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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2015年9月1日医药全资讯 每天三分钟,知晓医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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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5-9-1 22:1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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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食药监:药品申报限制性目录并非禁止性目录

“我们现在研发各方面都在蓬勃发展,”近日,食药监总局注册管理司副巡视员李金菊在“2015年医药企业家年会”上表示,“但放在全球,确实有不足,最大的(不足)是能力建设不足。”
有切身利益的药企对《意见》给予了的高度评价,但药企也对这一改革文件存在种种不解。对此,李金菊也对外界针对《意见》的误读进行了释疑。
释疑一:
药企应建专业化队伍
《意见》首先提出了“提高审评审批质量”的目标。李金菊认为,审评审批质量的提高必须依赖于申报质量,而申报质量又依赖于研发过程的质量。“虽然是提高审评审批的质量,但内涵是提高研发的质量和科学性,当然也包括能力、资源、科研投入等方面。”她表示。《意见》同时还提到了“提高审评审批的透明度”,李金菊希望“企业在对研发和人力物力投入上,应该建立专业化的队伍,能够做到沟通交流。”
释疑二:
注册分类须依法修改
对于药品注册分类调整,李金菊认为最重要的是依法修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法、药品实施条例都有所改变,没有改之前要试点,试点也要通过国务院授权。”她表示。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需与原研药一致。“针对仿制药申请的优先审评机制,《意见》不仅针对一致性评价中需要按补充申请的事项,也包括尚未上市的品种;如果企业已经申报,正在审评中的,或者已经排队但不是按原研药对比做的,希望企业可以撤出去,按原研药再研究和补充,完善后再来提交申请,这时候的提交会有一个单独排队的政策。”
释疑三:
试点上市许可人制度
《意见》的另一大亮点是“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此前,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在发布会上称,“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使得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创新活动过程当中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只要他拥有了所有权,就可以把这种产品变成资本,而不简简单单是商品,可以入股,可以投资,也可以委托生产。这使得创新活力大大提升。”
李金菊解释,“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会先从试点开始,不仅针对科研人员,还包括企业、研究机构,甚至流通企业也可以,但是必须具备要求的相应条件。”
释疑四:
限制目录并非禁止目录
《意见》还提到,CFDA会同各部委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一些药企对于这一描述感到不解。“坦率讲,药品注册管理,或者是药品管理的核心就是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出台限制性或鼓励性目录,可能大家现在有些争议。”李金菊也回应,“但眼下药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全靠市场调节是不可能的。”
她解释称,发布限制性目录的出发点是引导企业理性申报,而不是完全禁止。“限制不是禁止,而是希望传递给大家一个强烈的信号和信息:在研发时要慎重考虑,做出理性判断。”她直言,“这里我们尝试去做,最终目的是引导企业能够理性申报,避免过度重复申报,从而造成重复建设。”
释疑五:
BE备案制不是监管放松
《意见》还提到了“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并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由审批改为备案。
对于BE改成备案制的目的,李金菊反复强调“是方便申请人,而不是放松管制。”相反,其监管一定是更加严格的。“申请人要自觉加强认识,全面承担试验用药的生产、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等责任。”李金菊说。


【行业信息】
药审改革推行之后 小仿制药企或挂靠大企业

制药业巨震,10亿级重磅药曙光初现
8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就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提出五大主要目标、十二项具体任务和四大保障措施。

