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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I+ A- j- o4 F7 r8 D作者:田晓娟等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
编辑: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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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结合药学研究原始记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阐述,阐明药监部门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际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以确认
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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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d7 C. M1 q4 P) _3 s' t《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规定应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u& h9 q2 r) K( L# z; F原始记录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进行了相应的研制工作的证据性文件,也是药品研究机构撰写药品申报资料的依据。申报资料中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完成实验工作所使用的物料、仪器设备,采用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测定的数据,得出的结果结论等均应在原始记录中有记载和体现,是对原始记录中记载的试验内容的总结与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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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规范、完整的实验记录是保证药品研究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只有客观、准确、及时的记录整个药品研制的过程,真实地反映试验过程和结果,研究轨迹清楚、可追溯,研究过程可重复,才能证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才能保证其申报资料的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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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研究监督工作,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发布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明确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是指在药品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基本要求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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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前研究分为药学研究和药理毒理研究。2003年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理毒理研究尤其是安全性试验,一般是在GLP实验室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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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GLP实验室认证和日常检查中,对其研究记录有严格的要求和审查,因此,其研究记录一般比较规范。而药学研究单位由于没有类似这样的准入限制和日常监管,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时经常发现一些实验室原始记录存在规范性的问题,不符合对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有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的准确和完整。现将近年来,在药学研制现场核查时发现的原始记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 z, B0 M4 _6 J+ h" X9 V$ c1、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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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发布前后,核查原始记录,发现许多原始记录基本是申报资料的“手抄本”,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高度一致,没有摸索和失败的记录,试验数据高度重复,如批生产记录,不同批次高度一致;溶出度、残留溶剂检查数据精密度极高。此类原始记录一般存在恶意造假的情况,一般是试验时只零散的记录了一些数据,甚至根本没有进行试验,申报资料参照模板整理完后,按照申报资料抄写原始记录,根据需要,随意的取舍,甚至编造试验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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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筛选、摸索过程和试验依据,没有失败的记录。常常出现申报资料的信息量大于原始记录,或者申报资料的内容是正确的,而原始记录是错误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在原始记录核查中会通过对试验可行性的审查、可疑数据的复查等,在现场进行确认,一经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均按照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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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记录不规范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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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品种外,核查时还发现记录不规范,不符合原始记录基本要求的情况,存在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问题。
, I6 {; G; ~4 t3 ^4 D8 c0 k2.1 造成原始记录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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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事后誊写 将物料量、测定数据、试验结果等随意记在一张纸上,或找一个临时的本子记录,试验完成后再誊写或整理实验记录。不仅有可能在誊写过程中出现笔误,增大了发生错误的几率,造成结果不准确,出现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情况;甚至还有可能参照实验结果,向着自己主观判断的结果靠,给修改数据和现象“制造”了机会,造成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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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先试验后记录 液相、气相等试验,对样品进行处理、进样等,打出图谱,几天后,按照图谱的信息写试验记录,试验记录日期晚于图谱日期。这样有可能造成称样量、溶液体积、配制过程等数据的错误,影响最终结果。(未完待续)
0 g! ~$ y, E. H1 z摘自:《首都医药》,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