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群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局]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爱口乞米唐 发表于 2016-12-15 13:0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一、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按什么申报?

  “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相关申请事项,可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3项进行申报。

  二、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按什么申报?

  按照新注册分类2.4进行申报。

  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2.4类中已知活性成份的含义?

  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包含境内境外已上市。

  四、新注册分类3、4类,如何提出注册申请?

  按照申报生产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五、关于进口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5类如何收费?

  (一)新注册分类 5类药品的注册费按照进口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进口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注册费标准收费。申请临床试验的注册费为36.76 万元,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生产/上市的需要补交差额13.44万元;申请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注册费为36.76 万元,经技术审评需要临床试验的需要补交差额13.44万元;申请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注册费为50.20 万元。
  (二)新注册分类5类药品的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予以减免临床试验的,申报生产/上市时需补交6.72万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药群论坛 ( 蜀ICP备15007902号 )

GMT+8, 2024-5-5 11:31 PM , Processed in 0.083121 second(s), 23 queries .

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X3.2

© 2011-2014 免责声明:药群网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