“文件出台对中国的药品监管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是对我国未来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很重要,未来也将导引药品审评、审批、药品上市许可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出台。最终还将直接影响整个药品行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的转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食药总局药品监管法规司顾问王晨光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将是中国药品监管的又一转折点。
《意见》一出,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各界均表示关注。业内普遍认为,此次药审改革推行之后,中国药企将由多而弱逐渐走向少而精;仿制药企业在提高行业门槛后必将面临严酷考验,部分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而创新药企将迎来研发、审批等多重利好,多年来终于等来曙光。
小仿制药企或挂靠大企业
《意见》的直接后果就是仿制药门槛提高。
《意见》提出,争取在2016年底前消化完近2万件的药品审批积压存量,到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王晨光透露,在这2万件积压的药品审批中,有些仿制药已不是按照原研药仿制,而是按照再仿或其他仿制药的标准,甚至三仿四仿。“这样就离原研药的标准越来越远。因此首先要求自查,同时审评标准也提高。”王晨光说。
王晨光还透露,目前积压的这2万件药品审批审评将按照新标准做,但具体的做法未定,并非一刀切。“原本没按照这个标准的尽量达到,原申请也不是无效,而是要求补充材料。如果按原标准批,则可能规定要在多长时间内提高标准、提高质量,如果达不到标准就不要生产了。”
《意见》发布的一个月前,7月2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7月31日晚再发文《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严惩注册申报造假行为、退回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等十条措施,被业内称为“最严药品评审令”。
“接连出台的药品审批改革文件,像多米诺骨牌,影响会逐渐显现。”河南一家仿制药企业的销售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目前,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国家,据网易财经报道,国内仿制药市场规模在今年或接近5000亿元。
《意见》提出,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对仿制药的认定,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此次政策的调整会令仿制药的审评审批标准大大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国产仿制药质量,对创新药的研发以及销售会有较好的引导作用。”中欧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这样对时代周报记者评价。
目前,我国有近5000家药企,其中仿制药企业占90%以上。根据食药总局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已有的药品批准文号总数高达18.9万个,95%以上为仿制药。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某大型药企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称:“研发新药时间长,费用大,而且推广上市成功率低,不如仿制药成本低、风险小,资金回笼快。这是我国药企扎堆仿制药的根本原因。”
国内药企研发新药动力弱与旧审批制度息息相关。据该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一种新药的临床审评时间常常要3-4年,上市审批也需要同等的时间,从递交临床申请到拿到上市批件,药企要用六七年甚至八九年。如果再算上进入5年更新一次的医保目录,那就需要等待更长时间。“而新药的专利保护期只有20年,这样算下来,留给创新药赚钱的时间只有5年了,谁还去生产创新药呢?”
当然,时间成本的投入只是原因之一,创新药研发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美国塔夫茨大学药物开发研究中心的一项数据显示,开发一个新药的平均成本大约为26亿美元。2013年,全球前十强药企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17.8%,高达603.9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前十强药企的研发投入仅为销售额的1%,约为3亿美元。
对国内大量仿制药企业而言,《意见》出台不亚于一场海啸,对仿制药的质量标准提高,意味着仿制药企的技术水平、制剂工艺、制药设备及辅料等方面需要改进和提升,并且增加在一致性评价或生物等效实验等方向的投入,这势必会提升高质量仿制药的成本。一些技术能力不足的企业更将面临调整。
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就透露,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2011年施行后,药厂由原来的7000多家缩减到现在的4000多家。招标的进展和注册方法的大变革,一致性评价的推进,势必压缩中小企业未来的空间。
前述河北仿制药企业销售人员表示:“部分中小型药企生产同质化严重,导致竞争激烈,药品销量不理想,利润低。这样的企业要在短时间增加成本内改进设备、提高工艺是很困难的,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会‘挂靠’到大药企合作求发展。”
蔡江南则认为,《意见》的出台会让仿制药企业提高工艺水平,适应新的评审标准,有助于行业本身的发展。“过去仿制药疗效遭质疑主要是因为标准制定过低,现在多数企业要达到仿制药的等效性标准并不是很困难。一部分药企会淘汰出局,但数量不大,因为涉及地方税收、就业的问题。对于仿制药企业,做好研发、强化工艺才是最好的出路。”他说。
留给仿制药的调整时间不多了。
将实行上市许可人制度
目前,中国医药行业有恒瑞医药、正大天晴、豪森医药等一批研发能力较强的制药企业。2015年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名单中,前述三家药企分列第1名、第4名和第7名。以正大天晴为例,截至去年底,正大天晴有效专利及专利申请33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300项,授权公告的专利共178项,其中发明专利149项(包括外国专利授权11项)。
根据前述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开发时间和投入成本,中国新药研发的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令企业对新药研发望而却步。新药研发成本巨大,销售额却不尽如人意。今年7月的一个行业沙龙上,深圳翰宇药业首席技术官马亚平透露,中国1类新药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最多4亿-5亿元,目前还未出现10亿元的重磅药。
审批时间过长也是新药研发的另一痛点。
申万宏源的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1.1类新药、3.1类新药及6类新药的平均审评时间为42个月、42个月和25个月,申报临床的平均审评时间为14个月、28个月和28个月。相同情况下,2003年-2013年,美国、欧盟、日本新药申报生产获批时间的中位数依次为304天、459天和487天。
中国药审速度之慢常年备受诟病。王晨光对时代周报记者坦言,“国家的药品监管是按照批文号的,药品想生产就得申请批文号,其他企业看到了也想生产,就也去报申请。同一种药批文号有很多,比方很多厂都生产阿司匹林,这就造成质量不一样。同时有些企业认为批文号是一种无形资产,批文号越多,盈利能力等各方面能力就越强,甚至说‘我不生产了,但我有批文号,我可以把批文号再转卖给别人’。这种手里的批文号越多越好的思想,造成了很多企业不管生产不生产,都先去申请批文号,而很多药厂手里批文号不少但并不生产,结果批文号空着。这也造成了审批部门的积压严重”。
王晨光还表示,因此,《意见》中提出将建立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MAH)—一种药只有一个上市许可人,许可人要对这个药的生产负全责,可以委托任何有资质的、达到技术水平,能够实现质量控制的工厂进行生产,且有义务监督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达标。
今年3月4日,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王立丰在两会医药界代表的座谈会上也曾透露,国家食药总局有意开展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是目前国际较为通行的药品上市、审批制度,近年来在中国医药行业呼声高涨。这是一种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分离的制度,改革力度巨大,目前仍在探索试点阶段。
而短期内,改革后的药审制度有望使创新药审批速度缓慢的情况得到改善,《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快审评审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药”。
改革下的利弊考量
业内普遍认为,《意见》的出台对创新药企是利好消息。除了明确提出鼓励研发新药,提高审批速度和审批透明度,指导意见还指出“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这也将提升新药上市的速度和节约研发成本。
蔡江南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新药研发是一件长期工作,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并且中国的医药在流通领域的消耗远大于在研发上投入的成本,如何进入市场是企业最先考虑的问题,所以一些企业即使有能力也不愿也去研发新药。《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让仿制药企业、创新药企业扭转自身发展不足的局面。”
《意见》出台的一大受益者是获得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评审批时间的抗肿瘤新药,以及相关创新药企。在广发医药发布的《恒瑞医药董事长投资者交流会纪要(20150814)》里,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就表示:“最近创新药要把肿瘤药改革成60天备案制,60天就批了,对我们确实是个利好的消息。”
8月25日,恒瑞医药对外发布半年报称,2015年上半年,恒瑞医药营业收入达43.86亿元,同比增长24.95%。不过,利好之下并非没有隐患。据人民网报道,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家创新药企,恒瑞医药的最大隐忧恰好便是前文所述7月2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117号文—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自查核查。
在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自查名单中,恒瑞医药以14个品种名排名第一,其中多为创新药,更包括其待上市的重磅新药“19k”—一类用于肿瘤患者化疗或者放疗后提升白细胞数量的生物类“升白药”,有分析师称之为20亿元级别的新药。
恒瑞医药被认为是国内创新药企的其中一个代表,这在其研发投入上有着直观的体现。根据其半年报,2015年上半年,恒瑞医药研发支出为3.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2014年,恒瑞医药公司累计研发投入资金6.5亿元,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8.75%,并且完成创新药(含生物新药)申报临床8项。
也有业内人士对《意见》的具体实施表示担忧。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担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对新药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将新药由现行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也就是说现阶段所谓的3.1类新药不再属于新药领域,而是仿制药领域;其次,未来申请注册新药的外企需承诺其产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周边可比市场价格。通常,“仿制药的价格仅会保持在原研药(新药)价格的30%左右。而外企药品定价受限制,在价格上国内药企的优势将不再明显”。
此外,早在《意见》出台前,2015年5月27日,最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实施细则出台:以新药注册收费为例,调整后的国产新药注册费标准从原来的3.5万上涨到62.4万元,是此前的17.8倍。而进口药从4.5万上涨到96.9万元,是此前的21.5倍。这些举措也招致一些“不同的声音”。
对于改革对药企的利弊考量,蔡江南表示:“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往往不是十年八年就能看到成效,眼光要放长远,要有竞争、兼并,中国才有可能出现能带动全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整个行业才能实现转型发展。”


