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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专利] 国内专利海外申请有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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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 发表于 2016-10-18 12:4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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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因此,如果申请人有将发明创造进行海外专利申请的计划,应该先在中国大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提出专利申请并同时要求保密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其他海外专利申请
海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三条途径:(1)“巴黎公约”途径;(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3)直接申请途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海外专利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向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可要求享受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的优势在于:可获得更快的授权。当企业对于海外专利尽快授权有强烈需求时,建议基于优先权使用“巴黎公约”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同时还可以考虑申请提前公开及同时要求实质审查等手段来加快授权。“巴黎公约”途径的缺点在于:准备时间短,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的短时间内准备好海外申请的文件及资金。由于不同国家申请的语言和形式要求不同,申请人需要提供不同语言的翻译,并做相应程序性准备。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企业仅需要在少数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其企业迫切需要在某国得到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应选择“巴黎公约”途径更为恰当。例如,如果企业有相关产品在某国即将上市;或产品在某国有即将被仿冒的危险,迫切需要专利权遏制仿冒,则建议企业选择“巴黎公约”途径尽快在该国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PCT)
与“巴黎公约”途径不同,如果申请人选择PCT途径,则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中文或英文撰写的PCT国际申请。该PCT申请对于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在提出PCT国际申请之后,国际检索单位会就该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问题给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申请人可根据该国际检索的结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该国际申请进入各个国家阶段。另外,申请人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该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审。如果申请人选择进入国家阶段,则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或31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专利局办理进入手续并提交申请的译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国际检索报告还是国际初审报告都对各个国家专利局不具有约束力,各个国家专利局随后会基于本国实践和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自主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PCT途径的优点在于:简化申请的手续,申请人仅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向各个国家分别办理申请手续的麻烦,并且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对申请文件加以完善,然后再选择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另外,由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30或31个月)较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筹集资金和考虑是否将申请进入其他国家。一般情况下,出于申请成本的考量,如果申请人需要进入的国家数目在3个以上,则建议申请选择PCT途径进行海外申请。

以下是PCT途径的时间序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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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的主要官方费用如下表:

主要费用

传送费

国际申请费

申请文件超30页每页

国际检索费

国际初审费

国际初审手续费

金额

500RMB

1330CHF

15CHF

2100RMB

1500RMB

200CHF

    另外,申请人可以选择的国际检索单位,取决于受理局的指定。一些受理局可以指定一个以上的检索单位。申请人可以考虑语言、费用等因素选择其中之一。下表列出主要受理局对应的国际检索单位和检索语言。

受理局

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

检索语言

SIPO(中国)

中国局

中文、英文

USPTO(美国)

澳大利亚局、欧专局、俄罗斯局、以色列局、韩国局、美国局

英文

EPO(欧洲)

欧专局

英文、法文、德文

JPO(日本)

欧专局、日本局

日文、英文

KIPO(韩国)

澳大利亚局、奥地利局、日本局、韩国局

日文、韩文、英文

WIPO(国际局)

所有国际检索单位

所有官方可接受的十种公布语言

直接申请途径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则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基于对等原则处理,例如向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申请专利的情形。
当然,申请人仍然需要首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然后再保密审查通过后,再办理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手续。
什么是专利审查高速路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指,当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满足可授权的条件时,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手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的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则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审查结果作为基础,向OSF提出PPH请求,请求加快后续申请的审查过程。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的专利局签署了PPH试点协议,包括日本特许厅、美国专利局、德国专利局、韩国特许厅、俄罗斯支持产权局等。
    另外,除了常规的PPH以外,还有PCT-PPH,如果申请人从特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肯定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指出其PCT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时,申请人也可以基于该PCT检索或初审结果请求有关国家或地区阶段的专利局加快审查。
来源:新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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