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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试验质量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4-06-20 来源:新药汇 作者:杨忠奇
当前新药临床试验最紧迫的是建立EDC制度,SFDA只接受来自EDC的研究结果,这对提高临床研究质量是关键的一步。
(杨忠奇,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GCP办公室主任、综合科副主任,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常委)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这是目前临床试验执行的模式。人人都有责任,各司其职,可是现实中也可能是人人都不负责,互相推诿,存在隐患,所以,必须讲清楚谁负责。讲清楚这问题,还基于法规和GCP要求,理清责任、定好位、履行职责。
1、申办方——最终责任人:按照风险、责任和收益原则,申办方作为新药开发唯一收益方,毫无疑问是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的最终负责人,从方案设计是否合理、临床研究过程的风险到研究质量好坏,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临床方案设计不合理无法通过审评,组长单位需要承担学术上的声誉影响,但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权最终决定研究方案的是申办方,所以申办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研究完成后在注册现场核查发现质量问题,因此导致无法通过审评,还是申办方要承担最终责任,因为保证研究质量是申办方责任,申办方要保证提交给SFDA资料是真实可信的,如果在研究过程中申办方未履行,责任当然自负。作为研究单位,由于存在研究质量,具体需要按照合同规定,退还申办方部分或全部费用,同时在监管当局机构认证、核查中留下记录。特别是要厘清的是申办方无权因此要求某个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所有研发经费,进行株连追偿,这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不会有任何道义支持。我们要强调明白,申办方是“老板”,负最终责任,正如一部“苹果”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负责的是苹果公司,而不是代加工的工厂道理一样。目前许多申办方没有意识到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或者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一旦问题发生,觉得茫然或冤枉。
2、CRO——替代责任人:正是由于申办方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更显得CRO公司的必要。古人说“术业有专攻”,现代管理也讲分工细化、专业化,所以CRO公司发展壮大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同时CRO公司与申办方签订协议,代为履行什么责任、多少责任,需要讲清楚。作为机构来说,CRO就是申办方的代表,CRO应该出具申办方的委托与说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CRO公司应该切实负起保证临床研究质量责任,CRO公司只有声誉好,才能做大做强。
3、研究机构的责任:对研究机构管理主要有机构认证检查和现场核查,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具有处罚机构、研究者和取消机构资格的权利。具体在机构内部,GCP明确规定研究者是项目质量负责人,这点是很明确的;机构办公室主要负日常管理责任,以及申办方和CRO公司的资料审核等。目前很多机构建立三级质控制度,表面上看很是重视,实际上是形式主义,无法切实履行职责,反而是转移分散了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职责,所谓的三级质控应该取消了。机构办公室的质控,由于机构人员并没有接触到受试者,不了解诊疗过程,也不可能具备所有专科知识,因此所谓的机构质控更多是“形式上质控”、“事后质控”,甚至是“盲人摸象”,对研究质量提高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当然现阶段在整体研究水平不高、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机构的质控有存在必要,但是趋势是逐步弱化,乃至取消。
4、如何保证研究质量:要保证研究质量,只有靠制度,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当前新药临床试验最紧迫的是建立EDC制度,SFDA只接受来自EDC的研究结果,这对提高临床研究质量是关键的一步。其次是教育申办方,要转型升级、加大投入,没有经费就没有质量!!对于各机构来说培养合格的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是重中之重,目前新药临床试验中,真正具有承担职责能力的PI少,医生除了本专业知识之外,对GCP、法规、药学、临床设计评价和统计学等知识了解较少,许多情况下是“挂名PI”;大家要充分认识到“PI虚化”是致命的。申办方和CRO在选择组长单位,最关键不应该是看医院,而是要看PI,唯有合格的研究者才是研究质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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