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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荷塘月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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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求必应] 关于NDA申请的几个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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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ynorton 发表于 2014-5-5 16: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新药证书的发放,法规指出,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那么,如果申请人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想要生产该药品,该怎么操作呢?如果委托给其他生产企业,那么怎么获得批准文号呢?# b; p, u4 q+ I% m/ t
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申请人是不能单独申请生产的。需要药厂为申请主体来进行申请。将来的批准文号是给委托生产的药厂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拿新药证书。可以制约药厂对该品种的转让。

点评

谢谢您的耐心回答,感觉明朗多了,非常并万分感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6 10: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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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joynorton 发表于 2014-5-6 10: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并且此情况下不发给新药证书。那么,申请成功是直接发批准文号给申请人吗?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的批准文号与未增加前的文号有什么区别?
7 X0 e3 P- E. P' u# j答:申请成功后还需要看CDE的批准情况:是批准临床还是批准生产。如果批准生产,则会发批准文号。新的批准文号与老的文号肯定不一样,具体查询批准文号编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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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joynorton 发表于 2014-5-6 1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NDA申请时,需向中检所报送标准品等相关材料,省所受理申请后的现场核查需要抽取3批样品(非生物制品),并通知药检所进行标准复核。那么,应该由哪个药检所进行标准复核呢?是所在的省所还是中检所随机分配呢?1 }' X0 P# G$ t1 y! y" _5 G# r
答:省局。中检所负责对照品备案、标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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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joynorton 发表于 2014-5-6 10: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8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呢?5 o; Z6 c, u- N: n1 j9 U: k9 k
答:在申报资料中2号证明性文件中附: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声明即可。在批准生产后进行GMP认证申请,通过即符合要求。关键是药厂是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真实管理的。这个需要人机物法环都满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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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ynorton 发表于 2014-5-8 08: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丹丹 发表于 2014-5-7 06:59 AM6 T0 c5 J1 t: z9 G/ {+ H* A! l# l
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申请人是可以单独申请新药生产的,只是不能最后得到批准文号,该品种也无法上市,临床样 ...
6 e' }0 `' U& c+ S( a+ I( |0 b6 c
是的。新药证书是可以研究所和个人持有的。谢谢丹丹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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