百时美施贵宝斥资12.5亿美元收购Promedior加码纤维化疾病市场
2015年9月1日讯 --百时美施贵宝(BMS) 31日宣布与Promedior公司签署最终收购协议,交易金额高达$12.5亿。

2015年9月1日讯 --百时美施贵宝(BMS) 31日宣布与Promedior公司签署最终收购协议,交易金额高达$12.5亿。其中,百时美将支付$1500万预付款,剩余款项将用于Promedior公司收购及PRM-151的MF、IPF II期临床试验相关服务项。

Promedior是美国一家致力于临床开发的生物技术公司,主要研究治疗炎症和纤维变性疾病的新产品。此次收购亮点主要落在Promedior的抗纤维化明星药物PRM-151,本次合作或将调整百时美施贵宝的抗纤维化治疗战略部署。
Promedior 执行总裁Suzanne Bruhn 表示,当前PRM-151抗骨髓纤维化临床II期已进入受试者招募阶段,有望于2017年结束试验并公布相关有效性数据。早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PRM-151可显著改善骨髓组织病理变化,调控损伤组织的单核巨噬细胞增生,逆转IPF、急性慢性肾病、肝纤维化及老年黄斑病变的纤维化进程。此外,PRM-151抗肺间质纤维化临床Ib期试验也获得了较好的安全性耐受性数据,为II期临床奠定了安全性基础。Suzanne坦言, PRM-151的临床试验结果振奋人心,其惊人疗效为后期药物进一步开发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市场潜力不可估量。
PRM-151是一种重组人pentraxin-2蛋白,用于治疗肺间质纤维化(IPF)和骨髓纤维化(MF)。骨髓纤维化通过影响骨髓造血功能,进而抑制机体生成正常红细胞,最终引起贫血、疲劳、出血倾向及感染。美国每年约18000人被确诊为MF。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将MF列入罕见病目录,目前唯一一种经FDA批准用于治疗MF的药物是Incyte公司的Jakafi(ruxolitinib)。据路透社报道,Jakafi在2015年上半年的销售总额达到$2.58亿,独占MF治疗市场。
自提交FDA申请后,PRM-151在审批程序上还算顺利。2014年,PRM-151先后获得了FDA快速通道资格及FDA、EMA授予的孤儿药地位,应用于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等骨髓增生性疾病治疗。
目前,骨髓纤维化唯一可能治愈的方法是骨髓移植,而很少有病人采用这种治疗方法。
百时美施贵宝研发负责人Francis Cuss表示,PRM-151的引进,完善其抗纤维化产品线的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具潜力的纤维化疾病治疗方案。除了PRM-151外,百时美的抗纤维化管线产品还包括一款LPA1受体拮抗剂—BMS-986020,主要应用于肺间质纤维化治疗,目前已进入II期临床阶段。
随着抗纤维化市场战略部署展开,百时美收购野心日益凸显,除了Promedior的PRM-151,Galecto公司的IPF治疗药galectin-3抑制剂—TD-139也成为收购目标之一,据透露该授权合作交易金额预计高达$4440万。此外,百时美也正与加利福尼亚生物医学研究所及南卡罗来纳医科大学进行转化研究合作洽谈。 一系列新动作能否让百时美在抗纤维化药物市场中脱颖而出,让我们拭目以待。
信源:Bristol-Myers Squibb (BMY) Bags Rights to Buy Promedior in Deal Worth $1.25 Billion


