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遇到一个问题,有一个品种是台湾的品种想引进,需要做联合申报。经过研究法规和咱们群里各位大侠的指点讨论。现做总结如下:从申报临床开始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人的信息全部填写在新药证书申请人处,不论先后顺序,如果联合申报人中生产企业,则将生产企业填写在药品生产企业处,新药证书申请人处也填上。拿到临床批件后,所有联合申报人一家公司一份临床批件(?)。然后做完临床试验后,申报新药证书时,仍然是所有的联合申报人填写到新药证书申请人这一栏,排名不分先后。但是新药证书可以都是研发单位不必要求有生产企业。但是报批准文号的时候必须有生产企业,而且要以补充申请的形式提交申请,最后批准文号只发给生产企业。 说到这有个问题,那联合申报的研发单位的利益只体现到新药证书了?如有说的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指教。 1 u, S* e7 |1 z: C( l 7 U6 B( W E8 R! f'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