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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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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3-20 17: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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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
2013年10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n3 r; j$ h" L+ ~  v3 L1 a4 S7 |  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贯彻实施,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药品GMP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衔接问题,我局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w6 R  j4 F6 }. H% _; L& L- y

0 H5 g9 h$ Y5 V$ _# K2 h  r  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 {, [# r+ V  |7 t3 {4 j
  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9 ]' S9 s- ~3 q, G9 E1 ?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
, m7 X2 }1 v1 y' ^2 u7 Q, ~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 F% l0 |$ W7 U( z4 z) W! j. ]1 W$ Y( F3 q% q5 x" V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 c  T8 f* h# H                             2013年10月29日
0 A8 F( U5 o8 q! ]7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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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深山含笑2014 发表于 2014-7-21 14:20:08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相关的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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