FDA批准住友抗癫痫药Aptiom单药治疗部分发作性癫痫
2015年8月31日讯 --日本住友制药(Sunovion)近日宣布,FDA已批准Aptiom(醋酸艾司利卡西平)的补充新药申请(sNDA),将Aptiom作为一种单药疗法,用于部分发作性癫痫患者的治疗。

2015年8月31日讯 --日本住友制药(Sunovion)近日宣布,FDA已批准Aptiom(醋酸艾司利卡西平)的补充新药申请(sNDA),将Aptiom作为一种单药疗法,用于部分发作性癫痫患者的治疗。此次批准,将使Aptiom可作为一种单药,用于首次接受治疗的患者以及从其他抗癫痫药物(AEDs)转向Aptiom的患者。之前,Aptiom已于2013年获FDA批准,作为一种辅助药物,用于部分发作性癫痫的治疗。截至目前,Aptiom是唯一一种获FDA批准可同时作为单药疗法及辅助疗法治疗部分发作性癫痫的每日一次非缓释AED药物。

此次新适应症批准,是基于2个关键III期研究(Studies 093-045和093-046)的积极顶线数据,这2个研究在16岁及以上经其他抗癫痫药物(AEDs)治疗病情未能充分控制的部分发作性癫痫患者中开展,评估了Aptiom(1600 mg/天或1200 mg/天)的疗效和安全性,主要终点是基于癫痫病情恶化预定义标准所计算的退出研究的患者比例,并与历史对照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显示,由其他AED转向Aptiom单药治疗的研究退出率显著优于历史对照组,达到了预定义的研究主要终点。安全性方面,每日一次2种剂量Aptiom的一般耐受性良好,最常见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包括头痛、头晕、疲劳、嗜睡、恶心。
癫痫是一种大脑神经细胞异常或过度活动引起的脑失调。癫痫发作能引起多种症状,包括重复的肢体运动、不寻常的行为和丧失意识的全身性痉挛。其中,部分发作性癫痫是最常见的癫痫类型,有相当一部分患者无法从现有的治疗药物中获得满意的效果,因此,该领域仍存在着显著未获满足的医疗需求。
据估计,在美国每年新增20万例癫痫患者,目前大约有三百万癫痫患者采用当前的治疗药物不能完全控制病情。Aptiom单药疗法,将为部分发作性癫痫患者群体提供一种重要的治疗选择。
信源:Sunovion Announces FDA Approval of a New Indication for Aptiom (eslicarbazepine acetate) as Monotherapy for Partial-onset Seizures

拜耳第三代非甾体MR拮抗剂finerenone进入III期临床开发
2015年8月31日讯 --德国制药巨头拜耳(Bayer)近日宣布,将启动新型口服非甾体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MRA)finerenone(BAY 94-8862)的III期临床开发项目,计划开展3个III期临床研究,调查finerenone治疗慢性心脏衰竭(CHF)和糖尿病性肾病(DKC)的疗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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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31日讯 --德国制药巨头拜耳(Bayer)近日宣布,将启动新型口服非甾体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MRA)finerenone(BAY 94-8862)的III期临床开发项目,计划开展3个III期临床研究,调查finerenone治疗慢性心脏衰竭(CHF)和糖尿病性肾病(DKC)的疗效和安全性。首批患者预计将在2015年底招募。此次III期项目的启动,是基于在CHF和DKD中开展的4个剂量探索研究。
近年来,尽管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慢性心脏衰竭(CHF)仍是一种致命性疾病,5年生存率与晚期癌症类似。而糖尿病性肾病(DKD)是一种常见的糖尿病并发症,也是西方国家终末期肾脏疾病(ESRD)的最常见病因,据估计,由糖尿病导致的新诊ESRD病例超过40%。

慢性心脏衰竭(CHF)方面,拜耳将开展一项III期FINESSE-HF研究,该研究的启动是基于探索性IIb期ARTS-HF研究的积极数据,该研究的数据已于近日提交至在英国伦敦举行的2015年欧洲心脏病学会年会(ESC2015)。FINESSE-HF研究将在35个国家(包括欧洲、日本、中国及美国等)超过3600例低射血分数(HFrEF)并伴有2型糖尿病和/或慢性肾脏病的慢性心脏衰竭(CHF)患者中开展。
糖尿病性肾病(DKD)方面,拜耳将开展2个III期研究(FIGARO-DKD和FIDELIO-DKD),这些研究的启动是基于IIb期ARTS-DN研究的积极数据,相关数据已于今年3月提交至2015世界肾脏病大会(WCN)。FIGARO-DKD将在6400例临床确诊糖尿病性肾脏病(DKD)的高尿蛋白(尿白蛋白/肌醉比率: 30mg/g<UACR<300mg/g)患者中开展,FIDELIO-DKD将在4800例临床确诊DKD的极高尿蛋白(UACR≥300mg/g)患者中开展,将调查finerenone相对于安慰剂的疗效和安全性。
finerenone(BAY 94-8862)是新一代口服、非甾体盐皮质激素受体拮抗剂(MRA),能够阻断醛甾酮(aldosterone)导致的盐皮质激素受体(MR)过度激活产生的有害影响。MR的过度激活可在心脏和肾脏中导致病理性改变,而这可通过有效的MR阻断加以预防。当前可用的甾体类MRA已被证明能够有效降低伴有低射血分数(HFrEF)的心脏衰竭(HF)患者的心血管死亡率,但严重的副作用(高钾血症、肾功能不全、抗雄激素/孕激素)限制了这类药物的使用。
finerenone是第三代MRA,在临床前、I期、II期临床研究中已展现出更好的疗效和安全性。目前,该药正开发用于慢性心脏衰竭及糖尿病性肾病的治疗。
信源:Bayer Expands Finerenone Clinic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with Three Phase III Studies in Patients with Chronic Heart Failure and Patients with Diabetic Kidney Disease

