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一场梦 发表于 2014-11-2 22: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
2014年10月24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以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下,允许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108448.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4-27 10:13 PM , Processed in 0.084919 second(s), 18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