的依赖程度,又能保障试验数据的质量及完整性。

  EDC的发展使对原始数据和临床试验研究的其他相关记录的集中访问成为可能,并且,数据统计部门在统计评价方面,为找出需要进行额外培训或监查的临床机构,给予的技术支持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意义,这些都为更好的应用集中监查来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及数据质量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基于风险的临床监查,通过适当采用集中监查以及电话访视、电子邮件、网络系统管理以及在线培训等,通过网络进行的临床试验管理,所获取的试验数据,是可以满足法规的要求,而且试验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比如,众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临床试验,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资助的英国临床试验,国际心肌梗死生产研究等,都是没有常规的现场监查而主要依赖官方组织和临床试验者集中监查的方法。

  对于大多数申办方一般会以4-8周的间隔进行现场监查,普遍认为这种临床监查是最主要的方法,对所有数据进行100%核对的频繁现场监查模式,即对试验进行中每个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定期和频繁的拜访,以及对每个入选受试者的数据进行核对的方法。但是在建立基于风险基础的监查策略和计划时,在普遍应用现场监查的基础上,也应当对采用替代监测方法提高重视,灵活结合多种监查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高效监查,其获得的研究结果更为科学、准确。

  以目前国内外临床试验的现状来看,基于风险的监查模式是未来的趋势……

作者:炊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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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论坛管理 发表于 2016-7-10 22:18:2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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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phoenix0328 发表于 2016-7-11 08:37:16 | 只看该作者
一直在模仿,从未超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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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y20111224 发表于 2018-3-4 14:11:25 | 只看该作者
非常不错!谢谢分享!祝论坛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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