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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增长知识】药品的商标、曾用名、商品名你分得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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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o 发表于 2015-10-24 08:2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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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注册商标,药品的商标注册
/ i1 }+ L+ `  o什么是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n9 A4 w6 o9 K# K9 ]0 \
什么是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9 F( w/ i* x/ v2 s  C商标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分为45大类(商品34类、服务11类),每大类中还划分出若干小类。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在批准的类别范围内使用和受到法律保护,若想跨类别使用,则需要针对该类别另行提出申请,另行注册。药品在商标注册分类中被分为第5类,具体为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 B4 K1 r9 Z7 L' j9 j( k+ r. {% D商品是否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呢?7 z$ X) y: @# h- V
在我国,商标注册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只是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 {8 Y0 x2 x) {7 Y$ y- y可见,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b1 L" N. N. E

7 w- p" N: j- P1 ?3 w$ U二、什么是TM,它与○R的关系与区别
7 \( ~; @! q, `7 ~7 p近些年,在电视报纸上,在路边店铺的牌匾上,或者一些商品的外包装上,经常能够看到“TM”的标记字样。那么,TM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t$ G( `( J. X) S) b% O( |, q! |$ E* F
这里首先要从○R标记说起。& ~9 Q3 A" }0 x1 n  P% y
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受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成侵权。商标的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下角或右上角。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最适合于文字商标。目前国内的注册商标大多采用○R标记。
% n6 p5 T; W1 E8 D! Q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其实翻译过来就是“商标”。使用TM意在表明其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称。
) Z  n& ]2 ?$ D. U3 bTM标记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用○R代表“注册商标”,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获得《注册商标证》。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或图形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
- S  v! x5 o0 @" M/ A在美国,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相关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实际上在中国,商标使用TM另有其特殊含义: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在获得《注册商标证》后,TM也就改为○R了。
" u) d9 ?2 @4 T' F1 _$ @
* A1 w2 T: J/ W  \& y) {9 U# O: k三、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它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9 H0 F; t+ o! @7 w6 R0 I提到药品的商品名,人们常会与药品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混淆。为了加以区别,甚至还演绎出了一个“商标名”的错误概念。实际上,“商标名”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它只是药商们人为对商标加以药名化的产物。
: Y# i+ T7 R2 b: r  H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主要分“通用名”和“商品名”,以前还有过“曾用名”的说法。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而曾用名则是针对原地方标准的药品,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曾用名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 A* K9 K% B2 \0 D1 l, g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是药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商品名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名的最初由来是因为:一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称往往很长、很难懂,读起来又很饶舌,为了便于医生开方与患者使用,才引入了“商品名”的概念。  m% A1 m" Y0 H$ S. V7 e3 N' P- s4 k
前面提到,人们常会将商品名与商标混淆,许多认识中的“商品名”往往只是该药品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与TM商标)。真正有资格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并不多,即化药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的“新药”。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另外,根据SFDA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可见,目前国家对药品商品名的控制越来越严格。
. ?* X' y% g  Q" E, J其实,商品名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类商标。为什么这样讲?企业如果不对自己使用的商品名进行商标注册,就很容易被别人专空子(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要使用一个商品名,首先应到商标事务所对其进行商标查重,然后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凭借商标事务所出具的《商标查询单》和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即可向SFDA提出“使用商品名”的注册补充申请。
" X; \" i: ?" F' K, l( P- q虽然商品名往往也是注册商标,但一般都不会作为商标使用(即不必标注○R或TM),尽量体现其“名称”的属性,在包装上另行使用其他的注册商标。( x) g: Y  f9 a- ~- O

+ i. V9 i- ?. d$ ^& M( ?( R  ?+ M四、浅析23与24号令中,对商品名与商标的要求
# E7 |6 ~: ]* q# D6 H/ b; C2006年3月,SFDA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简称24号令),对药品的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与暂行版的23号令相比,24号令对二者的要求甚为苛刻,这与近年来社会普遍反映的“一药多名”现象有很大的关系。& g- \& `# Z, o- v/ V& T
首先,24号令明确规定了○R与TM的使用。3 \8 D+ S! Y8 L+ X0 Q  z2 s7 k0 \0 b
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即23号令)原文中,并未对药品商标的使用做出任何规定,能找到“疑似”规定的只有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8 c0 C$ {3 z/ ]# o  B- o+ p3 l6 n
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简单地说,就是药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R),而不得用TM,这在国内的各行业里可谓是开了先河!+ p5 ~$ U+ [- P6 o& K) U
其次,24号令严格限制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的使用。
( l& z$ x) s8 s  V23号令原文中,与商品名有关的只有第五条、第六条。另外在后来补充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中,对药品的商品名、注册商标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
5 R% A0 o  x5 f( k2 |0 D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5 s! j8 E: X- N9 ]- K! E" Q/ w. `在24号令中,“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单独列为一章,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药品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的使用关系,如下:
) R- I) j6 p7 l; U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 z& R: x( e: N* }9 I; [/ M  s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 j3 z& L# H+ @$ i' J  M, s, b比较一下:
/ i3 K' `5 o  [2 N①商品名. i. s5 M( j: l2 P6 T0 R. G7 [
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超过通用名的二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缩水四倍!