天士力“与”亿胜生物签订10年协议 加码重组蛋白药物
       近日,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胜生物)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是重组蛋白药物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及市场销售,合作期限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年。
       公告显示,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亿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实施单位,致力于运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伤修复类生物药品,已成功开发3个国家I类基因工程新药,主要品牌有贝复济、贝复舒及贝复新。该公司在珠海高新区已建立了微生物基因工程表达系统原料及多种制剂生产线,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2013年底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
       据悉,亿胜生物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营业收入约3.13亿港元,同比增长率为35.5%。营业额增长主要由贝复舒及贝复济系列产品及辉瑞眼科产品带动,贝复舒和贝复济系列产品同比增长26%,辉瑞眼科产品收入同比增长148.9%。集团当期净利润约5160万港元,同比增长69%。

发改委等三部门激辩新医改:药价到底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 2015-09-01     来源: 经济观察报


两份事关药品价格的文件,再次将 药价改革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被称为“7号文”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针对“7号文”的细化配套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两份文件的核心是,要求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这是为新一轮药价改革打响的前站。
药价改革,几乎是近半年来最热的话题。在众多影响药价制定的主管部门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三个部门。其中,卫生计生委是药品招标价格改革的推动者,发改委是药价的制定者,人社部是负责医保和药品的出钱方。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药价的改革,站在三方的角度看自然各不相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大致认为,药品从企业到医院是纯粹的市场交易环节,交易的主体就是药企和医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不具备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要参与价格的形成都是手伸得太长。
段政明的观点为近半年的药价改革争论增加了一种新的思维。在近日举办的2015中国医药(16.18, 1.02, 6.73%)企业家年会上,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药品供应管理处处长韩会学、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表达了他们的想法。
在这三位直接与药价改革相关的官员看来,市场与政府之间,药价到底该由谁说了算?
经济观察报:目前,医药市场中关于药品招标、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给予了较多争议,你认为药价由市场决定更合理吗?
韩会学:7号文出台已近半年,70号文发布也有两个多月,这项工作格外受各界关注,两份文件都提到了医保、价格、采购不能单兵突进,针对那些关于药品采购的一些不同意见,我想说:团结才是力量。任何文件落实都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统一认识,达成共识才能落实好。
7号文提出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我认为这体现了药品采购与医改其他工作综合推进的关系,与深化医改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采购新机制适用的药品范围既包括医保和新农和报销目录中的药品,也包括自费药品,充分考虑了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把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宋大才:舆论已经比较客观地阐释了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是比较突出的强调了,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品价格的定价,就像之前有关部门讲到的,药品价格的改革不是一种“政府放手监管”的概念。
段政明:我自己对药品、价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是这样认识的,第一,市场形成交易价格,医保确定支付标准。第二,鼓励医院联合采购,促进医生合理用药。第三,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经济观察报:在新一轮医改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药品价格已经适应了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步调了吗?或者说,应该如何适应?
韩会学:当前正是各省制定方案、启动新一轮集中采购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应该客观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化医改的整体框架和总体目标,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和条件,将药品采购和其他医改工作综合考虑,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交流、共享政策、达成共识、取得共赢。
宋大才:我们也发现在一些药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也有少数的药品价格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动有升有降,总体向好。应该讲,药品价格变动,特别是上涨的更多的是常用的药,对此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药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生产成本的变化,有利于恢复这些药品的生产供应,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新的竞争,保证价格合理的形成。当然也有一些少数的药,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作品,价格现在面临着一些压力,有的在生产供应商还存在短缺的问题。
段政明:从医疗保险的支付来说,无非就是三个方面,第一,支付封顶,一年最多支付多少钱。第二,量价挂钩,有多少量,卖得多价格要降低。第三,疗效化,对于一些疗效不确切,甚至没有疗效,你虽然说有疗效,但是实际过程中没有疗效的产品,我们不予支持,这是国外非常成熟的做法。对于竞争非常充分的药品那就由市场交易价格来形成,
经济观察报: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如何有效地扶持和监督新一轮医改的进程?
韩会学:卫计委已经要求,所有的公立医院100%通过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100%均要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同时,我们印发了规范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的文件,要求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已有17个省份联通,其他14个省份也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实现联通。
而在药款结算方面,明确了回款时间是30天,各省都在积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通过银行第三方结算、网上在线支付、医保基金预付等方式,确保30天回款的具体措施。

宋大才: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建议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和信息发布。按照改革意见,要加强对进出口专利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

