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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快讯] 国务院研究2015年药品招采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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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4-12-25 19:0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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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2015年药品招采新方案
2014-12-25 [url=]赛柏蓝[/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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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  作者:韩璐

药品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成为管制药品价格的第一道关口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该如何改进和完善?12月23日,在有关方面主办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集中采购方向不能动摇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毛宗福表示,在实行药品政府定价的时代,药品集中采购部门事实上是在药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通过量价挂钩的办法,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药品价格放开后,最高限价不复存在,集中采购工作面临的压力会更大。

与会专家认为,药品价格放开的实质是价格改革,是要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实践探索证明,药品集中采购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好措施,应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提出,药品集中采购的实质是通过量价挂钩发现和控制药品价格。对于价格偏高的药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有责任通过发挥量的优势压低价格。“以量换价”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不能因为当前对于采购量把握不准,就否认集中采购,简单地把药品采购权力下放。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拿不到的价格,如果医院能够通过二次议价实现,这显然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现象。

与会专家表示,通过完善平台建设,进而准确把握药品采购量,是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关键环节。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始试行由医保部门主导实行药品带量采购,实现医院药品信息数据库和医保平台的对接,进而掌握医院整体药品采购量,从而形成带量采购,最大限度地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空间。

药品集中采购将分类开展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经过调整完善后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正在提请国务院研究。据介绍,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对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完善后的方案,对于医院用量集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药品仍实行“双信封”的采购办法,通过以量换价,寻找药品的合理价格。对于低价药品、急救抢救类药品,政策将给予扶持,在控制市场谈判空间的前提下放开价格,完全由医院和生产厂家谈判议价,让市场把药品生产企业的活力激发出来。

对于用量很小又临床必需的药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对于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要探索建立国家谈判机制,实行国家和地方分层谈判,借鉴国际谈判经验,发现这类药品的合理价格。针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药监部门要加强综合评估,托住药品质量的底线,让问题企业及早退出市场。对于国家严格控制的药品将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仍由政府部门严格管控。

经过测算,医院用药品种的80%仍由医院自行采购,从而充分体现了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调动医院药品采购参与度的指导思想。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研究室主任傅鸿鹏指出,药品集中采购不是解决医改中所有问题的金钥匙,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实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共同推进。要调动医院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内生积极性,需要落实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医保付费机制,完善医务人员分配激励机制等多项改革协同推进。

行政部门应恪守自己的角色

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房志武提出,要讨论药品采购政策,首先要界定谁是买家,政府部门尤其是省级招标采购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是药厂和批发代理企业,现实的买方代表则是执行了80%采购量的医院,它们代替患者和医保部门在执行购买方的职能。而作为主管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也随之拥有了买方代表的身份。

房志武表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淡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如果行政部门能够严格恪守自己的买方角色,坚持买卖双方平等的前提,那么它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肩负的监管角色是不可替代的,卖方没有权力要求买方代表退出。

当前买卖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医院行政主管机构拥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部门,它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同时又兼任买方代表,常常将行政领导身份和买方身份混同起来。行业内的抱怨,主要源自于政府部门对于买卖规则的强行干涉。

房志武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应避免介入药品交易的具体过程,对于国家层面制定的交易规则要严格执行,更不应随意更改、破坏既有的交易规则。

赛柏蓝微友有话说

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对赛柏蓝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定位不应该是买方代表。如果承认其买方代表身份,意味着继续承认其总院长身份,与管办分离政事分离的行政理念相悖。其规则制定者身份与买方代表身份集一身,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更易监管俘获。

同时,本文前面部分关于集采和二次议价的关系,如果坚持集中招标,则不应二次议价,如果认可二次议价的合理性,则集中招标毫无存在必要。存在二次议价的现实表明,集中招标事实上已经演变为目录行政管制,说难听点,是药品批准文号的选择性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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