! E4 C- y8 C9 {+ O2 H, h②注册商标
0 k9 [' y; M4 z$ H9 Q" F$ ]  {4 s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大于通用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四分之一”,同样缩水四倍!
$ D, F' V, f4 u5 Q/ [总之一句话:对商品名和商标,淡化、淡化、再淡化!
4 l; \/ p5 I& Y" l  f2 c  U
五、药品的曾用名
; f3 ?9 |* Q2 d  k" }2 @- f9 d
关于颁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91
20000304发布
7 t8 d( ?5 j/ a- i, 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0年版),并自200071日起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监督检验药品质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宣传、执行好《中国药典》2000年版对于指导临床用药、提高我国制药工业水平、发展药品国际贸易和对外开展医药科技交流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国药典》2000年版的宣传和执行工作。《中国药典》2000年版在标准要求、形式内容等方面,与以往版本相比均有重大改进和提高,更加符合当前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与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0年版同品种的原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停止执行。20007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二、《中国药典》2000年版未收载但《中国药典》1995年版曾收载的品种标准,在我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属国家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
  三、自执行之日起所生产的药典品种,其新印制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必须注明《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对于已作修订的原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名称,可附注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曾用名自2005年1月l日起停止使用。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延长使用至2000年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中国药典》2000年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生产《中国药典》2000年版所收载品种的生产企业,应要求其核查生产工艺,提供产品是否有药典规定外杂质的情况说明并予以审核。必要时,应要求生产企业增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二)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修改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的,《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品种应按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审核;《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品种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临床用药须知》2000年版(该书星号标注及文献报道内容除外)所限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当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国家药典委员会联系。  (三)《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所收载品种的有效期按关于药品有效期及其规定(见附件)执行。附件中所规定的各品种药品有效期系国家对该品种有效期的最低要求。对于尚无有效期规定的品种,应要求该品种的生产企业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收载的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抓紧进行考核工作,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四)《中国药典》2000年版实施期间,各执行单位不得自行改动标准。凡对药典标准提出一般性的技术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准。凡对药典标准提出涉及药品质量检查限度等重大改动的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复审,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五)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倡导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合理、有意义的提高《中国药典》2000年版品种标准。各地应广泛了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高标准的情况并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及时总结考察《中国药典》2000年版品种标准执行状况,适时修订、提高品种标准。
  五、《中国药典》2000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电子版)依法由我局授权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发行。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要支持配合国家药典委员会做好国家药品标准的征订发行工作,以确保《中国药典》2000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的顺利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在执行《中国药典》2000年版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三月四日
1 Y/ y4 t1 P1 w9 {  F
, _/ B1 D' P. K9 c
本文编辑:aiyao
来源:CFDA网站和网络
免责声明:编辑对上述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并请各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如需要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yaoqunluntan"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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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鬼小妞 发表于 2015-10-24 13:54:52 |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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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whaolovehe 发表于 2015-10-24 15:06:4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长姿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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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zll 发表于 2015-10-24 15:48:13 | 只看该作者
gxfx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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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头 发表于 2019-12-12 08:59: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学习的很透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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