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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物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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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盏桔灯 发表于 2016-9-30 15:5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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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底国家局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以来,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物在一致性评价中一直困惑着大家,给这个炒的热火朝天的运动,带来一丝迷茫的安静。随着国家政策不断更新换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2016年第106号)出现,该问题貌似清晰了很多,“企业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但我们细想一下,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只是裁判把皮球踢给我们而已,但球场各队的命运仍掌在裁判手中,左右比赛的胜负,而我们就这样被他们慢慢的玩死。
     为了我们每个企业都能在这场运动中成为胜者,烦请行业中大牛给我们这些时代的产物(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给予指点,讨论中摸索出一条血路,也请各位同仁集思广益。我现将我对这类产品一致性评价的思路分享大家,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背景:不同剂型不同规格是我国政策变化时代的产物,有着他的不规范性,为的就是“创新”,快速攫取财富;
    问题:1.无参比制剂,体外一致性无法评判,冒然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风险较大;
               2.原始处方、现行处方不一致,如何进行处方变更补充申请,变更依据?最后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3.所谓时代的产物,就有些不合理性,剂型互变,“BCS I类”作为分散片,片剂变为颗粒剂、混悬剂、咀嚼片,国外均是大规格而我为小规格产品等,这种不合理剂型规格,我们是否有临床的存在价值,是否还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4.临床有效试验如何开展,判断有效性的标准是什么?
             5.处方工艺未改变,不做任何工作,是否可直接备案临床有效性?
    思路:1.我们应对这类产品合理性、市场值、产品生命周期进行综合评估,有限的资源做有价值的产品(往往某些老板贪婪,难以取舍,纠结中等待死亡);
             2.对产品进行参比制剂备案,以备案结果对该类项目进行取舍;
             3.产品原始处方和现行处方的一致性核查,并对你产品的临床数据及不良反应进行收集汇总,初步判断临床有效性;
            4.倘若处方工艺一致,临床反馈有效,以及通过对产品本身的特性、药理毒理、药代初步判断,可以进行部分药学部分研究,晶型、杂质谱、稳定性,有无需要质量标准提高等等,综合资料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开展试验;
          5.处方不一致,快速溶出和极快速溶出的产品,也可同“4”,先进行药学研究,补充申请后,备案临床有效性;
          6.处方不一致,无法进行体外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简单预BE,通过药代参数及体外数据建立相关性,再进行处方工艺及药学研究,补充申请,备案临床有效。
以上是我对该类项目的一点理解。欢迎各位同仁以实际案例经验以个人见解进行分享,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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