价格的监测,特别是即将实施的价格重点监测不是干涉经营主的自主定价权,更多的是关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从生产价格、采购价格到零售价格是不是符合市场竞争或者价值规律?换句话说,有没有存在价格虚高等情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生产企业的价格是否符合成本定价,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就出现了申报的出厂价格高于企业在当地提出的价格,如果出现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我们也会发布警告。
归根到底,药品价格更多的还是关注药品价格行为是不是符合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药品是不是如实反馈到成本。最终目的还是大家共同来维持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段政明:人社部对定点医疗机构有要求,定期给我们报送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使用药品的情况。医疗机构有的时候可能存在“买一赠一”,这就相当于打五折。看起来你买了很多,但实际上你用了多少?
因此,我们要求如实报告购买药品的数量、信息、规格、剂型、使用情况,以此作为我们支付标准的一个参考和依据。
现在看来,似乎正在通过医保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来影响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形成,这个是有作用的,但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医疗保险机构应该明白,药品价格并不等于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也并不等于医疗保险主费用,人社部更关注的是费用。


丙肝新药Harvoni9月1日在日本正式上市,价格仅为美国的一半
         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了丙肝新药Harvoni的药价,每片80171日元,一个疗程为84片(12周),共6734364日元,约合35万元人民币。
Harvoni(Ledipasvir+Sofosbuvir)是第一个被批准治疗慢性丙肝基因型1型二联复方制剂,也是第一个被批准不需要干扰素或利巴韦林的方案。
与已在日本上市的索菲布韦+达卡他韦相比,9月份即将上市的Harvoni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慢性丙肝的标准治疗,使得绝大多数基因型1型丙肝患者在短短12周(84片)内仅仅通过每日口服一片即可治愈。并且价格仅为美国的一半。

2015年7月3日日本Gilead Sciences(吉利德公司)宣布日本厚生劳动省批准了「Harvoni?配合锭」(Ledipasvir 90mg /Sofosbuvir 400mg),1日1片,每日1次,口服。吉利德公司获得该药的唯一生产权。对于基因型1型的丙肝患者,该药在日本国内的第 III临床试验取得100%的临床治愈率(SVR12)。无论是否有丙肝治疗史、失代偿性肝硬化,也无论年龄大小,Harvoni的临床治愈率(SVR12)均达到100%,并且不需要应用干扰素和利巴韦林治疗。
日本批准Harvoni,是基于以第III临床试验(GS-US-337-0113)为基础的临床数据,该临床试验中包括318例初治或经治的基因型为1型的丙肝患者。其中34%为年龄65岁以上,且23%伴有肝硬化。该临床试验中的318例丙肝患者包括用Ledipasvir/Sofosbuvir(n=157)治疗的患者和用利巴韦林与Ledipasvir/Sofosbuvir(n=161)治疗的患者。试验结果显示:应用Ledipasvir/Sofosbuvir(无利巴韦林)的157例丙肝患者治疗12周后,初治组(n=78/78)和经治组(n=79/79)均实现了100%的临床治愈率(SVR12)。非合并利巴韦林的Ledipasvir/Sofosbuvir试验中的患者,副作用大体上都很轻微,包括鼻咽炎(29%),头痛(7%)和乏力(6%)。
适应证和用途
Harvoni: 是Ledipasvir(一种丙肝病毒(HCV)NS5A抑制剂)和Sofosbuvir(一种HCV核苷酸类似物NS5B聚合酶抑制剂)的固定剂量组合复方制剂。适合于丙肝基因分型中的1型。
剂型和规格
片:90mg Ledipasvir和400mg Sofosbuvir。
推荐治疗时间
未经治疗有或无肝硬化:12周经历治疗无肝硬化:12周
给药方法
口服
不良反应
疲乏,头痛,恶心,腹泻,失眠Harvoni已在美国和英国上市,但还未在中国上市。据日本吉利德公司介绍,该药将于9月1日在日本上市。我们会密切关注此药动态,并及时在我们的官网、微博、微信上公布此药的最新信息。该药上市后,有需要的患者可以联系我们盛诺一家,我们将帮您赴日就医,使用新药。

药价“松绑” 看看国外怎么做
    来源: 大河网
        药价事关民生,也是“看病贵”这一老问题的成因之一。我国自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药价“松绑”后,关于药价会不会大涨、政府怎么监管、“以药补医”顽疾能否破除等问题,疑虑难免。其他国家的药价怎么管?有没有可借鉴之处呢?

