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 “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顺利实施,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医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方案》中的界定原则,对纳入实施“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企业之间股权关系)、股权关系图、与国外药商签署的代理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材料真实性声明等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药化流通处受理上述材料。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415室。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各药品经营单位购入的药品销售或配送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应严格按照“两票制”的要求办理;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品营销追溯体系,确保销售或配送的药品可追溯。 2017年8月25日 http://www.bh.gov.cn/html/SCZL/GGL21922/2017-08-28/Detail_945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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