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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CFDA关于临床试验自查核查最新精神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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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xiao 发表于 2015-9-28 23: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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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Pipigo 临床试验前沿信息' ?5 _$ j. |& M! H& V% |+ u
本次领读非官方版本”核查最新精神“。CFDA2015年9月15日下午三点召集了项目涉及比较多的CRO(据说是前20家)进行最新精神和要求的传达会议。会议已经召开了一周的时间,但比较奇怪的是网络上并没有太多的会议精神和信息暴露出来,直到RG版本刷爆了朋友圈的屏,那我们就此版本进行简单的领读,虽然对非官方版本的解读是不合时宜的,但鉴于大家殷切期待飞行检查,我们也只能用“边角料”的消息来揣度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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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内容
Pipigo's Comments
核查重点
重点检查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关注“弄虚作假”
飞行检查的精神就是抓“弄虚作假”——但弄虚作假的范围比较大,主动的,无意识性,被动的,这些按照原则理应都一刀切。但是我们真的能一刀切吗?
比如:很多必须当天完成的工作,事后一次性补充是非常常见的事情,这个算弄虚作假吗?签字不签日期,是否算弄需作假吗? 没有参与,只签字算弄虚作假吗?再小些或者隐蔽些,量表非真实性一项一项评估或者有造假嫌疑算不?生命体征非真实性测量或怀疑造假呢?药物都是凑出来的数呢?CRA、CRC的字迹落在原始数据、CRF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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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多以“弄需作假”为核心,但是完整性怎么也不能和弄虚作假挂上勾的,否则性质上就变了。但是数据的完整性是非常难于把握的,特别是核查方向。
数据完整性但也无非是影响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分析,那么他可能发生在分析过程中、数据管理以及临床操作过程中,分析过程中选择性披露好的数据结果,对于不好的数据结果不做分析;数据管理过程中对不利于数据结果的进行剔除或处理,划分数据集时有偏向性;操作过程中重要AE记录缺失,ADR判定随意性,合并禁止用药记录缺失,严重违反方案未记录等等。但是这些检查都不是花一点时间就能从那么多的大数据中找出来的,需要绝对依靠飞行检查人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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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抓重点未必是个好政策,对于人力、经验、费用都不济的时候,应该采用“以点及面”的策略(这一个点作假推及所有的数据不真实),凡发现严重作假、大面积涉嫌造假的事实,就可以停止此项目的检查,给予定性判定,省的劳民伤财。这才能有助于全体医药研发的同学们打起精神来做。
检查顺序
逢举必查:根据举报的重大线索,对涉及的临床研究机构进行针对性核查;
逢审必查:对完成自查的药品注册申请,按审评顺序逐一核查;
对于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排名靠前的CRO或机构,重点核查。
先查举报的,但是举报的肯定不会太多的,也相对容易些,抓住问题的要害针对性查会省时省力,但是查到问题,责任方面如何在核查时准确界定,很有学问(不论在谈话技巧、核查深度、造假痕迹加上考虑举报线索,主动或被动,主导人,操作人等等),要能让各方都服气,不能到时候搞得互相推脱相互指责,分不清主要责任。若不从严管理,从后续核查人的角度上看,只有CRO和SMO是没有爹娘管的,最终的责任还是要推到CRO或者SMO上,即使CRO只是承担监管职责,SMO只是协助打杂的,这些就是临床试验的临时工,随时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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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按照审评顺序逐一核查,一个也不放过。这是否意味着比审评排队的时间还长呢?自上次自查退审率太低,国家继续要求CRO和机构来再次核查以逼企业退审,大家如若还是保有侥幸心理不退,那么国家还会更厉害的措施来解决拥堵,比如就采用更严厉的核查“重典”,即便就是”造假或造假嫌疑“这一项估计能解决掉绝大部分项目。这种情况下,先遣项目肯定会遭遇重创,再逼退些企业,后续可能又会修订标准,这最让人不耻,但是这就是人治的灵活性。