德国:
全国统一价,严防乱开药
德国实行医药分离制度,无论是医院还是诊所,都不设药房。看病后,患者可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到任何一家药店买药。特别之处在于,德国法律规定,药店不得连锁经营,所有处方药的价格全国统一。对非处方药,药店可自行定价,但医疗保险基金一般不支付非处方药品费用。
德国绝大多数民众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药费由医保基金承担,人们买药时通常只需额外支付几欧元附加费。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基金掏钱多,保费自然就不低。为了将保费控制在人们可承受的范围内,德国政府出台多项规定,防止药价过高。例如,药店和药品批发商只能从药价中获取固定比例的利润。
德国市场上有很多成分、质量、疗效相当的药品,价格却各不相同。针对这类药,医保基金通常会规定固定参考价。如果药价超过参考价,投保人有两种选择:自付超额部分,或改买其他疗效相当的药品。实践中,投保人一般不愿自付超额药费,制药公司也就较少提供价格超出限额的药品。
德国市场上的药品可分为专利药和仿制药两种。新药受到专利保护,允许自由定价。专利保护到期后,生产仿制药的企业不断出现,药品价格也就随之下降。
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专利药还是仿制药,制药公司均须给保险基金一定比例的折扣,但如果仿制药市场价已低至一定水平,制药公司可不给医疗保险机构折扣。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药品进入市场的价格。
除法定折扣外,医疗保险机构通常还会和制药公司讨价还价,争取更多折扣。
日本:
医保覆盖率高,医药两分离
日本值得借鉴的做法包括医疗保险覆盖率高、医药分离等。
日本也曾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药补医”。为此,日本政府1957年建立了强制全部国民加入的“国民健康保险”。目前日本超过99%的人口已经纳入国民健康保险的管理中,号称“覆盖率世界第一”。
过去几十年来,日本持续大幅提高医生的诊疗报酬,使医生的主要收入来源从药品变成了医术。在日本看普通小病诊疗费非常贵,开药却很便宜。不过,如果参加医保,个人只需承担30%的费用,诊疗费就相当便宜了,药费更是便宜很多。
日本实现医药分离的一大措施是将药店从医院剥离,作为独立行业发展。
据统计,日本药店的数量2011年达到54780家,比20年前增加一半。在政府协调下,大部分药店已经从出售非处方药的小店,进化到具备针对各种处方出售药品的能力。这种进化得益于专业药剂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截至2011年12月,日本拥有注册药剂师27.65万人,是1990年的两倍。所有药剂师都经过大学药学部以上专业培养,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有权核实医生开具的处方。
有了这些高度专业的药房,患者对医院的依赖程度相对降低,有助于政府管控药价。


FDA频繁躺着也能中枪 评审通过率高达96%
     近日,麻省理工的两位教授VahidMontazerhodjat和AndrewLo发表文章讨论FDA批准新药是太保守还是太激进。他们用统计学方法根据疾病负担分析现有政策对假阳性、假阴性的要求是否合理。他们认为现在FDA对多数药物的审批标准过高,但对有些相对良性疾病药物批准有点过于放纵。FDA的96%评审通过率还是太保守?
  理论上药物批准的标准是利大于弊,但如何定义收益以及如何应对不确定性很困难。当然批准不可靠的药物病人可能不能受益,甚至受到伤害。但对于有些疾病延迟批准证据不完善但有一定可能有效的新药同样对病人不利,因为疾病会恶化或痛苦会增加。所以关键是如何评价疾病负担和能容忍的新药疗效不确定程度。这正是这篇文章的议题。比如现在一般药物的标准是允许2.5%的假阳性率,但对于胰腺癌这样的恶性又无有效药物的疾病这个标准过高。根据作者对胰腺癌恶性程度的估计,他们认为假阳性率28%即可接受,即一个新药如果有72%可能显示比标准疗法优越即可上市。但对于已有一些有效药物而且相对良性的疾病2.5%假阳性率可能还太高。比如前列腺癌药物只应该允许1.2%的假阳性率。但这是少数情况。多数时候FDA过于保守。
  我们知道证据并非免费。事实上现在的新药疗效和安全性证据十分昂贵,这是药价高居不下的根本原因。如果对严重疾病药物放宽标准,不仅可以加快新药的上市,而且可以降低开发成本。当然代价是这些药物有更大可能无效或有害。即使按照现在的“保守”标准,也有很多人质疑新药是否令患者受益,比如去年有人指出75%的抗癌新药无生存数据,那病人花钱买的是什么?一旦出现Vioxx这样的事件,FDA立即受到多方攻击。FDA如果不批准有疑问的新药则不会出现这类尴尬局面,所以FDA作为官僚机构应该说是有天然避免假阳性的倾向。但正如作者所言,过高审批标准同样伤害病人。假阳性药物可以在上市后的继续研究中被发现而撤市,但假阴性药物则永远不可能让患者收益。
  当然这些道理谁都懂,FDA对于罕见病药物的审批标准明显低于糖尿病药物,所以也在执行因药制宜。我认为多数情况下专家组在投票时已经考虑到疾病负担和标准疗法。大众在抱怨药价过高时应该意识到相当部分的药价是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保险费”。你买一手机要500块钱,但你要买2年内不能出现任何故障的同款手机可能就得花600块钱。所以如果病人能根据疾病严重程度承担一部分风险,药价会有相应下降。如果一出事就骂或者起诉FDA那只会迫使FDA继续保守,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FDA最近频繁躺着中枪。先是福布斯的MatthewHerper统计了最近7年的审批通过率,认为FDA几乎不拒绝任何药物的上市申请,新分子药物通过率高达96%。接着美国制药行业组织PhARMA撰文称大众不要以为这么高的审批率是因为做药容易或FDA不作为。Herper马上说这事儿他全懂,并列举了9个原因解释为什么现在审批成功率这么高。今天的这篇文章似乎在说FDA的96%评审通过率还是太保守。如果FDA同意这个观点并改变政策,新药的上市数目会有很大幅度增加。


中药厂家兴奋了! 中美两国鼓励植物药在美上市
       在2015年07月31日发布的CFDA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中,第七条意见为申请人提出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和申请人在欧盟、美国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注册的药品,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许多厂家萌生新的想法,与其在国内一片打假声中喊打喊杀,好没面子,不如也任性一把,到国外进行申请,让CFDA瞧瞧咱的实力。

