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57|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期刊投稿] 【原创帖】药事法规之“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大董 发表于 2014-4-11 23:0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大董 于 2014-4-15 03:03 编辑

     谈到“法律溯及力”,这个名词,大家可能了解的不是很深刻。为什么要谈“溯及力”呢?这个和我们有关系吗?呵呵,小编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点观点。
      首先,我想说,法律的溯及力和我们很有关系,关系还不是一般的大,只不过我们都是良好的“守法公民”,所以不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法律的溯及力,这个词,关系到了法律的效力。讲白了,就是某个法律追溯到你的“能力”,就是有溯及力,它追溯不着你,就是没有溯及力。当然,这样的理解比较狭隘,不过对于药事法规的初学者来说更易理解。
      那么什么时候会用到/碰到法律的“溯及力”呢,一般就是新法和老法相互交替的时候,就会出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下边,我将结合我们的医药行业,举一个栗子(PS: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哈,被隐去了名称)。
     背景:我们国家在1984年出台了第一部《药品管理法》,然后1985年7月1号开始实施,然后到了2001年2月28日修订,2001年12月1日实施。(PS:我们知道,一个法律的生效,不是从修订开始,是从正式实施日开始的!)。
     假定,在1984年开始,某A中成药生产企业的药品,在药品的说明书上夸大了宣传,(中成药,一般喜欢夸大宣传,上面写着可以治疗“血虚引起的···功能性贫血、用于治疗肿瘤、心血管····”),总之如果按照2001版的《药品管理法》的话,依照“第48条第6款”会被判定为假药。但是按照84版的《药品管理法》,不会被认定为假药,在这里就体现出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法不溯(su)及既往”,这个读起来很不爽,有点像文言文,怎么理解【法,不,溯及[就是追溯到],既往[已经发生的一些事情]】 白话就是,一个“法”它不会追溯这个法诞生以前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这个法律在出现以前的事情,就是违法了,这法也管不到你。它只管自己被颁布以后发生的事情!
      好的,接着谈这家企业,从1984年就是卖这个中成药产品,一直卖的很不错,年销售超过30%(靠的就是自己添加“适应症”,可以卖给更多的医院科室了,销量大增)。当这个药卖到了2001年10月份,这个药品还在卖,它的说明书还没有改,依旧是夸大宣传。注意时间节点,此时,2001年药品管理法刚刚修订完,还没有正式实施。那么,请问,在这个过渡期,判定这家药企的药品,应该参照84年的法还是01年的法?答案是,依然参照的是84年的法,因为法律溯及力的原因,刚刚提到了“法不溯及既往”要到2001年的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才开始生效。
     然后,是不是这家药企一点责任也没有了?药监局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如果是在2001年1月份修订《药品管理法》之前,这个企业是一点责任也没有的,因为按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夸大宣传的药品依旧是合法的药品,也就是说2001年的新法对其没有追溯的“权力”。但是从2001年1月到2001年11月31日,这个《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的过渡期中,如果企业依旧这么做的法,从严谨的法律层面上,这家药企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没有办法。但是这家企业是明知未来这样做是违法的,而去做这件事,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是“主观故意”,一旦这个企业超过了12月1日,在市场上发现了这个多适应症的“假药”,这时,该企业因为主观上的故意,将承担更严重的处罚!(PS:当然,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处罚的力度太轻了,只有几万元的罚款。而在美国,假药会被处以“毁灭性的”处罚,一般都是天文的处罚数字,从前几天日本的某生物药品造假,被处罚了60亿美金就可以看出)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企业的话,虽然我国的处罚力度不是那么“严格”(主要是指罚金),不过轻易愚弄“药监部门”,为什么呢?呵呵,小编将在下一篇豆腐块中给大家讲述药监部门除罚金之外的一大“杀手利器”····
       各位,先晚安了。好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花爷 发表于 2014-4-12 10:39:3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相对来说法律条文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难的是法律的具体执行。版主要继续加油哦,一直关注你。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舍予 发表于 2014-4-21 10:23:56 | 只看该作者
版主很热爱思考和分享,大家要支持这一块儿内容的建设,支持版主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minmin_lucky 发表于 2014-4-21 15:57:2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楼主知识很广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mario 发表于 2014-6-23 15:20:03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就是有法,却没有去执行的奇观。一切都是表面工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大董 发表于 2014-6-23 21:22:30 | 只看该作者
mario 发表于 2014-6-23 03:20 PM
在中国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就是有法,却没有去执行的奇观。一切都是表面工作。

人情与法,能办能不办的事情,走人情就可以办,实在不能办的,换一种方法也是可以办的。一个五千年的中庸国家,其中法家真正统治的时间还是比较短暂的,不可否认,法家的理念很适合社会进步,古有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法家思想最鼎盛的时间,莫过于三国时期。呵呵,说远了,不过,我们还是要认可近几十年来我国法律体制所取得的成就的,随着网络的透明、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作用愈加明显。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作为一般的公民,守法总是没有多过错的。呵呵,至于执法者,我们不敢妄加评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咖啡甜 发表于 2014-10-15 08:19:52 | 只看该作者
版主这个说法我认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4-29 10:51 AM , Processed in 0.092748 second(s), 18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