核查标准
统一的临床试验自查核查标准正在拟定中,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可能)。根据临床试验开展的具体时间,人性化把握核查力度和尺度。
核查标准:个人觉得很难定了,即使”造假或造假嫌疑“,也很难分清个大小轻重出来。若是能公布标准,那是CFDA走向公开的一大步,标准是飞行检查的第一步;第二步,后续还需要公开检查findings的公布;第三步,结论及依据;那就相当完美的。但是这个还是异想天开的,离现实太远;
后续来了个根据开展时间,人性化把握核查力度和尺度。这……,我真的不想说什么了。但”作假“真的不能分尺度和力度的。至于完整性倒是可以大家都统一定个低标准,只要不影响结论。
核查人员
临床试验核查组将从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省局省中心抽调,核查前对核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这个也是必然,因为也只有机构和省局的老师还有些的认证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经验。但是相互检查的效果大家都是清楚的,这么多年相互认证检查,省局现场核查等等,大家经历过的,都知道啥是啥了,即使有很大问题的,也都是遮掩了事的,没见过出过大事的。
这种情况下,责任通常只能落到CRO/SMO和企业了。体制内和体制外毕竟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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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核查的公正性是需要受社会监督的,所以公开一切finding信息,本次自查整风才能圆满,否则CFDA进退两难。
核查方法
核查人员和对核查结果做出结论的人员分开,核查人员仅负责临床试验核查并发现问题。
这点是非常创意的,也是为国人碍于情面导致检查不利。但是培训这些检查人员也需要有技巧,核查标准和造假的结论这类关联性标准不需要全部知晓。核查人员会不会被公关呢?这个是国人”自以为傲“的地方。
责任
申办者负责全部法律责任,CRO和机构负同等责任,如CRO或机构与申办者意见不一致,可写情况说明或举报,举报者免责。
这里意思有歧义,是申办方负全部责任——只要作假都不跑不了,不论是谁?
CRO和机构负同等责任——也是和申办方一样负全责?
还是申办方负全责,CRO和机构不负全责,但是这两个职责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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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说稽查就像建筑的监理,中国的建筑监理很多是畸形的,两头”卡要“,不做监管实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中国的CRO绝大多数要比监理负责任多,拿着申办方的钱办申办方干实事,在医院一切阻力面前把项目推进完成。当然既然是监理,监管,就不能亲自上阵,越线就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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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意见不和后,可以举报,还可以免责。这个玩法,意味着相互举报,相互撕扯了,或者CRO碍于后续生意只能等着被举报或说明。不过大家还是拿出你们的邮件、短信、微信记录出来佐证”作假“是有人指示或者默许的啊,当然默许的,危险还是很大。
核查重点区
东北区域的两家中医院;承担BE较多的CRO和机构;试验合同金额明显低的BE试验。
这里提及这,东北两家中医院要气死了(明眼人都知道是哪两家),CRO这个时候也要来踩踏我们。
多年以来,东北项目以快和研究者配合著称,加上东北的研究者们容易打交道还客气,所以东北的项目集中也就成自然。
从这里不难看出,核查的重点似乎仍在BE。但是BE对很多采血的医院来说,基本没有真实性的问题,分析的部分才是核查的重点。合同的金额如何弄啊?这里可能会有小合同的,什么才较低呢?带纪委来查的话,那可不是”造假“那么简单了,会涉嫌犯罪的。情愿低些多招些飞行检查的人,也不能把纪委招来啊。
BE作为重点,为后续国家备案制的出台打好基础,要消灭掉一批作假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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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临床的重点呢?我们后续再跟踪。
在此感谢RG提供的那么条理清晰的素材和会议精神,让我们这些临床研究从业人员看清后续飞行检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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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20111224 发表于 2018-3-4 19:48:28 | 只看该作者
非常不错!谢谢分享!祝论坛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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