     恰好此时,美国FDA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于2015年8月17日在网上颁布了修订版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BotanicalDrug Products),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征求意见。这是该指南11年后的首次更新。

  评:美帝的FDA在中国的办事处有18个人,远道而来仅仅是传播他们的新药审评技术吗?
  指南修订版大的新意没有,就是在2004年版指南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改进了植物药的定义,以及提交新药申请(NDA)的具体建议。FDA还说了,由于植物药的特殊性,新药除了按照和其他非植物药一样要求申请外,还有一套单独的监管政策。
  单独监管政策主要表现在临床试验要求标准的宽松。FDA将临床试验分为两大类:①初期临床试验(Initial Clinical Trial),相当于Ⅰ/Ⅱ期临床试验;②扩大临床试验(Expanded Clinical Trial),相当于Ⅲ期临床试验。根据所申请临床研究类别的不同,其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果该植物产品以前有着广泛、长期的人体应用史,其临床前技术要求可进一步降低。然而对于申请扩大临床试验的申报资料,其技术要求几乎同于化学药。美国FDA之所以将植物药的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的理由是: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在民间或临床上已长期应用,这说明人体对其有较好的耐受性,而且其中必然蕴藏着具有潜在治疗价值的药品,简言之,在安全性相对有保障、疗效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情况下,放松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使这类植物药迅速进入初期临床研究,在较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科学的临床试验,以证明该受试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国FDA针对植物药的特点,将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并将初期临床前的技术要求适当降低标准,是美国FDA对植物药采取务实和灵活态度的一个缩影,值得相关部门学习啊。?

  评:是不是跟CFDA学的,除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外,还有一个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一看FDA鼓励支持植物药开发,不少中药厂家开始兴奋了,摩拳擦掌,铆足劲要到FDA去开张。不过各位老大且慢,其实植物药和中药,还是有差别呢!

  评:现在中成药质量标准上万个,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中成药产品50000多个,咱去了也会让美国FDA审评拥堵的,人家也防着呢。
  美国是个新兴的国家,本身没有什么传统医学,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传统医学持非常谨慎的态度。FDA植物药指南阐述植物药是指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作为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的植物、藻类、大型真菌和这类的组合。
  For the purposes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botanicalsmeansproducts that include?plant materials, algae, macroscopic fungi, and combinations?thereof. It does not include:
  Products thatcontain animals or animal parts (e.g., insects and annelids) and/or minerals, exceptwhen these are a minor component in a traditional botanical preparation.
  Materials derivedfrom botanical species that are genetically modified with the intention ofproducing a single molecular entity (e.g.,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ology orcloning).
  Products producedby fermentation of yeast, bacteria, plant cells, or other microscopic organisms, including plants used assubstrates, if the objective of the fermentation process is to produce a singlemolecular entity (e.g., antibiotics, amino acids, and vitamins).
  Highly purifiedsubstances, either derived from a naturally occurring source (e.g., paclitaxel)or chemically modified (e.g., estrogens synthesized from yam extracts).
  所以我们看到美国FDA接受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并不接受中医理论。中医在诊治疾病方面有着自己独立、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药品,才是名副其实的中药。美国FDA及其《指导原则》承认了植物药属于药品,但他们所认可的仅是植物药,而不是中药。这说明FDA并不承认中医药理论体系(事实上他们也不懂或也不甚了解甚至是不愿了解)。

  评:中药材90%都是植物基原,还是大有可为。
  不过到目前为止,FDA批准的植物药数量极少。2006年10月30日,FDA批准了绿茶提取物Veregen,用于治疗18岁和以上免疫受损患者的外生殖器和肛周尖锐湿疣,属于外用药。
  然后直到2012年12月31日,FDA才批准第二个植物药,巴豆提取物Fulyzaq,用于治疗艾滋相关性腹泻,这也是FDA批准的第一例口服植物药。

  从FDA批准绿茶中的提取物Veregen上市的审评报告可以看出FDA对植物药有如下认识:
  (1)植物药的化学组成通常为多种成分的混合物,而不是单一的化合物;
  (2)植物药中的化学成分并非完全都清楚;
  (3)在多数情况下,植物药的有效成分也并未能完全确定;
  (4)在一些情况下,植物药的生物活性并不完全肯定、明确;
  (5)许多植物药制备和加工的方法学多数源于经验;
  (6)植物药有着广泛、长期的人体应用经验;
  (7)植物药在人体长期、广泛的应用中,未发现明显的毒副作用;
  (8)一些植物药作为保健品或营养补充剂已在市场上销售。
  FDA在对待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首先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对于植物药也不列外,而且比起全身用药(如口服制剂),局部用植物药更容易获得批准。

  评:现实很骨干,不过咱有钱。
  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中药在美国上市有四种途径:

  中药作为普通食品:应是口服产品,主要体现其味、香或营养价值;
  中药作为化妆品:应是外用产品,主要体现其清洁、美容或改变外貌价值;
  中药作为膳食补充品:应是口服产品,该产品所含成分预防疾病的功效已获得公认,或该物质具有改善人体结构或功能,且符合法规中有关膳食补充剂的定义;
  中药作为新药:应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功效,可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如果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复合上市要求,可提出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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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梦 发表于 2015-9-4 10:43: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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